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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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攝見利,不複别标也。
後明解法。
若如光師前本,則以解大界者,通舍戒場,故彼注雲:此一羯磨,通解二界,随其大小,文無偏局。
解法斥古用大界法中,初文光本已亡,今藏中谛本猶存,此法疑是光師集用。
谛本随大小者,小即戒場,但雲解界,明知兩通。
然則大界結有二同,及解之時,牒同作法;戒場結無同字,明知唯解大界,不在戒場,義不然也。
二中,大界牒二,同結、解相應;若用解場,解不應結,故不可用。
有人雲:場結初無二同,理可得無,故亦成也。
三中,此師意謂結場不牒二同,乃是文無理有,故雲理可得無;今牒同解,義亦無妨。
今解不然,結、解相類,大界結、解俱有二同,小界結、解俱無二同,故得成也。
場結無同,後解方有,解不類結,此不成也。
四中,即舉大小結解相類以判場界,雖解不成,法須言教,豈以結法理有解時辄牒耶? 有人用三小界解,此亦非義。
三小俱無其相,一席作法,如何類耶? 次斥用三小中,有二不便:一、不立相,二、非久固,故亦不類。
今比諸界,反結成解,雖非律文,有比量故。
顯今中,初文比諸界者,大小衣食,莫不皆然,足為準據,故雲比量。
就文為二:初标,後法可知。
問:戒場不許僧住,文何牒者?答:住有多種,四儀一時之目,不可怪也。
如初結場,猶稱住處,何況解也。
釋法中,初問。
以文違前答,故須決破。
住多種者,有永暫故。
四儀之住,明非長久,今此所牒,止是暫時。
下文引結況解,因知結法亦暫時耳。
問:結場既竟,須結通界,文何明解?答:立法須也。
可即依文,任時行藏,義不連誦。
餘并準此。
次問結,後明解,立法次第,諸界皆然,故此總決。
通界,即通圍大界。
答中,文雖次列,舉用在時耳,行藏即用不用也。
後結通圍大界法中分三:初、标緣起,二、相,三、結。
初中。
不得合河結者,以水難不恒,卒增障集,機緣既阻,僧義不成,徒張拯溺之名,終喪乘權之實,既無津渡,結不成也。
僧祇中,水中有洲五處,據标結,兩邊水内取三由旬,恐持欲渡,飄出界故,三陸地上,随時大小。
後結大界緣中。
初科,正釋,為二。
初示制意。
既障僧集,無由應事,故機緣阻也。
複乖和合,故僧義不成也。
是則如來乘權制法,拯濟沉溺,但有虛名,終無實效,故雲徒張等。
津渡,即船、橋、梁。
僧祇下,次引開成。
五處據标結者,彼因摩頭羅國藂林精舍,隔河東岸有仙人聚落精舍,時二處比丘共結為一布薩界。
乃至若河中有洲,應五處作羯磨(謂五處立标,通為一界,随處作法,一切盡集):一、摩頭精舍,二、水中,三、洲上,四、水中,五、仙人聚落精舍(此即兩在水中,三在陸地也)。
如陸地道兩邊各二十五肘(謂三處陸地,兩邊立标量也。
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水中亦爾(廣量與上陸地齊也)。
一時夏水泛漲,比丘受欲來應羯磨,為水漂出界,殆死得出,白諸比丘,乞廣結界。
即于上下水三由旬,作标結界(即移水中兩标令遠也)。
問:水陸二界互相攝不?答:如上說竟。
自然界中兩不相攝,僧祇得者,據作法言之。
問:答中,欲顯作法、自然攝不攝異,故問通之。
答中,初指自然,即前緣成。
明六相中,僧下,次通作法。
不得二界相接者,以界體限約,各分位局,今若連接,終非别住,故制之也。
如上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繩,得分便罷,故文雲應留中間,即空地也。
次科,初示制意;如下,次明分隔不定闊狹。
前引古師局執一肘,故複點古,非引文顯正。
雲不唱方相者,今有結者,臨時迷事,或坐場内通唱三重者,或于大界内通唱通結場界兩所者,或但唱外相者,或但唱内相者,雖唱諸相互不周匝者,皆謂異界相攝,内外通濫,三界混亂,定斷不成。
二、明相中,初科。
初通标。
或下,别列,有五:一、場中遙唱,随界各結;二、大界通唱通結,遙加戒場;三、四兩種,兩相互缺;五、雖具唱,相有差訛。
皆下,總結。
異界相攝即前二,内外通濫即後三。
或可二句通該五過,戒場、大界中隔自然,故雲三界。
界取相分,無相非結;正法從實,無昧彼此。
可依文雲:先在場内,随标相集,唱場結場。
既作法已,将結大界,方可召僧出戒場外,又出自然入大界内。
依标相集,先唱内相,用規空地;後唱外相,用絕他界。
然始依結,無法不成。
次科,初叙正制;可下,次教。
依文,先結戒場;既下,後結大界。
分标集衆,各唱各結,事既合教,故無不成。
律無結法,集法行用,必準誦之,在文委曲,可如目見也。
餘如上二同中。
三、結法中。
初明用法。
律中既無别立,故令準用無場結法。
此不重出,但指同前,故雲在文可見。
鈔加内字,準此不須。
餘下,指略,即前疏家解釋等文也。
三、明結小界法,義分為五:一、教興所由,二、集僧遠近,三、無有标相,四、結解同異,五、顯張是非。
初中。
夫機教相因,同諸藥病,凡情易結,聖意開之,故此三小,興唯在難。
文列僧不和合,或不同意者,并是人難,不合作法,故開别結,以副情願,意可見也。
三、小界教興中,初文。
初叙應機設教。
同藥病者,言相應也。
凡情易結,謂生滞礙,不和同也。
文下,次引緣證。
人難,即同法人;情事乖違,副即應也。
問:如拘睒彌亦不同和,如何同界别說開也?答:此不同彼,彼則事、見兩乖,便非僧義,故開别說;此見同事别,于事不和,得成诃别,故開别結。
問中,拘睒彌比丘鬥诤二十年,衆不和合,同界各說,佛判并成。
今此亦然,何須别結?答中,事謂所作事,或忍、不忍;見即所執計,有同、不同。
見乖則失于六和,事乖則礙于衆法。
彼兼事、見,此唯局事,故不同也。
相傳但雲惡比丘為難,據此所明,足知虛謬。
二、集僧處者。
觀律文相,結并外界,蘭若、自然,唯受戒中不同意人,未出界者是作法也。
說戒文雲下道,自恣文雲異處,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是誠文。
道是一界,下是蘭若,必欲依集,可随當時,如上盡自然也。
第二、集僧明今意中,初定結處,文如注列。
受戒作法,乃起诤之處,界外疾結,還即蘭若,故知三小不開城邑。
說戒下,次明集僧,又二。
初示界相。
說、恣兩緣,因在道路,遂開各結。
言下道者,在道之下,即以蘭望道,故雲異處。
雖當部等者,前集僧中,四處六相并出他部,雖四分無文,而小界有義,故特示之。
道是一界,即道行也。
下是蘭若,亦是一界,準有道、蘭二自然相。
必下,二、明依集。
随當時者,或道或蘭,各有分齊,但道通蘭聚,此局蘭處,即如本緣無村曠野是也。
有人雲:并由難起,未須依界,随集坐處,即以為定,故文雲坐處已滿,齊如是處結之。
引古中,初解,即準自恣結法中文。
有人言:此非正量,不可承準,須依律文不同意,未出界,疾疾結之。
明知恐同自然,故以界為限;既有緣難,不比常途宣用。
善見七盤陀集之彼文中雲不同意,與此一也。
次解。
初斥前。
須下,次示義。
依律文者,即如注引。
若随坐處,不慮他呵,何須疾結?驗知約界。
既下,引量,具如上釋。
舉論會同,義須準用,即顯有難。
蘭若唯被三小,此文明矣。
三、無标相者。
凡為久固,或無難遮,作法閑緩,立相分域,此之三小,暫時一席,無有二會,故文雲不應不解而去也。
三無标相。
初釋,為二。
初叙二界須相,有三:一、久固,二、無難,三、閑緩。
此下,次明小界不立。
反上三義,且舉暫時,如文制也。
二、若豎标相,不可遮诃,随人即結,不和不至。
故受戒雲界外诃不成诃者,明以集身為标相體。
二中,初二句示立相之過;次二句顯不立之益,以界随身,不和之人不可至故。
引證,可解。
三者,文雲疾疾結之,恐遮人出界也,立相容遮,終非結意,餘如文解。
三中,準文立義。
若立标相,事容遲緩,遮人即至,結法不成。
下指文解,即第五門。
四、結解同異者。
又上總門第四義也。
大界結時豎相,解時牒二,舍之則解,不類結如上。
三、小結解相應者。
一、現作非未來,二、暫時非久固,三、無相。
為遮诃故,小界與人處相相應也。
結者成解,餘人不得;若起迷方,無由重舍。
故佛制不應不解而去,誠有深緻。
四、結解中。
初标指。
前後諸界皆有結解一科,屬前第四義門,故一一提示。
大下,對明同異。
初叙異。
前以大界結解皆牒二同,故雲相類。
此望解時,不牒标相,且雲不類。
欲彰小界無相所以,故蹑以問之。
一下,釋通。
初列示三義,反前大界。
故下,結顯異相。
人處相者,處即界體。
下引制解,益彰無相。
五、廣張是非者,就文解之,文分為四。
初緣分三界,在文可知。
第五,初指三緣。
注中,受戒一種,界内不和,潛出界外,文不顯處,義必空野;說、恣二種,并因道路,無村曠野,非村蘭若,語少異耳。
注雲類諸難開,謂如諸戒,命、梵緣開,非難擅行,無非正犯。
二、皆無相下,顯标處也。
并指身以為标體,相在身外。
後明解法。
若如光師前本,則以解大界者,通舍戒場,故彼注雲:此一羯磨,通解二界,随其大小,文無偏局。
解法斥古用大界法中,初文光本已亡,今藏中谛本猶存,此法疑是光師集用。
谛本随大小者,小即戒場,但雲解界,明知兩通。
然則大界結有二同,及解之時,牒同作法;戒場結無同字,明知唯解大界,不在戒場,義不然也。
二中,大界牒二,同結、解相應;若用解場,解不應結,故不可用。
有人雲:場結初無二同,理可得無,故亦成也。
三中,此師意謂結場不牒二同,乃是文無理有,故雲理可得無;今牒同解,義亦無妨。
今解不然,結、解相類,大界結、解俱有二同,小界結、解俱無二同,故得成也。
場結無同,後解方有,解不類結,此不成也。
四中,即舉大小結解相類以判場界,雖解不成,法須言教,豈以結法理有解時辄牒耶? 有人用三小界解,此亦非義。
三小俱無其相,一席作法,如何類耶? 次斥用三小中,有二不便:一、不立相,二、非久固,故亦不類。
今比諸界,反結成解,雖非律文,有比量故。
顯今中,初文比諸界者,大小衣食,莫不皆然,足為準據,故雲比量。
就文為二:初标,後法可知。
問:戒場不許僧住,文何牒者?答:住有多種,四儀一時之目,不可怪也。
如初結場,猶稱住處,何況解也。
釋法中,初問。
以文違前答,故須決破。
住多種者,有永暫故。
四儀之住,明非長久,今此所牒,止是暫時。
下文引結況解,因知結法亦暫時耳。
問:結場既竟,須結通界,文何明解?答:立法須也。
可即依文,任時行藏,義不連誦。
餘并準此。
次問結,後明解,立法次第,諸界皆然,故此總決。
通界,即通圍大界。
答中,文雖次列,舉用在時耳,行藏即用不用也。
後結通圍大界法中分三:初、标緣起,二、相,三、結。
初中。
不得合河結者,以水難不恒,卒增障集,機緣既阻,僧義不成,徒張拯溺之名,終喪乘權之實,既無津渡,結不成也。
僧祇中,水中有洲五處,據标結,兩邊水内取三由旬,恐持欲渡,飄出界故,三陸地上,随時大小。
後結大界緣中。
初科,正釋,為二。
初示制意。
既障僧集,無由應事,故機緣阻也。
複乖和合,故僧義不成也。
是則如來乘權制法,拯濟沉溺,但有虛名,終無實效,故雲徒張等。
津渡,即船、橋、梁。
僧祇下,次引開成。
五處據标結者,彼因摩頭羅國藂林精舍,隔河東岸有仙人聚落精舍,時二處比丘共結為一布薩界。
乃至若河中有洲,應五處作羯磨(謂五處立标,通為一界,随處作法,一切盡集):一、摩頭精舍,二、水中,三、洲上,四、水中,五、仙人聚落精舍(此即兩在水中,三在陸地也)。
如陸地道兩邊各二十五肘(謂三處陸地,兩邊立标量也。
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水中亦爾(廣量與上陸地齊也)。
一時夏水泛漲,比丘受欲來應羯磨,為水漂出界,殆死得出,白諸比丘,乞廣結界。
即于上下水三由旬,作标結界(即移水中兩标令遠也)。
問:水陸二界互相攝不?答:如上說竟。
自然界中兩不相攝,僧祇得者,據作法言之。
問:答中,欲顯作法、自然攝不攝異,故問通之。
答中,初指自然,即前緣成。
明六相中,僧下,次通作法。
不得二界相接者,以界體限約,各分位局,今若連接,終非别住,故制之也。
如上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繩,得分便罷,故文雲應留中間,即空地也。
次科,初示制意;如下,次明分隔不定闊狹。
前引古師局執一肘,故複點古,非引文顯正。
雲不唱方相者,今有結者,臨時迷事,或坐場内通唱三重者,或于大界内通唱通結場界兩所者,或但唱外相者,或但唱内相者,雖唱諸相互不周匝者,皆謂異界相攝,内外通濫,三界混亂,定斷不成。
二、明相中,初科。
初通标。
或下,别列,有五:一、場中遙唱,随界各結;二、大界通唱通結,遙加戒場;三、四兩種,兩相互缺;五、雖具唱,相有差訛。
皆下,總結。
異界相攝即前二,内外通濫即後三。
或可二句通該五過,戒場、大界中隔自然,故雲三界。
界取相分,無相非結;正法從實,無昧彼此。
可依文雲:先在場内,随标相集,唱場結場。
既作法已,将結大界,方可召僧出戒場外,又出自然入大界内。
依标相集,先唱内相,用規空地;後唱外相,用絕他界。
然始依結,無法不成。
次科,初叙正制;可下,次教。
依文,先結戒場;既下,後結大界。
分标集衆,各唱各結,事既合教,故無不成。
律無結法,集法行用,必準誦之,在文委曲,可如目見也。
餘如上二同中。
三、結法中。
初明用法。
律中既無别立,故令準用無場結法。
此不重出,但指同前,故雲在文可見。
鈔加内字,準此不須。
餘下,指略,即前疏家解釋等文也。
三、明結小界法,義分為五:一、教興所由,二、集僧遠近,三、無有标相,四、結解同異,五、顯張是非。
初中。
夫機教相因,同諸藥病,凡情易結,聖意開之,故此三小,興唯在難。
文列僧不和合,或不同意者,并是人難,不合作法,故開别結,以副情願,意可見也。
三、小界教興中,初文。
初叙應機設教。
同藥病者,言相應也。
凡情易結,謂生滞礙,不和同也。
文下,次引緣證。
人難,即同法人;情事乖違,副即應也。
問:如拘睒彌亦不同和,如何同界别說開也?答:此不同彼,彼則事、見兩乖,便非僧義,故開别說;此見同事别,于事不和,得成诃别,故開别結。
問中,拘睒彌比丘鬥诤二十年,衆不和合,同界各說,佛判并成。
今此亦然,何須别結?答中,事謂所作事,或忍、不忍;見即所執計,有同、不同。
見乖則失于六和,事乖則礙于衆法。
彼兼事、見,此唯局事,故不同也。
相傳但雲惡比丘為難,據此所明,足知虛謬。
二、集僧處者。
觀律文相,結并外界,蘭若、自然,唯受戒中不同意人,未出界者是作法也。
說戒文雲下道,自恣文雲異處,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是誠文。
道是一界,下是蘭若,必欲依集,可随當時,如上盡自然也。
第二、集僧明今意中,初定結處,文如注列。
受戒作法,乃起诤之處,界外疾結,還即蘭若,故知三小不開城邑。
說戒下,次明集僧,又二。
初示界相。
說、恣兩緣,因在道路,遂開各結。
言下道者,在道之下,即以蘭望道,故雲異處。
雖當部等者,前集僧中,四處六相并出他部,雖四分無文,而小界有義,故特示之。
道是一界,即道行也。
下是蘭若,亦是一界,準有道、蘭二自然相。
必下,二、明依集。
随當時者,或道或蘭,各有分齊,但道通蘭聚,此局蘭處,即如本緣無村曠野是也。
有人雲:并由難起,未須依界,随集坐處,即以為定,故文雲坐處已滿,齊如是處結之。
引古中,初解,即準自恣結法中文。
有人言:此非正量,不可承準,須依律文不同意,未出界,疾疾結之。
明知恐同自然,故以界為限;既有緣難,不比常途宣用。
善見七盤陀集之彼文中雲不同意,與此一也。
次解。
初斥前。
須下,次示義。
依律文者,即如注引。
若随坐處,不慮他呵,何須疾結?驗知約界。
既下,引量,具如上釋。
舉論會同,義須準用,即顯有難。
蘭若唯被三小,此文明矣。
三、無标相者。
凡為久固,或無難遮,作法閑緩,立相分域,此之三小,暫時一席,無有二會,故文雲不應不解而去也。
三無标相。
初釋,為二。
初叙二界須相,有三:一、久固,二、無難,三、閑緩。
此下,次明小界不立。
反上三義,且舉暫時,如文制也。
二、若豎标相,不可遮诃,随人即結,不和不至。
故受戒雲界外诃不成诃者,明以集身為标相體。
二中,初二句示立相之過;次二句顯不立之益,以界随身,不和之人不可至故。
引證,可解。
三者,文雲疾疾結之,恐遮人出界也,立相容遮,終非結意,餘如文解。
三中,準文立義。
若立标相,事容遲緩,遮人即至,結法不成。
下指文解,即第五門。
四、結解同異者。
又上總門第四義也。
大界結時豎相,解時牒二,舍之則解,不類結如上。
三、小結解相應者。
一、現作非未來,二、暫時非久固,三、無相。
為遮诃故,小界與人處相相應也。
結者成解,餘人不得;若起迷方,無由重舍。
故佛制不應不解而去,誠有深緻。
四、結解中。
初标指。
前後諸界皆有結解一科,屬前第四義門,故一一提示。
大下,對明同異。
初叙異。
前以大界結解皆牒二同,故雲相類。
此望解時,不牒标相,且雲不類。
欲彰小界無相所以,故蹑以問之。
一下,釋通。
初列示三義,反前大界。
故下,結顯異相。
人處相者,處即界體。
下引制解,益彰無相。
五、廣張是非者,就文解之,文分為四。
初緣分三界,在文可知。
第五,初指三緣。
注中,受戒一種,界内不和,潛出界外,文不顯處,義必空野;說、恣二種,并因道路,無村曠野,非村蘭若,語少異耳。
注雲類諸難開,謂如諸戒,命、梵緣開,非難擅行,無非正犯。
二、皆無相下,顯标處也。
并指身以為标體,相在身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