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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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但雲四方相内結大界耳。
二同是緣,去留皆得。
必常途前法,謂單牒前結,除去二同也。
後下,次明解法。
有人用人、法二同結之,亦是一途處分。
必如緣牒唱,豈不會本意乎? 次科,此師全用前法,還牒住、說二同,彼恐不牒同住,容可别衆故。
亦下,是縱,以同住通含,義攝同利故。
必下,是奪,謂必牒同說、同利,豈不知結界本意不容别衆耶? 三、明單法同,文二:初标後緣。
由利豐彼此,一住無法,出家所為,以此為先。
慧命修延,法身成立,必由此也,故佛聽之。
三、法同食别。
當法中,據文無法,且約說戒。
由是衆法之本,攝僧之要,說戒不行,則餘可知矣。
文又列唯食同,此僧制也,本非結界,因前同别,故有事來。
次單食中,初利。
此僧制者,示法用也。
因前同别者,句義相從也。
以正法各明,未勞相請,利養處局,故須周給。
由四方僧資屬處已定,不作僧法,理無辄分,要須通和,方得出界,用濟窮苦。
如僧得施,本通四方作法,遮約文收。
現在四方常住,物在利通,還作僧法,方聽僧用,故文中為守住處也。
若不羯磨,辄持出界;若與僧别,同是盜收。
故僧祇中通結一界,彼此共用四方床褥,意可見也。
餘如戒本疏盜法中。
次科。
初叙法食同别。
由下,次明作法和僧,又二。
初明須法之意。
文舉得施,事義頗同。
僧物雖通分須,作法仍指緣起。
既令守處,證知送彼繼續常住,還聽僧用。
若下,二、明無法之過。
僧别同盜者,與别可知。
然送與僧,彼此常住,但無和法,辄移成重。
準結知事同情之者,彼知受用,理亦同科。
鈔引伽論,言犯吉者,且結違法,據文須重,故引僧祇證知局處。
餘下,指廣,學者自尋。
大段第二、結戒場法,約位為二:初場,後界。
初中,就文為三:一、謂制開意,二、内外先後,三、結解法。
初中。
文雲須十人衆起,乃至作齊限,此開結也。
由大界廣遠,僧衆煩多,縱有受忏,數集難克。
然僧和作業,非别能成,機會不開,未為赴感,故因前事,便開結之。
二、戒場法。
初明結場。
制意中,初點文。
由下,叙意。
克猶遂也。
無緣大慈,有感必赴,故開結也。
釋名如何?戒者,通收止行;場者,揀擇精粗。
似世諸場,莫非聚結,異品收拾,勝利結開。
喻此諸部,或名戒壇,中國寺别置之。
如此郊壇之相,每有作法,登階就位也。
釋名正釋中。
戒收正行者,以通諸法,非專受戒而得名故。
場揀精粗者,揀粗選精,或約擇處,或約選物。
似世場者,以喻為名。
世場則聚積珍奇之貨,以收多利;戒場則舉行羯磨之法,而積大功。
諸部下,示異名。
僧祇、五百問,皆雲壇上師僧等。
問:場、壇何别?答:封土曰壇,除地曰場。
言場,則通收所結之地;言壇,則别指封土之處。
善見雲:外國戒場,多在露地,如世祭壇郊祀之所。
謂國家郊外祀天立壇,謂之圓丘。
登階就位,軌度如戒壇經。
問:夫立場名,謂在作法多者。
若爾,大界可不通作,何故不名場耶? 問答中問詞,欲顯場界得名所以。
有人言:大界本為住結,不專滅惡生善,故不與場名;小界雖暫生善,既無方限,又非久固作法,故沒名不彰。
初解中,但叙大小二界,即顯戒場專為作法,獨受斯号。
有人言:元結大界,其實通法,但作兩難,故不名場。
戒場不爾,随集逐成,無有乖難,所以名也。
故十五法必在大界,謂受日、受舍、德衣、解界、結解衣、食界、乞缽、舍中四法為十二也。
說、恣、亡衣,此三本制大界,難開戒場。
自餘羯磨,并集場中,作數非難,故标處勝也。
或可各據一位,不可雙顯,彼已雲大,此得場名故也。
次解,有二。
初約作法難易解。
前叙大界,後明戒場。
反上兩難,随集遂成,即集僧易也;無有乖難,和合易也。
十五法中,受日、受舍、德、衣三法,并依本安居處,場非住處故。
解界還依本結之處,不通遙解故。
結、解、衣、食四法,二結本依大界,二解不可異處。
乞缽舍忏,以須罰缽入廚故。
戒場非分四法,如集法中。
上之十二,縱有難緣,不開場上。
下三兩通,别在後列。
除此十五,餘一百十九并通場上,況兼别法?其通可知。
或下,次約立名彰異解。
彼此各立,無别所以。
文雲母論大界圍下,明内外先後也,即第二門義。
第二門,初科牒文,母論明内外,五分辨先後。
由大界集難,成和叵具,故開結之。
若在界外,本非煩務,未為勞也。
善見母論明文在内,故四分雲:衆中有四人衆起。
又雲:此住處比丘為僧唱相。
若是外者,則無住處。
内外中,初立義;善下,引證。
母論四分,即如文注。
善見雲:應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當舍已更前結之。
文明先後,仍見内外。
五分:戒場初在界外,後因賊難,聽在界内。
若欲結者,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結大界者,應解已,如前次第結之。
先後中,初科五分,文同善見,兼明兩義。
今時有人依光師羯磨先結大界者,律文雖有先後,由緣起故,不即因此明結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
斥古中,初科。
初示非。
律下,點執。
彼謂律文先結大界,後開戒場,據本緣起以立次第。
理下,決正。
壇經雲雖預開空域,終是非法之地是也。
母論文雲:直結小界,外無大界者,不得受具。
若忘結淨廚,還解大界,後解小界;先結淨地,次結小界,後結大界。
祇律雖雲在外,此制前也。
五百問雲:後結戒場而受者,如卑公雲恐無所獲。
然本不知,同于未制,賴有此路,得通僥幸,即可謂非分遇福也。
引證中。
初科。
母論結小,無大乘本制故。
彼第八雲:差人先結淨地,次結衆僧房(即小界也),後結大界。
此則了論圍輪别住也。
若忘,先結淨地;解已,次第結之。
此證戒場,理必先結。
僧祇在外,同上五分初緣。
五百問是卑摩羅叉口訣,謂于中受戒,恐無所獲。
以本結非法,則後受涉疑,故雲恐也。
本不知者,未見教制,非故違故。
通僥幸者,許有得故。
非分遇福,即僥幸義也。
問:淨地加結,須作法界,如上自然,何得忘立?答:如論所述,似順十誦,故彼文雲:大界内不許淨地先有舍之。
今若作結,先結一小界,就結淨廚,又别結戒場,後于兩界外俱分内外相已,通結大界,如明了論圍輪别住。
若不如此,自然地中終無結理,容有處分,非所明矣。
次科。
以前母論先結淨廚,似在自然,故問決之。
答中,初約義釋。
以十誦中制斷淨地,故先結别界。
于中結淨,自然分隔,即彰僧界不結淨廚,故雲順十誦也。
若下,結示必然。
雖處分淨通在自然,而論明作法,故非所明。
三、正加法。
文中分三:作者,豎;三、标下,初列子注,義張相位;作是言下,唱也;羯磨者下,正明結也。
三、結解者,亦即前義第四門也。
分文雲義張相位,即立三标,分三相也。
初中。
且舉大界一場,故列三相三體。
必更緣須諸界,亦随界立體,可以準知。
盡自然集不雲标者,以場多小,不越自然,必更寬廣,終妨後法,理不開也。
然律文中,場中相覓,卒不能得,據此複寬,宜從制也。
随釋中,初科。
初明三相。
緣須諸界,謂衆院、别房,皆通别結,随有更立,不止三重。
盡下,次釋集僧。
标相兩集,今但依相,故須顯意。
下引律文。
場界太寬,令從本制,即前所引說戒法中,比丘在場,或求不得,明非狹矣。
文中小界相者,對外大界為言,異下三小界也。
二中,戒場三小,體别名濫,故特點之。
必牒戒場,義亦通得。
相中,且約場面向南為言。
注雲曲斜随稱者,以戒場界不必循壇,随依堂舍,故有屈曲。
就結分二,即結、解也。
問:結戒場中,何以不言同一說戒者?答:本為衆大集難,别開結也。
說戒通制,本據住處,場非住故,不雲說也。
三、結法牒緣中,問答并以結大界法對挍不同。
初問答中,餘法被别,故開戒場。
說戒攝僧,制必大界;難開場上,非是常儀。
問:場與大界,兩是别住,應具二同,何得無者?答:場興本為作業,不在安僧,故無住處;住既非有,故說亦無。
大界不爾,元對别說别利,故彰二同;戒場無有所對,故俱無也。
次問正明不安同住,因兼同說,故具舉之。
答中,初叙戒場不牒,有二義:一、非安僧,二、無所對。
下明大界牒意,相反可知。
問:所以說、恣二法須場僧集,餘法不須者?答:此二攝取僧法,位居行淨之人故制,界之内外普同遵故。
羯磨餘法,所被多途,無局于時,多緣别務。
若制通集,還複相勞,徒有前開,終無後益。
故作法時,異界有人不兩相集,所以文中無同說戒。
三、問:據前緣集已明,今欲更申教意,雖重而别,對尋可見。
答中,初明說、恣。
羯磨下,次明餘法。
所被多途,反上專被行淨故。
無局時者,反上時限定故。
多緣别務,反上唯攝僧故。
所以下,準通、别兩集,複決前義。
大界有通集,故牒二同;戒場唯别集,故無同說。
既無同說,因無同住,故不牒二同,義益顯矣。
有人雲:縱作法時,安二同得,如五分結戒場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也。
次别解中,即前羯磨增減中義。
五分明據,顯知無在,彼有三同;下加得施,即是利同;四分同說,
二同是緣,去留皆得。
必常途前法,謂單牒前結,除去二同也。
後下,次明解法。
有人用人、法二同結之,亦是一途處分。
必如緣牒唱,豈不會本意乎? 次科,此師全用前法,還牒住、說二同,彼恐不牒同住,容可别衆故。
亦下,是縱,以同住通含,義攝同利故。
必下,是奪,謂必牒同說、同利,豈不知結界本意不容别衆耶? 三、明單法同,文二:初标後緣。
由利豐彼此,一住無法,出家所為,以此為先。
慧命修延,法身成立,必由此也,故佛聽之。
三、法同食别。
當法中,據文無法,且約說戒。
由是衆法之本,攝僧之要,說戒不行,則餘可知矣。
文又列唯食同,此僧制也,本非結界,因前同别,故有事來。
次單食中,初利。
此僧制者,示法用也。
因前同别者,句義相從也。
以正法各明,未勞相請,利養處局,故須周給。
由四方僧資屬處已定,不作僧法,理無辄分,要須通和,方得出界,用濟窮苦。
如僧得施,本通四方作法,遮約文收。
現在四方常住,物在利通,還作僧法,方聽僧用,故文中為守住處也。
若不羯磨,辄持出界;若與僧别,同是盜收。
故僧祇中通結一界,彼此共用四方床褥,意可見也。
餘如戒本疏盜法中。
次科。
初叙法食同别。
由下,次明作法和僧,又二。
初明須法之意。
文舉得施,事義頗同。
僧物雖通分須,作法仍指緣起。
既令守處,證知送彼繼續常住,還聽僧用。
若下,二、明無法之過。
僧别同盜者,與别可知。
然送與僧,彼此常住,但無和法,辄移成重。
準結知事同情之者,彼知受用,理亦同科。
鈔引伽論,言犯吉者,且結違法,據文須重,故引僧祇證知局處。
餘下,指廣,學者自尋。
大段第二、結戒場法,約位為二:初場,後界。
初中,就文為三:一、謂制開意,二、内外先後,三、結解法。
初中。
文雲須十人衆起,乃至作齊限,此開結也。
由大界廣遠,僧衆煩多,縱有受忏,數集難克。
然僧和作業,非别能成,機會不開,未為赴感,故因前事,便開結之。
二、戒場法。
初明結場。
制意中,初點文。
由下,叙意。
克猶遂也。
無緣大慈,有感必赴,故開結也。
釋名如何?戒者,通收止行;場者,揀擇精粗。
似世諸場,莫非聚結,異品收拾,勝利結開。
喻此諸部,或名戒壇,中國寺别置之。
如此郊壇之相,每有作法,登階就位也。
釋名正釋中。
戒收正行者,以通諸法,非專受戒而得名故。
場揀精粗者,揀粗選精,或約擇處,或約選物。
似世場者,以喻為名。
世場則聚積珍奇之貨,以收多利;戒場則舉行羯磨之法,而積大功。
諸部下,示異名。
僧祇、五百問,皆雲壇上師僧等。
問:場、壇何别?答:封土曰壇,除地曰場。
言場,則通收所結之地;言壇,則别指封土之處。
善見雲:外國戒場,多在露地,如世祭壇郊祀之所。
謂國家郊外祀天立壇,謂之圓丘。
登階就位,軌度如戒壇經。
問:夫立場名,謂在作法多者。
若爾,大界可不通作,何故不名場耶? 問答中問詞,欲顯場界得名所以。
有人言:大界本為住結,不專滅惡生善,故不與場名;小界雖暫生善,既無方限,又非久固作法,故沒名不彰。
初解中,但叙大小二界,即顯戒場專為作法,獨受斯号。
有人言:元結大界,其實通法,但作兩難,故不名場。
戒場不爾,随集逐成,無有乖難,所以名也。
故十五法必在大界,謂受日、受舍、德衣、解界、結解衣、食界、乞缽、舍中四法為十二也。
說、恣、亡衣,此三本制大界,難開戒場。
自餘羯磨,并集場中,作數非難,故标處勝也。
或可各據一位,不可雙顯,彼已雲大,此得場名故也。
次解,有二。
初約作法難易解。
前叙大界,後明戒場。
反上兩難,随集遂成,即集僧易也;無有乖難,和合易也。
十五法中,受日、受舍、德、衣三法,并依本安居處,場非住處故。
解界還依本結之處,不通遙解故。
結、解、衣、食四法,二結本依大界,二解不可異處。
乞缽舍忏,以須罰缽入廚故。
戒場非分四法,如集法中。
上之十二,縱有難緣,不開場上。
下三兩通,别在後列。
除此十五,餘一百十九并通場上,況兼别法?其通可知。
或下,次約立名彰異解。
彼此各立,無别所以。
文雲母論大界圍下,明内外先後也,即第二門義。
第二門,初科牒文,母論明内外,五分辨先後。
由大界集難,成和叵具,故開結之。
若在界外,本非煩務,未為勞也。
善見母論明文在内,故四分雲:衆中有四人衆起。
又雲:此住處比丘為僧唱相。
若是外者,則無住處。
内外中,初立義;善下,引證。
母論四分,即如文注。
善見雲:應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當舍已更前結之。
文明先後,仍見内外。
五分:戒場初在界外,後因賊難,聽在界内。
若欲結者,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結大界者,應解已,如前次第結之。
先後中,初科五分,文同善見,兼明兩義。
今時有人依光師羯磨先結大界者,律文雖有先後,由緣起故,不即因此明結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
斥古中,初科。
初示非。
律下,點執。
彼謂律文先結大界,後開戒場,據本緣起以立次第。
理下,決正。
壇經雲雖預開空域,終是非法之地是也。
母論文雲:直結小界,外無大界者,不得受具。
若忘結淨廚,還解大界,後解小界;先結淨地,次結小界,後結大界。
祇律雖雲在外,此制前也。
五百問雲:後結戒場而受者,如卑公雲恐無所獲。
然本不知,同于未制,賴有此路,得通僥幸,即可謂非分遇福也。
引證中。
初科。
母論結小,無大乘本制故。
彼第八雲:差人先結淨地,次結衆僧房(即小界也),後結大界。
此則了論圍輪别住也。
若忘,先結淨地;解已,次第結之。
此證戒場,理必先結。
僧祇在外,同上五分初緣。
五百問是卑摩羅叉口訣,謂于中受戒,恐無所獲。
以本結非法,則後受涉疑,故雲恐也。
本不知者,未見教制,非故違故。
通僥幸者,許有得故。
非分遇福,即僥幸義也。
問:淨地加結,須作法界,如上自然,何得忘立?答:如論所述,似順十誦,故彼文雲:大界内不許淨地先有舍之。
今若作結,先結一小界,就結淨廚,又别結戒場,後于兩界外俱分内外相已,通結大界,如明了論圍輪别住。
若不如此,自然地中終無結理,容有處分,非所明矣。
次科。
以前母論先結淨廚,似在自然,故問決之。
答中,初約義釋。
以十誦中制斷淨地,故先結别界。
于中結淨,自然分隔,即彰僧界不結淨廚,故雲順十誦也。
若下,結示必然。
雖處分淨通在自然,而論明作法,故非所明。
三、正加法。
文中分三:作者,豎;三、标下,初列子注,義張相位;作是言下,唱也;羯磨者下,正明結也。
三、結解者,亦即前義第四門也。
分文雲義張相位,即立三标,分三相也。
初中。
且舉大界一場,故列三相三體。
必更緣須諸界,亦随界立體,可以準知。
盡自然集不雲标者,以場多小,不越自然,必更寬廣,終妨後法,理不開也。
然律文中,場中相覓,卒不能得,據此複寬,宜從制也。
随釋中,初科。
初明三相。
緣須諸界,謂衆院、别房,皆通别結,随有更立,不止三重。
盡下,次釋集僧。
标相兩集,今但依相,故須顯意。
下引律文。
場界太寬,令從本制,即前所引說戒法中,比丘在場,或求不得,明非狹矣。
文中小界相者,對外大界為言,異下三小界也。
二中,戒場三小,體别名濫,故特點之。
必牒戒場,義亦通得。
相中,且約場面向南為言。
注雲曲斜随稱者,以戒場界不必循壇,随依堂舍,故有屈曲。
就結分二,即結、解也。
問:結戒場中,何以不言同一說戒者?答:本為衆大集難,别開結也。
說戒通制,本據住處,場非住故,不雲說也。
三、結法牒緣中,問答并以結大界法對挍不同。
初問答中,餘法被别,故開戒場。
說戒攝僧,制必大界;難開場上,非是常儀。
問:場與大界,兩是别住,應具二同,何得無者?答:場興本為作業,不在安僧,故無住處;住既非有,故說亦無。
大界不爾,元對别說别利,故彰二同;戒場無有所對,故俱無也。
次問正明不安同住,因兼同說,故具舉之。
答中,初叙戒場不牒,有二義:一、非安僧,二、無所對。
下明大界牒意,相反可知。
問:所以說、恣二法須場僧集,餘法不須者?答:此二攝取僧法,位居行淨之人故制,界之内外普同遵故。
羯磨餘法,所被多途,無局于時,多緣别務。
若制通集,還複相勞,徒有前開,終無後益。
故作法時,異界有人不兩相集,所以文中無同說戒。
三、問:據前緣集已明,今欲更申教意,雖重而别,對尋可見。
答中,初明說、恣。
羯磨下,次明餘法。
所被多途,反上專被行淨故。
無局時者,反上時限定故。
多緣别務,反上唯攝僧故。
所以下,準通、别兩集,複決前義。
大界有通集,故牒二同;戒場唯别集,故無同說。
既無同說,因無同住,故不牒二同,義益顯矣。
有人雲:縱作法時,安二同得,如五分結戒場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也。
次别解中,即前羯磨增減中義。
五分明據,顯知無在,彼有三同;下加得施,即是利同;四分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