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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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則自然,舍則作法,随其兩界,唯各一答也。
次結舍中,事雖同席,托界不同,理無通答。
下文誡勸,其相可知,随事重囑,恐不成耳。
三、誡勸,可解。
此就十緣,通簡有五:一、相攝,二、有無,三、先後,四、成壞,五、廢立。
初中。
第三、四、五、六、七五緣,并攝在僧;九、十兩緣,并攝在法。
初及第八,通攝事收,非不評于人、法;然興發業起,本由前事也。
第二托處,唯局兩界,成羯磨緣。
略則有四:僧、事、法、界,相隐須張,故離為十。
二、就緣通簡相攝中,初科。
攝上十緣,總歸四法,當知隻是離合異耳。
問:如第四緣,僧集約界,文盛談處,豈是僧收?答:界為法托,如第二緣。
今此第四,約界明集僧之遠近,能集在僧,不唯界也。
次科問答,由前第四廣分二界,似濫第二,故問簡之。
二、有無者。
有人言:結界無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無乞結淨,不唱其相,故削第八。
如是類減。
有無,引古中彼計,随事增減,不必一概。
今解:并須具之。
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無乞,豈不須告?告即第八陳情事也。
結淨不唱,此不尋文。
律雲應唱房名,其事極顯。
若不先陳,何由結法?故須具十,乃鏡是非。
今解中,初科第破前義,結淨地法,古不唱相,如文引斥,故知違教。
豈唯衆法須此十緣,對首心念,非十不得。
以是非俱通,持犯冥會,并須條貫終始,方乃引事作業。
恐未閑曉,試為略指。
别法中,是非約緣,持犯據罪,是故成持,非故是犯。
衆别雖殊,斯義不别,故須齊具。
但對首一法,用曆十緣,餘者例通取悟也。
如受衣法,五大上色,義加不成,即初緣也;事通兩界,即第二緣;口召對人,即第三緣;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則心念,即第四緣;前對相可,即第五緣;癡鈍非數,即第六緣;取欲非法,即第七緣;執衣言議,即第八緣;敕前審谛,即第九緣;答問可者,即終緣也。
誰不知繁,義張所為,不可怪也。
對首中。
初總标。
如下,别列。
前對相可,謂許與對首,即和合也。
執衣言議,謂能受人有所白也。
敕前審谛,囑彼對證也。
答問可者,所對許也。
(昔以第八為加受法,九、十為問成不者,此十前緣,豈濫正作?故知非也。
)誰下,示意。
心念等法,例亦如之。
且如衆法心念,說戒一法,以曆十緣:一、商度時節,二、審諸界相,三、作法撾擊,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别,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動說緣,十、如緣作業。
餘者例也。
心念中,五、觀和别者,界中無人即和,有則成别;九、激動說緣,即具儀斂念,有如問事;十、如緣作業,謂将作、未作,審慮如緣,即同答問。
衆法心念可爾,但心念法如何具十?如晨朝六念:初、二同前;三、自至像前;四、知唯獨秉;五、三業無乖;六、七可知;八、審知日月身康羸等;九、十亦同。
随義意裁,無不通說。
三、明先後者,法事分二: 諸律先和後欲,由取答緣,以應欲務也。
四分先欲後和,文如戒序及德衣法。
由說欲時,但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前,義亦無妨,不由前後即說成敗。
先後法中。
初引示不同。
諸律先和後欲,謂問答在前,問欲在後。
如十誦羯磨首雲:作羯磨者,唱:僧和集,欲作何事?僧中一人應随答雲:作某羯磨。
又唱:不來諸比丘說欲。
說已,唱:白羯磨。
四分先欲後和,如前所列。
羯磨前緣,唯出戒序及出德衣二處,故此指之。
文中各顯教意。
諸律則先審所為,應我所欲;四分則通應如法,不簡前緣。
必下,會通彼此,不必固執。
二、事前後者,如結界豎标,須在第三;如标唱相,還複第八。
如是例舉,可以情求也。
次科明事,并見前文,此中義括,故重舉耳。
四、成敗者 第二、四、五、六、七五緣,事現方成,有阙名壞。
何以然耶?二界分相,為法不同,少有差違,不成羯磨;餘之四緣,通是别衆,或是非數,不成人用。
成壞。
初五緣中,初通列。
何下,推釋所以。
初别明第二,次合示餘四。
界中不集,三業不和,體相有乖,不送心欲,并歸别衆。
六兼非數,故并不成。
第三,集相。
佛制撾擊,罪通輕重。
不作相者,若分衣食,則重不成;據立羯磨,成而違教。
故多論雲:不犍打槌,僧食是盜,但打不集,随集無犯。
故知約相以通法也。
律中羯磨作相不來,聽相撿挍,更召集等。
故知初雖約相,終須身集,不以鳴槌便免别衆,故不作相有得成也。
問答兩緣,正是和舉,不問失法,義亦通成。
次三緣中,初明作相,又二:初以義判,食重犯盜,法輕但吉;故下,次準文證,初證食重,律下,決法輕;次明問答,失法有犯,不害後法。
初稱量緣,通評四法。
事法是非,人處開閉,約時而動,不可迳述,最須加勵,餘九方陳。
三、明初緣。
據此,乃是知法上座集衆詳議,理數合然,義無不具。
四法并有是非開閉,總義備明。
約時即觀緣可否,迳述謂直爾秉法。
問:設不稱量,法成以否?答:下雲佛制稱量,違制有過;必緣法無謬,未可判非。
八、述本意。
法之所為,通有成敗。
布薩衆具,有阙法成,但是作法軌儀,其實在說行淨違教輕罪。
若結标相,少缺不成,以羯磨所牒,準标結相故也。
梗概如此,至時廣之。
四、明第八,有二:初明說恣通成;若下,次明結界定壞;下令廣之。
如諸治谏、差人、受日,并以白告為正陳意,必阙亦成;若諸受忏,不乞不成。
五、廢立者 諸師立緣,互有出沒,現傳羯磨,卷首自明。
廢立釋中,初科,标雲諸師雖有多家,不出下二。
如并部師,依德衣法,以立六緣:一、僧集,二、和合,三、簡人,四、取欲,五、問緣,六、答意。
又着序雲無片言增減,正存此六。
若約戒序,又加教尼,和合在前,僧集居後。
至于界托,全不顯之,緻令依文自然之地,辄行受戒。
斯一迷謬,至今不改。
并部師,即并州願律師。
初引示。
前準德衣列相,即彼白前次第問緣,并無加改。
若下,次引戒序。
校異有二:一、加教尼,二、和集。
前後唯除說戒,餘法并同。
至下,蹑破,文相易解。
如相部師,通收為七。
或雲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簡異衆,四、與欲清淨,五、因本起,六、問答緣,七、正作法。
此則合緣同本,根條混亂,問答分人,題相各别,義不容一。
又雲:差人具六,無因本也;若無本者,法起無緣。
又雲:結界具五,以無欲也。
今雲非列二界,何以知自然?非列欲相,何以知界無欲?亦不可略。
相部師,即相州砺律師。
初引示。
若對前六,合初、二為能秉,合五、六為問答,止有四種,加一、五、七,則總七矣。
或六、五者,差人具六,結界有五。
如下,牒破。
因本起,即正陳本意,謂是法起之因本也。
此下,随斥。
前斥列相,加七合六,皆非理故。
又下,次斥類減。
差人除因本,結界除界,及欲由彼假界,但據作法,今并須具,如文遞斥。
上明十緣,乃異諸師,非敢苟異,理自不可同也。
何以知耶?如初第一,佛制稱量,人法羯磨,鹹有明教,昔來不顯,非謂不無。
此同聖律,不同凡制也。
二緣兩界,法有通塞;三緣集相,正制時須;四集約處,義須顯據。
并準誠文,非臆課也。
至如和相簡人,欲淨緣緒,問答分兩,并同前作,義道相會,非敢苟同,理自不可異也。
古本曹魏緣叙太簡,三藏光師錄文不具,故須舒之,意言盡矣。
次今立中為二:初明同異;古下,二、斥餘本。
初中,前明四異。
非苟異者,苟猶強也。
何下,徴示。
初緣出母論、本律,故雲佛制等。
二、兩界者,次師假界,唯取作法,不通自然。
法有通塞,總義已明。
三、四兩緣,初師集僧,但據問集,不分作相、約界之異。
故前四種,并今創立,鹹準誠文,如前注顯。
至下,次明六同。
和相與問答同初師,簡人欲淨同初後二師,緣緒即正陳意。
此同後師,據理合爾,故非苟同。
斥餘本中,古本曹魏者,铠本并不立緣。
谛本首雲:凡諸羯磨,應先白未受具戒者,出不來比丘說欲清淨。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某羯磨止有簡衆、說欲、問答四緣,故雲太簡也。
光本已亡,不知所立。
故下,結示。
今備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
結則自然,舍則作法,随其兩界,唯各一答也。
次結舍中,事雖同席,托界不同,理無通答。
下文誡勸,其相可知,随事重囑,恐不成耳。
三、誡勸,可解。
此就十緣,通簡有五:一、相攝,二、有無,三、先後,四、成壞,五、廢立。
初中。
第三、四、五、六、七五緣,并攝在僧;九、十兩緣,并攝在法。
初及第八,通攝事收,非不評于人、法;然興發業起,本由前事也。
第二托處,唯局兩界,成羯磨緣。
略則有四:僧、事、法、界,相隐須張,故離為十。
二、就緣通簡相攝中,初科。
攝上十緣,總歸四法,當知隻是離合異耳。
問:如第四緣,僧集約界,文盛談處,豈是僧收?答:界為法托,如第二緣。
今此第四,約界明集僧之遠近,能集在僧,不唯界也。
次科問答,由前第四廣分二界,似濫第二,故問簡之。
二、有無者。
有人言:結界無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無乞結淨,不唱其相,故削第八。
如是類減。
有無,引古中彼計,随事增減,不必一概。
今解:并須具之。
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無乞,豈不須告?告即第八陳情事也。
結淨不唱,此不尋文。
律雲應唱房名,其事極顯。
若不先陳,何由結法?故須具十,乃鏡是非。
今解中,初科第破前義,結淨地法,古不唱相,如文引斥,故知違教。
豈唯衆法須此十緣,對首心念,非十不得。
以是非俱通,持犯冥會,并須條貫終始,方乃引事作業。
恐未閑曉,試為略指。
别法中,是非約緣,持犯據罪,是故成持,非故是犯。
衆别雖殊,斯義不别,故須齊具。
但對首一法,用曆十緣,餘者例通取悟也。
如受衣法,五大上色,義加不成,即初緣也;事通兩界,即第二緣;口召對人,即第三緣;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則心念,即第四緣;前對相可,即第五緣;癡鈍非數,即第六緣;取欲非法,即第七緣;執衣言議,即第八緣;敕前審谛,即第九緣;答問可者,即終緣也。
誰不知繁,義張所為,不可怪也。
對首中。
初總标。
如下,别列。
前對相可,謂許與對首,即和合也。
執衣言議,謂能受人有所白也。
敕前審谛,囑彼對證也。
答問可者,所對許也。
(昔以第八為加受法,九、十為問成不者,此十前緣,豈濫正作?故知非也。
)誰下,示意。
心念等法,例亦如之。
且如衆法心念,說戒一法,以曆十緣:一、商度時節,二、審諸界相,三、作法撾擊,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别,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動說緣,十、如緣作業。
餘者例也。
心念中,五、觀和别者,界中無人即和,有則成别;九、激動說緣,即具儀斂念,有如問事;十、如緣作業,謂将作、未作,審慮如緣,即同答問。
衆法心念可爾,但心念法如何具十?如晨朝六念:初、二同前;三、自至像前;四、知唯獨秉;五、三業無乖;六、七可知;八、審知日月身康羸等;九、十亦同。
随義意裁,無不通說。
三、明先後者,法事分二: 諸律先和後欲,由取答緣,以應欲務也。
四分先欲後和,文如戒序及德衣法。
由說欲時,但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前,義亦無妨,不由前後即說成敗。
先後法中。
初引示不同。
諸律先和後欲,謂問答在前,問欲在後。
如十誦羯磨首雲:作羯磨者,唱:僧和集,欲作何事?僧中一人應随答雲:作某羯磨。
又唱:不來諸比丘說欲。
說已,唱:白羯磨。
四分先欲後和,如前所列。
羯磨前緣,唯出戒序及出德衣二處,故此指之。
文中各顯教意。
諸律則先審所為,應我所欲;四分則通應如法,不簡前緣。
必下,會通彼此,不必固執。
二、事前後者,如結界豎标,須在第三;如标唱相,還複第八。
如是例舉,可以情求也。
次科明事,并見前文,此中義括,故重舉耳。
四、成敗者 第二、四、五、六、七五緣,事現方成,有阙名壞。
何以然耶?二界分相,為法不同,少有差違,不成羯磨;餘之四緣,通是别衆,或是非數,不成人用。
成壞。
初五緣中,初通列。
何下,推釋所以。
初别明第二,次合示餘四。
界中不集,三業不和,體相有乖,不送心欲,并歸别衆。
六兼非數,故并不成。
第三,集相。
佛制撾擊,罪通輕重。
不作相者,若分衣食,則重不成;據立羯磨,成而違教。
故多論雲:不犍打槌,僧食是盜,但打不集,随集無犯。
故知約相以通法也。
律中羯磨作相不來,聽相撿挍,更召集等。
故知初雖約相,終須身集,不以鳴槌便免别衆,故不作相有得成也。
問答兩緣,正是和舉,不問失法,義亦通成。
次三緣中,初明作相,又二:初以義判,食重犯盜,法輕但吉;故下,次準文證,初證食重,律下,決法輕;次明問答,失法有犯,不害後法。
初稱量緣,通評四法。
事法是非,人處開閉,約時而動,不可迳述,最須加勵,餘九方陳。
三、明初緣。
據此,乃是知法上座集衆詳議,理數合然,義無不具。
四法并有是非開閉,總義備明。
約時即觀緣可否,迳述謂直爾秉法。
問:設不稱量,法成以否?答:下雲佛制稱量,違制有過;必緣法無謬,未可判非。
八、述本意。
法之所為,通有成敗。
布薩衆具,有阙法成,但是作法軌儀,其實在說行淨違教輕罪。
若結标相,少缺不成,以羯磨所牒,準标結相故也。
梗概如此,至時廣之。
四、明第八,有二:初明說恣通成;若下,次明結界定壞;下令廣之。
如諸治谏、差人、受日,并以白告為正陳意,必阙亦成;若諸受忏,不乞不成。
五、廢立者 諸師立緣,互有出沒,現傳羯磨,卷首自明。
廢立釋中,初科,标雲諸師雖有多家,不出下二。
如并部師,依德衣法,以立六緣:一、僧集,二、和合,三、簡人,四、取欲,五、問緣,六、答意。
又着序雲無片言增減,正存此六。
若約戒序,又加教尼,和合在前,僧集居後。
至于界托,全不顯之,緻令依文自然之地,辄行受戒。
斯一迷謬,至今不改。
并部師,即并州願律師。
初引示。
前準德衣列相,即彼白前次第問緣,并無加改。
若下,次引戒序。
校異有二:一、加教尼,二、和集。
前後唯除說戒,餘法并同。
至下,蹑破,文相易解。
如相部師,通收為七。
或雲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簡異衆,四、與欲清淨,五、因本起,六、問答緣,七、正作法。
此則合緣同本,根條混亂,問答分人,題相各别,義不容一。
又雲:差人具六,無因本也;若無本者,法起無緣。
又雲:結界具五,以無欲也。
今雲非列二界,何以知自然?非列欲相,何以知界無欲?亦不可略。
相部師,即相州砺律師。
初引示。
若對前六,合初、二為能秉,合五、六為問答,止有四種,加一、五、七,則總七矣。
或六、五者,差人具六,結界有五。
如下,牒破。
因本起,即正陳本意,謂是法起之因本也。
此下,随斥。
前斥列相,加七合六,皆非理故。
又下,次斥類減。
差人除因本,結界除界,及欲由彼假界,但據作法,今并須具,如文遞斥。
上明十緣,乃異諸師,非敢苟異,理自不可同也。
何以知耶?如初第一,佛制稱量,人法羯磨,鹹有明教,昔來不顯,非謂不無。
此同聖律,不同凡制也。
二緣兩界,法有通塞;三緣集相,正制時須;四集約處,義須顯據。
并準誠文,非臆課也。
至如和相簡人,欲淨緣緒,問答分兩,并同前作,義道相會,非敢苟同,理自不可異也。
古本曹魏緣叙太簡,三藏光師錄文不具,故須舒之,意言盡矣。
次今立中為二:初明同異;古下,二、斥餘本。
初中,前明四異。
非苟異者,苟猶強也。
何下,徴示。
初緣出母論、本律,故雲佛制等。
二、兩界者,次師假界,唯取作法,不通自然。
法有通塞,總義已明。
三、四兩緣,初師集僧,但據問集,不分作相、約界之異。
故前四種,并今創立,鹹準誠文,如前注顯。
至下,次明六同。
和相與問答同初師,簡人欲淨同初後二師,緣緒即正陳意。
此同後師,據理合爾,故非苟同。
斥餘本中,古本曹魏者,铠本并不立緣。
谛本首雲:凡諸羯磨,應先白未受具戒者,出不來比丘說欲清淨。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某羯磨止有簡衆、說欲、問答四緣,故雲太簡也。
光本已亡,不知所立。
故下,結示。
今備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