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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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多開境想,容有方便。
唯此别衆,特反常途,比前成欲,緩急全殊,不可相例。
問:與欲事訖不來,成别不?答:文言應往,不者治之,未必有别。
何以明耶?本取情和,心已應僧,相非乖背,事訖違教,得罪得成。
如狂比丘,得法在僧,病止法存,不往非别。
不同受日,牒事而作,事謝法滅,理數宜然。
欲本不稱,僧為又别,但知通意,故兩無違。
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料簡中,初問。
恐疑事訖,法謝成别,故問決之。
答中,初準判。
何下,徴意。
初叙非别所以。
如下,引例。
病止例事訖,法存比欲在。
不同下,遮簡。
恐取彼例,故預通之。
欲不稱者,一不同也。
僧為别者,由彼羯磨正為受日,今此送欲,僧為他緣,二不同也。
兩無違者,彼欲不失,僧法得成故也。
問:與欲在僧,得立說不?答:僧祇中令互跪也。
次問立說,遮濫行故,答文可解。
若爾,教授、說戒皆開立者? 難中引事,發下諸文。
答:行事依文,不可比附。
此二人者,一、為僧使,二、為僧聞。
餘雖為僧,皆須坐秉,何況私欲,辄同立說?如前五分僧祇,威儀小乖,即判成别。
四分雲:我往不坐,恐治我故,為作别也。
正答中。
初止來難。
此下,次伸所以。
諸羯磨中,開立唯二。
若準尼鈔,立說亦廢,以僧況私,準知不合。
仍引諸文,明判别衆。
五分背坐,僧祇儀互,故雲小乖。
并下,四分,并如上引。
然就僧法,約相分之,不必據内,心違相順,開成應法。
故文雲:如法羯磨,而心不同,佛開成和。
相乖心順,即是别衆。
如上等文,七百結集,後聽可等,又須斟酌,不必皆爾。
次通明中,初科。
初标示。
心下,别釋,又二。
初明心違相順成和。
引律雜法中文,舍利弗見作非法羯磨,佛聽默然,故雲開成(此雲非法,乃據緣乖。
彼約事如,故雲如法)。
二、明相乖心順成别。
如上文者,近取上答,遠指前緣,足别諸相。
複指律中七百結集,即?阇擅行十事之一。
彼雲:在界内别衆羯磨已,聽可(聽可即欲之異名耳)。
謂先作法,有不集者,後取欲也。
彼稱佛說七百羅漢斷成别衆,亦即同上相乖心順等之一字,略束之詞。
又下,結诰。
然有相順心違成别,如得呵者呵;亦有相乖心順成和,如病開卧。
故雲不必皆爾。
若能秉法人,如上兩開。
就所為者,則有二例:被治、被谏,坐立俱成,雖非數收,情用兩别,故治則極;三、違惱處重,成;四、壞衆,谏通多少,莫不情求,無慮破别也。
若乞受、乞忏,下情仰上,非具法儀,相似倨傲,義無授法,文自顯之。
次所為中。
初指能秉。
兩開,即前二人。
就下,正簡所為。
初标二例,違順分之。
初違又二,人分通、局。
壞衆即是破僧,情求謂僧勸谏。
次順中,受忏并制具儀,下篇備出,故指後文。
自餘受衣、受日、差人、賞勞等,例皆跪坐,義無乖異。
上解欲緣竟。
第八,陳本意中。
初、标舉兩緣。
通列則四,如文具解。
有分為六相者:一、違,二、順,三、衆常制,四、治道俗,五、制僧别,六、制試驗。
如四月等,各引事成,不離前四,尋之可領,豈多為是? 第八,釋總标。
初牒釋。
有下,點異。
初二同今私緣,而違中止收諸谏。
三即合今僧緣。
四中,七治等為治道,覆缽為治俗。
五中,滅诤、結集等白是制僧,餘語、觸、惱等即制别。
六中,唯局試外道耳。
不離前四者,四即歸違,五兼違順,六即還順。
就僧初緣,地既無法,僧事須行,要前結相豎定标域,理乃初緣稱量事攝,然唱相時必歸次八也。
創立中,初科。
初叙結意。
相即界相。
豎下,次判所屬。
若據商度分齊,即屬稱量;今取唱相告僧,須歸陳意。
問:結界無欲,用七何為?答:必須先知,若不委者,取欲結故。
初問答中,雖不聞說,須存遮濫,今不可阙。
若爾,與初量何異?答:初量事體是非,第八緣成得不,各其緻也。
行事之時,豎在第三,排緣第三至第四也。
由豎标訖,然後集僧,及至第八,可例前也。
難中,若爾二字,蹑前判屬。
答中,初分示。
初但評量;八、正唱告行;下排次第。
若約豎标,即在第三,那三為四等;若據唱相,須在第八,故此一緣前後不定。
二、常集衆具。
既說恣之時,籌華、湯水等位在第四,排轉文四為第五也。
餘以情求,上下統約也。
二、常集中。
初示位。
準鈔,僧集堂已,始進籌水,故在第四。
今多預備,故乖次第。
餘下,例通。
諸法随緣,上下不定。
就私事違惱,則須舉處。
無問道俗,及以僧尼,或治或制,必無來乞,通望能所,俱是違情。
但須知法智人,以事陳告,審得情實,作法加之。
私緣違情中,初科。
僧尼即道中别相,更收沙彌,如舍教尼擯谏沙彌,并違情事,智人陳告,亦當第四。
若爾,僧法何名私事?答:僧為前緣,皆有利益,或令折伏,或息邪疑。
既作法已,請僧求解,乞非僧命,故義歸私也。
次科答中,能秉雖僧,所為是私。
初叙能秉。
折伏即治罰,息邪即諸谏。
既下,示所為。
望後乞解,即彰私義。
二、順情須乞。
事或有無,文言多也。
一向專己,事不在僧,必加乞也,如受忏、解等。
二者,為僧差使,或白告自量,不必須乞,白即乞也。
順情中,初科。
初牒釋。
一下,列相分二,即乞有無也。
白自量者,即戒師、忏主。
白即乞者,謂未羯磨,須先告衆,即同乞也。
若爾,差使為僧,豈成私事?答:前緣不定,若辄加乞,恐事不和。
所為乃僧,文中列别,既牒名字,非私何謂?故說、恣、白辭,文中牒僧,自餘可準,豈非大鑒也? 次科答中。
初明無乞。
差人選德,未委衆情,故雲不定。
所下,次顯私事。
下舉說、恣。
白文相比,僧私自分,準此可判一切衆法,故雲自餘等也。
第九問事緒中 所以須問者,大衆詳集,言說有由,和告之情,義須唱顯,故提集緣,問本集意,如文述也。
第九釋中,初文,提集緣對上句,問集意即下句。
事含通别者,如受戒四法,别須重問,或就通論,但通一者,以言非并述,事不疊生,必待前後,縱有通别,止是一言,不可異也。
次科。
初釋事含通别。
别則易解,故但明通。
言非并述,如受四法,不可具牒,故事不疊生。
行須次第,不可頓作故。
縱下,釋唯一。
問:一切羯磨,無論通别,并無異辭。
第十、答所成法者。
有問于前,無容久默,故尋答為某羯磨也。
第十,答文,某字即總諸務。
文中事有先後,下引說戒。
如五分雲:僧說戒時,更有事起,先作此事,然後說戒。
如四分中:當說恣時,有遮舉者,必先與法,然後說恣。
由此二法,制僧不動。
若說恣已,方治舉者,既為别人,多不和合,故在此也。
簡辨中,初科。
前引二文,必約說恣,可分先後,餘無所分。
或約結解,人衣食界,義亦可說。
由下,二、出所以。
雲法緣通别者,有多種也:或一事多答為别,如受戒等三白一羯磨;或别多事一答為通,如舍堕也;或多事别答為别,如犯多堕各忏者是;或一事一答為通,如受戒一也。
約人衆多,約法有四:清旦一答,終盡夜分,并得成也;或累事總答,如一席上欲作多法,應即答言:攝衣羯磨、攝食羯磨。
雖一時答,後曆别作,理亦無妨。
自餘行事,一答作一,可以準知。
上來一家行之。
次科,受忏中,初文。
初總标。
或下,别列五句:一、與四,即受戒通别;二、與三,即舍堕通别。
自恣、德衣、亡物,但涉多法,例有通别。
第五,累事是别,一答為總。
前四即兩單句,此即兩亦句雙,非不可立。
自餘下,指諸單法,唯别無通,如說戒、受日、治練之類。
上下,示今所行,生後異義。
有人言:夫法之所被,即目相因,何有通也?一受四度,前後問答,随問而作,事義諧和,何有朝問,夕仍随用?中間隔斷,豈是相接?故非前義。
斥異中,初科,此師立義,廢前通答。
今解:并無文制,不容立異,為表事端,通答何損?約事流便,不涉遲疑,随答即作,亦是決正。
次科,初破偏執。
此立彼廢,皆是義裁,既無明文,不可定執。
為下,明兩通。
然衆多受戒,雖通朝夕,須約一坐不起為言,必有出入坐立不同,并須重和,不可通用。
結、舍二界,理無雙答者,由地二界不同,故有結、舍兩異
唯此别衆,特反常途,比前成欲,緩急全殊,不可相例。
問:與欲事訖不來,成别不?答:文言應往,不者治之,未必有别。
何以明耶?本取情和,心已應僧,相非乖背,事訖違教,得罪得成。
如狂比丘,得法在僧,病止法存,不往非别。
不同受日,牒事而作,事謝法滅,理數宜然。
欲本不稱,僧為又别,但知通意,故兩無違。
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料簡中,初問。
恐疑事訖,法謝成别,故問決之。
答中,初準判。
何下,徴意。
初叙非别所以。
如下,引例。
病止例事訖,法存比欲在。
不同下,遮簡。
恐取彼例,故預通之。
欲不稱者,一不同也。
僧為别者,由彼羯磨正為受日,今此送欲,僧為他緣,二不同也。
兩無違者,彼欲不失,僧法得成故也。
問:與欲在僧,得立說不?答:僧祇中令互跪也。
次問立說,遮濫行故,答文可解。
若爾,教授、說戒皆開立者? 難中引事,發下諸文。
答:行事依文,不可比附。
此二人者,一、為僧使,二、為僧聞。
餘雖為僧,皆須坐秉,何況私欲,辄同立說?如前五分僧祇,威儀小乖,即判成别。
四分雲:我往不坐,恐治我故,為作别也。
正答中。
初止來難。
此下,次伸所以。
諸羯磨中,開立唯二。
若準尼鈔,立說亦廢,以僧況私,準知不合。
仍引諸文,明判别衆。
五分背坐,僧祇儀互,故雲小乖。
并下,四分,并如上引。
然就僧法,約相分之,不必據内,心違相順,開成應法。
故文雲:如法羯磨,而心不同,佛開成和。
相乖心順,即是别衆。
如上等文,七百結集,後聽可等,又須斟酌,不必皆爾。
次通明中,初科。
初标示。
心下,别釋,又二。
初明心違相順成和。
引律雜法中文,舍利弗見作非法羯磨,佛聽默然,故雲開成(此雲非法,乃據緣乖。
彼約事如,故雲如法)。
二、明相乖心順成别。
如上文者,近取上答,遠指前緣,足别諸相。
複指律中七百結集,即?阇擅行十事之一。
彼雲:在界内别衆羯磨已,聽可(聽可即欲之異名耳)。
謂先作法,有不集者,後取欲也。
彼稱佛說七百羅漢斷成别衆,亦即同上相乖心順等之一字,略束之詞。
又下,結诰。
然有相順心違成别,如得呵者呵;亦有相乖心順成和,如病開卧。
故雲不必皆爾。
若能秉法人,如上兩開。
就所為者,則有二例:被治、被谏,坐立俱成,雖非數收,情用兩别,故治則極;三、違惱處重,成;四、壞衆,谏通多少,莫不情求,無慮破别也。
若乞受、乞忏,下情仰上,非具法儀,相似倨傲,義無授法,文自顯之。
次所為中。
初指能秉。
兩開,即前二人。
就下,正簡所為。
初标二例,違順分之。
初違又二,人分通、局。
壞衆即是破僧,情求謂僧勸谏。
次順中,受忏并制具儀,下篇備出,故指後文。
自餘受衣、受日、差人、賞勞等,例皆跪坐,義無乖異。
上解欲緣竟。
第八,陳本意中。
初、标舉兩緣。
通列則四,如文具解。
有分為六相者:一、違,二、順,三、衆常制,四、治道俗,五、制僧别,六、制試驗。
如四月等,各引事成,不離前四,尋之可領,豈多為是? 第八,釋總标。
初牒釋。
有下,點異。
初二同今私緣,而違中止收諸谏。
三即合今僧緣。
四中,七治等為治道,覆缽為治俗。
五中,滅诤、結集等白是制僧,餘語、觸、惱等即制别。
六中,唯局試外道耳。
不離前四者,四即歸違,五兼違順,六即還順。
就僧初緣,地既無法,僧事須行,要前結相豎定标域,理乃初緣稱量事攝,然唱相時必歸次八也。
創立中,初科。
初叙結意。
相即界相。
豎下,次判所屬。
若據商度分齊,即屬稱量;今取唱相告僧,須歸陳意。
問:結界無欲,用七何為?答:必須先知,若不委者,取欲結故。
初問答中,雖不聞說,須存遮濫,今不可阙。
若爾,與初量何異?答:初量事體是非,第八緣成得不,各其緻也。
行事之時,豎在第三,排緣第三至第四也。
由豎标訖,然後集僧,及至第八,可例前也。
難中,若爾二字,蹑前判屬。
答中,初分示。
初但評量;八、正唱告行;下排次第。
若約豎标,即在第三,那三為四等;若據唱相,須在第八,故此一緣前後不定。
二、常集衆具。
既說恣之時,籌華、湯水等位在第四,排轉文四為第五也。
餘以情求,上下統約也。
二、常集中。
初示位。
準鈔,僧集堂已,始進籌水,故在第四。
今多預備,故乖次第。
餘下,例通。
諸法随緣,上下不定。
就私事違惱,則須舉處。
無問道俗,及以僧尼,或治或制,必無來乞,通望能所,俱是違情。
但須知法智人,以事陳告,審得情實,作法加之。
私緣違情中,初科。
僧尼即道中别相,更收沙彌,如舍教尼擯谏沙彌,并違情事,智人陳告,亦當第四。
若爾,僧法何名私事?答:僧為前緣,皆有利益,或令折伏,或息邪疑。
既作法已,請僧求解,乞非僧命,故義歸私也。
次科答中,能秉雖僧,所為是私。
初叙能秉。
折伏即治罰,息邪即諸谏。
既下,示所為。
望後乞解,即彰私義。
二、順情須乞。
事或有無,文言多也。
一向專己,事不在僧,必加乞也,如受忏、解等。
二者,為僧差使,或白告自量,不必須乞,白即乞也。
順情中,初科。
初牒釋。
一下,列相分二,即乞有無也。
白自量者,即戒師、忏主。
白即乞者,謂未羯磨,須先告衆,即同乞也。
若爾,差使為僧,豈成私事?答:前緣不定,若辄加乞,恐事不和。
所為乃僧,文中列别,既牒名字,非私何謂?故說、恣、白辭,文中牒僧,自餘可準,豈非大鑒也? 次科答中。
初明無乞。
差人選德,未委衆情,故雲不定。
所下,次顯私事。
下舉說、恣。
白文相比,僧私自分,準此可判一切衆法,故雲自餘等也。
第九問事緒中 所以須問者,大衆詳集,言說有由,和告之情,義須唱顯,故提集緣,問本集意,如文述也。
第九釋中,初文,提集緣對上句,問集意即下句。
事含通别者,如受戒四法,别須重問,或就通論,但通一者,以言非并述,事不疊生,必待前後,縱有通别,止是一言,不可異也。
次科。
初釋事含通别。
别則易解,故但明通。
言非并述,如受四法,不可具牒,故事不疊生。
行須次第,不可頓作故。
縱下,釋唯一。
問:一切羯磨,無論通别,并無異辭。
第十、答所成法者。
有問于前,無容久默,故尋答為某羯磨也。
第十,答文,某字即總諸務。
文中事有先後,下引說戒。
如五分雲:僧說戒時,更有事起,先作此事,然後說戒。
如四分中:當說恣時,有遮舉者,必先與法,然後說恣。
由此二法,制僧不動。
若說恣已,方治舉者,既為别人,多不和合,故在此也。
簡辨中,初科。
前引二文,必約說恣,可分先後,餘無所分。
或約結解,人衣食界,義亦可說。
由下,二、出所以。
雲法緣通别者,有多種也:或一事多答為别,如受戒等三白一羯磨;或别多事一答為通,如舍堕也;或多事别答為别,如犯多堕各忏者是;或一事一答為通,如受戒一也。
約人衆多,約法有四:清旦一答,終盡夜分,并得成也;或累事總答,如一席上欲作多法,應即答言:攝衣羯磨、攝食羯磨。
雖一時答,後曆别作,理亦無妨。
自餘行事,一答作一,可以準知。
上來一家行之。
次科,受忏中,初文。
初總标。
或下,别列五句:一、與四,即受戒通别;二、與三,即舍堕通别。
自恣、德衣、亡物,但涉多法,例有通别。
第五,累事是别,一答為總。
前四即兩單句,此即兩亦句雙,非不可立。
自餘下,指諸單法,唯别無通,如說戒、受日、治練之類。
上下,示今所行,生後異義。
有人言:夫法之所被,即目相因,何有通也?一受四度,前後問答,随問而作,事義諧和,何有朝問,夕仍随用?中間隔斷,豈是相接?故非前義。
斥異中,初科,此師立義,廢前通答。
今解:并無文制,不容立異,為表事端,通答何損?約事流便,不涉遲疑,随答即作,亦是決正。
次科,初破偏執。
此立彼廢,皆是義裁,既無明文,不可定執。
為下,明兩通。
然衆多受戒,雖通朝夕,須約一坐不起為言,必有出入坐立不同,并須重和,不可通用。
結、舍二界,理無雙答者,由地二界不同,故有結、舍兩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