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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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事;七、持欲出界,此受者非法也,令與者成别;八、與欲已自出界,此與者自非僧法,得成;九、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大德來說法毗尼,自力就座,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說,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緣久廢,故須後說;十、因布薩時與清淨欲,若暴風雨,賊急火起,驚散走盡,名壞衆失,若有一人安坐不動,名欲在僧,彼律更有,同故稀故,所以不出。
僧祇中,初指前五。
六下,次列後五。
六中,能所界外,不礙僧事。
七中,受者失法,故成别衆。
八中,與欲出界,今多此類,學者慎之。
九中,亦與者,非不說而去,則妨衆法。
十中,亦受者,愚教因難失法,理須再取故。
若據彼部,欲、淨各傳,今雲布薩而雙與者,以布薩時兼羯磨故。
一人安坐,欲不失者,此據已說付僧為言,下文指廣。
彼有轉欲失(四分開之),宿欲失,與尼、沙彌失,受者還戒失,與者還戒失,比上本宗,同稀可解。
又如十誦覆等三人,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持也? 十誦三人,亦同前列,乃會四分非數非持。
又如五分,尼等四人、狂等三人為七,倒出衆為八。
五分,八人報病,儀乖不成,可見。
通十誦三人為十一,通僧祇十人為二十一,又通四分二十八人為四十九人也。
合數中,五分後列,即蹑上文,逆通前數。
如諸部計會,是非交映,方成一法,豈取專局,用成通照?既有别相,則非法收,自他同苦也。
故律文翻種苦業,多人不利等。
結诰中。
初結前。
是非交映者,彼此互望,有者為是,不出名非。
一法即是欲也。
豈下,反古。
彼則專局本宗,此則通照諸部,明前總括,非取于古也。
既下,顯過。
律明比丘非法羯磨,故此責之。
翻種苦業即自苦,多人不利即他苦,委如後引。
引十誦文明不成者,反則是成,故彼文雲:若作法竟,自言白衣、沙彌等,皆成。
五分中,自說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則成。
次成不相中,初科,牒注。
反則成者,謂不自言也。
下引彼文,作僧法竟,自言得成,即顯不成約未竟耳。
五分文顯,彌彰今義。
如昔解,不自言成持,欲不成足,數數取體,如持但傳信;今解同他部,四分不了,必不自言,持、數俱成,若自言者,理非二攝。
次科,初引古今下,義決。
同他部者,即上二文四分列相,亦雲自言而不甚明,故雲不了。
但取自言、不言,不分持、數兩别。
十誦又雲:若受欲已,或故不去、放逸、懶睡、入定等,皆名不到。
睡定不成不犯,餘者不成犯罪。
若與别住得戒沙彌,亦名不到,以不參衆侶常法故。
得受二欲,俱是比丘也。
三中所引,不涉上科,或是證前,或彰未盡。
初約不去明不到。
睡、定不犯,以非意故,作意亦犯。
餘者犯罪,即故不去及放逸人,情過可責故。
若下,次約人非明不到。
别住,即上覆藏人。
得戒沙彌,即學悔人,以羯磨雲與波羅夷戒,故雲得戒(昔雲十戒,非也)。
以下,顯意。
得下,準判。
乃知傳欲須簡如、法二欲,即與欲及轉欲也。
次明轉欲,初緣,後法。
若據十誦僧祇,若轉俱失,四分開之,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
毗尼母雲:七相應法者,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欲清淨也。
次轉欲緣中。
初示部别。
雖他宗已廢,然于機有益,故從當部,如淨地也。
下引論證,同此宗故。
彼文約數收法,如在一數,名一相應。
今此轉欲在七相應,開七轉故。
既有定限,已外不成。
文中,初牒前欲之辭。
我與衆多比丘者,據迷忘也。
必思審者,不得籠通。
彼及我身者,自他雙牒,以付後傳。
法中兩段,但釋牒名,餘詞同前,故不複解。
據迷出法,以事稀行多不知故。
若止一人,但雲受某甲比丘欲清淨,受多不忘,但别牒多名,餘詞無異,籠通俗語,無簡别故。
三、明說儀者,又即第四門中後義也。
初說欲儀,後顯雜相。
三、說欲中,标分可解。
初中,簡能說人不得辄爾者,以上非緣皆多别衆,不唯空設更來愚罪,故簡明智堪在衆說也。
為他中,初科。
蹑前失相,以彰簡意。
來愚罪者,若學未通,即結違教;惰學不識,須斷無知。
正說之辭,義兼兩也。
我受彼欲者,傳初受辭;彼如法下,牒應僧也。
次科,文牒彼我,故雲兼兩。
文對自恣,不言清淨者,以淨應說戒,欲應自恣,不敢言淨,令他舉過,即求聽也。
三中自恣,彰己有過,不當傳淨,告僧任舉,故曰求聽。
若自在僧有緣須說者,四分無文。
如十誦雲:若于僧前與欲,誰應說?佛言:諸比丘随意說。
準此,似病人雖對僧說,更須餘人為傳說也。
如僧祇中:病人與比房欲,不受,即入僧中上座前,脫革屣,互跪合掌言:我某甲清淨。
三說已,佛言:善。
但不受者,越毗尼。
故知直說,更不重述。
次自說中。
初示本宗,次引十誦。
既指比丘,似對僧前與欲令說。
後準僧祇,緣法昭然,而詞句頗略,準上加之,如鈔具引。
羯磨據宗,故所不出。
不受者吉,理不應故。
下二句決前十誦,止是自陳。
文中,受者睡定下,總明雜相,即第五門義。
睡、忘俱無記,入定别緣也。
五分:持欲至布薩處,有諸迷、病、舉等,皆清淨欲到。
若睡、眠、忘者,吉羅;中路忘等,則名不到。
四分:睡、忘無罪者,元作傳意,不覺想轉,故開文雲不故作也。
若元入舍受,理依文結。
次明雜相。
睡、忘中,初科。
初釋文。
入定緣善,即是有記。
次引五分,顯示成相。
諸迷即下睡、忘。
病即狂癡。
舉謂治擯。
睡、忘結吉,以懈慢故;病、舉無罪,不由己故。
後舉四分,會通結犯。
律約不故、反故亦犯,故雲元入等睡、眠、無記。
三受之中,舍受所攝。
若爾,随不說者,皆成後法,用說何為?答:為僧務故,開欲應和,不以欲緣作所為故。
如不稱名,達心而已,何要口說?然法假相成,故制說欲;睡忘可責,故結罪也。
既達僧中,理是開限。
次科難意。
不說既成後法,反顯對說無功。
答中。
初明欲本取和,不入羯磨。
如乞唱等,以牒入法,不可不言。
如下,舉例。
即前忘憶,謾牒亦成,可驗取心,不拘言說。
然下,示開制。
文中故不說者,但獲小罪,義應得成,在開中故。
次科,文但結罪,不雲不成,理如所判。
就文,病緣輕重兩相,何以不說欲者?病有多種,前說者輕,堪相對晤;今者是重,不說為别。
五分雲:病者扶來,不堪輿至,方聽說欲。
三中,對簡。
初科,牒文徴意。
注中望前,通雲重病。
然輿來尚輕,僧就複重,故分兩相。
病下,釋通。
前說輕者,上與欲中開病緣故,對晤即與欲也。
不說為别,謂不堪對說,即成别衆。
五分反之,引以彰異。
若爾,重病即不足收,何勞輿就?答:氣力虛微,故不能說;神道不昧,是别衆故。
釋疑中,伽論重病,不足數故;答中,即顯神昧是不足收。
文令輿來,表和達僧就病者所,僧以法濟,或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濟緣既爽,時不可乖,故徙出作也。
牒釋中,爽即是違,時不可乖,如說、恣等,日限定故,徒即移也。
五分:病人不能面僧,或背坐卧。
佛言:别衆應出界作。
若病在衆,如滅诤草覆中,兩衆皆舒手足,伏地向羯磨,一心聽受。
準此,仰、伏俱開。
背是乖相,是别是足。
必堪同僧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别,如僧祇中四儀不互也。
引示中,即明病者坐卧之相。
初準文制背。
若下,引例開卧。
以草覆法,兩衆前後更互伏地,則秉白時一坐一伏,不妨成法。
準下,決開制。
仰伏非背,所以皆開,須約側卧以分向背。
堪坐故卧,乖本開緣,還成别衆,文證如前。
文中逢難外來成者,此緣非心隔,但為事遮,開不失故。
四中,初科。
此緣即出界之緣,事遮即命、梵等難。
若準此義,有難在房,僧法應成,亦非心也。
若同五分母論,若出不來,若遮不至,俱得清淨。
四分無文。
如下律中,有作無想,不成作法。
又雲:更無方便,可得别衆。
前是不失欲開,此即非開别衆,兩緣斯異,不可一例也。
次科。
初準例。
準上持欲,以例在房有難是同,非心不别故也。
若下,引決。
初引他部開成出界不。
此來句因引遮不至者,是今取證。
謂同界内為難所遮,無别衆過,故雲清淨。
四分下,次據本宗判别。
初句示無開。
如下,引急制。
餘之制
僧祇中,初指前五。
六下,次列後五。
六中,能所界外,不礙僧事。
七中,受者失法,故成别衆。
八中,與欲出界,今多此類,學者慎之。
九中,亦與者,非不說而去,則妨衆法。
十中,亦受者,愚教因難失法,理須再取故。
若據彼部,欲、淨各傳,今雲布薩而雙與者,以布薩時兼羯磨故。
一人安坐,欲不失者,此據已說付僧為言,下文指廣。
彼有轉欲失(四分開之),宿欲失,與尼、沙彌失,受者還戒失,與者還戒失,比上本宗,同稀可解。
又如十誦覆等三人,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持也? 十誦三人,亦同前列,乃會四分非數非持。
又如五分,尼等四人、狂等三人為七,倒出衆為八。
五分,八人報病,儀乖不成,可見。
通十誦三人為十一,通僧祇十人為二十一,又通四分二十八人為四十九人也。
合數中,五分後列,即蹑上文,逆通前數。
如諸部計會,是非交映,方成一法,豈取專局,用成通照?既有别相,則非法收,自他同苦也。
故律文翻種苦業,多人不利等。
結诰中。
初結前。
是非交映者,彼此互望,有者為是,不出名非。
一法即是欲也。
豈下,反古。
彼則專局本宗,此則通照諸部,明前總括,非取于古也。
既下,顯過。
律明比丘非法羯磨,故此責之。
翻種苦業即自苦,多人不利即他苦,委如後引。
引十誦文明不成者,反則是成,故彼文雲:若作法竟,自言白衣、沙彌等,皆成。
五分中,自說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則成。
次成不相中,初科,牒注。
反則成者,謂不自言也。
下引彼文,作僧法竟,自言得成,即顯不成約未竟耳。
五分文顯,彌彰今義。
如昔解,不自言成持,欲不成足,數數取體,如持但傳信;今解同他部,四分不了,必不自言,持、數俱成,若自言者,理非二攝。
次科,初引古今下,義決。
同他部者,即上二文四分列相,亦雲自言而不甚明,故雲不了。
但取自言、不言,不分持、數兩别。
十誦又雲:若受欲已,或故不去、放逸、懶睡、入定等,皆名不到。
睡定不成不犯,餘者不成犯罪。
若與别住得戒沙彌,亦名不到,以不參衆侶常法故。
得受二欲,俱是比丘也。
三中所引,不涉上科,或是證前,或彰未盡。
初約不去明不到。
睡、定不犯,以非意故,作意亦犯。
餘者犯罪,即故不去及放逸人,情過可責故。
若下,次約人非明不到。
别住,即上覆藏人。
得戒沙彌,即學悔人,以羯磨雲與波羅夷戒,故雲得戒(昔雲十戒,非也)。
以下,顯意。
得下,準判。
乃知傳欲須簡如、法二欲,即與欲及轉欲也。
次明轉欲,初緣,後法。
若據十誦僧祇,若轉俱失,四分開之,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
毗尼母雲:七相應法者,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欲清淨也。
次轉欲緣中。
初示部别。
雖他宗已廢,然于機有益,故從當部,如淨地也。
下引論證,同此宗故。
彼文約數收法,如在一數,名一相應。
今此轉欲在七相應,開七轉故。
既有定限,已外不成。
文中,初牒前欲之辭。
我與衆多比丘者,據迷忘也。
必思審者,不得籠通。
彼及我身者,自他雙牒,以付後傳。
法中兩段,但釋牒名,餘詞同前,故不複解。
據迷出法,以事稀行多不知故。
若止一人,但雲受某甲比丘欲清淨,受多不忘,但别牒多名,餘詞無異,籠通俗語,無簡别故。
三、明說儀者,又即第四門中後義也。
初說欲儀,後顯雜相。
三、說欲中,标分可解。
初中,簡能說人不得辄爾者,以上非緣皆多别衆,不唯空設更來愚罪,故簡明智堪在衆說也。
為他中,初科。
蹑前失相,以彰簡意。
來愚罪者,若學未通,即結違教;惰學不識,須斷無知。
正說之辭,義兼兩也。
我受彼欲者,傳初受辭;彼如法下,牒應僧也。
次科,文牒彼我,故雲兼兩。
文對自恣,不言清淨者,以淨應說戒,欲應自恣,不敢言淨,令他舉過,即求聽也。
三中自恣,彰己有過,不當傳淨,告僧任舉,故曰求聽。
若自在僧有緣須說者,四分無文。
如十誦雲:若于僧前與欲,誰應說?佛言:諸比丘随意說。
準此,似病人雖對僧說,更須餘人為傳說也。
如僧祇中:病人與比房欲,不受,即入僧中上座前,脫革屣,互跪合掌言:我某甲清淨。
三說已,佛言:善。
但不受者,越毗尼。
故知直說,更不重述。
次自說中。
初示本宗,次引十誦。
既指比丘,似對僧前與欲令說。
後準僧祇,緣法昭然,而詞句頗略,準上加之,如鈔具引。
羯磨據宗,故所不出。
不受者吉,理不應故。
下二句決前十誦,止是自陳。
文中,受者睡定下,總明雜相,即第五門義。
睡、忘俱無記,入定别緣也。
五分:持欲至布薩處,有諸迷、病、舉等,皆清淨欲到。
若睡、眠、忘者,吉羅;中路忘等,則名不到。
四分:睡、忘無罪者,元作傳意,不覺想轉,故開文雲不故作也。
若元入舍受,理依文結。
次明雜相。
睡、忘中,初科。
初釋文。
入定緣善,即是有記。
次引五分,顯示成相。
諸迷即下睡、忘。
病即狂癡。
舉謂治擯。
睡、忘結吉,以懈慢故;病、舉無罪,不由己故。
後舉四分,會通結犯。
律約不故、反故亦犯,故雲元入等睡、眠、無記。
三受之中,舍受所攝。
若爾,随不說者,皆成後法,用說何為?答:為僧務故,開欲應和,不以欲緣作所為故。
如不稱名,達心而已,何要口說?然法假相成,故制說欲;睡忘可責,故結罪也。
既達僧中,理是開限。
次科難意。
不說既成後法,反顯對說無功。
答中。
初明欲本取和,不入羯磨。
如乞唱等,以牒入法,不可不言。
如下,舉例。
即前忘憶,謾牒亦成,可驗取心,不拘言說。
然下,示開制。
文中故不說者,但獲小罪,義應得成,在開中故。
次科,文但結罪,不雲不成,理如所判。
就文,病緣輕重兩相,何以不說欲者?病有多種,前說者輕,堪相對晤;今者是重,不說為别。
五分雲:病者扶來,不堪輿至,方聽說欲。
三中,對簡。
初科,牒文徴意。
注中望前,通雲重病。
然輿來尚輕,僧就複重,故分兩相。
病下,釋通。
前說輕者,上與欲中開病緣故,對晤即與欲也。
不說為别,謂不堪對說,即成别衆。
五分反之,引以彰異。
若爾,重病即不足收,何勞輿就?答:氣力虛微,故不能說;神道不昧,是别衆故。
釋疑中,伽論重病,不足數故;答中,即顯神昧是不足收。
文令輿來,表和達僧就病者所,僧以法濟,或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濟緣既爽,時不可乖,故徙出作也。
牒釋中,爽即是違,時不可乖,如說、恣等,日限定故,徒即移也。
五分:病人不能面僧,或背坐卧。
佛言:别衆應出界作。
若病在衆,如滅诤草覆中,兩衆皆舒手足,伏地向羯磨,一心聽受。
準此,仰、伏俱開。
背是乖相,是别是足。
必堪同僧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别,如僧祇中四儀不互也。
引示中,即明病者坐卧之相。
初準文制背。
若下,引例開卧。
以草覆法,兩衆前後更互伏地,則秉白時一坐一伏,不妨成法。
準下,決開制。
仰伏非背,所以皆開,須約側卧以分向背。
堪坐故卧,乖本開緣,還成别衆,文證如前。
文中逢難外來成者,此緣非心隔,但為事遮,開不失故。
四中,初科。
此緣即出界之緣,事遮即命、梵等難。
若準此義,有難在房,僧法應成,亦非心也。
若同五分母論,若出不來,若遮不至,俱得清淨。
四分無文。
如下律中,有作無想,不成作法。
又雲:更無方便,可得别衆。
前是不失欲開,此即非開别衆,兩緣斯異,不可一例也。
次科。
初準例。
準上持欲,以例在房有難是同,非心不别故也。
若下,引決。
初引他部開成出界不。
此來句因引遮不至者,是今取證。
謂同界内為難所遮,無别衆過,故雲清淨。
四分下,次據本宗判别。
初句示無開。
如下,引急制。
餘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