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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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非中。
初引非。
今下,正斥。
為緣即有難,如十誦中和尚、師、僧着俗服得戒是也。
善見比丘為賊所剝,聽着五大色衣,即是俗服。
脫臨法席,豈不足數? 伽論有三:一者,重病人;二、邊地人,即四分中邊不解,兩不成舍;三、癡鈍人,用此滿衆,俱不成就。
伽論通列中,二邊地人,即同四分舍戒所列,故引合之。
今約癡鈍,事義須知。
夫羯磨者,為通和忍,随文解意,則非愚限。
故即世行事,隻論身足,及問是非,渺同河漢。
今出愚相,略有五焉。
次别釋中,初科。
文叙羯磨,取解為功,世多愚暗,故須曆辨。
渺同河漢,言其浮漫無涯畔也。
誦文合眼,恐有渟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此一迷也。
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
或約文謹攝,深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也。
或文句乃明,牒事不濫,人有别緣,是非通默,此四迷也。
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
二中,五迷。
初總四法,通曰非違;自二已下,别曆非相:二、法,三、事,四、人,五、處。
蹑前起後,次第相生,尋文可見。
觀此五迷,深明四法,微為弘?,僅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不足。
至于随法明非,非如霧結,自非博觀,餘複何論?約指通情,如前亦可,且就鈍人,餘如後說。
三中,初示足不足。
觀迷明法,粗可秉宣,未為通博,故雲微僅。
至下,次指非相。
如霧結者,喻其多也。
約指通情,即上五迷。
指餘如後,即辨壞中。
如僧祇中有九:一者,與欲人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現數;二、若隔障,即同在覆,别有遮斷不見身也;三、半覆露,中間隔障;四、半覆露,申手不相及;五、同在露地,申手不相及。
此上五種,是善比丘當時乖相,故非數限。
僧祇,初科。
半覆露者,謂半僧檐下,半僧露地也。
又有行、住、坐、卧,更互作句,以義細分,則一行有三,曆作十二,且從四儀,即合前九。
然此行等,必有餘緣,亦應開許。
如立說戒,教授白召,病者輿來,豈同坐也?然須相順,面必向僧,則成開制故。
次科。
初列人相。
四儀更互者,如行作法,住不足數,坐卧亦爾。
舉一為首,以曆餘三,故成十二。
然下,次明開緣。
若據白召,本是制立,且望相乖,成法為開。
病人雖卧,不得背僧,故成開制。
五分中病人背說戒者,正判别衆,四分我往不坐,為作别衆等,并是正量。
五分背别一人,仍引四分乖儀以顯。
又觀文勢,五分證上,病須面向;四分證上,四儀互乖。
上來六十,俱是簡緣,豈唯如舊?但二十八必過今數,義理有歸,亦須收取。
如極醉人、共語不解人等,亦是不相領會,何有忍默之理?故須通照也。
義加中,初科。
初結數反古。
必下,正示義加。
義有歸者,謂歸不足。
注引舍戒,睡、狂如上,出在他部,醉及不解。
此之二人,諸部無文,是今義判。
(舊以鈔中義加三人者,準此驗非。
)問:既出舍戒,那雲義加?答:由非正列不足數中,然對舍不成,義是不足故也。
文列受舍狂醉非者,引證成前不足之限。
患今學者但誦人言,何不撿律?自有明诰,事類極多,故引令曉也。
廣如事鈔。
次科,初點文。
言受舍者,即受法舍戒中,以舍、戒兩出,故标簡。
患下,示意。
指廣如鈔,見足數篇。
文雲須知别衆足數四句者,上雖通列,名含是非,但為緣差,濫通淨行,故以法簡,不宜混雜,就分兩對。
次足别句中,初文叙前列相。
或體非而相是,或體淨而緣差,同歸非數,故雲名含等。
所以淨行之人,濫通數内,事雖非足,不妨成别,故以足别作句簡辨。
初是别衆,非足數。
如應來、不來等二人,隐沒離見聞殘行法中七人,亦有通局,如前僧祗中隔障四别等。
實如應法,能礙僧事,故名别衆;身不在僧,非數收也。
初四句中,第一句收十五人。
應來及應欲為二人,本非不足之數,對别作句,故此入之。
殘行七人,據行不足,猶通生善,不應滅惡,故有通、局。
餘八不現,約相不足。
足、别之言,随句各異,臨文裁酌,不必一概。
二、是足數,非别衆,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參衆侶,行德昭彰,故兼兩位也。
次句身參衆侶故是足,行德昭彰故非别。
三、亦别衆,亦足數者,如現前得诃者,诃身廁僧中,通在數限,口須忍默,乃有诃制,即非同和,乃至僧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
三中,六人應诃外入,義亦同前,此等身現故足,相乖故别。
四、非别衆非足者。
如四分尼等四人,邊等十三,二滅、三舉等。
或是報别法乖,或是行違治重,體既乖僧,不能為别。
十誦諸人,并是應法,但為差脫,故不在僧。
如睡眠、亂語、愦鬧,此三由入無記,不緣善惡,雖在衆中,不成作業也。
入定善人,别有靜慮,至于忍默,不同僧和。
然身雖在僧,不可為足,見聞又絕,不名别衆。
啞等三人,根壞非證,聽說二緣,正乖羯磨。
狂等三人,由神亂故,不了自性,何預兩能?白衣本是無戒,可謂相似比丘,同住樹上。
須知比丘在界内外。
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是名别衆,界外非别。
若不委地,内外俱别,而是不足數收。
重病中邊,及以癡鈍,醉不解語,并非二攝也。
四中。
初四分二十二人。
報别即尼等三人,法乖即沙彌及十三難,行違即二滅,治重即三舉。
十誦十二人,次第牒解,一一各顯二非所以。
入定中,雖是善行,而非證法,故雲别有等。
如色、無色定,各有所緣,澄心凝住,故雲靜慮。
啞等人中,以羯磨法誡聽勸說,故雲乖也。
狂中兩能,亦即說、聽。
白衣中,如律戒本釋。
比丘中,有相似比丘,謂剃染形同,本無戒者。
非别非足,易知不解。
同住樹上,即界内樹也。
枝委外地,即涉兩界;若不委地,但從根判。
重病下,即伽論三人,義加二人,非二可知。
上以足數對别為一四句,今以不足數對别又為四句。
次四句标中,以前四句攝人未盡,故複出之。
初後二句唯收四人,中二同前,如文所指。
初是不足數,非别衆。
如所為作羯磨者,體通道俗。
且據比丘身在僧中,威儀相具,及以非具,俱非别也。
然為僧量,不名在數,或前加法,或自作白等是也。
若未受具,又非義收。
初句所為通道俗者,大僧差忏谏治、尼衆忏殘、下衆受具等,并為道衆;剃發、付房、覆缽等,皆為俗衆。
且據比丘者,簡餘衆也。
身在僧者,簡遙被也。
威儀具非具者,如差忏、受日,并須具儀;谏治、擯罰,皆令立作。
前加法者,前僧加我也。
自作白者,戒師、忏主和白也(昔雲教授召入,非也,由是能秉非所為故)。
未具類别,不收所為。
二、是别衆,非不足數,同上。
三、是别衆,亦是不足數,即界中不集者,同上初句。
二、三指同,對前可見。
四、非不足數,非别衆,如律中别住戒場上,神足在空,并異界所收,非二種攝也。
四中,三人異界,據本不足。
今望體如身現,理合成足,故非不足。
異界非别,于義易知。
前隐沒等,體應非現,故歸非足。
(有改雲亦不足者,句法不爾故。
) 就兩對四句中,當宗所明十三難、二滅,體相并不在足數,形報未終,斯法不絕。
尼等四人,三舉、七行、無記等色,但緣報殊法隔,心差相轉,故暫入非。
必能根轉法同,心相無改者,還通僧務,是足非别。
三、料簡中。
初示永定。
斯法即是滅擯,以帶難犯重,皆須擯故。
尼下,次明不定。
七行即忏殘七人。
無記等色,總上十誦伽論。
僧祇諸相,報殊法隔,對人可見。
心差即睡、病、狂、癡。
相轉即樹上、中、邊四儀乖背等。
尼女根轉,即入僧中,沙彌進具。
(尼下二衆,兼上兩緣。
)三、舉己解,并是法同。
睡醒定起,狂止智明,并心無改也。
下樹語通,四儀同衆等,即相無改也。
是足非别,同上善比丘也。
(舊記改雲是别,非也。
)兩重四句,總收六十一人。
僧祇與欲,前後不收,義歸後四,初句所攝。
第四門中,得滿得诃者,謂善比丘也。
今用若比丘,反上尼等四人,邊等十三難及白衣等,并體非也。
第四門釋比丘中,反前十八人,并非比丘故。
上加善字,則反上三舉、二滅、睡聾不相領等,雖是比丘,行相不善也。
二、釋善字。
反上多相,舉、滅是行不善,睡、聾等即相不善。
同一界住者,則反别住戒場上。
不離見聞處,反上可知。
三、四對反可見 乃至語傍人,反上所為人也。
以為僧量,不得诃制,令他證正,越己至于餘人,故曰也。
又解:即座餘人,足制诃止,恐因鬥亂,令傍證正,亦成诃也。
以雲誰諸長老忍,不忍便說也。
又解:直語傍人,此法不成,亦成诃也。
故五分雲同界若诃,但比座聞,亦成诃也。
又解:本以足數望所為人,相反為言,此言似倒,應雲傍人語,以羯磨文中召令語默也。
五、語傍人,次列四釋。
初中,語謂得诃,越己即所為,餘人即能秉。
此約能秉得诃之人,在所為外,故雲傍也。
次解,即約外來随喜,望正秉僧,謂之傍人。
三中,此據比座望诃法者,得為傍人。
四中,無别建立,但扶成初解耳。
具兼二法者,謂含诃足也。
總結中,結歸上标兩得句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
初引非。
今下,正斥。
為緣即有難,如十誦中和尚、師、僧着俗服得戒是也。
善見比丘為賊所剝,聽着五大色衣,即是俗服。
脫臨法席,豈不足數? 伽論有三:一者,重病人;二、邊地人,即四分中邊不解,兩不成舍;三、癡鈍人,用此滿衆,俱不成就。
伽論通列中,二邊地人,即同四分舍戒所列,故引合之。
今約癡鈍,事義須知。
夫羯磨者,為通和忍,随文解意,則非愚限。
故即世行事,隻論身足,及問是非,渺同河漢。
今出愚相,略有五焉。
次别釋中,初科。
文叙羯磨,取解為功,世多愚暗,故須曆辨。
渺同河漢,言其浮漫無涯畔也。
誦文合眼,恐有渟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此一迷也。
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
或約文謹攝,深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也。
或文句乃明,牒事不濫,人有别緣,是非通默,此四迷也。
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
二中,五迷。
初總四法,通曰非違;自二已下,别曆非相:二、法,三、事,四、人,五、處。
蹑前起後,次第相生,尋文可見。
觀此五迷,深明四法,微為弘?,僅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不足。
至于随法明非,非如霧結,自非博觀,餘複何論?約指通情,如前亦可,且就鈍人,餘如後說。
三中,初示足不足。
觀迷明法,粗可秉宣,未為通博,故雲微僅。
至下,次指非相。
如霧結者,喻其多也。
約指通情,即上五迷。
指餘如後,即辨壞中。
如僧祇中有九:一者,與欲人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現數;二、若隔障,即同在覆,别有遮斷不見身也;三、半覆露,中間隔障;四、半覆露,申手不相及;五、同在露地,申手不相及。
此上五種,是善比丘當時乖相,故非數限。
僧祇,初科。
半覆露者,謂半僧檐下,半僧露地也。
又有行、住、坐、卧,更互作句,以義細分,則一行有三,曆作十二,且從四儀,即合前九。
然此行等,必有餘緣,亦應開許。
如立說戒,教授白召,病者輿來,豈同坐也?然須相順,面必向僧,則成開制故。
次科。
初列人相。
四儀更互者,如行作法,住不足數,坐卧亦爾。
舉一為首,以曆餘三,故成十二。
然下,次明開緣。
若據白召,本是制立,且望相乖,成法為開。
病人雖卧,不得背僧,故成開制。
五分中病人背說戒者,正判别衆,四分我往不坐,為作别衆等,并是正量。
五分背别一人,仍引四分乖儀以顯。
又觀文勢,五分證上,病須面向;四分證上,四儀互乖。
上來六十,俱是簡緣,豈唯如舊?但二十八必過今數,義理有歸,亦須收取。
如極醉人、共語不解人等,亦是不相領會,何有忍默之理?故須通照也。
義加中,初科。
初結數反古。
必下,正示義加。
義有歸者,謂歸不足。
注引舍戒,睡、狂如上,出在他部,醉及不解。
此之二人,諸部無文,是今義判。
(舊以鈔中義加三人者,準此驗非。
)問:既出舍戒,那雲義加?答:由非正列不足數中,然對舍不成,義是不足故也。
文列受舍狂醉非者,引證成前不足之限。
患今學者但誦人言,何不撿律?自有明诰,事類極多,故引令曉也。
廣如事鈔。
次科,初點文。
言受舍者,即受法舍戒中,以舍、戒兩出,故标簡。
患下,示意。
指廣如鈔,見足數篇。
文雲須知别衆足數四句者,上雖通列,名含是非,但為緣差,濫通淨行,故以法簡,不宜混雜,就分兩對。
次足别句中,初文叙前列相。
或體非而相是,或體淨而緣差,同歸非數,故雲名含等。
所以淨行之人,濫通數内,事雖非足,不妨成别,故以足别作句簡辨。
初是别衆,非足數。
如應來、不來等二人,隐沒離見聞殘行法中七人,亦有通局,如前僧祗中隔障四别等。
實如應法,能礙僧事,故名别衆;身不在僧,非數收也。
初四句中,第一句收十五人。
應來及應欲為二人,本非不足之數,對别作句,故此入之。
殘行七人,據行不足,猶通生善,不應滅惡,故有通、局。
餘八不現,約相不足。
足、别之言,随句各異,臨文裁酌,不必一概。
二、是足數,非别衆,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參衆侶,行德昭彰,故兼兩位也。
次句身參衆侶故是足,行德昭彰故非别。
三、亦别衆,亦足數者,如現前得诃者,诃身廁僧中,通在數限,口須忍默,乃有诃制,即非同和,乃至僧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
三中,六人應诃外入,義亦同前,此等身現故足,相乖故别。
四、非别衆非足者。
如四分尼等四人,邊等十三,二滅、三舉等。
或是報别法乖,或是行違治重,體既乖僧,不能為别。
十誦諸人,并是應法,但為差脫,故不在僧。
如睡眠、亂語、愦鬧,此三由入無記,不緣善惡,雖在衆中,不成作業也。
入定善人,别有靜慮,至于忍默,不同僧和。
然身雖在僧,不可為足,見聞又絕,不名别衆。
啞等三人,根壞非證,聽說二緣,正乖羯磨。
狂等三人,由神亂故,不了自性,何預兩能?白衣本是無戒,可謂相似比丘,同住樹上。
須知比丘在界内外。
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是名别衆,界外非别。
若不委地,内外俱别,而是不足數收。
重病中邊,及以癡鈍,醉不解語,并非二攝也。
四中。
初四分二十二人。
報别即尼等三人,法乖即沙彌及十三難,行違即二滅,治重即三舉。
十誦十二人,次第牒解,一一各顯二非所以。
入定中,雖是善行,而非證法,故雲别有等。
如色、無色定,各有所緣,澄心凝住,故雲靜慮。
啞等人中,以羯磨法誡聽勸說,故雲乖也。
狂中兩能,亦即說、聽。
白衣中,如律戒本釋。
比丘中,有相似比丘,謂剃染形同,本無戒者。
非别非足,易知不解。
同住樹上,即界内樹也。
枝委外地,即涉兩界;若不委地,但從根判。
重病下,即伽論三人,義加二人,非二可知。
上以足數對别為一四句,今以不足數對别又為四句。
次四句标中,以前四句攝人未盡,故複出之。
初後二句唯收四人,中二同前,如文所指。
初是不足數,非别衆。
如所為作羯磨者,體通道俗。
且據比丘身在僧中,威儀相具,及以非具,俱非别也。
然為僧量,不名在數,或前加法,或自作白等是也。
若未受具,又非義收。
初句所為通道俗者,大僧差忏谏治、尼衆忏殘、下衆受具等,并為道衆;剃發、付房、覆缽等,皆為俗衆。
且據比丘者,簡餘衆也。
身在僧者,簡遙被也。
威儀具非具者,如差忏、受日,并須具儀;谏治、擯罰,皆令立作。
前加法者,前僧加我也。
自作白者,戒師、忏主和白也(昔雲教授召入,非也,由是能秉非所為故)。
未具類别,不收所為。
二、是别衆,非不足數,同上。
三、是别衆,亦是不足數,即界中不集者,同上初句。
二、三指同,對前可見。
四、非不足數,非别衆,如律中别住戒場上,神足在空,并異界所收,非二種攝也。
四中,三人異界,據本不足。
今望體如身現,理合成足,故非不足。
異界非别,于義易知。
前隐沒等,體應非現,故歸非足。
(有改雲亦不足者,句法不爾故。
) 就兩對四句中,當宗所明十三難、二滅,體相并不在足數,形報未終,斯法不絕。
尼等四人,三舉、七行、無記等色,但緣報殊法隔,心差相轉,故暫入非。
必能根轉法同,心相無改者,還通僧務,是足非别。
三、料簡中。
初示永定。
斯法即是滅擯,以帶難犯重,皆須擯故。
尼下,次明不定。
七行即忏殘七人。
無記等色,總上十誦伽論。
僧祇諸相,報殊法隔,對人可見。
心差即睡、病、狂、癡。
相轉即樹上、中、邊四儀乖背等。
尼女根轉,即入僧中,沙彌進具。
(尼下二衆,兼上兩緣。
)三、舉己解,并是法同。
睡醒定起,狂止智明,并心無改也。
下樹語通,四儀同衆等,即相無改也。
是足非别,同上善比丘也。
(舊記改雲是别,非也。
)兩重四句,總收六十一人。
僧祇與欲,前後不收,義歸後四,初句所攝。
第四門中,得滿得诃者,謂善比丘也。
今用若比丘,反上尼等四人,邊等十三難及白衣等,并體非也。
第四門釋比丘中,反前十八人,并非比丘故。
上加善字,則反上三舉、二滅、睡聾不相領等,雖是比丘,行相不善也。
二、釋善字。
反上多相,舉、滅是行不善,睡、聾等即相不善。
同一界住者,則反别住戒場上。
不離見聞處,反上可知。
三、四對反可見 乃至語傍人,反上所為人也。
以為僧量,不得诃制,令他證正,越己至于餘人,故曰也。
又解:即座餘人,足制诃止,恐因鬥亂,令傍證正,亦成诃也。
以雲誰諸長老忍,不忍便說也。
又解:直語傍人,此法不成,亦成诃也。
故五分雲同界若诃,但比座聞,亦成诃也。
又解:本以足數望所為人,相反為言,此言似倒,應雲傍人語,以羯磨文中召令語默也。
五、語傍人,次列四釋。
初中,語謂得诃,越己即所為,餘人即能秉。
此約能秉得诃之人,在所為外,故雲傍也。
次解,即約外來随喜,望正秉僧,謂之傍人。
三中,此據比座望诃法者,得為傍人。
四中,無别建立,但扶成初解耳。
具兼二法者,謂含诃足也。
總結中,結歸上标兩得句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