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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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開诃令止,事順法成也。
二中,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複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诃者,所為不輕,聽自呵止;唯局一受,餘非所開。
行依體生,故為根本;為世軌範,故能立身。
三、俱非者,就此一位,乖相極多,略知大數,後依随解。
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誦十五人,伽論三人,僧祇九人,五分一人,諸部通會,共成一宗,則六十許人,不合足數。
三中,示數,初科。
四律一論,共有六十,而言許者,示不盡故。
今見講師但取四分二十八人,是不足限,不用他部;口雲律但列此二十八人,明知不列是足數也。
次科引執中,此即鈔序六師,初師見也。
今解:律通列相,令準例知。
本無結數,拟含多相。
二十八者,疏家束之。
勘撿律文,隐顯不定,如何冰執,不通他部?若有癡狂睡定之徒,得入數者。
至如舍戒為惡,随對應開。
若向狂心,及未相解,俱不成舍。
以非足數,非對首人,雖是比丘,無住秉法。
故須大觀衆部,通照是非,義類顯然,不得不用。
次破中三。
初明本宗不定。
二十八人出瞻波犍度(昔雲瞻波但有六人,謬矣),癡狂舍戒等出淫戒及受戒犍度,行覆藏等出人犍度,故雲律文隐顯等。
若下,次引舍戒例難。
引彼開緩,并今制急,可驗癡狂定是非數。
故下,三、示須用諸部。
文中,若為比丘作法,以尼等四人足數者,或由報别,或法未具,故不開之;翻對及尼受具二十,忏罪八人,出罪四十者,各成兩足,互不相通。
初本宗尼四人中。
初通示。
大尼報别,沙彌未具。
尼下二衆,即兼二義。
翻下,别簡。
據尼本不足僧,然僧得與共秉,故雲翻對。
忏罪八人,即摩那埵。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本犯戒障,雖受不得,以體非比丘,虛沾僧用故也。
若被三舉者,既本無信,故作重治,棄在衆外,義無同法。
十三難及三舉,并可解。
若滅擯者,為非既重,加覆染心,故作法除,出海岸也。
若應擯者,根本已壞,去僧彌遠,将欲擯遣,逢緣且散,故文雲入波羅夷說中也。
亦可為非公顯,不懼覆藏,或屏犯重,而過迹陳露,義須驅遣,無力遮治,行本既虧,俱是應擯也。
二、擯中。
初釋滅擯。
為非重者,局四夷故。
覆染心者,不學悔故。
出海岸者,衆不容故。
若下,次釋應擯,有三。
初是可擯。
初篇刑科,名為夷說。
已犯重者,在此所收,故雲入也。
亦下,二種。
公屏雖殊,俱不可擯。
兇頑強狠,僧力不加,但可自知,勿将系數。
問:邊等十八人,尼等四人,為自道非,方是不足?為不自言,當體不足? 叙問中道,謂口言。
有師解言:僧取體如上,既乖法,冥然不足。
雲自言者,結集列相也。
初師解中。
初立義;雲下,釋妨。
律文列相,并雲若言,恐謂口說,故推結集;為彰别相,故标簡耳。
又解:人雖體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開成足。
故十誦雲犯重罪人,賊住邊等。
若先言有是過,作法不成,反上得也。
故律論并雲:同住之法,肉眼三根淨,不用天眼見他犯過。
廣如鈔中。
是以文中若言犯罪,與彼不殊。
故知自言自述,使人聞也。
又四分中,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前三句者,由不知不得故開;第四句,知不得故方閉。
廣文如欲法中。
次師初立理。
故下,引證。
初引他部十誦,文相甚明。
律論即十誦多論。
下舉當文,會同十誦。
又下,引本律。
受戒法中,文雲:時有從不持戒和尚受戒,後疑問佛。
佛言:汝知和尚不持戒否?報雲:不知。
佛言:得戒。
(初句)。
複有如上緣,佛亦如上問。
彼報言:知。
佛又問:汝知不應從如此人邊受否?報言:不知。
佛言:得戒。
(二句)。
複有如上緣,佛次問二種。
彼并雲:知。
佛又問:汝知從如此人受不得戒否?報雲:不知。
佛言:得戒。
(三句)。
複有如上緣,佛次問三種。
并雲:知。
佛言:不名受具足。
(四句)。
十九、别住者,将外界人用充内數。
次科别住,即異界也。
二十、戒場上,此二俱是異界。
兩列何意?由見外界不足,謂戒場是界内,應足外數。
然場雖為大界所圍,兩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
場上亦即異界,故徴重意。
内外兩列,遮後濫用。
圍輪小界,亦此所收。
二十一、神足在空。
十誦雲:空無分齊,不可分限也。
神足即六通之一,亦名如意通,空無分齊,無所依故。
二十二、隐沒者,即入地,或在井、窖、窨,俱名非現故。
隐沒中,入地即總示,或下别舉窖窨并地穴也。
二十三、離見聞者,解雖有多,即離比座見聞也;若有互離,如欲法中。
離見聞中,有約離秉法人見聞,今所不取,故略标之,廣在欲法,比字平呼并也。
二十四、所為作羯磨人者,以為僧所量,牒名入法,安得成數?又前乞是所為,後和是能為,秉法專制,诃足俱成,除受大戒,餘不合語。
所為中。
初通釋。
又下,簡受戒。
和尚雖牒名入法,而與餘不同。
前乞謂乞畜衆,後和即通正受。
秉法專制,謂主其制度,偏在和尚,故成诃足。
除下,示局。
自餘諸法,羯磨牒名,無非所為,不成诃足,故雲餘不合語。
(昔記謾解,學者宜知。
) 通尼等四,合二十八人。
結數中,尼等四人,由是别類,義無同法,故别列在前;十三難下,二十四種,同是本衆,體相乖差,故次列于後。
故通前後,合成總數。
律中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将出罪,以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壞衆義備,是兩不合。
次後四中,初科。
次篇鄰重,故能壞衆;诃足非分,故兩不合。
若爾,與四羯磨人有何異耶? 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诃,故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
問答可解。
有人雲:四羯磨者,衆法皆通,僧殘諸治,局二篇悔。
引古中,初科。
四羯磨人,但不诃法,生善滅惡,一切衆法并謂足數,故雲皆通。
僧殘四人,但不足忏殘羯磨,餘法皆通,故雲局二篇悔。
此師所判,乃據律文,事鈔科為少分不足,猶循古解,不了義也。
若作此解,焉有被诃責者,得更治人?犯二篇者,開餘忏主。
審約情事,律文不了,以義糾定,應分二途。
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
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故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
故此四人,通前數等三十二也。
次科。
初蹑破。
生善可爾,治罰忏罪,并滅惡事,身既有過,如何加彼?審下,義決。
初總标。
糾猶正也。
若下,别列。
同犯同治,如犯殘者不足忏殘,被诃責者不足诃責,餘準說之。
差結生善,可通律意。
若自有犯,即别犯别治,如犯殘不足舍堕,诃責不足擯出等。
犯者不得為人解罪,是律所制;非罪羯磨,亦即生善。
若作下,結示。
用此二途,決文不了,于義盡善,故無所妨。
餘取異部。
十誦,十五人。
一、行覆竟人,二、本日治竟,三、六夜竟。
若此三人,兼前殘四,并是二篇,互不相足。
次釋他部十誦,前三人中,初科。
前據正行,此約日滿,未及作法,恐将預數,故須列之。
若爾,夜竟人與将出罪有何異耶?解雲:律文兩位約遠近耳,本日覆藏、壞非壞分,此亦爾也。
次科,初徴,次釋中。
律文兩位,通指二部。
夜竟未出,故是遠;将出臨事,故為近。
仍舉本日覆藏為例,以同是一事,亦兩分故。
又伽論雲:行别住人作擯成就,除受戒法,餘盡得作。
引約四分,明言不足者,但據僧殘四位;若同上通,非滅罪法,可并作耳。
三中。
初引論文。
彼除受戒,準前義判,反得成足。
引下,次對本律,如上所明。
若下,準前義決,但足生善,自餘治忏,一切不通。
四、睡眠人,五、亂語,六、愦鬧,七、入定。
故彼律雲:若前比丘睡眠、入定等,或衆僧睡眠、入定等,聞白已方睡定者,成;不聞者,不成也。
八、啞,九、聾,十、具二患人。
後七人中,前四昏亂,後三病報,中引彼文,決前睡定,聞白已後,知所為事,有心持禦,故判法成。
凡此十位,以足僧數,一切不成。
因六群證他受戒,羯磨不成,及後佛問,皆言不委。
因立制曰: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思惟,專心敬重,心心同憶念,如是聽作。
其作法者,應分别之,是第一、第二、第三等,不爾與罪。
若如伽論,聾聞聲者,得成作法。
結示中。
初總判。
因下,别示。
初明睡亂,引本制緣。
心莫餘思,不妄緣也。
專心敬重,不輕法也。
心心憶念,不間雜也。
不爾,與罪違,得吉也。
此乃成法之緣,作業之本,凡臨秉禦,慎勿自輕。
若爾,何以前文白已睡定而得成者?答:彼是曲開,非本正制。
若下,次決聾人。
又次,十一、狂人,十二、亂心人,十三、病壞心人,十四、樹上比丘,十五、白衣。
後五人中,初科亂心、壞心,亦是狂類,但相别耳。
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并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
次科對簡中,由與邊等同是無戒,故須簡之。
有人雲:即有具戒緣,須俗服者,故不足數,以無僧威儀也。
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狀。
内具戒見,财法應僧;外虧道相,為緣亦得。
如五大色,不合受持,為緣服用,豈不秉法?可以例也。
二中,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複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诃者,所為不輕,聽自呵止;唯局一受,餘非所開。
行依體生,故為根本;為世軌範,故能立身。
三、俱非者,就此一位,乖相極多,略知大數,後依随解。
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誦十五人,伽論三人,僧祇九人,五分一人,諸部通會,共成一宗,則六十許人,不合足數。
三中,示數,初科。
四律一論,共有六十,而言許者,示不盡故。
今見講師但取四分二十八人,是不足限,不用他部;口雲律但列此二十八人,明知不列是足數也。
次科引執中,此即鈔序六師,初師見也。
今解:律通列相,令準例知。
本無結數,拟含多相。
二十八者,疏家束之。
勘撿律文,隐顯不定,如何冰執,不通他部?若有癡狂睡定之徒,得入數者。
至如舍戒為惡,随對應開。
若向狂心,及未相解,俱不成舍。
以非足數,非對首人,雖是比丘,無住秉法。
故須大觀衆部,通照是非,義類顯然,不得不用。
次破中三。
初明本宗不定。
二十八人出瞻波犍度(昔雲瞻波但有六人,謬矣),癡狂舍戒等出淫戒及受戒犍度,行覆藏等出人犍度,故雲律文隐顯等。
若下,次引舍戒例難。
引彼開緩,并今制急,可驗癡狂定是非數。
故下,三、示須用諸部。
文中,若為比丘作法,以尼等四人足數者,或由報别,或法未具,故不開之;翻對及尼受具二十,忏罪八人,出罪四十者,各成兩足,互不相通。
初本宗尼四人中。
初通示。
大尼報别,沙彌未具。
尼下二衆,即兼二義。
翻下,别簡。
據尼本不足僧,然僧得與共秉,故雲翻對。
忏罪八人,即摩那埵。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本犯戒障,雖受不得,以體非比丘,虛沾僧用故也。
若被三舉者,既本無信,故作重治,棄在衆外,義無同法。
十三難及三舉,并可解。
若滅擯者,為非既重,加覆染心,故作法除,出海岸也。
若應擯者,根本已壞,去僧彌遠,将欲擯遣,逢緣且散,故文雲入波羅夷說中也。
亦可為非公顯,不懼覆藏,或屏犯重,而過迹陳露,義須驅遣,無力遮治,行本既虧,俱是應擯也。
二、擯中。
初釋滅擯。
為非重者,局四夷故。
覆染心者,不學悔故。
出海岸者,衆不容故。
若下,次釋應擯,有三。
初是可擯。
初篇刑科,名為夷說。
已犯重者,在此所收,故雲入也。
亦下,二種。
公屏雖殊,俱不可擯。
兇頑強狠,僧力不加,但可自知,勿将系數。
問:邊等十八人,尼等四人,為自道非,方是不足?為不自言,當體不足? 叙問中道,謂口言。
有師解言:僧取體如上,既乖法,冥然不足。
雲自言者,結集列相也。
初師解中。
初立義;雲下,釋妨。
律文列相,并雲若言,恐謂口說,故推結集;為彰别相,故标簡耳。
又解:人雖體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開成足。
故十誦雲犯重罪人,賊住邊等。
若先言有是過,作法不成,反上得也。
故律論并雲:同住之法,肉眼三根淨,不用天眼見他犯過。
廣如鈔中。
是以文中若言犯罪,與彼不殊。
故知自言自述,使人聞也。
又四分中,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前三句者,由不知不得故開;第四句,知不得故方閉。
廣文如欲法中。
次師初立理。
故下,引證。
初引他部十誦,文相甚明。
律論即十誦多論。
下舉當文,會同十誦。
又下,引本律。
受戒法中,文雲:時有從不持戒和尚受戒,後疑問佛。
佛言:汝知和尚不持戒否?報雲:不知。
佛言:得戒。
(初句)。
複有如上緣,佛亦如上問。
彼報言:知。
佛又問:汝知不應從如此人邊受否?報言:不知。
佛言:得戒。
(二句)。
複有如上緣,佛次問二種。
彼并雲:知。
佛又問:汝知從如此人受不得戒否?報雲:不知。
佛言:得戒。
(三句)。
複有如上緣,佛次問三種。
并雲:知。
佛言:不名受具足。
(四句)。
十九、别住者,将外界人用充内數。
次科别住,即異界也。
二十、戒場上,此二俱是異界。
兩列何意?由見外界不足,謂戒場是界内,應足外數。
然場雖為大界所圍,兩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
場上亦即異界,故徴重意。
内外兩列,遮後濫用。
圍輪小界,亦此所收。
二十一、神足在空。
十誦雲:空無分齊,不可分限也。
神足即六通之一,亦名如意通,空無分齊,無所依故。
二十二、隐沒者,即入地,或在井、窖、窨,俱名非現故。
隐沒中,入地即總示,或下别舉窖窨并地穴也。
二十三、離見聞者,解雖有多,即離比座見聞也;若有互離,如欲法中。
離見聞中,有約離秉法人見聞,今所不取,故略标之,廣在欲法,比字平呼并也。
二十四、所為作羯磨人者,以為僧所量,牒名入法,安得成數?又前乞是所為,後和是能為,秉法專制,诃足俱成,除受大戒,餘不合語。
所為中。
初通釋。
又下,簡受戒。
和尚雖牒名入法,而與餘不同。
前乞謂乞畜衆,後和即通正受。
秉法專制,謂主其制度,偏在和尚,故成诃足。
除下,示局。
自餘諸法,羯磨牒名,無非所為,不成诃足,故雲餘不合語。
(昔記謾解,學者宜知。
) 通尼等四,合二十八人。
結數中,尼等四人,由是别類,義無同法,故别列在前;十三難下,二十四種,同是本衆,體相乖差,故次列于後。
故通前後,合成總數。
律中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将出罪,以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壞衆義備,是兩不合。
次後四中,初科。
次篇鄰重,故能壞衆;诃足非分,故兩不合。
若爾,與四羯磨人有何異耶? 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诃,故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
問答可解。
有人雲:四羯磨者,衆法皆通,僧殘諸治,局二篇悔。
引古中,初科。
四羯磨人,但不诃法,生善滅惡,一切衆法并謂足數,故雲皆通。
僧殘四人,但不足忏殘羯磨,餘法皆通,故雲局二篇悔。
此師所判,乃據律文,事鈔科為少分不足,猶循古解,不了義也。
若作此解,焉有被诃責者,得更治人?犯二篇者,開餘忏主。
審約情事,律文不了,以義糾定,應分二途。
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
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故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
故此四人,通前數等三十二也。
次科。
初蹑破。
生善可爾,治罰忏罪,并滅惡事,身既有過,如何加彼?審下,義決。
初總标。
糾猶正也。
若下,别列。
同犯同治,如犯殘者不足忏殘,被诃責者不足诃責,餘準說之。
差結生善,可通律意。
若自有犯,即别犯别治,如犯殘不足舍堕,诃責不足擯出等。
犯者不得為人解罪,是律所制;非罪羯磨,亦即生善。
若作下,結示。
用此二途,決文不了,于義盡善,故無所妨。
餘取異部。
十誦,十五人。
一、行覆竟人,二、本日治竟,三、六夜竟。
若此三人,兼前殘四,并是二篇,互不相足。
次釋他部十誦,前三人中,初科。
前據正行,此約日滿,未及作法,恐将預數,故須列之。
若爾,夜竟人與将出罪有何異耶?解雲:律文兩位約遠近耳,本日覆藏、壞非壞分,此亦爾也。
次科,初徴,次釋中。
律文兩位,通指二部。
夜竟未出,故是遠;将出臨事,故為近。
仍舉本日覆藏為例,以同是一事,亦兩分故。
又伽論雲:行别住人作擯成就,除受戒法,餘盡得作。
引約四分,明言不足者,但據僧殘四位;若同上通,非滅罪法,可并作耳。
三中。
初引論文。
彼除受戒,準前義判,反得成足。
引下,次對本律,如上所明。
若下,準前義決,但足生善,自餘治忏,一切不通。
四、睡眠人,五、亂語,六、愦鬧,七、入定。
故彼律雲:若前比丘睡眠、入定等,或衆僧睡眠、入定等,聞白已方睡定者,成;不聞者,不成也。
八、啞,九、聾,十、具二患人。
後七人中,前四昏亂,後三病報,中引彼文,決前睡定,聞白已後,知所為事,有心持禦,故判法成。
凡此十位,以足僧數,一切不成。
因六群證他受戒,羯磨不成,及後佛問,皆言不委。
因立制曰: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思惟,專心敬重,心心同憶念,如是聽作。
其作法者,應分别之,是第一、第二、第三等,不爾與罪。
若如伽論,聾聞聲者,得成作法。
結示中。
初總判。
因下,别示。
初明睡亂,引本制緣。
心莫餘思,不妄緣也。
專心敬重,不輕法也。
心心憶念,不間雜也。
不爾,與罪違,得吉也。
此乃成法之緣,作業之本,凡臨秉禦,慎勿自輕。
若爾,何以前文白已睡定而得成者?答:彼是曲開,非本正制。
若下,次決聾人。
又次,十一、狂人,十二、亂心人,十三、病壞心人,十四、樹上比丘,十五、白衣。
後五人中,初科亂心、壞心,亦是狂類,但相别耳。
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并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
次科對簡中,由與邊等同是無戒,故須簡之。
有人雲:即有具戒緣,須俗服者,故不足數,以無僧威儀也。
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狀。
内具戒見,财法應僧;外虧道相,為緣亦得。
如五大色,不合受持,為緣服用,豈不秉法?可以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