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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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樹非六間也?
初錯算步限中,初科一期之誤,多十步半,故雲錯也。
下據彼疏,會同本部蘭若衣界,決知誤矣。
有人執舊見雲:樹限兩頭,各有勢分,故各分半,還是七間。
又雲:周圓種樹,如月暈也,故有七間。
又改僧祇為八樹字。
斯之我愛,穿鑿太甚。
何處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相顯。
次科,初引彼執。
次列三種:上二轉計,下一欺罔。
月旁氣謂之暈。
斯下,總斥。
初二句責其情執,次二句示今取量。
不必須樹下二句,顯律本緣依樹所以。
假即借也。
中間七樹,二衆兩頭各行僧事。
相對既爾,縱廣四維,例集可知。
律克二身,故以樹限。
若取當分,皆半折之,則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
但以界體叵知,用身分相,廣如鈔顯。
此一既爾,餘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通局,皆半約之。
三中有二:初、定方圓。
若無異界,體則定圓;必有相侵,尖斜不定。
律下,二、辨通局。
六十三步,半是自分,半屬深防。
叵即不可。
指廣如鈔,見集僧篇。
此下,例通。
六相之中,除可分聚,餘皆半折。
如蘭若五裡,人各二裡半等。
自分、深防,合舉是通,兩分為局。
問:今若集僧,依通依局?答:若彼無人,止須依局。
恐來不定,故必從通,名為深防,義在于此。
若爾,縱有人來,在我自分之外,理應無過。
答:人雖在外,界己相侵,故有成别。
尋鈔可知。
問:可分别聚,何不兩分?答:四周有院,攝相義強。
若在相外,則彼此界别;若在相中,即同自分。
餘無院相,約量通收,故皆半減。
彼律又雲:聚落界者,相去雖不遠,行迹到處,亦名為界。
有人引之以為僧界,此用非也,乃盜戒中顯空、有兩位,不幹僧界。
次妄用他,文中,初科。
初引所執,即僧祇文。
雖字寫誤,彼是籬字。
有下,指妄用盜戒。
空有者,空即蘭若,有即聚落。
彼具雲:空地者,垣牆院外,除聚落界,餘者盡名空地。
聚落界者,去籬不遠,多人所行,蹤迹到處,是名聚落。
謂聚外行路,亦屬聚界。
昔人據此,謂七樹之外,更須勢分,故此指破,令後無疑。
今約步限,據不可分者為言。
以村聚散落,無有垣塹,又僧雜鬧,往返難究,指步為限,撿括易成,焉取蹤迹遠通内界?故不可也。
次科即叙人、處兩不可知,約步為量,既無四院,何有行迹而可取耶? 二、可分别者,亦有二緣:僧則在無易委,聚亦周院可悉。
故十誦雲:若無僧坊、聚落中,初結界者,齊聚落界是僧坊界,此内共布薩羯磨,不得别作。
縱彼文中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内;必作法時,身在門外,亦得兩成。
故彼文雲:約以籬塹集。
次可分聚中。
初示相。
人、處兩緣,皆可知故。
故下,引據。
初正引。
無僧坊者,此明人、處,可别知故。
齊聚落者,此明界限,盡四院故。
如佛化初至,未有僧居,則多此相。
若準事鈔,蘭若、僧坊或有四相,亦同此集。
縱下,遮疑。
彼律下文又雲聚落界齊行來處,謂聚外行路也。
疑是昔來,執為勢分,故特決之。
制通攝者,恐有入界,通外遠集耳。
故下,轉證。
既約籬塹,明非遠集。
二、蘭若者,亦有兩相。
蘭若标中亦兩相者,亦上聚落有通、局也。
通謂無難,局即有難。
若無難者,諸部皆雲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
大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小則五百弓,弓長四肘。
四分俱盧舍者,一鼓聲間,驗鼓則鞞鼓不一,故其聲亦有遠近,皆是中國行李驿亭,長短随處,故緻殊耳。
大約雜寶藏五裡為候也。
初無難中。
初引示不定。
僧祇二千弓計有十裡,十誦五百弓約有二裡,四分鼓聲則無數量。
鞞是小鼓,鼓即大鼓。
皆是等者,總示諸部不同所以。
大下,次明今所取。
雜寶藏經雲一拘盧奢,注雲秦言五裡侯,猶準也。
二、有難者,如善見中,蘭若極小,方圓七槃陀量。
槃陀者,乃量之總名。
一槃陀有二十八肘,通計為七,則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六尺為步率之故。
彼文雲:若不同意,自七之外,各行不妨。
故知涉難也。
次有難中。
初引示。
槃陀梵言,此方無譯。
二十八肘有五丈四寸,百九十六肘共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則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不同意者,謂衆不和合,即同本律三小之緣,故雲有難。
唯三小界局在蘭若,依此集僧,相傳但雲惡比丘作難者,謬矣。
三、道行界者,如薩婆多雲:随比丘行,有縱廣拘盧舍界,不得别食、别布薩。
然部别有由,當取十誦,故雲:拘盧舍者,長五百弓,弓長四肘,則七尺二寸,如是率之,則六百步。
道行中。
初引示,即彼論中别衆食文。
道行不住,則開别衆。
今此停止,故有制約,委如鈔記。
然下,定量。
以多論正解十誦,故雲部别有由等。
百弓有七十二丈,共一百二十步,五百弓總六百步,即為二裡,大約二百步為裡也。
四、明水界。
善見雲:水中不得結作法界。
若自然界者,衆中有力人,擲砂水所及處,外有比丘,不妨内法取。
水常流處,深淺俱得,潮木不合(以乍溢故)。
若船上布薩,應下碇,若下橦,不得系岸及水中樹石,以與陸地相連故。
此論不得結作法者,以水虛浮,相體難識故也。
今則約岸分标,義亦可得。
如四分合河而結,除無船橋,即是明證。
故五百問雲:水中住船得結,如下廣說。
水界中,初引示。
砂水者,或擲砂,或灑水,準鈔計有一十三步。
碇合作碇,即碇石也。
橦音幢,合作椿,橛也。
水中樹不與地連,準應得系。
此下義判,先出論意,後舉二文。
準知得結,廣在次篇,故指如下。
文中六相面方限齊之内者,據彼此各收,鹹成别法,審處觀時,不容濫委。
釋結中,顯示分齊,誡令審悉。
第五,應法和合者。
僧人乃集,有不來者,義非僧體,即是别衆。
今約此緣,義分兩相:或一上座告情,以時勸勉;或三業通僧,顯成作業。
故律文雲:何名和合?即反三别。
故知三業委僧,豈是乖異? 第五,标中。
初蹑前生起。
今下,約義示相。
謂衆僧創集,或約首者陳告,或取撿校無乖,唯此一緣,義兼兩相(昔以和合别衆為兩相者,非)。
下引律文,别證後相。
文中應來者來,謂應羯磨者須來總集;餘不應者,謂尼等四人、十三難人、三舉、二滅、重病、癡騃,既是位乖,無由同法,并不合來;唯德行具,堪識是非,可有同法,故須來也。
此名身集。
次牒釋身和中,應羯磨者,即善比丘,簡餘不應具見。
次緣德行具者,體淨也。
識是非者,解明也。
二、應與欲者。
與欲來,即簡非欲緣。
雖與不成,有堪欲緣;若邀身集,教不濟機。
太急過分,送心達衆,即表無别,故與欲來。
是名心集,欲即心也。
心和中,初簡不應非。
三寶等緣,不合與欲故。
有下,次示應與。
身異心同,故成和相。
三、現前得诃人不诃者,即簡不合诃者。
義無證正,具德法應,理非辄舉,故言不诃也。
此名口集,由默然故,事法同持,和通僧體,前業成就。
口和中,不合诃者,即諸不足四羯磨等,證明令正,故雲證正。
反上三和,即是三别,廣如非相。
三、别中,指如非相,即是次科及七非中。
有人不立此和通人僧體,以此三業順成僧義,非無一緻。
今以行事廣務,要以識相為先,合相從體,是非終不可練。
豈唯此和通入僧内,四滿數中,諸不足者,可亦僧收。
今以翻和成别,非相須知。
前但列僧,則約相分數。
故文雲:僧者,四人若過。
今顯義用,故統收三業。
此約事辨和也。
律中和合者:一、說戒,謂約法辯和也;二、和雖殊,非列不顯,故分一位也。
三、破古中二:初、引古通。
入僧體者,謂前舉數,四位僧中即具和義,不複别開也。
今下,二、申今,又三:初、标古非。
過在通濫,體即四位,相即三和。
豈唯等者,謂後簡衆,四滿之人亦上僧收。
若不别立,是非莫辨,可亦僧收而不須立耶?例今和别,義亦同也。
今以下,次、示今意。
釋通前後,體用兩分。
律下,引文證。
律雲:僧者,四人若過;和者,說戒、羯磨。
彼既兩分,比今事和,别分有準。
(昔記妄解,不足可破。
) 第六,簡衆不足僧相,即前僧義第四門也。
第六标中,總義略指,故此應之。
律雖出一不同之人,謂未受者,然非數相,其類極煩。
若不廣明,成非莫顯,徒沾僧内,終乖法式。
是以律中顯于四滿,明是非相。
次顯意中,初文。
初叙略。
以作法問和,止問未具。
然下,示廣。
律明四滿,見瞻波犍度。
所以有者,見前立僧,但約數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數限,故廣顯四種滿、不滿義,滿猶足數。
次科初句,徴律何意而有四滿,見下即釋。
前立僧者,即初标四位也。
滿猶足數,不滿反之。
而此四中,成滿唯二,餘不滿者,用列何為?莫不當時充僧,謂是合法簡人,方知不滿;亦可從初得名,交絡互顯,方離不滿。
三中,初叙疑。
文中四種,初後成滿,中二不滿。
莫下,決通,有二:上約未簡釋,下據句數釋,亦以此義通名四滿。
舉相列名中。
初人得滿不合诃者,由四羯磨但壞行法,入輕治中,不毀本信,尚足僧數,既奪德用,故不應诃。
舉相中,初科對後舉擯,故曰輕治。
奪德用者,即三十五事中不得诃羯磨是也。
二、不得滿數,應合诃者。
即欲受大戒人,體非具修,豈合足數?但今受法,諸行根本,立身之要,脫有非緣,無宜再涉
下據彼疏,會同本部蘭若衣界,決知誤矣。
有人執舊見雲:樹限兩頭,各有勢分,故各分半,還是七間。
又雲:周圓種樹,如月暈也,故有七間。
又改僧祇為八樹字。
斯之我愛,穿鑿太甚。
何處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相顯。
次科,初引彼執。
次列三種:上二轉計,下一欺罔。
月旁氣謂之暈。
斯下,總斥。
初二句責其情執,次二句示今取量。
不必須樹下二句,顯律本緣依樹所以。
假即借也。
中間七樹,二衆兩頭各行僧事。
相對既爾,縱廣四維,例集可知。
律克二身,故以樹限。
若取當分,皆半折之,則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
但以界體叵知,用身分相,廣如鈔顯。
此一既爾,餘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通局,皆半約之。
三中有二:初、定方圓。
若無異界,體則定圓;必有相侵,尖斜不定。
律下,二、辨通局。
六十三步,半是自分,半屬深防。
叵即不可。
指廣如鈔,見集僧篇。
此下,例通。
六相之中,除可分聚,餘皆半折。
如蘭若五裡,人各二裡半等。
自分、深防,合舉是通,兩分為局。
問:今若集僧,依通依局?答:若彼無人,止須依局。
恐來不定,故必從通,名為深防,義在于此。
若爾,縱有人來,在我自分之外,理應無過。
答:人雖在外,界己相侵,故有成别。
尋鈔可知。
問:可分别聚,何不兩分?答:四周有院,攝相義強。
若在相外,則彼此界别;若在相中,即同自分。
餘無院相,約量通收,故皆半減。
彼律又雲:聚落界者,相去雖不遠,行迹到處,亦名為界。
有人引之以為僧界,此用非也,乃盜戒中顯空、有兩位,不幹僧界。
次妄用他,文中,初科。
初引所執,即僧祇文。
雖字寫誤,彼是籬字。
有下,指妄用盜戒。
空有者,空即蘭若,有即聚落。
彼具雲:空地者,垣牆院外,除聚落界,餘者盡名空地。
聚落界者,去籬不遠,多人所行,蹤迹到處,是名聚落。
謂聚外行路,亦屬聚界。
昔人據此,謂七樹之外,更須勢分,故此指破,令後無疑。
今約步限,據不可分者為言。
以村聚散落,無有垣塹,又僧雜鬧,往返難究,指步為限,撿括易成,焉取蹤迹遠通内界?故不可也。
次科即叙人、處兩不可知,約步為量,既無四院,何有行迹而可取耶? 二、可分别者,亦有二緣:僧則在無易委,聚亦周院可悉。
故十誦雲:若無僧坊、聚落中,初結界者,齊聚落界是僧坊界,此内共布薩羯磨,不得别作。
縱彼文中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内;必作法時,身在門外,亦得兩成。
故彼文雲:約以籬塹集。
次可分聚中。
初示相。
人、處兩緣,皆可知故。
故下,引據。
初正引。
無僧坊者,此明人、處,可别知故。
齊聚落者,此明界限,盡四院故。
如佛化初至,未有僧居,則多此相。
若準事鈔,蘭若、僧坊或有四相,亦同此集。
縱下,遮疑。
彼律下文又雲聚落界齊行來處,謂聚外行路也。
疑是昔來,執為勢分,故特決之。
制通攝者,恐有入界,通外遠集耳。
故下,轉證。
既約籬塹,明非遠集。
二、蘭若者,亦有兩相。
蘭若标中亦兩相者,亦上聚落有通、局也。
通謂無難,局即有難。
若無難者,諸部皆雲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
大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小則五百弓,弓長四肘。
四分俱盧舍者,一鼓聲間,驗鼓則鞞鼓不一,故其聲亦有遠近,皆是中國行李驿亭,長短随處,故緻殊耳。
大約雜寶藏五裡為候也。
初無難中。
初引示不定。
僧祇二千弓計有十裡,十誦五百弓約有二裡,四分鼓聲則無數量。
鞞是小鼓,鼓即大鼓。
皆是等者,總示諸部不同所以。
大下,次明今所取。
雜寶藏經雲一拘盧奢,注雲秦言五裡侯,猶準也。
二、有難者,如善見中,蘭若極小,方圓七槃陀量。
槃陀者,乃量之總名。
一槃陀有二十八肘,通計為七,則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六尺為步率之故。
彼文雲:若不同意,自七之外,各行不妨。
故知涉難也。
次有難中。
初引示。
槃陀梵言,此方無譯。
二十八肘有五丈四寸,百九十六肘共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則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不同意者,謂衆不和合,即同本律三小之緣,故雲有難。
唯三小界局在蘭若,依此集僧,相傳但雲惡比丘作難者,謬矣。
三、道行界者,如薩婆多雲:随比丘行,有縱廣拘盧舍界,不得别食、别布薩。
然部别有由,當取十誦,故雲:拘盧舍者,長五百弓,弓長四肘,則七尺二寸,如是率之,則六百步。
道行中。
初引示,即彼論中别衆食文。
道行不住,則開别衆。
今此停止,故有制約,委如鈔記。
然下,定量。
以多論正解十誦,故雲部别有由等。
百弓有七十二丈,共一百二十步,五百弓總六百步,即為二裡,大約二百步為裡也。
四、明水界。
善見雲:水中不得結作法界。
若自然界者,衆中有力人,擲砂水所及處,外有比丘,不妨内法取。
水常流處,深淺俱得,潮木不合(以乍溢故)。
若船上布薩,應下碇,若下橦,不得系岸及水中樹石,以與陸地相連故。
此論不得結作法者,以水虛浮,相體難識故也。
今則約岸分标,義亦可得。
如四分合河而結,除無船橋,即是明證。
故五百問雲:水中住船得結,如下廣說。
水界中,初引示。
砂水者,或擲砂,或灑水,準鈔計有一十三步。
碇合作碇,即碇石也。
橦音幢,合作椿,橛也。
水中樹不與地連,準應得系。
此下義判,先出論意,後舉二文。
準知得結,廣在次篇,故指如下。
文中六相面方限齊之内者,據彼此各收,鹹成别法,審處觀時,不容濫委。
釋結中,顯示分齊,誡令審悉。
第五,應法和合者。
僧人乃集,有不來者,義非僧體,即是别衆。
今約此緣,義分兩相:或一上座告情,以時勸勉;或三業通僧,顯成作業。
故律文雲:何名和合?即反三别。
故知三業委僧,豈是乖異? 第五,标中。
初蹑前生起。
今下,約義示相。
謂衆僧創集,或約首者陳告,或取撿校無乖,唯此一緣,義兼兩相(昔以和合别衆為兩相者,非)。
下引律文,别證後相。
文中應來者來,謂應羯磨者須來總集;餘不應者,謂尼等四人、十三難人、三舉、二滅、重病、癡騃,既是位乖,無由同法,并不合來;唯德行具,堪識是非,可有同法,故須來也。
此名身集。
次牒釋身和中,應羯磨者,即善比丘,簡餘不應具見。
次緣德行具者,體淨也。
識是非者,解明也。
二、應與欲者。
與欲來,即簡非欲緣。
雖與不成,有堪欲緣;若邀身集,教不濟機。
太急過分,送心達衆,即表無别,故與欲來。
是名心集,欲即心也。
心和中,初簡不應非。
三寶等緣,不合與欲故。
有下,次示應與。
身異心同,故成和相。
三、現前得诃人不诃者,即簡不合诃者。
義無證正,具德法應,理非辄舉,故言不诃也。
此名口集,由默然故,事法同持,和通僧體,前業成就。
口和中,不合诃者,即諸不足四羯磨等,證明令正,故雲證正。
反上三和,即是三别,廣如非相。
三、别中,指如非相,即是次科及七非中。
有人不立此和通人僧體,以此三業順成僧義,非無一緻。
今以行事廣務,要以識相為先,合相從體,是非終不可練。
豈唯此和通入僧内,四滿數中,諸不足者,可亦僧收。
今以翻和成别,非相須知。
前但列僧,則約相分數。
故文雲:僧者,四人若過。
今顯義用,故統收三業。
此約事辨和也。
律中和合者:一、說戒,謂約法辯和也;二、和雖殊,非列不顯,故分一位也。
三、破古中二:初、引古通。
入僧體者,謂前舉數,四位僧中即具和義,不複别開也。
今下,二、申今,又三:初、标古非。
過在通濫,體即四位,相即三和。
豈唯等者,謂後簡衆,四滿之人亦上僧收。
若不别立,是非莫辨,可亦僧收而不須立耶?例今和别,義亦同也。
今以下,次、示今意。
釋通前後,體用兩分。
律下,引文證。
律雲:僧者,四人若過;和者,說戒、羯磨。
彼既兩分,比今事和,别分有準。
(昔記妄解,不足可破。
) 第六,簡衆不足僧相,即前僧義第四門也。
第六标中,總義略指,故此應之。
律雖出一不同之人,謂未受者,然非數相,其類極煩。
若不廣明,成非莫顯,徒沾僧内,終乖法式。
是以律中顯于四滿,明是非相。
次顯意中,初文。
初叙略。
以作法問和,止問未具。
然下,示廣。
律明四滿,見瞻波犍度。
所以有者,見前立僧,但約數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數限,故廣顯四種滿、不滿義,滿猶足數。
次科初句,徴律何意而有四滿,見下即釋。
前立僧者,即初标四位也。
滿猶足數,不滿反之。
而此四中,成滿唯二,餘不滿者,用列何為?莫不當時充僧,謂是合法簡人,方知不滿;亦可從初得名,交絡互顯,方離不滿。
三中,初叙疑。
文中四種,初後成滿,中二不滿。
莫下,決通,有二:上約未簡釋,下據句數釋,亦以此義通名四滿。
舉相列名中。
初人得滿不合诃者,由四羯磨但壞行法,入輕治中,不毀本信,尚足僧數,既奪德用,故不應诃。
舉相中,初科對後舉擯,故曰輕治。
奪德用者,即三十五事中不得诃羯磨是也。
二、不得滿數,應合诃者。
即欲受大戒人,體非具修,豈合足數?但今受法,諸行根本,立身之要,脫有非緣,無宜再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