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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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正悔;是下,引證僧法,顯是為衣;下指如後,即單白中。
對處通諸界,皆無别衆過。
對處皆通,須簡欲法,自然中塞。
五衆法對首中,約文五法,舍、忏、說、恣等也。
對事有二:舍堕,二合,說、恣、非情也。
衆法對首事中,犯舍兼物,故是二合。
對人,始從一人,或至三、四。
說戒一法,至四成僧。
單白廣說,如文所列。
不同自恣,猶名三語,以無五德,不可差故。
舍堕至四,法通僧别。
舍财還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須問邊三。
單白自和,如前久廢。
三人已下,通行五緣,約相加減,随機不定。
人中,初示人位。
說下,次簡通局。
初明四人。
唯自恣法,别人所行。
舍堕一種,猶兼僧别說戒等三。
若至四人,還本僧位。
然舍堕中,舍财還财,忏主預數,正悔受忏,身外非僧,不行白法,故但問邊。
如前廢者,上引僧祇斥古是也。
三下,次明二、三人。
對上四人,唯局二法,故雲通行五緣。
緣即法也。
然舍堕則問邊有無說、恣等,詞句加改,故雲約相等也。
問:四人受舍,自他合五,一是所為,餘者能持,單白自量,不入僧攝,前境滿四,豈非僧耶?答:舍罪之者,所為未除,縱及還衣,終非僧攝。
問答中,恐将所為足前僧數,故問決之,答文可見。
對界通七,不開小受,以一席作法,曾無再用;說、恣兩界,因舉便舍;臨機具者,則是四、五二僧之法。
對界中八種,除一小界,故通七耳。
因舉便舍,即忏舍堕;說戒小界,行四僧法;自恣小界,行五僧法。
若據一是所為,止是三、四人法,今此且通能、所為言。
六、小衆對首,義約忏蘭,輕者對首一人,重者界中大衆,中品待緣,須小衆也。
六、小衆中,局悔中蘭,律合但對,故雲義約;通列三忏,文出十誦。
事是情過,人局二、三,以須問故,減則不成,不名小衆;界亦可通,如上五也。
列示中,事、人可知,界指上五,同前通七。
七、衆法單白中,文列三十九法。
事通三境,如餘語觸惱,形法二同,為情事也;說恣諸增,結集諸白,非情事也;滅诤和白,德衣對受,為二合也。
略題如此,不可委示。
單白事中,說戒、自恣,各有二增,故雲諸增。
對人,四人、五人為本。
以三人已下,無德可彰,但受對首之号,如說、恣兩分可知。
十人、二十人,則非分也。
人中,四人通一切,五人簡四法,說、恣兩分即是衆别,十及二十各據白四,故單白非分。
對界唯作法,四種自然,俱非分也。
就七法界,互有通塞,至時廣引。
且如三品小界差問,三白唯在受中,既止一時,不通餘者,餘二小界義亦同之,非無舉罪即有白忏。
大界通行,戒場則局。
行缽、德衣、形法等白,不可為有,必具難緣,說、恣二白亦通場上。
對界中。
初通示二界。
就下,别簡作法。
囑令廣引,須考諸白。
此中略簡大途,可見。
初簡二小。
受局三白,說、恣二小,各唯一白。
舍堕、重蘭,随舉可忏,故通忏白。
次簡大界,一切通行。
三、簡戒場。
行缽等白,事須大界,場上不行。
自餘通作,如後結界中。
八、明白;二、約文,列五十七法。
對事通三:差使為情,諸結非情,離衣房守,則二合也。
白二事中,諸結即結界,房即造房、治房,守即守藏德衣,餘更自尋。
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十及二十也。
人中,一切白二,皆四人秉,不通三位,對前可知。
問:上言自恣須五人僧,今何違者?答:自不明耳。
四僧差人,前境不足,人乃是緣,未成正法,後秉白和,對僧而作,方五人也。
餘差白二,并以例知。
頃世濫行,多以所為通入四攝,故重顯之,猶恐臨時相從迷也。
前言不通五者,非謂百千不舉白二,但制五人,單為别事;白二所寄,但在四人,餘非制立。
問答中,初問易解,恐迷故問。
答中為四:初答通,前境不足是所為故;餘下,指例;頃下,斥濫;前下,遮疑。
若爾,還衣、付衣并言展轉,豈非須五?答:猶是四人,以所牒者不預僧例,上已明訖,何事猶疑? 次難中,舍長本制隔日還财,有緣即座開付知友,展轉還之;又分亡物,先付五德,令分與僧。
據此二法,受付之人皆非所為,應是五人。
答文可會。
指上明者,見衆法對首中。
對界而言,亦通諸界。
七個白二,通自然界,以初結故,不許重加,則作法界塞也。
餘并法界。
三、小界中,當界自局,非無差人受恣之事。
餘是閑務,不必小界,故彼文雲作已即解。
戒場通局,又可情求,如攝衣、受日、下缽、房舍白二,不通餘者,類有可知。
界中,初總示,七下,别釋。
初明自然。
三小三大,戒場為七,說戒堂法亦在自然。
餘下,次明作法。
說、恣小界既通忏白,理有還衣。
戒場局中,且略舉之。
淨地、德衣,餘諸解法并不通作,細尋文注,通塞顯然。
大界不行三小諸解,餘則并通。
九白四羯磨文,列三十八法。
對事唯情,諸受谏證舉治等法,依人加被,莫非生善滅惡為宗,餘二無義可明也。
白四事中,諸受是生善,谏、治等并滅惡,唯局情事,不通餘二。
就人以言,三人非分,唯四人僧;五人不通,唯一單白;十人、二十,皆一白四。
故知餘法,初僧收之。
人中五人唯一白者,此望不通白二、白四,且就一位為言耳。
對界為言,不通自然。
作法界中,就三小明,唯一受戒,是白四也。
說、恣小界,則又不通,不無因舉,便即治出,事由後生,不在現作。
界中作法,大界、戒場一切通行,所以文中但簡三小:治謂治罰,出即出罪,正為說、恣因舉而生,故非現作;現猶正也,不同受戒是正作故。
上以羯磨條餘三緣,粗相已顯;今就四緣當局,各明通局所以。
第二,各明中,初科。
前文随法曆緣通塞,未見四緣各具之義,故雲粗相。
就初法中,心念羯磨有十四法,但心念有三,自局而作,設入對首,并不成就,餘例可知。
七法通于對首,四法通于僧别,名義在文消也。
次科法中,初明心念。
文列法數,并見文注。
當局心念,對首不成,況入小衆及以四僧,并是非法,故雲餘例可知。
亦可探點,但對越數同非。
就對首羯磨三十三法,七種通心念,五種通僧别,餘則必對人,忏蘭局小衆,略分如此。
至如通僧别者,非謂上通僧也,以本是僧法,開通于别人也。
言通心念者,本是對首法,以界無證對,故開及心念也。
對首中,初分通局:七、通心念,自屬初位;五、通僧别衆法,對首也;餘必對人,即諸但對也。
至下,次釋兩通。
言通僧者,中法行大事也;通心念者,中事開下法也。
前雲中猶通者,即其義焉。
就衆法羯磨,一百三十四法中,一法被一事,各互不相通,如差人問難,不與白召同。
多法成一事,則有相通義,如受戒一也,三白一白四,方得成無作也。
統就衆緣,結界、畜衆必須相有。
白二中,七結界法不得重加,唯局自然,不通作法。
餘白二及單白、白四,反上可知。
衆法中,初示總數;一下,顯通塞。
初通論三法。
今明事者,須分二途:一、就通簡别,如一受戒,四法各被;二、攝别歸總,如受四緣,通成一受。
今文約此以分通塞,據本各被,約義明通。
統就衆緣者,如欲行受地或自然,須先結界;和尚度人,須乞畜衆,皆可攬歸受戒,以彰多法成一之義。
自恣、舍堕、罰缽、亡衣,并有斯義,臨文自舉。
白二下,别簡白二。
七、結不重是塞,餘并法、地為通,故雲反上。
就事分三,然随法已顯,故不重舉。
次明事中,即情、非情,二、合三也;指如随法,即上條緣中。
就人而論,一人心念,自秉口言,是當分也。
設通上二,是傍非正,必界有人,豈得獨作衆多對首?為前證境,必是通情,告事相領,方能成遂。
雖通衆法,亦是開位,四人成僧,勝用非一。
約事乃三,宗歸初位,過則彌勝,若減非法。
三、明人中,初明一人雖通三法,旁正須分;衆下,次明衆多同上兩别;四下,三、明大衆一體三用,用還依體,故歸初位。
就界而論,自然是弱,不通僧務。
若不開結,僧法無因,唯聽白二作法,七界互不相通,文不許重及相接也。
然三大三小,名多義一,戒場自分,故須圍繞,雖相乃重,兩間空也。
四、就界中,初明自然。
既開結界,則通作法。
作下,次明法界。
初總示;然下,别簡。
初簡大小開合,次簡場界兩殊。
界中别立,故雲自分。
兩間空者,自然隔也。
上約料簡羯磨成緣,略分别竟。
後結文中,對下緣成,随文廣釋,故雲約也。
已上諸門,廣辨緣相,始終文義,不越四科。
斯乃立法楷模,作業宗要,寄言學者,宜切講磨。
達之則舉事功成,昧之乃徒相勞擾,三寶由之而損益,一身自此以升沉。
凡在秉宣,宜乎兢慎。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對處通諸界,皆無别衆過。
對處皆通,須簡欲法,自然中塞。
五衆法對首中,約文五法,舍、忏、說、恣等也。
對事有二:舍堕,二合,說、恣、非情也。
衆法對首事中,犯舍兼物,故是二合。
對人,始從一人,或至三、四。
說戒一法,至四成僧。
單白廣說,如文所列。
不同自恣,猶名三語,以無五德,不可差故。
舍堕至四,法通僧别。
舍财還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須問邊三。
單白自和,如前久廢。
三人已下,通行五緣,約相加減,随機不定。
人中,初示人位。
說下,次簡通局。
初明四人。
唯自恣法,别人所行。
舍堕一種,猶兼僧别說戒等三。
若至四人,還本僧位。
然舍堕中,舍财還财,忏主預數,正悔受忏,身外非僧,不行白法,故但問邊。
如前廢者,上引僧祇斥古是也。
三下,次明二、三人。
對上四人,唯局二法,故雲通行五緣。
緣即法也。
然舍堕則問邊有無說、恣等,詞句加改,故雲約相等也。
問:四人受舍,自他合五,一是所為,餘者能持,單白自量,不入僧攝,前境滿四,豈非僧耶?答:舍罪之者,所為未除,縱及還衣,終非僧攝。
問答中,恐将所為足前僧數,故問決之,答文可見。
對界通七,不開小受,以一席作法,曾無再用;說、恣兩界,因舉便舍;臨機具者,則是四、五二僧之法。
對界中八種,除一小界,故通七耳。
因舉便舍,即忏舍堕;說戒小界,行四僧法;自恣小界,行五僧法。
若據一是所為,止是三、四人法,今此且通能、所為言。
六、小衆對首,義約忏蘭,輕者對首一人,重者界中大衆,中品待緣,須小衆也。
六、小衆中,局悔中蘭,律合但對,故雲義約;通列三忏,文出十誦。
事是情過,人局二、三,以須問故,減則不成,不名小衆;界亦可通,如上五也。
列示中,事、人可知,界指上五,同前通七。
七、衆法單白中,文列三十九法。
事通三境,如餘語觸惱,形法二同,為情事也;說恣諸增,結集諸白,非情事也;滅诤和白,德衣對受,為二合也。
略題如此,不可委示。
單白事中,說戒、自恣,各有二增,故雲諸增。
對人,四人、五人為本。
以三人已下,無德可彰,但受對首之号,如說、恣兩分可知。
十人、二十人,則非分也。
人中,四人通一切,五人簡四法,說、恣兩分即是衆别,十及二十各據白四,故單白非分。
對界唯作法,四種自然,俱非分也。
就七法界,互有通塞,至時廣引。
且如三品小界差問,三白唯在受中,既止一時,不通餘者,餘二小界義亦同之,非無舉罪即有白忏。
大界通行,戒場則局。
行缽、德衣、形法等白,不可為有,必具難緣,說、恣二白亦通場上。
對界中。
初通示二界。
就下,别簡作法。
囑令廣引,須考諸白。
此中略簡大途,可見。
初簡二小。
受局三白,說、恣二小,各唯一白。
舍堕、重蘭,随舉可忏,故通忏白。
次簡大界,一切通行。
三、簡戒場。
行缽等白,事須大界,場上不行。
自餘通作,如後結界中。
八、明白;二、約文,列五十七法。
對事通三:差使為情,諸結非情,離衣房守,則二合也。
白二事中,諸結即結界,房即造房、治房,守即守藏德衣,餘更自尋。
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十及二十也。
人中,一切白二,皆四人秉,不通三位,對前可知。
問:上言自恣須五人僧,今何違者?答:自不明耳。
四僧差人,前境不足,人乃是緣,未成正法,後秉白和,對僧而作,方五人也。
餘差白二,并以例知。
頃世濫行,多以所為通入四攝,故重顯之,猶恐臨時相從迷也。
前言不通五者,非謂百千不舉白二,但制五人,單為别事;白二所寄,但在四人,餘非制立。
問答中,初問易解,恐迷故問。
答中為四:初答通,前境不足是所為故;餘下,指例;頃下,斥濫;前下,遮疑。
若爾,還衣、付衣并言展轉,豈非須五?答:猶是四人,以所牒者不預僧例,上已明訖,何事猶疑? 次難中,舍長本制隔日還财,有緣即座開付知友,展轉還之;又分亡物,先付五德,令分與僧。
據此二法,受付之人皆非所為,應是五人。
答文可會。
指上明者,見衆法對首中。
對界而言,亦通諸界。
七個白二,通自然界,以初結故,不許重加,則作法界塞也。
餘并法界。
三、小界中,當界自局,非無差人受恣之事。
餘是閑務,不必小界,故彼文雲作已即解。
戒場通局,又可情求,如攝衣、受日、下缽、房舍白二,不通餘者,類有可知。
界中,初總示,七下,别釋。
初明自然。
三小三大,戒場為七,說戒堂法亦在自然。
餘下,次明作法。
說、恣小界既通忏白,理有還衣。
戒場局中,且略舉之。
淨地、德衣,餘諸解法并不通作,細尋文注,通塞顯然。
大界不行三小諸解,餘則并通。
九白四羯磨文,列三十八法。
對事唯情,諸受谏證舉治等法,依人加被,莫非生善滅惡為宗,餘二無義可明也。
白四事中,諸受是生善,谏、治等并滅惡,唯局情事,不通餘二。
就人以言,三人非分,唯四人僧;五人不通,唯一單白;十人、二十,皆一白四。
故知餘法,初僧收之。
人中五人唯一白者,此望不通白二、白四,且就一位為言耳。
對界為言,不通自然。
作法界中,就三小明,唯一受戒,是白四也。
說、恣小界,則又不通,不無因舉,便即治出,事由後生,不在現作。
界中作法,大界、戒場一切通行,所以文中但簡三小:治謂治罰,出即出罪,正為說、恣因舉而生,故非現作;現猶正也,不同受戒是正作故。
上以羯磨條餘三緣,粗相已顯;今就四緣當局,各明通局所以。
第二,各明中,初科。
前文随法曆緣通塞,未見四緣各具之義,故雲粗相。
就初法中,心念羯磨有十四法,但心念有三,自局而作,設入對首,并不成就,餘例可知。
七法通于對首,四法通于僧别,名義在文消也。
次科法中,初明心念。
文列法數,并見文注。
當局心念,對首不成,況入小衆及以四僧,并是非法,故雲餘例可知。
亦可探點,但對越數同非。
就對首羯磨三十三法,七種通心念,五種通僧别,餘則必對人,忏蘭局小衆,略分如此。
至如通僧别者,非謂上通僧也,以本是僧法,開通于别人也。
言通心念者,本是對首法,以界無證對,故開及心念也。
對首中,初分通局:七、通心念,自屬初位;五、通僧别衆法,對首也;餘必對人,即諸但對也。
至下,次釋兩通。
言通僧者,中法行大事也;通心念者,中事開下法也。
前雲中猶通者,即其義焉。
就衆法羯磨,一百三十四法中,一法被一事,各互不相通,如差人問難,不與白召同。
多法成一事,則有相通義,如受戒一也,三白一白四,方得成無作也。
統就衆緣,結界、畜衆必須相有。
白二中,七結界法不得重加,唯局自然,不通作法。
餘白二及單白、白四,反上可知。
衆法中,初示總數;一下,顯通塞。
初通論三法。
今明事者,須分二途:一、就通簡别,如一受戒,四法各被;二、攝别歸總,如受四緣,通成一受。
今文約此以分通塞,據本各被,約義明通。
統就衆緣者,如欲行受地或自然,須先結界;和尚度人,須乞畜衆,皆可攬歸受戒,以彰多法成一之義。
自恣、舍堕、罰缽、亡衣,并有斯義,臨文自舉。
白二下,别簡白二。
七、結不重是塞,餘并法、地為通,故雲反上。
就事分三,然随法已顯,故不重舉。
次明事中,即情、非情,二、合三也;指如随法,即上條緣中。
就人而論,一人心念,自秉口言,是當分也。
設通上二,是傍非正,必界有人,豈得獨作衆多對首?為前證境,必是通情,告事相領,方能成遂。
雖通衆法,亦是開位,四人成僧,勝用非一。
約事乃三,宗歸初位,過則彌勝,若減非法。
三、明人中,初明一人雖通三法,旁正須分;衆下,次明衆多同上兩别;四下,三、明大衆一體三用,用還依體,故歸初位。
就界而論,自然是弱,不通僧務。
若不開結,僧法無因,唯聽白二作法,七界互不相通,文不許重及相接也。
然三大三小,名多義一,戒場自分,故須圍繞,雖相乃重,兩間空也。
四、就界中,初明自然。
既開結界,則通作法。
作下,次明法界。
初總示;然下,别簡。
初簡大小開合,次簡場界兩殊。
界中别立,故雲自分。
兩間空者,自然隔也。
上約料簡羯磨成緣,略分别竟。
後結文中,對下緣成,随文廣釋,故雲約也。
已上諸門,廣辨緣相,始終文義,不越四科。
斯乃立法楷模,作業宗要,寄言學者,宜切講磨。
達之則舉事功成,昧之乃徒相勞擾,三寶由之而損益,一身自此以升沉。
凡在秉宣,宜乎兢慎。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