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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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
白則不爾,法自是體,何須重加? 四、答中。
初明三人具體。
且舉五人,故言加一,十人加六,二十人加十六。
後之三位,體蘊其中。
法下,次明三法即體。
言當白者,通目三法。
上約義釋,下舉事顯。
且舉邊受,餘法準知。
問:就後四僧,減則不成,過便得;就羯磨、教法,過、減俱非者何? 明過減中,初問。
律列四僧,後雲況複過是,白及羯磨并雲增減非法,欲申教旨,問以通之。
答:僧取詳集,無乖表和;若制數定,乖别過起,不名僧義。
是以過成減别,非用法取濟時,通名和白。
既非情惱,不慮乖别,但順軌模,便成正法,故雲如白法作白等。
答中,初解。
人别生惱,過則通收,法無此義,理須楷定。
下指文雲,即見本注。
又解:被事聖教,鹹準佛言,若有過減,便由凡語,淳薄斯異,缺不成務也。
然則制僧數定,既是聖教,越度在凡,應非辨法。
然情在通和,非集不顯,随集無乖,方成法事。
故文雲況複過數等,又雲更無方便得别衆也。
次解。
初明法須準教。
然下,次明人取通和。
據數似違文,約事正合教。
下引兩文,頗彰聖制。
私釋:法取楷定,不容改作;人須和合,義必通收。
律文對事,局分四位,并據極限;至于臨事,唯多彌勝。
若準十誦僧祇,人法相類,重加成就,減少不得,文廣如彼。
他部中,彼宗合作單白,加為白二;合作白二,而加白四;加則愈勝,減則非法,鈔雲禦法例通于無準是也。
四、廣顯是非,如後文中不足數說。
四、廣顯是非。
是謂應數,非則不足。
此門辨人,故須略舉。
下文既廣,不複兩繁。
上來雖四,總明僧義,次解第四法依處起。
第四、設法所中,初科可解。
三種教法,托二界起,謂作法、自然也。
次通标中,三種法者,總、僧、别也。
作法界三:初是大界,中曰戒場,末曰小界。
法雖通三,元為衆法,對首心念,緣随開作。
别釋中,法界通三法,衆法是本制。
自然界、四聚、蘭水道,開結界法,不及說欲也。
自餘對首、心念二法,是所行處;說、恣、受随五人已去,非所用也。
故僧祇雲: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自然正明中,初示通塞。
四種自然,一切衆法并塞,唯開結界;一切别法皆通,不許傳欲。
問:前言受欲入對首法,今何不通自然界作?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模。
結界白二,局在自然;說欲對首,專唯作法。
以初從兩對,且就因名,終成僧事,自然不合。
問答中,初問。
指前言者,即前攝法。
但對首中舉白告、受淨等,欲法在中。
答中,初通明法義。
結下,别示兩局。
由本自然,故須結界;為成僧法,故開說欲。
初從兩對,謂付欲時;終成僧法,即對衆說。
若爾,對首舍堕,界中有人,何意不合?答:非界不合,本是衆法,下通别人,故名衆法對首。
必界有人,随人改法,故若有人,成别衆也。
次問:對首舍堕,非為成僧,自然界中亦有不得者?答中,此緣别衆,非界不通。
餘衆法對念,類此可知。
自餘相體,廣如下述。
指廣中,即下具緣,第四中,委明諸界體相。
上以法、事、人、界為緣成之機,今又對上四緣相攝通塞。
第二,相攝,即卷初分章雲然後對法相攝分齊是也。
初科。
緣成機者,機即是要。
對四緣辨通塞者,有二:先以八法為頭;一一法下,曆人、事、界以辨通塞;後就四緣各辨通塞。
就義又二:初條貫其相,後引法通塞。
次解釋中,條貫四相,未論相攝。
言條法中,略分為三,謂心念、對首、羯磨,廣為九位。
心念分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衆法心念。
對首分三:一、但對首法,二、衆法對首,三、小衆對首。
或合為一,如上列也。
羯磨分三:一、單白,二、白二,三、白四。
廣略如此。
初條法中,對首義開,小衆文在,但對故開合,不定三位、九品,故雲廣略。
言條事者,則有三種: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也。
如前所引。
條事易知 言條僧者,略說為三:獨住約界,為一人也;二、三同住,為衆多也;數及滿四,乃名僧也。
莫不弘秉,通号僧焉。
就相廣分,随數為七:一者,一人,即所對境,或當身成用;二者,二人;三者,三人;四者,四人;五者,五人僧;六者,十人僧;七者,二十人僧。
二十實非,四人實是,随用成務,僧體在中,通名為僧。
二、三亦爾。
随機即辨,對法亦異,故因廣之,人分七等。
條僧中,初文略說。
莫下,結名。
就下,廣分。
一、人中,所對境者,約但對為言,當身成用,即本心念。
二人、三人,并通兩釋:二十實非,通上五十,随事加故;四人實是,是本體故。
二、三亦爾者,亦上二義:一、是随用,二、通号僧。
言條界者,略分為二。
自然雖四,莫非無法,條理則通,故合為一。
作法雖多,略分為三,謂大界、戒場、小界也。
随文列相,則有七界:大界分三,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小界分三,謂受戒、說戒、自恣也。
廣列兩三,兼于戒場,故有七矣。
條界中,略則為二:自然、作法。
初自然中,條理通者,體無異故。
次作法中,略則為三,廣開為七,大小各三,戒場獨一。
兼前自然,則有八種;若合大小,實唯有四;若開自然,則有十一。
次明塞通相攝。
此門之興,元以教法所被,必以成濟為先。
成濟在緣,緣阙不辨時務。
敢用九品羯磨,更互括撿。
相有顯成,相無顯壞。
互缺緣乖,則通成壞。
故須昭練兢勵,方可行事也。
次通塞中,初科。
初句牒章。
此下,叙意。
初叙羯磨教本,成否在緣。
敢下,次标此門,布緻所以。
舉法括緣,曆緣撿法,故雲更互。
相有無者,相字平呼,猶言俱也。
互缺通成壞者,有者自成,無者自壞,或可望法亦有成者。
如下具緣中,昭練誡昧教,兢勵誡輕率。
下列九法,并略提一二,示其大綱。
諸餘例作,講讀至此,宜用集法文注對之,則昭然可見。
先以但心念法略列,乃三摘取六念一法條之,餘者例顯。
但心念标中,四儀語默,念法非一,故雲略列。
如将心念法,對事以論,通于三也:日月、衣缽,非情也;夏數、受緣,二合也;念身、康羸,唯情也。
初對事中,一、四兩念為非情,二、三兩念為二合;第六為情,不列别衆,應收二合。
受緣中,此就一法以論三事。
觀下諸文,或一事但一,或三或二,不必一定,随文自見。
對人以論,唯是獨秉,可名心念;有緣舍請,乃是對首。
次人中,四分舍請是對首,僧祇無人開作念,有謂但念,故特點之,應是外部,故對念不列。
對界以論,通諸界作,開無别衆。
對界可知。
二、對首心念有七,且取安居一法諸例條之。
對事通三:托處離二難,為情也;處所,非情也;或身托前界淨藥及患等,為二合也;衣缽持說,為非情也。
對念事中,安居具三,衣、缽但一,二難即命、梵,身患是情,淨藥非情,故為二合。
對人則唯獨秉,若界有人而作心念,即是别衆召來加法,是名本制。
對人中,界内有人,非所開故。
對界通自然及三大界,戒場不許住三小,非久固則不通安居,餘法應開也。
對界中,戒場小界,唯除安居、受日二法。
三、衆法心念,約文有四,且就說戒。
約事非情,心淨應法,則為二合也。
若就分衣,唯是非情,自量得不,又二合也。
今約所辨,或法或衣,唯是非情,心淨應緣,此據通也。
若論自恣,例同于此。
準此為言,唯局一也。
衆法心念事中,初、引古解并通;二、合今下,示今判。
獨在非情,心淨應緣,豈唯此法?故雲通也。
對人獨秉,通界可行;有則别衆,随集改法。
對人同上 約界則自然大界,三小不通,戒場時有,未必恒用。
約界中,三小即解,故塞戒場,稀故微通。
四、但對首中,約文二十八法,如衣、藥、受、淨等。
對事通三:衣缽、持說,為非情也;忏下四篇,自露六聚,為情也;藥法、白事,即二合也。
但對事中總配諸法,故雲通三,不妨一法各對一耳。
藥法兼人患,白告通前事,故是二合。
對人唯獨一境,不得向二,通諸對首,例亦爾也。
若兼二、三,則名小衆,須問邊和;又濫餘衆法,故不開也。
縱忏三十,亦止一人,單白告和為對,前忏為證,以罪通三悔故也。
對人中,初示本位。
若下,簡小衆。
濫餘衆法者,謂同衆法對首。
縱下,示舍堕。
前忏即忏主,罪通三悔,前文已明。
若爾,何以文中加忏白者?答:因舍在僧,便明堕悔,事非獨檀,義須問和。
罪非僧除,還同九十,是以文雲此舍堕衣,不得别衆,不言罪也。
餘如後白。
釋疑問中,上科略示,未顯白意,故複徴之。
答中,初示忏白;罪下,
白則不爾,法自是體,何須重加? 四、答中。
初明三人具體。
且舉五人,故言加一,十人加六,二十人加十六。
後之三位,體蘊其中。
法下,次明三法即體。
言當白者,通目三法。
上約義釋,下舉事顯。
且舉邊受,餘法準知。
問:就後四僧,減則不成,過便得;就羯磨、教法,過、減俱非者何? 明過減中,初問。
律列四僧,後雲況複過是,白及羯磨并雲增減非法,欲申教旨,問以通之。
答:僧取詳集,無乖表和;若制數定,乖别過起,不名僧義。
是以過成減别,非用法取濟時,通名和白。
既非情惱,不慮乖别,但順軌模,便成正法,故雲如白法作白等。
答中,初解。
人别生惱,過則通收,法無此義,理須楷定。
下指文雲,即見本注。
又解:被事聖教,鹹準佛言,若有過減,便由凡語,淳薄斯異,缺不成務也。
然則制僧數定,既是聖教,越度在凡,應非辨法。
然情在通和,非集不顯,随集無乖,方成法事。
故文雲況複過數等,又雲更無方便得别衆也。
次解。
初明法須準教。
然下,次明人取通和。
據數似違文,約事正合教。
下引兩文,頗彰聖制。
私釋:法取楷定,不容改作;人須和合,義必通收。
律文對事,局分四位,并據極限;至于臨事,唯多彌勝。
若準十誦僧祇,人法相類,重加成就,減少不得,文廣如彼。
他部中,彼宗合作單白,加為白二;合作白二,而加白四;加則愈勝,減則非法,鈔雲禦法例通于無準是也。
四、廣顯是非,如後文中不足數說。
四、廣顯是非。
是謂應數,非則不足。
此門辨人,故須略舉。
下文既廣,不複兩繁。
上來雖四,總明僧義,次解第四法依處起。
第四、設法所中,初科可解。
三種教法,托二界起,謂作法、自然也。
次通标中,三種法者,總、僧、别也。
作法界三:初是大界,中曰戒場,末曰小界。
法雖通三,元為衆法,對首心念,緣随開作。
别釋中,法界通三法,衆法是本制。
自然界、四聚、蘭水道,開結界法,不及說欲也。
自餘對首、心念二法,是所行處;說、恣、受随五人已去,非所用也。
故僧祇雲: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自然正明中,初示通塞。
四種自然,一切衆法并塞,唯開結界;一切别法皆通,不許傳欲。
問:前言受欲入對首法,今何不通自然界作?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模。
結界白二,局在自然;說欲對首,專唯作法。
以初從兩對,且就因名,終成僧事,自然不合。
問答中,初問。
指前言者,即前攝法。
但對首中舉白告、受淨等,欲法在中。
答中,初通明法義。
結下,别示兩局。
由本自然,故須結界;為成僧法,故開說欲。
初從兩對,謂付欲時;終成僧法,即對衆說。
若爾,對首舍堕,界中有人,何意不合?答:非界不合,本是衆法,下通别人,故名衆法對首。
必界有人,随人改法,故若有人,成别衆也。
次問:對首舍堕,非為成僧,自然界中亦有不得者?答中,此緣别衆,非界不通。
餘衆法對念,類此可知。
自餘相體,廣如下述。
指廣中,即下具緣,第四中,委明諸界體相。
上以法、事、人、界為緣成之機,今又對上四緣相攝通塞。
第二,相攝,即卷初分章雲然後對法相攝分齊是也。
初科。
緣成機者,機即是要。
對四緣辨通塞者,有二:先以八法為頭;一一法下,曆人、事、界以辨通塞;後就四緣各辨通塞。
就義又二:初條貫其相,後引法通塞。
次解釋中,條貫四相,未論相攝。
言條法中,略分為三,謂心念、對首、羯磨,廣為九位。
心念分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衆法心念。
對首分三:一、但對首法,二、衆法對首,三、小衆對首。
或合為一,如上列也。
羯磨分三:一、單白,二、白二,三、白四。
廣略如此。
初條法中,對首義開,小衆文在,但對故開合,不定三位、九品,故雲廣略。
言條事者,則有三種: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也。
如前所引。
條事易知 言條僧者,略說為三:獨住約界,為一人也;二、三同住,為衆多也;數及滿四,乃名僧也。
莫不弘秉,通号僧焉。
就相廣分,随數為七:一者,一人,即所對境,或當身成用;二者,二人;三者,三人;四者,四人;五者,五人僧;六者,十人僧;七者,二十人僧。
二十實非,四人實是,随用成務,僧體在中,通名為僧。
二、三亦爾。
随機即辨,對法亦異,故因廣之,人分七等。
條僧中,初文略說。
莫下,結名。
就下,廣分。
一、人中,所對境者,約但對為言,當身成用,即本心念。
二人、三人,并通兩釋:二十實非,通上五十,随事加故;四人實是,是本體故。
二、三亦爾者,亦上二義:一、是随用,二、通号僧。
言條界者,略分為二。
自然雖四,莫非無法,條理則通,故合為一。
作法雖多,略分為三,謂大界、戒場、小界也。
随文列相,則有七界:大界分三,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小界分三,謂受戒、說戒、自恣也。
廣列兩三,兼于戒場,故有七矣。
條界中,略則為二:自然、作法。
初自然中,條理通者,體無異故。
次作法中,略則為三,廣開為七,大小各三,戒場獨一。
兼前自然,則有八種;若合大小,實唯有四;若開自然,則有十一。
次明塞通相攝。
此門之興,元以教法所被,必以成濟為先。
成濟在緣,緣阙不辨時務。
敢用九品羯磨,更互括撿。
相有顯成,相無顯壞。
互缺緣乖,則通成壞。
故須昭練兢勵,方可行事也。
次通塞中,初科。
初句牒章。
此下,叙意。
初叙羯磨教本,成否在緣。
敢下,次标此門,布緻所以。
舉法括緣,曆緣撿法,故雲更互。
相有無者,相字平呼,猶言俱也。
互缺通成壞者,有者自成,無者自壞,或可望法亦有成者。
如下具緣中,昭練誡昧教,兢勵誡輕率。
下列九法,并略提一二,示其大綱。
諸餘例作,講讀至此,宜用集法文注對之,則昭然可見。
先以但心念法略列,乃三摘取六念一法條之,餘者例顯。
但心念标中,四儀語默,念法非一,故雲略列。
如将心念法,對事以論,通于三也:日月、衣缽,非情也;夏數、受緣,二合也;念身、康羸,唯情也。
初對事中,一、四兩念為非情,二、三兩念為二合;第六為情,不列别衆,應收二合。
受緣中,此就一法以論三事。
觀下諸文,或一事但一,或三或二,不必一定,随文自見。
對人以論,唯是獨秉,可名心念;有緣舍請,乃是對首。
次人中,四分舍請是對首,僧祇無人開作念,有謂但念,故特點之,應是外部,故對念不列。
對界以論,通諸界作,開無别衆。
對界可知。
二、對首心念有七,且取安居一法諸例條之。
對事通三:托處離二難,為情也;處所,非情也;或身托前界淨藥及患等,為二合也;衣缽持說,為非情也。
對念事中,安居具三,衣、缽但一,二難即命、梵,身患是情,淨藥非情,故為二合。
對人則唯獨秉,若界有人而作心念,即是别衆召來加法,是名本制。
對人中,界内有人,非所開故。
對界通自然及三大界,戒場不許住三小,非久固則不通安居,餘法應開也。
對界中,戒場小界,唯除安居、受日二法。
三、衆法心念,約文有四,且就說戒。
約事非情,心淨應法,則為二合也。
若就分衣,唯是非情,自量得不,又二合也。
今約所辨,或法或衣,唯是非情,心淨應緣,此據通也。
若論自恣,例同于此。
準此為言,唯局一也。
衆法心念事中,初、引古解并通;二、合今下,示今判。
獨在非情,心淨應緣,豈唯此法?故雲通也。
對人獨秉,通界可行;有則别衆,随集改法。
對人同上 約界則自然大界,三小不通,戒場時有,未必恒用。
約界中,三小即解,故塞戒場,稀故微通。
四、但對首中,約文二十八法,如衣、藥、受、淨等。
對事通三:衣缽、持說,為非情也;忏下四篇,自露六聚,為情也;藥法、白事,即二合也。
但對事中總配諸法,故雲通三,不妨一法各對一耳。
藥法兼人患,白告通前事,故是二合。
對人唯獨一境,不得向二,通諸對首,例亦爾也。
若兼二、三,則名小衆,須問邊和;又濫餘衆法,故不開也。
縱忏三十,亦止一人,單白告和為對,前忏為證,以罪通三悔故也。
對人中,初示本位。
若下,簡小衆。
濫餘衆法者,謂同衆法對首。
縱下,示舍堕。
前忏即忏主,罪通三悔,前文已明。
若爾,何以文中加忏白者?答:因舍在僧,便明堕悔,事非獨檀,義須問和。
罪非僧除,還同九十,是以文雲此舍堕衣,不得别衆,不言罪也。
餘如後白。
釋疑問中,上科略示,未顯白意,故複徴之。
答中,初示忏白;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