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卷第一(始從集法訖緣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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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者,前于三體,廣分八相,但列名數,然猶未明開張之意,故立此門,以彰教旨。
但由法不孤起,起必托事而生,事雖衆多,大分三品。
叙三體中,文對三事立三法者,量病處藥,不可差故。
前文随人立體,則彰所秉之階差;此中對事顯法,則明能被之來緻。
當知人、法、事三,三三互望耳。
初謂小事未假證成,一人獨秉,便能遂克,如上所列。
小事中,列相已明,故指如上。
次謂中事。
中猶通也。
法雖衆多,微通大小。
謂對首羯磨,必假境緣,若無所對,分通心念;衆法治忏,是所常行,必界僧少,兼通對首。
故此一法,分通大小。
中事中,初訓字;法下,釋義。
初通示。
謂下,别釋,為二:初釋通;小衆下,次釋通。
大衆法治忏,且據說、恣、舍堕等法。
故下,結示。
後謂大事,如住持衆德,匡攝僧儀,息邪靜謗,悔除極法,自非僧位,莫能辨之,故曰大事也。
大事中,初科。
住持衆德,即受、結、說、恣;匡攝僧儀,即諸治罰;息邪靜謗,即諸谏法;悔除極法,即夷、殘等。
然僧得自在,通塞适緣,上得兼下,下非僭上。
故說戒、自恣,事通僧别,乃至心念,亦通辨之。
雖作法或乖,而表淨是一,良以戒法相攝,自他雙被故也。
餘有不通者,或是事重,或是被機,情事相投,義須堪濟,故限當位,不通彼此。
次文。
初總标。
處判成否,一出僧命,故得自在。
此即律本開解戒堂之語。
适,猶稱也。
上下,别釋,又二。
初釋通者。
大事通對念,中事通心念,故上得兼下。
小、中二事,不通上法,故下不僭上。
下舉說、恣,顯示兼通。
作法乖者,辭句異故。
表淨一者,所為同故。
良以等者,示通意故。
且約說、恣,餘見後文。
餘下,次簡塞者。
事重,如受、忏、治、谏等。
被機,如諸差、結等。
情事等者,示不通意。
重就此三,離八相者。
就心念中,離分三相。
以但心念法,事是常行,來往系心,衣食起觀,止得獨運,豈向他陳?餘者例然,故名此也。
次分八相,但心念中,據論羯磨,必具言章,系心起觀,通歸六念,故得引之,運即是作。
二、對首心念者。
事實假證,緣阙故開。
但以衣缽受淨,待形為要;若不曲聽,教非通濟。
本唯對首,末開心念,從本為名,故名此也。
對念中,且舉衣缽受淨,安居受日,緣至必行,故同開也。
三、衆法心念所以立者,事實僧成,義非獨濟。
但以說、恣等法,衣服、施緣,形心所資,方膺道業。
故雖僧秉,通濟别人,故名此也。
衆法念中,說恣施衣,更兼亡物,故雲等也。
衣即資形,法即資心。
膺,親也。
就對首中,離為兩相。
初明但對首法者,如告白、證成、持忏等事。
若不引證,情想紛馳,緣假他成,業由自吐,彼此相會,方得濟機。
故因境對,便立斯法。
但對中白告,如白八聚、白僧殘等。
持即加衣、加藥。
忏謂悔下諸篇。
紛馳謂不專一,不成業故。
緣下,示名義,即簡衆法緣業皆他。
言衆法對首者,如忏舍等事,下凡累障,動與持違,衣藥之間,誰能清淨?必有違犯,要假僧除,時緣或乖,減衆亦許,仍從本位,故曰衆法對首。
衆法對首,初科略舉舍堕等,餘說恣得施亡衣。
此之二位,本是僧行,故作法時,還通界集。
故文雲:不得别衆,雖舍不成。
不同心念法中,對首之法,通界無人,聽成心念;得人别衆,即是本位。
若據衆法心念,大略同此;通界無别,方成本法。
名相顯然,無勞解也。
次科,初明本位,又二:初示制;不下,簡異。
心念法中對首者,即對首心念,無人暫開,有還本位,本是别法,不勞盡集。
若下,次點前法,亦制盡集,故曰同此。
衆法是本,心念是開,故雲名相顯然等。
就衆法中,離分三相;若據和白處齊,前事得遂,義不分也。
但以僧情難一,事分小大,随務裁法,故開三品。
衆法中,初科,示離合意,在文可見。
初、單白者。
如說戒告衆,僧所常行,聖制同遵,有背結過,未假煩請,随作便遂。
初、牒事表陳,勸僧和忍,名之為白;即此成遂,有作業之功,名為羯磨。
單白中,初明事輕,且舉說戒;初下,次顯法相。
若非常務,情和稍難,如受日離衣,差使處分,故須一白牒事陳情,一羯磨量其可不,方能成遂,故曰白二羯磨。
計又應名白一羯磨,以白與羯磨雙建其功,故曰白二也。
白二中。
初舉事。
望前故難,對後尚易,故雲稍也。
稍即訓少。
故下,顯法,又二:初分示;計下,決名。
若情事殷重,和舉轉難,如受忏大儀,治擯重罰,故須一白牒陳,三羯磨量可,方能成遂,故曰白四。
亦以一白三羯磨,通為四也。
白四中,舉事、顯法、決名,并同上也。
然此三位,約文乃局,就義通成。
但白據表唱之緣,羯磨顯功成之用,此為局也。
單白一法,即辨前緣,初後羯磨,非無表意,此據通也。
料簡通局中,初總示;但下,别釋。
初明文局;單下,次明義通。
單白辨緣,不唯表唱;羯磨表意,豈獨成功?彼此具兼,義非偏局。
初後羯磨者,即白二、
但由法不孤起,起必托事而生,事雖衆多,大分三品。
叙三體中,文對三事立三法者,量病處藥,不可差故。
前文随人立體,則彰所秉之階差;此中對事顯法,則明能被之來緻。
當知人、法、事三,三三互望耳。
初謂小事未假證成,一人獨秉,便能遂克,如上所列。
小事中,列相已明,故指如上。
次謂中事。
中猶通也。
法雖衆多,微通大小。
謂對首羯磨,必假境緣,若無所對,分通心念;衆法治忏,是所常行,必界僧少,兼通對首。
故此一法,分通大小。
中事中,初訓字;法下,釋義。
初通示。
謂下,别釋,為二:初釋通;小衆下,次釋通。
大衆法治忏,且據說、恣、舍堕等法。
故下,結示。
後謂大事,如住持衆德,匡攝僧儀,息邪靜謗,悔除極法,自非僧位,莫能辨之,故曰大事也。
大事中,初科。
住持衆德,即受、結、說、恣;匡攝僧儀,即諸治罰;息邪靜謗,即諸谏法;悔除極法,即夷、殘等。
然僧得自在,通塞适緣,上得兼下,下非僭上。
故說戒、自恣,事通僧别,乃至心念,亦通辨之。
雖作法或乖,而表淨是一,良以戒法相攝,自他雙被故也。
餘有不通者,或是事重,或是被機,情事相投,義須堪濟,故限當位,不通彼此。
次文。
初總标。
處判成否,一出僧命,故得自在。
此即律本開解戒堂之語。
适,猶稱也。
上下,别釋,又二。
初釋通者。
大事通對念,中事通心念,故上得兼下。
小、中二事,不通上法,故下不僭上。
下舉說、恣,顯示兼通。
作法乖者,辭句異故。
表淨一者,所為同故。
良以等者,示通意故。
且約說、恣,餘見後文。
餘下,次簡塞者。
事重,如受、忏、治、谏等。
被機,如諸差、結等。
情事等者,示不通意。
重就此三,離八相者。
就心念中,離分三相。
以但心念法,事是常行,來往系心,衣食起觀,止得獨運,豈向他陳?餘者例然,故名此也。
次分八相,但心念中,據論羯磨,必具言章,系心起觀,通歸六念,故得引之,運即是作。
二、對首心念者。
事實假證,緣阙故開。
但以衣缽受淨,待形為要;若不曲聽,教非通濟。
本唯對首,末開心念,從本為名,故名此也。
對念中,且舉衣缽受淨,安居受日,緣至必行,故同開也。
三、衆法心念所以立者,事實僧成,義非獨濟。
但以說、恣等法,衣服、施緣,形心所資,方膺道業。
故雖僧秉,通濟别人,故名此也。
衆法念中,說恣施衣,更兼亡物,故雲等也。
衣即資形,法即資心。
膺,親也。
就對首中,離為兩相。
初明但對首法者,如告白、證成、持忏等事。
若不引證,情想紛馳,緣假他成,業由自吐,彼此相會,方得濟機。
故因境對,便立斯法。
但對中白告,如白八聚、白僧殘等。
持即加衣、加藥。
忏謂悔下諸篇。
紛馳謂不專一,不成業故。
緣下,示名義,即簡衆法緣業皆他。
言衆法對首者,如忏舍等事,下凡累障,動與持違,衣藥之間,誰能清淨?必有違犯,要假僧除,時緣或乖,減衆亦許,仍從本位,故曰衆法對首。
衆法對首,初科略舉舍堕等,餘說恣得施亡衣。
此之二位,本是僧行,故作法時,還通界集。
故文雲:不得别衆,雖舍不成。
不同心念法中,對首之法,通界無人,聽成心念;得人别衆,即是本位。
若據衆法心念,大略同此;通界無别,方成本法。
名相顯然,無勞解也。
次科,初明本位,又二:初示制;不下,簡異。
心念法中對首者,即對首心念,無人暫開,有還本位,本是别法,不勞盡集。
若下,次點前法,亦制盡集,故曰同此。
衆法是本,心念是開,故雲名相顯然等。
就衆法中,離分三相;若據和白處齊,前事得遂,義不分也。
但以僧情難一,事分小大,随務裁法,故開三品。
衆法中,初科,示離合意,在文可見。
初、單白者。
如說戒告衆,僧所常行,聖制同遵,有背結過,未假煩請,随作便遂。
初、牒事表陳,勸僧和忍,名之為白;即此成遂,有作業之功,名為羯磨。
單白中,初明事輕,且舉說戒;初下,次顯法相。
若非常務,情和稍難,如受日離衣,差使處分,故須一白牒事陳情,一羯磨量其可不,方能成遂,故曰白二羯磨。
計又應名白一羯磨,以白與羯磨雙建其功,故曰白二也。
白二中。
初舉事。
望前故難,對後尚易,故雲稍也。
稍即訓少。
故下,顯法,又二:初分示;計下,決名。
若情事殷重,和舉轉難,如受忏大儀,治擯重罰,故須一白牒陳,三羯磨量可,方能成遂,故曰白四。
亦以一白三羯磨,通為四也。
白四中,舉事、顯法、決名,并同上也。
然此三位,約文乃局,就義通成。
但白據表唱之緣,羯磨顯功成之用,此為局也。
單白一法,即辨前緣,初後羯磨,非無表意,此據通也。
料簡通局中,初總示;但下,别釋。
初明文局;單下,次明義通。
單白辨緣,不唯表唱;羯磨表意,豈獨成功?彼此具兼,義非偏局。
初後羯磨者,即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