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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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受戒法聚在一處,名受戒犍度,乃至諸犍度亦爾。
犍度梵言,即翻法聚。
是則一部始末,通歸法聚。
所收别示,中止作兩,善即二持,名即名字,實即體相。
昧謂草昧,取創始之義。
周易雲:天造草昧。
(文見迍卦。
注雲:造物之始,始于冥昧,故曰草昧。
言其草略,未甚顯著。
)即機與下,時衆并目。
當時禀化之者,受随二戒。
受戒是壇場願體,随戒即後起行相,故雲願行。
标謂指其大端,未為盡理。
所以下,結示。
上二句示前世傳持,下二句明後代訛濫。
凡古今文字,播于衆口,相傳誦習者,謂之成誦。
浮訛言其時變,?濫謂其義乖。
自法流東夏,開務寔繁,戒本羯磨,争分異轍。
良由受體止持,攝修之極,無越戒本;據行作持,量處之要,其唯羯磨。
次别明羯磨叙古集本中,初文。
初二句推往古弘傳。
自漢至唐,涉于九代,對西曰東,大國曰夏。
或弘傳三藏,或立法行事,皆謂開務。
曆代非一,故曰寔繁。
戒下,次明二文獨盛。
體行止作,攝修量處,即二文之宗旨。
祇由極要,緻使遞代弘持甚衆。
所見既别,故曰争分。
各立宗途,故雲異轍。
轍即車所由之道。
戒本序緻,如别所陳,羯磨衆氏,義須詳顯。
或單翻出(即古本曹魏所翻者),或依律文(即今一家依本直誦),或準義用(即光師所述首雲三藏者),或引緣據(即順師後述廣子注者)。
酬校諸本,成務紛綸,增減繁略,互見得失。
單翻則失于文旨,包舉難尋;依本則得在執據,前後易惑。
準義理雖無爽,藏迹可嫌;緣據似是具周,止存别見。
并随事尋誦,臧否冥然,唯可卷收,信殊龜鏡。
次科。
初二句指略。
戒本,即含注戒序。
叙古所出,亦有四家,非今正意,故指如彼。
次正列羯磨,又二。
初列名。
衆氏,猶言諸家。
單翻者,按懷素律師序雲:曹魏铠律師(即康僧铠)于許都集,題雲昙無德部雜羯磨。
即曹魏時,又有昙谛律師于洛陽集,題雲羯磨一卷,出昙無德部(二本并見大藏)。
昔以次句用收谛本,然彼出于曹魏,則非即今一家。
又受日加乞,牒入羯磨,複非依本直誦。
今詳铠、谛二本,并是單翻,俱出曹魏,意以此句通收二本。
二、依律者,祖師之世,别有一家列次文句。
一、依律本,即下明受日法雲:近世諸師,不加乞辭,準律直誦,頗符今注。
祖師所集,承用此本,但立篇次,以類集之。
彼本依律緣起,随有随錄,無有義類,故下斥雲前後易惑是也。
三、準義者,即元魏慧光律師于邺下集,此同昙谛本意。
詳光師即用谛本,但加義注,故雲準義。
首雲三藏者,即撰号自稱三藏法師。
四、引緣者,謂據律緣起,即隋朝法願律師于并州撰,兼出章疏,并汾盛行(已上三本并亡)。
酬下,次對校,為三。
初四句通示諸過。
酬即是對。
成務紛綸,謂事無倫序。
增減繁略,言不得其中。
如受日乞辭,或加不加;解戒場法,或出不出;分亡物法,或二或三;作法成緣,或六或七等。
增則成繁,減則成略。
又可增減約法,繁略在文,互見得失,言未全是也。
二、别點得失。
單翻中,彼無注釋,故失文旨。
複不辨緣成,則羯磨綱要在文不顯,故雲包舉難尋,此本全失。
後三則兼得失,并上句縱與,下句奪破。
易惑謂前後不次,使人迷亂,義見上文。
爽亦訓失。
光師之本,或用他文及加自義,并無标簡,謂之藏迹。
參混聖語,故曰可嫌。
今家不爾,引文約義,一一标顯,即羯磨序雲:律藏殘阙,義有遺補。
故統關諸部,撮略正文。
必彼此俱無,則理通例決。
并至篇具顯,異古藏迹。
别見謂所見不通。
并下,總斥無用。
随事尋誦,謂機生取用也。
臧否冥然,謂如非不辨也。
不堪依用,故可卷收;不足憑信,故殊龜鏡。
龜辨吉兇,鏡分妍醜。
殊猶乖也。
又依本綴疏,廣引遊辭,附文摘義,鮮逢其器。
逮于近世,繼有作者,盛解律文,空張辭費。
至于行事,未見其歸,撫務懷仁,實增勞想。
綴疏中二:初斥前代。
遊辭,謂非要之言。
附文摘義,述疏之體。
能此撰述,實難其才,故雲鮮逢其器。
次斥近世。
初二句,标人。
逮,及也。
次二句,叙非要。
至下二句,明失本。
撫下二句,示傷感。
辭費,謂言辭過實。
(曲禮曰:無辭費。
)撫務,謂惜其正軌。
懷仁,謂悲于來學。
勞想,謂積念成勞。
此見聖心為物之切也。
今不揆庸昧,試纂聖言,削彼繁蕪,增其遺漏。
具依正量,傍出行用,各顯部類,仍随義舉。
指瑕則知過宜改,摘理則思擇有蹤,時務則廣樹厥儀,同廢則略題名相。
明今中,初科。
初二句總叙撰集。
揆即訓度。
對下聖言,故雲庸昧;未敢自許,故雲試纂。
纂即集也。
削下,别示文體,七段。
初、示删補。
繁蕪遺漏,義見上文。
二、依正量,謂羯磨文句,一無加減。
三、出行用,即諸篇布設行事次第,對本羯磨,故言傍出。
四、顯部類,謂集成十篇故,或可所引諸部,并顯名題。
五、随義舉,下文标雲義設等。
六、明取舍。
指瑕者,下文破古,皆标有人等,知過宜改,令舍執也。
摘理者,謂取他所長。
思擇有蹤,謂考校得實也。
七、明随機。
時務,如受結、說恣、衣藥、受淨等。
同廢,如二大界、三小界,忏上三篇罪等。
下并标名,不出其法。
樹字上呼。
厥
受戒法聚在一處,名受戒犍度,乃至諸犍度亦爾。
犍度梵言,即翻法聚。
是則一部始末,通歸法聚。
所收别示,中止作兩,善即二持,名即名字,實即體相。
昧謂草昧,取創始之義。
周易雲:天造草昧。
(文見迍卦。
注雲:造物之始,始于冥昧,故曰草昧。
言其草略,未甚顯著。
)即機與下,時衆并目。
當時禀化之者,受随二戒。
受戒是壇場願體,随戒即後起行相,故雲願行。
标謂指其大端,未為盡理。
所以下,結示。
上二句示前世傳持,下二句明後代訛濫。
凡古今文字,播于衆口,相傳誦習者,謂之成誦。
浮訛言其時變,?濫謂其義乖。
自法流東夏,開務寔繁,戒本羯磨,争分異轍。
良由受體止持,攝修之極,無越戒本;據行作持,量處之要,其唯羯磨。
次别明羯磨叙古集本中,初文。
初二句推往古弘傳。
自漢至唐,涉于九代,對西曰東,大國曰夏。
或弘傳三藏,或立法行事,皆謂開務。
曆代非一,故曰寔繁。
戒下,次明二文獨盛。
體行止作,攝修量處,即二文之宗旨。
祇由極要,緻使遞代弘持甚衆。
所見既别,故曰争分。
各立宗途,故雲異轍。
轍即車所由之道。
戒本序緻,如别所陳,羯磨衆氏,義須詳顯。
或單翻出(即古本曹魏所翻者),或依律文(即今一家依本直誦),或準義用(即光師所述首雲三藏者),或引緣據(即順師後述廣子注者)。
酬校諸本,成務紛綸,增減繁略,互見得失。
單翻則失于文旨,包舉難尋;依本則得在執據,前後易惑。
準義理雖無爽,藏迹可嫌;緣據似是具周,止存别見。
并随事尋誦,臧否冥然,唯可卷收,信殊龜鏡。
次科。
初二句指略。
戒本,即含注戒序。
叙古所出,亦有四家,非今正意,故指如彼。
次正列羯磨,又二。
初列名。
衆氏,猶言諸家。
單翻者,按懷素律師序雲:曹魏铠律師(即康僧铠)于許都集,題雲昙無德部雜羯磨。
即曹魏時,又有昙谛律師于洛陽集,題雲羯磨一卷,出昙無德部(二本并見大藏)。
昔以次句用收谛本,然彼出于曹魏,則非即今一家。
又受日加乞,牒入羯磨,複非依本直誦。
今詳铠、谛二本,并是單翻,俱出曹魏,意以此句通收二本。
二、依律者,祖師之世,别有一家列次文句。
一、依律本,即下明受日法雲:近世諸師,不加乞辭,準律直誦,頗符今注。
祖師所集,承用此本,但立篇次,以類集之。
彼本依律緣起,随有随錄,無有義類,故下斥雲前後易惑是也。
三、準義者,即元魏慧光律師于邺下集,此同昙谛本意。
詳光師即用谛本,但加義注,故雲準義。
首雲三藏者,即撰号自稱三藏法師。
四、引緣者,謂據律緣起,即隋朝法願律師于并州撰,兼出章疏,并汾盛行(已上三本并亡)。
酬下,次對校,為三。
初四句通示諸過。
酬即是對。
成務紛綸,謂事無倫序。
增減繁略,言不得其中。
如受日乞辭,或加不加;解戒場法,或出不出;分亡物法,或二或三;作法成緣,或六或七等。
增則成繁,減則成略。
又可增減約法,繁略在文,互見得失,言未全是也。
二、别點得失。
單翻中,彼無注釋,故失文旨。
複不辨緣成,則羯磨綱要在文不顯,故雲包舉難尋,此本全失。
後三則兼得失,并上句縱與,下句奪破。
易惑謂前後不次,使人迷亂,義見上文。
爽亦訓失。
光師之本,或用他文及加自義,并無标簡,謂之藏迹。
參混聖語,故曰可嫌。
今家不爾,引文約義,一一标顯,即羯磨序雲:律藏殘阙,義有遺補。
故統關諸部,撮略正文。
必彼此俱無,則理通例決。
并至篇具顯,異古藏迹。
别見謂所見不通。
并下,總斥無用。
随事尋誦,謂機生取用也。
臧否冥然,謂如非不辨也。
不堪依用,故可卷收;不足憑信,故殊龜鏡。
龜辨吉兇,鏡分妍醜。
殊猶乖也。
又依本綴疏,廣引遊辭,附文摘義,鮮逢其器。
逮于近世,繼有作者,盛解律文,空張辭費。
至于行事,未見其歸,撫務懷仁,實增勞想。
綴疏中二:初斥前代。
遊辭,謂非要之言。
附文摘義,述疏之體。
能此撰述,實難其才,故雲鮮逢其器。
次斥近世。
初二句,标人。
逮,及也。
次二句,叙非要。
至下二句,明失本。
撫下二句,示傷感。
辭費,謂言辭過實。
(曲禮曰:無辭費。
)撫務,謂惜其正軌。
懷仁,謂悲于來學。
勞想,謂積念成勞。
此見聖心為物之切也。
今不揆庸昧,試纂聖言,削彼繁蕪,增其遺漏。
具依正量,傍出行用,各顯部類,仍随義舉。
指瑕則知過宜改,摘理則思擇有蹤,時務則廣樹厥儀,同廢則略題名相。
明今中,初科。
初二句總叙撰集。
揆即訓度。
對下聖言,故雲庸昧;未敢自許,故雲試纂。
纂即集也。
削下,别示文體,七段。
初、示删補。
繁蕪遺漏,義見上文。
二、依正量,謂羯磨文句,一無加減。
三、出行用,即諸篇布設行事次第,對本羯磨,故言傍出。
四、顯部類,謂集成十篇故,或可所引諸部,并顯名題。
五、随義舉,下文标雲義設等。
六、明取舍。
指瑕者,下文破古,皆标有人等,知過宜改,令舍執也。
摘理者,謂取他所長。
思擇有蹤,謂考校得實也。
七、明随機。
時務,如受結、說恣、衣藥、受淨等。
同廢,如二大界、三小界,忏上三篇罪等。
下并标名,不出其法。
樹字上呼。
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