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疏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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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寶者。
有二種,一金輪藏臣等寶。
七寶者,一金輪寶,玉女馬象珠玉兵臣主藏臣寶等。
(以[巳]七寶十回向菩薩,作世間金輪王,王四天下,先鹹得,後皆能舍,成無著戒也。
)又七寶者,一金,二銀,三琉璃,四頗梨,五赤珠,六車渠,七瑪瑙。
(此七寶十信十住十行,已示粟散王等,為成菩薩行願,舍而不着,成無著戒也。
) 百物者。
通一切所有,或随法師所須而供給之,或賣易供給,務令盡力,無所悭惜。
一切供給,自成菩薩行願。
若不爾者。
述曰:此是第三,違制結犯。
言若不盡力供養法師,便成悭惜财寶。
自非于物無染無著,清淨願戒無由得成。
然違本願心故,唯結輕垢。
實悭相應,即波羅夷。
輕則結薄,重即增深。
輕重成??,随心可解。
(輕慢師長不供結戒竟。
) ▲不得飲酒戒第二文。
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阙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
酒是惛狂之本,損害之□,一切過患,由酒而生。
故大智論雲:飲酒三十六失,能造四逆,唯除破僧,為患之甚,特應制斷。
(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外不供給,今戒制内無惛亂,故次第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飲是能防,酒是所防,能所俱故,制名不飲酒戒。
(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緣成犯:一、是酒。
二、起酒想。
三、無重病(文殊問經雲:一切藥不能治。
醫師言:唯酒能治。
故開通也)。
四、酒一渧咽,便犯(以小乘諸律不通想、疑、錯等,緣此義故有酒想。
故今文雲:若佛子,故飲酒。
明知有酒想,方犯)。
五、阙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阙者,或皆開通無犯,縱犯亦輕(阙緣竟)。
六、輕重者,有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
一、約境者,即酒醇醴醨薄(境竟)。
二、約心者,即飲人少時、多時、長時。
又一一時中,少分、多分、全分。
又一一分中,自飲、教他、贊歎、随喜。
一一心念,随心輕重,結業不同(約心竟)。
三、合辨。
如前心境相對,四句說之:一、長時飲酒心,對染一切酒境(此業最重)。
二、少時心,對少境(此業最輕)。
三、半長半少時心,對半好半惡境(此業處中)。
四、非長少時心,對非酒境(此與無記恒心心相應,亦可名持戒無犯也)。
餘自飲、教他等四位作句,可以義準(輕重竟)。
七、通塞者,如文殊問經,同上引者是也。
又為救他生命難,及自身命難,為存生命,成菩薩行。
又如末利夫人經,為救彼無間業人故,與同飲歡,緻息重業。
此皆開通,理亦無犯。
亦是菩薩以衆生病,是故我病;衆生病愈,我病即愈。
有心佛子,一一隐心,能于病行無染無著,或方可行之矣。
(通塞竟) 若佛子,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善者。
述曰:此不飲酒文分三:一、舉酒過(文雲故飲酒下至無量是也)。
二、出犯相(文雲若自身手下,至衆生飲酒是也),三、違制結犯(文雲若故自飲下是)。
今初,舉犯過者。
而此經本傳來既久,有本雲: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
又有本雲:加一善字,雲失無量善(學者應知)。
今依失無量善本釋之。
言故飲酒者,簡癡犯無故也。
失無量善者。
以過多多故,一切善失也。
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下至及一切衆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出犯相,分二:先出過酒器相,次出飲酒相。
今初,言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者,此舉輕以明重,舉淺以況深。
過器是輕、是淺,猶五百世無手;若自飲、教他飲,定當多劫堕,況梨也? 何況自飲,下至衆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正犯相。
正是以輕況重,文無贊歎、随喜,理有略無(酒過之相,如前酤酒戒說)。
若故自飲下,至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
經言:一切衆生,皆有佛性,皆受得戒。
若教他飲酒,皆發惛狂,塞他明達之慧。
由此尤故,酒制也。
(不飲酒戒竟) ▲不得食肉戒第三,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為菩薩者,隻合舍自身肉,濟一切命,何容斷大慈種,作衆生怨?食他血肉,非理至甚,故須制也。
(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離惛亂之飲,今離損命之食,故次生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佛子是能食之人,血肉是所食之味,立制防此,故名不得食肉戒(釋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肉(以非肉無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無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錯誤無犯故);四、入口成犯(具緣竟)。
五、阙緣者,如上緣中阙一一緣,或輕,無犯可解。
(阙緣竟) 六、輕重者,分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
初、約境者,有四:一、如一切胎衣是無命肉,二、自死鳥獸殘肉,三、淨肉(不見殺、不聞殺、不疑殺,小乘教中為淨肉也),四、見聞覺知處分殺等肉。
論犯四種并同,論業如次能輕後重(境竟)。
二、約心者,就惡心中分三:少時、多時、長時、食肉心等。
就一一事中,少分、多分、全分食肉。
一一分中,各有自食、教他、贊喜等食肉心。
如是等心,造業輕重,思之可解(約心竟)。
三、心境合辨者,輕重四句,類前說之,得罪輕重可解(合辨竟)。
七、通塞者,約别教三賢位人,以不見機,一向皆塞。
初地以上,見機而作。
或以食肉因緣,令諸衆生發菩薩意,成菩薩心,斷惡生善,破惑見理,故應為之(通塞行竟)。
雲若佛子,食肉下者。
述曰:此不得食肉戒,文分三:一、舉不食肉意(文雲:從佛子下,至不得食一切衆生肉也),二、明食肉得無量罪(文雲:即章一勺是),三、違制結犯(文雲:若故食者,犯輕垢是)。
今初,為二:先、舉不食肉意(從初至而舍去是),二、制斷(文雲: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衆生肉)。
就前,先标起不得食肉,如文,一切肉不得食也。
次釋不得食肉意,文雲: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衆生見而舍去故。
謹按入楞伽經斷肉品中,有十義故,不得食一切衆生肉(文廣不出)。
此斷大慈悲種子是一意,衆生舍去又是一意。
又一涅槃經雲:一切衆生見食肉人,悉皆怖走,鹹言:此人是我等怨。
又諸經說:食肉人口,四邊連頭,常有血肉光,或時令衆生得見,所以怖走(楞伽悲華大雲:一切智光仙人經、涅槃經等,廣說斷肉,善學佛子,于心行之,于事無令漏失)。
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衆生肉者。
述曰:此第二,制斷食肉也。
食肉得無量罪者。
述曰:此第二,論食肉罪報,如論經中同說。
食肉之人,一者短命,二多病,乃至貧窮諸衰,以自莊嚴故(雲雲)。
若故食者,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法犯也。
▲不得食五辛戒第四,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理應香潔其身,奉事一切賢聖,何有食啖五辛,臭氣???,薰坌賢聖,善神舍離,惡鬼侯授,故須制也。
(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有命之身分,此戒制無命之五辛,故其次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能食佛子為能防,五辛色類為所防,立制遮斷,故名不食五辛戒也。
又惡習嗜欲為能防,葷辛種類為所防,能所雙制,故名不食五辛戒也。
(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五辛;二、起彼想;三、無開緣(若重病、救命、見機、度生等開);四、入口便犯(具竟)。
五、阙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阙者,戒輕,無犯可解。
(阙竟) 六、輕重者,約境有生熟,氣有潑盛,心有忻厭、耽舍。
輕重三時,三分四位,類前可知。
(輕重竟) 七、通塞者。
若自重病,更無藥治,見機救生,利益安樂,理應并通。
非此等緣,一切皆塞。
(通塞竟)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下者。
述曰:此正是不食五辛戒。
文分三:一、标不得食五辛(文從初至興渠是),二、正唱制斷(從是五種至不得食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食下至犯罪是也)。
今初,标不食中,先标五辛,次列五數。
今初,不食五辛者,總标也。
大蒜、茖?、慈?、蘭?、興渠者,列數也。
此中五辛,與五辛經及諸處色數有别。
諸處以薤、薢、?、?、興渠為五。
今經革?者,相承是山?也,諸山人言臭于人間?也。
慈?者,胡?是也。
蘭?者,人家園中種者是。
興渠者,有說芸薹是,有說阿魏藥樹是。
又說海南山中自有興渠,臭穢難近。
大蒜,人所常食,可知(雲雲)。
是五種,一切食中不得食者。
述曰:此第二,正唱制斷也。
若故食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也(不食五辛戒竟)。
▲不得不教悔罪戒第五,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
若佛子,見一切犯戒之人,應方便曉喻,教令忏悔,複本清淨,即是自利利他,正法久住。
而乃舍四等心,棄本誓願,不教一切犯者忏悔,而同住同利。
此則令法門塵垢,同法義虧;自行不成,清濁同事。
三聚正因,不立攝生之義,令乖非菩行,故須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則自清己身,今戒不與雜穢惡行者同事,故次制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
一切犯戒,名有罪。
而菩薩不教悔過,名無慈。
自他俱非,清濁同事。
戒防此失,故雲不教悔罪戒。
又若佛子,不以慈悲教授一切,名不教忏悔。
乃令一切犯戒之者,現種惡因,當受惡果。
立制防此,故雲不教悔過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是犯戒衆生,二、知彼有罪,三、無别開緣,四、無慈悲故覆藏彼罪,五、共同法利便犯(具竟)。
五、阙緣者,随阙,如上一一緣,或輕,無犯(阙竟)。
六、輕重者。
犯五、八戒者,不教悔過,教義名輕。
犯十戒、具戒、七逆等,不教悔者,長劫受苦,彌成菩薩,無慈悲甚,故重。
又若以理論,諸法平等,戒随情别,菩薩違理,不教一切悔過,如今戒結,一一同犯輕垢也。
(輕重竟) 七、通塞者,自無五德、十德,他不信順,理通無犯。
若實有德,輕心、慢心,不教悔過,此則無慈,故塞。
(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衆生犯八戒下者。
述曰:此不教悔過戒,文分三:一、标起一切犯戒應教忏悔(從初至應教忏悔是),二、出不教忏悔共同法利(從而菩薩至一衆住說戒是),三、違制結犯(從而不舉至犯罪是)。
今初,先列一切犯罪相(從初至一切犯戒罪是),次應教忏悔(文如章門)。
今初,八戒、五戒、十戒,此三種戒,若小乘中,通道俗受。
此已上十戒,即十善戒故。
若以十戒為沙彌戒者,即唯道非俗,即是今經十重,通六道一切受得。
毀禁者,沙彌十戒中,煞、盜、淫犯者,禁為毀。
比丘四重,尼八重,此經十重,犯者并名毀禁(雲雲)。
又犯一切制戒,不同輕重,皆名毀禁。
七逆者,如後戒說之。
八難者,古師雲:是三塗八難。
(解曰:)此八難,是生死人受報之處,非是舉罪忏悔之因,故不用。
今準地持論中說,菩薩戒有八重法
有二種,一金輪藏臣等寶。
七寶者,一金輪寶,玉女馬象珠玉兵臣主藏臣寶等。
(以[巳]七寶十回向菩薩,作世間金輪王,王四天下,先鹹得,後皆能舍,成無著戒也。
)又七寶者,一金,二銀,三琉璃,四頗梨,五赤珠,六車渠,七瑪瑙。
(此七寶十信十住十行,已示粟散王等,為成菩薩行願,舍而不着,成無著戒也。
) 百物者。
通一切所有,或随法師所須而供給之,或賣易供給,務令盡力,無所悭惜。
一切供給,自成菩薩行願。
若不爾者。
述曰:此是第三,違制結犯。
言若不盡力供養法師,便成悭惜财寶。
自非于物無染無著,清淨願戒無由得成。
然違本願心故,唯結輕垢。
實悭相應,即波羅夷。
輕則結薄,重即增深。
輕重成??,随心可解。
(輕慢師長不供結戒竟。
) ▲不得飲酒戒第二文。
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阙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
酒是惛狂之本,損害之□,一切過患,由酒而生。
故大智論雲:飲酒三十六失,能造四逆,唯除破僧,為患之甚,特應制斷。
(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外不供給,今戒制内無惛亂,故次第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飲是能防,酒是所防,能所俱故,制名不飲酒戒。
(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緣成犯:一、是酒。
二、起酒想。
三、無重病(文殊問經雲:一切藥不能治。
醫師言:唯酒能治。
故開通也)。
四、酒一渧咽,便犯(以小乘諸律不通想、疑、錯等,緣此義故有酒想。
故今文雲:若佛子,故飲酒。
明知有酒想,方犯)。
五、阙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阙者,或皆開通無犯,縱犯亦輕(阙緣竟)。
六、輕重者,有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
一、約境者,即酒醇醴醨薄(境竟)。
二、約心者,即飲人少時、多時、長時。
又一一時中,少分、多分、全分。
又一一分中,自飲、教他、贊歎、随喜。
一一心念,随心輕重,結業不同(約心竟)。
三、合辨。
如前心境相對,四句說之:一、長時飲酒心,對染一切酒境(此業最重)。
二、少時心,對少境(此業最輕)。
三、半長半少時心,對半好半惡境(此業處中)。
四、非長少時心,對非酒境(此與無記恒心心相應,亦可名持戒無犯也)。
餘自飲、教他等四位作句,可以義準(輕重竟)。
七、通塞者,如文殊問經,同上引者是也。
又為救他生命難,及自身命難,為存生命,成菩薩行。
又如末利夫人經,為救彼無間業人故,與同飲歡,緻息重業。
此皆開通,理亦無犯。
亦是菩薩以衆生病,是故我病;衆生病愈,我病即愈。
有心佛子,一一隐心,能于病行無染無著,或方可行之矣。
(通塞竟) 若佛子,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善者。
述曰:此不飲酒文分三:一、舉酒過(文雲故飲酒下至無量是也)。
二、出犯相(文雲若自身手下,至衆生飲酒是也),三、違制結犯(文雲若故自飲下是)。
今初,舉犯過者。
而此經本傳來既久,有本雲: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
又有本雲:加一善字,雲失無量善(學者應知)。
今依失無量善本釋之。
言故飲酒者,簡癡犯無故也。
失無量善者。
以過多多故,一切善失也。
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下至及一切衆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出犯相,分二:先出過酒器相,次出飲酒相。
今初,言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者,此舉輕以明重,舉淺以況深。
過器是輕、是淺,猶五百世無手;若自飲、教他飲,定當多劫堕,況梨也? 何況自飲,下至衆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正犯相。
正是以輕況重,文無贊歎、随喜,理有略無(酒過之相,如前酤酒戒說)。
若故自飲下,至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
經言:一切衆生,皆有佛性,皆受得戒。
若教他飲酒,皆發惛狂,塞他明達之慧。
由此尤故,酒制也。
(不飲酒戒竟) ▲不得食肉戒第三,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為菩薩者,隻合舍自身肉,濟一切命,何容斷大慈種,作衆生怨?食他血肉,非理至甚,故須制也。
(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離惛亂之飲,今離損命之食,故次生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佛子是能食之人,血肉是所食之味,立制防此,故名不得食肉戒(釋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肉(以非肉無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無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錯誤無犯故);四、入口成犯(具緣竟)。
五、阙緣者,如上緣中阙一一緣,或輕,無犯可解。
(阙緣竟) 六、輕重者,分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
初、約境者,有四:一、如一切胎衣是無命肉,二、自死鳥獸殘肉,三、淨肉(不見殺、不聞殺、不疑殺,小乘教中為淨肉也),四、見聞覺知處分殺等肉。
論犯四種并同,論業如次能輕後重(境竟)。
二、約心者,就惡心中分三:少時、多時、長時、食肉心等。
就一一事中,少分、多分、全分食肉。
一一分中,各有自食、教他、贊喜等食肉心。
如是等心,造業輕重,思之可解(約心竟)。
三、心境合辨者,輕重四句,類前說之,得罪輕重可解(合辨竟)。
七、通塞者,約别教三賢位人,以不見機,一向皆塞。
初地以上,見機而作。
或以食肉因緣,令諸衆生發菩薩意,成菩薩心,斷惡生善,破惑見理,故應為之(通塞行竟)。
雲若佛子,食肉下者。
述曰:此不得食肉戒,文分三:一、舉不食肉意(文雲:從佛子下,至不得食一切衆生肉也),二、明食肉得無量罪(文雲:即章一勺是),三、違制結犯(文雲:若故食者,犯輕垢是)。
今初,為二:先、舉不食肉意(從初至而舍去是),二、制斷(文雲: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衆生肉)。
就前,先标起不得食肉,如文,一切肉不得食也。
次釋不得食肉意,文雲: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衆生見而舍去故。
謹按入楞伽經斷肉品中,有十義故,不得食一切衆生肉(文廣不出)。
此斷大慈悲種子是一意,衆生舍去又是一意。
又一涅槃經雲:一切衆生見食肉人,悉皆怖走,鹹言:此人是我等怨。
又諸經說:食肉人口,四邊連頭,常有血肉光,或時令衆生得見,所以怖走(楞伽悲華大雲:一切智光仙人經、涅槃經等,廣說斷肉,善學佛子,于心行之,于事無令漏失)。
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衆生肉者。
述曰:此第二,制斷食肉也。
食肉得無量罪者。
述曰:此第二,論食肉罪報,如論經中同說。
食肉之人,一者短命,二多病,乃至貧窮諸衰,以自莊嚴故(雲雲)。
若故食者,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法犯也。
▲不得食五辛戒第四,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理應香潔其身,奉事一切賢聖,何有食啖五辛,臭氣???,薰坌賢聖,善神舍離,惡鬼侯授,故須制也。
(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有命之身分,此戒制無命之五辛,故其次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能食佛子為能防,五辛色類為所防,立制遮斷,故名不食五辛戒也。
又惡習嗜欲為能防,葷辛種類為所防,能所雙制,故名不食五辛戒也。
(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五辛;二、起彼想;三、無開緣(若重病、救命、見機、度生等開);四、入口便犯(具竟)。
五、阙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阙者,戒輕,無犯可解。
(阙竟) 六、輕重者,約境有生熟,氣有潑盛,心有忻厭、耽舍。
輕重三時,三分四位,類前可知。
(輕重竟) 七、通塞者。
若自重病,更無藥治,見機救生,利益安樂,理應并通。
非此等緣,一切皆塞。
(通塞竟)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下者。
述曰:此正是不食五辛戒。
文分三:一、标不得食五辛(文從初至興渠是),二、正唱制斷(從是五種至不得食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食下至犯罪是也)。
今初,标不食中,先标五辛,次列五數。
今初,不食五辛者,總标也。
大蒜、茖?、慈?、蘭?、興渠者,列數也。
此中五辛,與五辛經及諸處色數有别。
諸處以薤、薢、?、?、興渠為五。
今經革?者,相承是山?也,諸山人言臭于人間?也。
慈?者,胡?是也。
蘭?者,人家園中種者是。
興渠者,有說芸薹是,有說阿魏藥樹是。
又說海南山中自有興渠,臭穢難近。
大蒜,人所常食,可知(雲雲)。
是五種,一切食中不得食者。
述曰:此第二,正唱制斷也。
若故食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也(不食五辛戒竟)。
▲不得不教悔罪戒第五,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
若佛子,見一切犯戒之人,應方便曉喻,教令忏悔,複本清淨,即是自利利他,正法久住。
而乃舍四等心,棄本誓願,不教一切犯者忏悔,而同住同利。
此則令法門塵垢,同法義虧;自行不成,清濁同事。
三聚正因,不立攝生之義,令乖非菩行,故須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則自清己身,今戒不與雜穢惡行者同事,故次制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
一切犯戒,名有罪。
而菩薩不教悔過,名無慈。
自他俱非,清濁同事。
戒防此失,故雲不教悔罪戒。
又若佛子,不以慈悲教授一切,名不教忏悔。
乃令一切犯戒之者,現種惡因,當受惡果。
立制防此,故雲不教悔過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是犯戒衆生,二、知彼有罪,三、無别開緣,四、無慈悲故覆藏彼罪,五、共同法利便犯(具竟)。
五、阙緣者,随阙,如上一一緣,或輕,無犯(阙竟)。
六、輕重者。
犯五、八戒者,不教悔過,教義名輕。
犯十戒、具戒、七逆等,不教悔者,長劫受苦,彌成菩薩,無慈悲甚,故重。
又若以理論,諸法平等,戒随情别,菩薩違理,不教一切悔過,如今戒結,一一同犯輕垢也。
(輕重竟) 七、通塞者,自無五德、十德,他不信順,理通無犯。
若實有德,輕心、慢心,不教悔過,此則無慈,故塞。
(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衆生犯八戒下者。
述曰:此不教悔過戒,文分三:一、标起一切犯戒應教忏悔(從初至應教忏悔是),二、出不教忏悔共同法利(從而菩薩至一衆住說戒是),三、違制結犯(從而不舉至犯罪是)。
今初,先列一切犯罪相(從初至一切犯戒罪是),次應教忏悔(文如章門)。
今初,八戒、五戒、十戒,此三種戒,若小乘中,通道俗受。
此已上十戒,即十善戒故。
若以十戒為沙彌戒者,即唯道非俗,即是今經十重,通六道一切受得。
毀禁者,沙彌十戒中,煞、盜、淫犯者,禁為毀。
比丘四重,尼八重,此經十重,犯者并名毀禁(雲雲)。
又犯一切制戒,不同輕重,皆名毀禁。
七逆者,如後戒說之。
八難者,古師雲:是三塗八難。
(解曰:)此八難,是生死人受報之處,非是舉罪忏悔之因,故不用。
今準地持論中說,菩薩戒有八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