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疏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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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沙門智周撰
○輕垢罪(頭從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
尾盡佛華光王品中廣說也。
) 将釋此經文,前八門分别:一、制意,二、釋名,三、數類,四、以輕帶重,五、以一含多,六、遮性,七、粗細,八、會通。
一、制意者,六義:一、為令世間于佛弟子無譏嫌故,二、光顯佛子出世道故,三、微細情塵悉斷盡故,四、調伏三業滅三毒故,五、遠護十重前方便故,六、長養菩薩三聚淨戒故。
此六義,戒戒通有,務使毫微雜染一念不生,清淨真心湛如空月,故名無犯(制意竟也)。
二、釋名者。
言輕垢罪者,簡異:十重名輕,污辱戒名垢。
罪者,摧也。
即有二義:一、由犯戒故,善神不護,現令菩薩身心衰耗;二、負破戒業,堕不如意處,更令佛子身心摧折,故名罪也。
(約戒釋竟)又體非是重名輕,點污淨行名垢。
(約行釋竟)菩薩善戒經、地持論、輕戒,總名突吉羅。
瑜伽論、四分律等,翻名惡作、惡說。
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
善生經中,名失意罪。
(釋曰)謂忘念所作,乖于本志,故名失意。
(釋名竟) 三、數類者,通論此篇,與諸教類開合,略出十例:一、若依瑜伽論,有四十四種輕戒;二、若依地持善戒,少有增減,大同瑜伽;三、依菩薩内戒經,四十二種輕戒;四、依善生經,别有二十八種輕垢戒;五、依方等經,除二十四種戒外,别有二十五輕戒;六、依此經大數,四十八輕戒,其中含攝,即近向百條;七、三千威儀經,即三千條;八、依毗婆論,□□□□及付法藏經,說八萬毗尼,又此經自指廣梵網本,八萬威儀品當明;九、如梁攝論,引毗奈耶瞿沙經,說菩薩戒有十萬種差别;十、如大智論,說菩薩戒略有八萬,廣有塵沙等戒。
如是等一切三藏八藏,更有種種差别數類。
總而為言,皆是此輕垢等類也。
(類數竟) 四、以輕帶重。
此四十八中,幾唯是輕?幾兼于重?今詳四十八中,六戒兼重,餘戒唯輕。
其六重:一、國使殺生戒,于中為使故,不應為而為,輕垢故入此篇。
以殺生故,兼帶重罪。
二、放火焚燒戒中,以焚燒故,不應為而為,輕垢入此篇。
随火所損衆生命,兼帶重罪。
三、倚官乞求戒中,不應恃官勢故,輕垢入此篇。
強逼取他物,入盜重攝。
四、為主失儀戒中,為主失儀入此篇。
損三寶物,入重攝。
五、違禁行非戒中,以詐現親附等入此篇。
自謗三寶,故入重攝。
又行殺盜故重,以三長月六齋日犯,故入此篇。
六、畜作非法戒中,輕秤小鬥等入此篇。
取人财物等,是重攝。
(以輕帶重義竟) 五以一含多,亦以少含多者,四十八輕中,幾唯一戒?幾具多戒?略有十戒,各具多戒。
一于販賣中有三戒:一賣奴婢,二賣良人,三賣棺材闆木等。
二不能救生戒中有二戒:一救生免殺,二亡日說法以救亡苦。
三于輕求中亦有二戒:一乖受戒儀式戒,二法師倚恃不為答問戒。
四于惡伎損生戒中有六戒:一賣男女色,二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三占相解夢,四咒術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和合毒藥。
五于違禁行非戒中有四戒:一密謗三寶,二為媒,三齋日殺生,四齋日偷盜。
六于畜作非法戒中有六戒:一畜刀箭等,二輕秤小鬥,三因官勢取物,四害心系縛,五破壞成功,六畜養貓狸。
七于觀聽作惡戒中有五:一不得看鬥,二不得聽樂等聲,三不得博戲,四不得蔔,五不得賊使。
八于故入難處戒中有三戒:一頭陀,二布薩,三坐夏,各令如法不入難處等。
九于應講大乘戒中有二戒:一教化他建立塔寺處,二教災厄之時講說大乘。
十于受戒乖儀戒中有二戒:一受戒乖儀,二不敬禮俗。
(結曰)上來且十條内,約文散說,即三十五種。
又前門六戒内,各有可含重戒,亦各具二戒也。
自餘三十二戒,各唯一種。
以此開張為論,則有七十九戒。
(以少含多竟) 第六、遮性不同者,于四十八戒中,幾是遮?幾是性?至文點出(雲雲遮性義竟)。
第七、粗細差别者,于四十八戒中,幾防身口?幾防意業?又幾是粗防惡業?幾細防惑障?亦至文點出(粗細竟)。
第八、會通者。
如上七門,及一切時聖教中,廣略多少,節級調伏,斷除五住地惑,名為三聚淨戒者。
此蓋是無上調禦一切種智,了達一切衆生深心所行,能知一切法之所歸趣,将護攝化一切衆生,應病與藥,令得複行一切戒品差别之相,皆是随宜方便而演說之。
若得衆生五濁鄣消,五住惑盡,則與如來同皈本源,同一佛性,同住光明金剛寶戒,同坐華台,放戒光明,普照一切,如盧舍那佛,無二無别。
故法華經雲:我本立誓願,欲令一切衆,如我等無異。
我昔可願,今者以滿足,化一切衆生,皆令入佛道。
是其義也(雲雲會通竟)。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者。
述曰:此是一釋迦說戒中分二:一十重,已如前竟。
二四十八輕,今當說。
此文為三:一結前生後,二正顯戒相,三結勸修學。
今初。
已說十重竟,是結前。
四十八輕,今當說,是生後。
(結前生後義竟。
) 就第二正顯戒相中,四十八戒,或分五段,即如文有三十二九,各指大經本品故。
或複各依本條例,則四十八章。
此二分文,任便取舍。
今依五段為宜,以文中五節法勸故。
初三段各十戒,出一結勸章。
後二段各九戒,出一結勸章。
仍于此戒名數上,各加初中後之三字。
其名曰初十中十後十二九者,初九後九無中故。
(分五段竟) ▲初十不得輕慢師長戒,第一文,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阙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謙卑敬讓一切衆生,況于師長,辄有輕慢,違行之甚,故須制也。
(制意竟。
) 二次第者,善學佛子,既物得戒,宜須廣修諸行。
修行方軌,要須師授。
佛子若懷輕慢,師長教授無由。
若教授無由,行業無憑而立。
故次十重,先制不得輕慢師長戒也。
(次第義竟) 三、釋名者,于師及長,心輕身慢,憍癡自居,應以供給供養而不行之。
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輕慢師長戒。
(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一、是師、是長、是德人;二、知是師等;三、故起輕慢心;四、身不敬養。
即犯。
(具緣竟) 五、阙緣者,阙初二緣,并有小罪,以于一切含靈皆須敬故;阙第三緣,得中罪,以于師長身心不敬故;阙後緣,得上罪,以于師長起輕慢心故(阙緣竟)。
六、輕重有四種:一、約境,有三品:一、于二師,二、于長友,三、于同類。
于此三境,犯上、中、下罪,可知。
二、約心,亦三品:若以嫌恨心、恚惱心,犯上品;二、若無嫌恨等心,但由憍、慢、癡心,是中品;三、懈怠、忘念,是下品。
三、約對,以三心對前三境,如此绮互,輕、重可知。
四、約事,亦三品:一、不能賣身等,二、不如法敬養等,三、不迎送禮等。
上、中、下三品,可知(輕、重竟)。
第七,通塞者。
若夜黑暗,煙雲塵霧中不相識;二、若睡眠時他覺想;三、若重病;四、若病新差無力;五、若在座說法;六、若正聽法,護說者心。
皆無違犯,如瑜伽戒本(通竟)。
若此經中,一切不開(通塞竟)。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者。
述曰:此正釋不輕慢師長戒。
文分三别:一、先應受菩薩戒。
(從初至諸佛歡喜是。
)二、标起長師,令如法供養。
(從既得戒已,至而供養之是也。
)又可前是佛子應受戒,此是佛子應随行。
(結曰:)應受戒而不受,應行供給而不行,即是二戒同制也。
三、違制結犯。
(從若不爾者,至犯輕垢罪是也。
)就初文二:一、明應先受戒。
(從初至應先受菩薩戒是。
)二、明受戒利益。
(從一切鬼神,至諸佛歡喜是也。
)初明應先受戒。
略舉三位:一、國王,是粟散王,及諸封王位。
國帝不得執權衡者,是如此國帝子、帝孫、封國王等。
二、輪王,即金、銀、銅、鐵等。
(各有數寶感應,如前說竟。
)三、百宦,通一切文武官等。
此三貴位,于其衆生,皆能損益。
若不受戒,幽靈不護,憑何威肅,統領一切群生?故雲應先受菩薩戒也。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至諸佛歡喜者。
述曰:此第二、明受戒利益。
以受戒人上順佛意,故諸佛歡喜;下惬群靈,故得一切鬼神救護,令其身心無諸災厄,職位長存。
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曰:此第二标起師長令如法供養。
文分二别:初标應供養師長(從而菩薩下至而供給之是)。
初标起師長中分三:一生重心,二見尊人,三設敬儀。
初孝順心者,報恩敬養為孝,奉行尊命名順故(雲雲)。
恭敬心者,謹攝三業名恭,迎承禮拜名敬也(生重心竟)。
見上座、和上至同行者。
述曰:此第二見尊人,略舉六種。
上座者,但是一切衆集處為上首者是也。
二和尚者,古師翻為力生,道力由此人生故。
唐玄奘三藏、義淨三藏同稱。
梵音邬波陀耶,此翻親教師,以此人親教弟子故。
有三種:一十戒,二具戒,三菩薩戒和上。
謹撿詳諸經,菩薩戒師有二種:一冥師,即諸佛菩薩是;二顯師,即人師傳法相宛者是。
以此經雲:二師應問七遮故。
以人師傳本釋尊為和上,即還以傳法人師芤和上亦得故(雲雲)。
阿阇梨,此梵短聲也,翻為正行,以此人糾弟子之行故。
涅槃經第八雲:阿阇梨者,謂于世間有聖行者也。
唐二個如上三藏師,長聲呼曰阿遮梨耶,翻軌範師,以為弟子作法則故。
六種不同:一十戒,二羯磨,三威儀師,四受業,五依止,六授菩薩戒(雲雲)。
四大同學者,是同學大乘先受菩薩戒者。
五同見者,同學大乘正因緣法中生正見者是(如雲不妄語戒中釋正見義竟)。
六同行者,如三世菩薩法友心同行者是也。
又見亦名解,行亦進亦是。
或同師,或不同師,但取同見或解同進修大乘行乘者,俱堪尊重。
又釋亦通小乘,解行人亦堪尊重,以究竟無别小乘,一切同入大乘故。
故法華經四雖複說三乘,但為教菩薩也。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雲:此第三,設敬儀中違失明非也。
以生憍慢心故,翻前恭敬心也。
以生癡心故,翻前孝順心也。
又于師不孝,于長不敬。
又不敬曰憍,自大曰慢,長憍慢故名癡也。
此是違行之竟也。
不起承迎禮拜者,是違行之相也。
一一不如法。
有二:一、于前六位,一一人所,各不如法供養等;二、于一切所須物中,一一各不如法等。
又通論有五種供養:一、身業,承迎禮拜是;二、口業,稱揚謙謝是;三、意業,尊重孝敬心是;四、事物,即七寶百物是;五、法供養,即受持讀誦,如法修行是。
今文無口業及法供養。
若通準上下文,并皆具五種供養。
若實貧窮,無财供者,終無開許,空不供養,可以令自。
賣身,通在家、出家位。
賣國城,約王位。
所統曰國,所據曰城。
賣男女者,是本誓願之男女,故賣時無失所也。
又是菩薩重願,願行至深,故破生死恩愛,于恩愛處,舍而不着,故賣男女,成就行願也。
(上二位,約在家。
菩薩勇決,持無著戒,故賣國城男女。
)
尾盡佛華光王品中廣說也。
) 将釋此經文,前八門分别:一、制意,二、釋名,三、數類,四、以輕帶重,五、以一含多,六、遮性,七、粗細,八、會通。
一、制意者,六義:一、為令世間于佛弟子無譏嫌故,二、光顯佛子出世道故,三、微細情塵悉斷盡故,四、調伏三業滅三毒故,五、遠護十重前方便故,六、長養菩薩三聚淨戒故。
此六義,戒戒通有,務使毫微雜染一念不生,清淨真心湛如空月,故名無犯(制意竟也)。
二、釋名者。
言輕垢罪者,簡異:十重名輕,污辱戒名垢。
罪者,摧也。
即有二義:一、由犯戒故,善神不護,現令菩薩身心衰耗;二、負破戒業,堕不如意處,更令佛子身心摧折,故名罪也。
(約戒釋竟)又體非是重名輕,點污淨行名垢。
(約行釋竟)菩薩善戒經、地持論、輕戒,總名突吉羅。
瑜伽論、四分律等,翻名惡作、惡說。
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
善生經中,名失意罪。
(釋曰)謂忘念所作,乖于本志,故名失意。
(釋名竟) 三、數類者,通論此篇,與諸教類開合,略出十例:一、若依瑜伽論,有四十四種輕戒;二、若依地持善戒,少有增減,大同瑜伽;三、依菩薩内戒經,四十二種輕戒;四、依善生經,别有二十八種輕垢戒;五、依方等經,除二十四種戒外,别有二十五輕戒;六、依此經大數,四十八輕戒,其中含攝,即近向百條;七、三千威儀經,即三千條;八、依毗婆論,□□□□及付法藏經,說八萬毗尼,又此經自指廣梵網本,八萬威儀品當明;九、如梁攝論,引毗奈耶瞿沙經,說菩薩戒有十萬種差别;十、如大智論,說菩薩戒略有八萬,廣有塵沙等戒。
如是等一切三藏八藏,更有種種差别數類。
總而為言,皆是此輕垢等類也。
(類數竟) 四、以輕帶重。
此四十八中,幾唯是輕?幾兼于重?今詳四十八中,六戒兼重,餘戒唯輕。
其六重:一、國使殺生戒,于中為使故,不應為而為,輕垢故入此篇。
以殺生故,兼帶重罪。
二、放火焚燒戒中,以焚燒故,不應為而為,輕垢入此篇。
随火所損衆生命,兼帶重罪。
三、倚官乞求戒中,不應恃官勢故,輕垢入此篇。
強逼取他物,入盜重攝。
四、為主失儀戒中,為主失儀入此篇。
損三寶物,入重攝。
五、違禁行非戒中,以詐現親附等入此篇。
自謗三寶,故入重攝。
又行殺盜故重,以三長月六齋日犯,故入此篇。
六、畜作非法戒中,輕秤小鬥等入此篇。
取人财物等,是重攝。
(以輕帶重義竟) 五以一含多,亦以少含多者,四十八輕中,幾唯一戒?幾具多戒?略有十戒,各具多戒。
一于販賣中有三戒:一賣奴婢,二賣良人,三賣棺材闆木等。
二不能救生戒中有二戒:一救生免殺,二亡日說法以救亡苦。
三于輕求中亦有二戒:一乖受戒儀式戒,二法師倚恃不為答問戒。
四于惡伎損生戒中有六戒:一賣男女色,二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三占相解夢,四咒術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和合毒藥。
五于違禁行非戒中有四戒:一密謗三寶,二為媒,三齋日殺生,四齋日偷盜。
六于畜作非法戒中有六戒:一畜刀箭等,二輕秤小鬥,三因官勢取物,四害心系縛,五破壞成功,六畜養貓狸。
七于觀聽作惡戒中有五:一不得看鬥,二不得聽樂等聲,三不得博戲,四不得蔔,五不得賊使。
八于故入難處戒中有三戒:一頭陀,二布薩,三坐夏,各令如法不入難處等。
九于應講大乘戒中有二戒:一教化他建立塔寺處,二教災厄之時講說大乘。
十于受戒乖儀戒中有二戒:一受戒乖儀,二不敬禮俗。
(結曰)上來且十條内,約文散說,即三十五種。
又前門六戒内,各有可含重戒,亦各具二戒也。
自餘三十二戒,各唯一種。
以此開張為論,則有七十九戒。
(以少含多竟) 第六、遮性不同者,于四十八戒中,幾是遮?幾是性?至文點出(雲雲遮性義竟)。
第七、粗細差别者,于四十八戒中,幾防身口?幾防意業?又幾是粗防惡業?幾細防惑障?亦至文點出(粗細竟)。
第八、會通者。
如上七門,及一切時聖教中,廣略多少,節級調伏,斷除五住地惑,名為三聚淨戒者。
此蓋是無上調禦一切種智,了達一切衆生深心所行,能知一切法之所歸趣,将護攝化一切衆生,應病與藥,令得複行一切戒品差别之相,皆是随宜方便而演說之。
若得衆生五濁鄣消,五住惑盡,則與如來同皈本源,同一佛性,同住光明金剛寶戒,同坐華台,放戒光明,普照一切,如盧舍那佛,無二無别。
故法華經雲:我本立誓願,欲令一切衆,如我等無異。
我昔可願,今者以滿足,化一切衆生,皆令入佛道。
是其義也(雲雲會通竟)。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者。
述曰:此是一釋迦說戒中分二:一十重,已如前竟。
二四十八輕,今當說。
此文為三:一結前生後,二正顯戒相,三結勸修學。
今初。
已說十重竟,是結前。
四十八輕,今當說,是生後。
(結前生後義竟。
) 就第二正顯戒相中,四十八戒,或分五段,即如文有三十二九,各指大經本品故。
或複各依本條例,則四十八章。
此二分文,任便取舍。
今依五段為宜,以文中五節法勸故。
初三段各十戒,出一結勸章。
後二段各九戒,出一結勸章。
仍于此戒名數上,各加初中後之三字。
其名曰初十中十後十二九者,初九後九無中故。
(分五段竟) ▲初十不得輕慢師長戒,第一文,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阙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謙卑敬讓一切衆生,況于師長,辄有輕慢,違行之甚,故須制也。
(制意竟。
) 二次第者,善學佛子,既物得戒,宜須廣修諸行。
修行方軌,要須師授。
佛子若懷輕慢,師長教授無由。
若教授無由,行業無憑而立。
故次十重,先制不得輕慢師長戒也。
(次第義竟) 三、釋名者,于師及長,心輕身慢,憍癡自居,應以供給供養而不行之。
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輕慢師長戒。
(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一、是師、是長、是德人;二、知是師等;三、故起輕慢心;四、身不敬養。
即犯。
(具緣竟) 五、阙緣者,阙初二緣,并有小罪,以于一切含靈皆須敬故;阙第三緣,得中罪,以于師長身心不敬故;阙後緣,得上罪,以于師長起輕慢心故(阙緣竟)。
六、輕重有四種:一、約境,有三品:一、于二師,二、于長友,三、于同類。
于此三境,犯上、中、下罪,可知。
二、約心,亦三品:若以嫌恨心、恚惱心,犯上品;二、若無嫌恨等心,但由憍、慢、癡心,是中品;三、懈怠、忘念,是下品。
三、約對,以三心對前三境,如此绮互,輕、重可知。
四、約事,亦三品:一、不能賣身等,二、不如法敬養等,三、不迎送禮等。
上、中、下三品,可知(輕、重竟)。
第七,通塞者。
若夜黑暗,煙雲塵霧中不相識;二、若睡眠時他覺想;三、若重病;四、若病新差無力;五、若在座說法;六、若正聽法,護說者心。
皆無違犯,如瑜伽戒本(通竟)。
若此經中,一切不開(通塞竟)。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者。
述曰:此正釋不輕慢師長戒。
文分三别:一、先應受菩薩戒。
(從初至諸佛歡喜是。
)二、标起長師,令如法供養。
(從既得戒已,至而供養之是也。
)又可前是佛子應受戒,此是佛子應随行。
(結曰:)應受戒而不受,應行供給而不行,即是二戒同制也。
三、違制結犯。
(從若不爾者,至犯輕垢罪是也。
)就初文二:一、明應先受戒。
(從初至應先受菩薩戒是。
)二、明受戒利益。
(從一切鬼神,至諸佛歡喜是也。
)初明應先受戒。
略舉三位:一、國王,是粟散王,及諸封王位。
國帝不得執權衡者,是如此國帝子、帝孫、封國王等。
二、輪王,即金、銀、銅、鐵等。
(各有數寶感應,如前說竟。
)三、百宦,通一切文武官等。
此三貴位,于其衆生,皆能損益。
若不受戒,幽靈不護,憑何威肅,統領一切群生?故雲應先受菩薩戒也。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至諸佛歡喜者。
述曰:此第二、明受戒利益。
以受戒人上順佛意,故諸佛歡喜;下惬群靈,故得一切鬼神救護,令其身心無諸災厄,職位長存。
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曰:此第二标起師長令如法供養。
文分二别:初标應供養師長(從而菩薩下至而供給之是)。
初标起師長中分三:一生重心,二見尊人,三設敬儀。
初孝順心者,報恩敬養為孝,奉行尊命名順故(雲雲)。
恭敬心者,謹攝三業名恭,迎承禮拜名敬也(生重心竟)。
見上座、和上至同行者。
述曰:此第二見尊人,略舉六種。
上座者,但是一切衆集處為上首者是也。
二和尚者,古師翻為力生,道力由此人生故。
唐玄奘三藏、義淨三藏同稱。
梵音邬波陀耶,此翻親教師,以此人親教弟子故。
有三種:一十戒,二具戒,三菩薩戒和上。
謹撿詳諸經,菩薩戒師有二種:一冥師,即諸佛菩薩是;二顯師,即人師傳法相宛者是。
以此經雲:二師應問七遮故。
以人師傳本釋尊為和上,即還以傳法人師芤和上亦得故(雲雲)。
阿阇梨,此梵短聲也,翻為正行,以此人糾弟子之行故。
涅槃經第八雲:阿阇梨者,謂于世間有聖行者也。
唐二個如上三藏師,長聲呼曰阿遮梨耶,翻軌範師,以為弟子作法則故。
六種不同:一十戒,二羯磨,三威儀師,四受業,五依止,六授菩薩戒(雲雲)。
四大同學者,是同學大乘先受菩薩戒者。
五同見者,同學大乘正因緣法中生正見者是(如雲不妄語戒中釋正見義竟)。
六同行者,如三世菩薩法友心同行者是也。
又見亦名解,行亦進亦是。
或同師,或不同師,但取同見或解同進修大乘行乘者,俱堪尊重。
又釋亦通小乘,解行人亦堪尊重,以究竟無别小乘,一切同入大乘故。
故法華經四雖複說三乘,但為教菩薩也。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雲:此第三,設敬儀中違失明非也。
以生憍慢心故,翻前恭敬心也。
以生癡心故,翻前孝順心也。
又于師不孝,于長不敬。
又不敬曰憍,自大曰慢,長憍慢故名癡也。
此是違行之竟也。
不起承迎禮拜者,是違行之相也。
一一不如法。
有二:一、于前六位,一一人所,各不如法供養等;二、于一切所須物中,一一各不如法等。
又通論有五種供養:一、身業,承迎禮拜是;二、口業,稱揚謙謝是;三、意業,尊重孝敬心是;四、事物,即七寶百物是;五、法供養,即受持讀誦,如法修行是。
今文無口業及法供養。
若通準上下文,并皆具五種供養。
若實貧窮,無财供者,終無開許,空不供養,可以令自。
賣身,通在家、出家位。
賣國城,約王位。
所統曰國,所據曰城。
賣男女者,是本誓願之男女,故賣時無失所也。
又是菩薩重願,願行至深,故破生死恩愛,于恩愛處,舍而不着,故賣男女,成就行願也。
(上二位,約在家。
菩薩勇決,持無著戒,故賣國城男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