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疏卷第二(頭起佛坐菩提樹尾盡不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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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一切也。
今約别教釋者,若一切衆生戒本源,與諸佛菩薩本源,同一自性清淨者,即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菩提。
此據理性清淨平等,凡夫于此,即可名為理性佛位真子(一也)。
若一切聞光明寶戒,信受奉行,即轉名名字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亦名信相佛位真子(二也)。
曆十千劫中,持無盡戒藏,滿足十信,十信位中,皆同前名,從此學八萬四千諸度法門,清淨鮮白,入初發心住,乃至十回向,滿足三十位,總名相似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三也)。
若入初歡喜地,乃至等覺十位,十位中,名分分證清淨平等佛位真子(四也)。
若入妙覺,窮原盡性,即名具足圓滿佛位真子(五也。
約别教位釋竟)。
若圓教釋佛位真子者,今依大般若經第三百七十無雜法品雲:色清淨故,般若清淨,般若清淨故,色清淨,色清淨故,與般若清淨,無二無二分,無别無斷故,乃至一切法,亦如是說。
一理性佛位真子者,即一切凡聖,同一自性故,說為理性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一也)。
若一切衆生,聞說一切法自性清淨,初發信向之心持,即名為名字清淨平等佛位真子。
(二也。
)若能觀一切法常寂滅相,常清淨相,如法華雲:入五品弟子,即位五十重随喜名心,即觀行心中清淨平等佛位真子。
(三也。
)過五十随喜位,發得六根清淨,大千内外,普于身心,了了顯現,如法師品說,此名相似平等佛位真子。
(四也。
)若入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覺四十一位,于中悉能上作一切佛身,下化作一切身,自行化他,神通力用,隐顯自在,一一皆能遍滿十方,随諸衆生所宜而度脫之,此是分分證清淨平等佛位真子。
(五也。
)唯妙覺一位,名究竟圓滿佛位真子。
(融會圓教六位差别,同一清淨者也。
)若融會者,既佛說般若清淨與色清淨無二差别者,正與今經一切凡聖本源清淨平等無二衍也。
今以迷悟深淺不同,遂分六位差别。
如華嚴經雲:一切法不生,一切法不滅,若能如是解,諸佛常現前。
又如大品經雲:一切法即真如,真如即一切法,一切法與真如,無二無别。
若依真如學者,一道清淨,無有二也。
若依迷妄薄厚,說有諸位差别。
故梁攝論雲:無不從此法身流出,無不還證此法身故。
此雲如如一切佛,說一切法藏竟也。
(佛位真子義竟。
) 若自殺、教人殺者。
述曰:制斷惡中分二:先舉過(從若自殺至乃至有命者),次制斷(不得故殺是)。
初中又三:一明能殺位(從自殺至咒殺是),二所作殺(不得故教是)。
初中又三:一明能殺位(從自殺至咒殺是),二所作殺事(從殺因至殺業是),三辨所殺生(乃至一切有命者是)。
初明能殺位,有五種:一自殺,可知。
二教人殺,有二:一教他令自死,二教他殺生。
若小乘教他,不犯重罪;今大乘戒至成佛,不失隔生,亦得重罪。
三方便贊歎殺者,此亦有二:一歎能殺之人有勝德,二歎所用殺法有功能。
此二又各有二:一望未殺,歎德令殺;二望已殺,歎德令喜。
皆善巧言說,歎美殺事,勸人取死,故雲方便贊歎也。
四者見作随喜者,亦二:一見聞殺,俱生喜故;二見聞彼死,亦皆生喜。
于三時中,配上三位:初約未殺教遣殺,次約正殺贊有德,後約已殺生随喜(雲雲)。
五乃至咒殺者,為咒殺希,故雲乃至也。
殺因緣法業者。
述曰:此是第二、所作殺事。
略作三釋:一、約一人明所作殺事。
即如一人動殺心為因,運手舉足、持刀杖具度為緣,造趣方便為法,正斷性命為業(約一人釋竟)。
又就四位釋之:據自殺名因,與未來作短命更相殺害為因;故教他名緣,他即是殺因,教他是殺緣;方便贊歎殺之力用名法,見他殺已,随喜他業名業(四位釋竟)。
又衆生深愛性命,為生活因;令斷他性命,名殺他因。
飲食、衣服、卧具、醫藥,名生活緣;劫掠強奪,名殺他緣。
如以方便法用乘治令死,名殺法;亦如古來酷吏法外拷掠令死,皆名為殺法。
如屠兒、魁脍、獵師等,以殺為家業,故名殺業(泛釋因緣法業竟)。
如十地論中,攝為三離:一、謂内離三毒,外離刀杖,即是今經離殺因緣也;二、慈悲等為對治離,即是今經離殺法也;三、尚不惱衆生,何況故殺為果行離,是今經離殺業也。
乃至一切有命者。
述曰:此是第三,辨所殺生言之。
有命者,簡無命者故。
不得故殺者。
述曰:此是第二,制斷殺生。
故殺者,簡無錯誤故。
既雲一切,則遍該凡聖界内外等一切有命者,故殺皆同犯重罪。
而菩薩應起悲心下者。
述曰:此制修善行為二:先起慈悲心,次制作救護心。
言是菩薩者,遍通一切有心受得戒人也。
常住有二:一相續常住,二凝然常住。
若菩薩行慈悲時,時時而行,有間有斷,怨親高下,而能調伏,斷已還續,此名相續常住行慈悲也。
即是四十心菩薩位。
若菩薩行慈悲時,雙照二谛,心心寂滅,自然流入薩婆若海,方治凝然常住者,是名凝然常住慈悲。
如此行義,從歡喜地至妙覺地。
如是釋者,别教釋常住慈悲(别教釋常住竟)。
若圓教者,如涅槃經雲:聞是經已,雖有煩惱,如無煩惱,曉了己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
今經雲:一切衆生,皆有佛性。
一切意識色心,皆入佛性。
戒中當當常有因,故有當當常住法身。
又如楞伽經雲:世間離生滅,猶如虛空華。
智不得有無,而興大悲心。
此則大悲大智,雙照雙用。
用故大悲,照故大智。
大智故,用而常寂。
大悲故,寂而常用,故不失于照功。
用而常寂,故萬物自虛融。
萬物自虛融,故世間離生滅。
不失于照功,故智不得有無。
智不得有無,故二邊永息。
世間離生滅,故妙體虛寂湛然。
妙體虛寂湛然,故與法界而同其量。
二邊永息,故将法性而同一體。
所以一切凡聖,同源清淨。
以無明愛取,故有六道。
誘引諸子,故說三乘世異。
若能如是學,如是行者,即名為常住。
夫常住者,亦不是相續常,凝然常。
一一皆以法界法性,自在無礙,常住不變。
縱千變萬化,亦自在常住。
故本業經釋義品雲,佛有二種法身,一法性身,二應化法身者是也。
即于圓教,始終平等,作六種常住。
一理性常住。
如處胎經雲,法性如大海,不觀有是非,凡夫賢聖人,平等無高下者是也。
(其一)二名學常住。
如說一切凡聖,同一法性,大根性人,聞即喜悅。
故涅槃經雲,雖有煩惱,如無煩惱,曉了己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
此是名字常住。
(其二)三觀行常住。
若菩薩觀心法性,空無所有,一切法同畢竟空。
如法華經中,五十重随喜人是。
此人于念念心中,雙破八倒。
如梵網經上卷雲,是戒能遮八倒。
此是觀行常住。
(其三)四相似常住。
若菩薩照用融譯,内外明徹。
如法華經法師功德品,六根互用,清淨洞達。
故經雲,以清淨常體,一切身中觀。
即圓教十信人。
此是相似常住。
(其四)五分證常住。
若菩薩過十信以後,入初發心位。
如華嚴雲,初發心時,便成正覺,了達諸方真實之性,所有慧身,不由他悟。
是菩薩得佛十力四無所畏等一切功德。
如初發心住功德品說,乃至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覺,總四十一位。
名分證常住。
(其五)六究竟常住。
若入妙覺一位,窮源盡性,常樂我淨。
此名究竟常住。
(其六,誓願慈悲,乃至一切法門,于圓教中,一一皆六位釋之也。
) 孝順心者。
述曰:菩薩應行四攝,攝化誘引,故雲孝順心。
(菩薩以布施攝貧窮,以愛語攝粗犷,以利行攝無義,以同事攝難,調伏攝受,名孝順心也。
) 方便救護者。
述曰:方,是法也。
便,是宜也。
拔苦與樂,名為救護。
菩薩随衆生所宜方法,拔苦與樂,故雲方便救護。
又以方法,已在苦者,救令得脫;未入苦者,護令不入。
又苦者救拔,樂者護念。
(種種解釋救護,今并略而不出,得意為好。
) 而自恣心者。
述曰:此是第三,違制結犯加。
涅槃經雲:慈能與樂治貪,悲能拔苦治瞋,喜能度彼治癡,舍行平等分毒。
而是菩薩絕無四等之心,唯奮三毒之志,煩惱猛盛,故曰恣心。
方便加害,稱快意殺生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者。
述曰:結示罪名,如前釋也。
(釋不殺戒竟,廣如引述。
) ▲不偷盜戒第二。
将釋此戒,五門分别:一、制不盜意,二、釋不盜戒名,三、具緣成犯,四、論盜業得報輕重,五、勸斷盜持戒。
一、制意不盜者,略出十種:一、障入聖道故制。
由盜業損他益己,惱他深重,業道彌漫,不堪入道。
(一也。
)二、盜能壞内外禁法故制。
百千億劫,國王立法,同制入死罪,諸佛同制入夷罪故。
(二也。
)三、盜是生惱深故制。
由财是衆生,深長貪着,故三毒滋蔓。
若盜損他物本主見聞覺知,則煩惱無歇。
(三也。
)四、損财及命故制。
由身命是正報,财是依報,依正相資,得存生命。
而乃非理盜财,即是侵他人命。
故大智論第十三說偈:一切諸衆生,衣食以自活。
若劫奪取,則為劫奪賊。
(四也。
)五、失所化故制。
如有行盜,即自為賊。
一切衆生,不喜見聞覺知,何有受其化者?(五也。
)六、壞他信心故制。
行盜人,未信者不信,已信者皆壞。
(六也。
)七、污辱佛法故制。
如凡人行盜,猶尚舉世憎惡,況佛子行盜,污辱佛法實深。
(七也。
)八、違正行故制。
佛子隻合慈悲,饒益一切衆生,若動盜心,則違正行故。
(八也。
)九、失六度故制。
由檀度攝于六,若佛子不能行檀,乃反行盜者,則六度俱失。
(九也。
)十、乖四攝故制。
謂諸佛子,合行四攝,攝引衆生,而反行盜,四攝頓乖故。
(十也。
制不盜戒意竟。
) 二、釋不偷盜戒名者。
避主私取,名偷。
非理損财,名盜。
順法奉行,名不偷盜。
調伏三業,名戒。
能所合稱,名不偷盜戒也。
(通釋戒名竟。
别釋有四名)一、名劫取。
謂強力欺奪。
二、名吓取。
謂以事恐怖,得他财物。
三、名偷取。
謂避主私竊。
四、名不與取。
即物主本心不與,被他方便而取,故名不與取。
此中以四句定之:一、與取非盜。
二、與取是盜。
(如對面錯數剩與,彼以盜心知而默受者是。
)三、不與取是盜。
四、不與取非盜。
如始終無盜心,作親友想,暫用想,損物主愧,作陪他上好物價想等,并皆無犯。
所以次不殺,後制不盜者。
以生命為正報,财物為依報。
前既防護正報,故次防護依報。
所以不殺生戒後,即次制不盜戒。
(釋不盜戒名竟) 三、具緣成犯者。
通緣如前。
别緣有七:一、非己物(簡己物故);二、明有主(簡無主故);三、有主報(簡無心迷誤,不成重罪故);四、有盜心(簡無盜心故);五、興盜方便(簡慈悲救護故);六、興三毒心(簡無毒不惱故);七、稱本盜心,或離本處(如盜他地,侵取他界,名稱本盜心故)。
如上七緣,或具七方犯夷,或不具亦犯夷。
如人先借他衣物,隻拟暫時着用,兩主物忌,經曆多時,所借衣物人,後見衣物,一一知是他物,忽作念雲:己将來如許時,何須更還?遂因即藏匿名盜。
此隻有六義成盜,阙無興方便一緣,餘或具阙,屬事類作(阙即輕垢,具即是夷,不同小乘七聚釋也)。
四、論盜業得報輕重者。
十地論及對法有三種果:一、異熟果,謂堕三惡道中受劇苦等。
二、等流果,謂人中乏少财物,及共财不得自在。
三、增上果,謂于外苗稼遭霜雹等。
又優婆塞戒經第四卷雲:若人樂偷,是人亦得惡色、惡名、短命。
财物耗減,眷屬分離。
他人失物,于己生疑。
雖親附人,人不見信。
常為賢聖之所呵責。
是名現在惡業之果。
舍此身已,入于地獄,受得惡色、惡名、饑渴、苦惱,受命長遠。
是名後世惡業之果。
若得人身,貧于财寶,雖得随失,不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愛念。
身常受苦,心懷愁惱。
是一惡人因緣力故,令一切人民,凡所食啖,不得色力。
是人惡果,殃流萬姓。
又大論第十三雲:如佛說不與取有十罪:一、物主常嗔。
二、常被人疑。
三、非時行不壽量。
四、朋黨惡人,遠離賢善。
五、破諸善相。
六、連得于官。
七、财物沒入。
八、種貧窮業因。
九、死入地獄。
十、若生人中,勤苦求财。
五、家所共王、賊、水、火。
若不愛子用,乃至藏埋損者,亦爾。
(盜報業輕重竟) 五勸斷盜持戒,略舉十種行。
一菩薩持律儀戒時,乃至夢中,于諸草葉,尚無一念不與而取之心,況其事乎。
二菩薩持攝善
今約别教釋者,若一切衆生戒本源,與諸佛菩薩本源,同一自性清淨者,即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菩提。
此據理性清淨平等,凡夫于此,即可名為理性佛位真子(一也)。
若一切聞光明寶戒,信受奉行,即轉名名字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亦名信相佛位真子(二也)。
曆十千劫中,持無盡戒藏,滿足十信,十信位中,皆同前名,從此學八萬四千諸度法門,清淨鮮白,入初發心住,乃至十回向,滿足三十位,總名相似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三也)。
若入初歡喜地,乃至等覺十位,十位中,名分分證清淨平等佛位真子(四也)。
若入妙覺,窮原盡性,即名具足圓滿佛位真子(五也。
約别教位釋竟)。
若圓教釋佛位真子者,今依大般若經第三百七十無雜法品雲:色清淨故,般若清淨,般若清淨故,色清淨,色清淨故,與般若清淨,無二無二分,無别無斷故,乃至一切法,亦如是說。
一理性佛位真子者,即一切凡聖,同一自性故,說為理性清淨平等佛位真子(一也)。
若一切衆生,聞說一切法自性清淨,初發信向之心持,即名為名字清淨平等佛位真子。
(二也。
)若能觀一切法常寂滅相,常清淨相,如法華雲:入五品弟子,即位五十重随喜名心,即觀行心中清淨平等佛位真子。
(三也。
)過五十随喜位,發得六根清淨,大千内外,普于身心,了了顯現,如法師品說,此名相似平等佛位真子。
(四也。
)若入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覺四十一位,于中悉能上作一切佛身,下化作一切身,自行化他,神通力用,隐顯自在,一一皆能遍滿十方,随諸衆生所宜而度脫之,此是分分證清淨平等佛位真子。
(五也。
)唯妙覺一位,名究竟圓滿佛位真子。
(融會圓教六位差别,同一清淨者也。
)若融會者,既佛說般若清淨與色清淨無二差别者,正與今經一切凡聖本源清淨平等無二衍也。
今以迷悟深淺不同,遂分六位差别。
如華嚴經雲:一切法不生,一切法不滅,若能如是解,諸佛常現前。
又如大品經雲:一切法即真如,真如即一切法,一切法與真如,無二無别。
若依真如學者,一道清淨,無有二也。
若依迷妄薄厚,說有諸位差别。
故梁攝論雲:無不從此法身流出,無不還證此法身故。
此雲如如一切佛,說一切法藏竟也。
(佛位真子義竟。
) 若自殺、教人殺者。
述曰:制斷惡中分二:先舉過(從若自殺至乃至有命者),次制斷(不得故殺是)。
初中又三:一明能殺位(從自殺至咒殺是),二所作殺(不得故教是)。
初中又三:一明能殺位(從自殺至咒殺是),二所作殺事(從殺因至殺業是),三辨所殺生(乃至一切有命者是)。
初明能殺位,有五種:一自殺,可知。
二教人殺,有二:一教他令自死,二教他殺生。
若小乘教他,不犯重罪;今大乘戒至成佛,不失隔生,亦得重罪。
三方便贊歎殺者,此亦有二:一歎能殺之人有勝德,二歎所用殺法有功能。
此二又各有二:一望未殺,歎德令殺;二望已殺,歎德令喜。
皆善巧言說,歎美殺事,勸人取死,故雲方便贊歎也。
四者見作随喜者,亦二:一見聞殺,俱生喜故;二見聞彼死,亦皆生喜。
于三時中,配上三位:初約未殺教遣殺,次約正殺贊有德,後約已殺生随喜(雲雲)。
五乃至咒殺者,為咒殺希,故雲乃至也。
殺因緣法業者。
述曰:此是第二、所作殺事。
略作三釋:一、約一人明所作殺事。
即如一人動殺心為因,運手舉足、持刀杖具度為緣,造趣方便為法,正斷性命為業(約一人釋竟)。
又就四位釋之:據自殺名因,與未來作短命更相殺害為因;故教他名緣,他即是殺因,教他是殺緣;方便贊歎殺之力用名法,見他殺已,随喜他業名業(四位釋竟)。
又衆生深愛性命,為生活因;令斷他性命,名殺他因。
飲食、衣服、卧具、醫藥,名生活緣;劫掠強奪,名殺他緣。
如以方便法用乘治令死,名殺法;亦如古來酷吏法外拷掠令死,皆名為殺法。
如屠兒、魁脍、獵師等,以殺為家業,故名殺業(泛釋因緣法業竟)。
如十地論中,攝為三離:一、謂内離三毒,外離刀杖,即是今經離殺因緣也;二、慈悲等為對治離,即是今經離殺法也;三、尚不惱衆生,何況故殺為果行離,是今經離殺業也。
乃至一切有命者。
述曰:此是第三,辨所殺生言之。
有命者,簡無命者故。
不得故殺者。
述曰:此是第二,制斷殺生。
故殺者,簡無錯誤故。
既雲一切,則遍該凡聖界内外等一切有命者,故殺皆同犯重罪。
而菩薩應起悲心下者。
述曰:此制修善行為二:先起慈悲心,次制作救護心。
言是菩薩者,遍通一切有心受得戒人也。
常住有二:一相續常住,二凝然常住。
若菩薩行慈悲時,時時而行,有間有斷,怨親高下,而能調伏,斷已還續,此名相續常住行慈悲也。
即是四十心菩薩位。
若菩薩行慈悲時,雙照二谛,心心寂滅,自然流入薩婆若海,方治凝然常住者,是名凝然常住慈悲。
如此行義,從歡喜地至妙覺地。
如是釋者,别教釋常住慈悲(别教釋常住竟)。
若圓教者,如涅槃經雲:聞是經已,雖有煩惱,如無煩惱,曉了己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
今經雲:一切衆生,皆有佛性。
一切意識色心,皆入佛性。
戒中當當常有因,故有當當常住法身。
又如楞伽經雲:世間離生滅,猶如虛空華。
智不得有無,而興大悲心。
此則大悲大智,雙照雙用。
用故大悲,照故大智。
大智故,用而常寂。
大悲故,寂而常用,故不失于照功。
用而常寂,故萬物自虛融。
萬物自虛融,故世間離生滅。
不失于照功,故智不得有無。
智不得有無,故二邊永息。
世間離生滅,故妙體虛寂湛然。
妙體虛寂湛然,故與法界而同其量。
二邊永息,故将法性而同一體。
所以一切凡聖,同源清淨。
以無明愛取,故有六道。
誘引諸子,故說三乘世異。
若能如是學,如是行者,即名為常住。
夫常住者,亦不是相續常,凝然常。
一一皆以法界法性,自在無礙,常住不變。
縱千變萬化,亦自在常住。
故本業經釋義品雲,佛有二種法身,一法性身,二應化法身者是也。
即于圓教,始終平等,作六種常住。
一理性常住。
如處胎經雲,法性如大海,不觀有是非,凡夫賢聖人,平等無高下者是也。
(其一)二名學常住。
如說一切凡聖,同一法性,大根性人,聞即喜悅。
故涅槃經雲,雖有煩惱,如無煩惱,曉了己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
此是名字常住。
(其二)三觀行常住。
若菩薩觀心法性,空無所有,一切法同畢竟空。
如法華經中,五十重随喜人是。
此人于念念心中,雙破八倒。
如梵網經上卷雲,是戒能遮八倒。
此是觀行常住。
(其三)四相似常住。
若菩薩照用融譯,内外明徹。
如法華經法師功德品,六根互用,清淨洞達。
故經雲,以清淨常體,一切身中觀。
即圓教十信人。
此是相似常住。
(其四)五分證常住。
若菩薩過十信以後,入初發心位。
如華嚴雲,初發心時,便成正覺,了達諸方真實之性,所有慧身,不由他悟。
是菩薩得佛十力四無所畏等一切功德。
如初發心住功德品說,乃至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覺,總四十一位。
名分證常住。
(其五)六究竟常住。
若入妙覺一位,窮源盡性,常樂我淨。
此名究竟常住。
(其六,誓願慈悲,乃至一切法門,于圓教中,一一皆六位釋之也。
) 孝順心者。
述曰:菩薩應行四攝,攝化誘引,故雲孝順心。
(菩薩以布施攝貧窮,以愛語攝粗犷,以利行攝無義,以同事攝難,調伏攝受,名孝順心也。
) 方便救護者。
述曰:方,是法也。
便,是宜也。
拔苦與樂,名為救護。
菩薩随衆生所宜方法,拔苦與樂,故雲方便救護。
又以方法,已在苦者,救令得脫;未入苦者,護令不入。
又苦者救拔,樂者護念。
(種種解釋救護,今并略而不出,得意為好。
) 而自恣心者。
述曰:此是第三,違制結犯加。
涅槃經雲:慈能與樂治貪,悲能拔苦治瞋,喜能度彼治癡,舍行平等分毒。
而是菩薩絕無四等之心,唯奮三毒之志,煩惱猛盛,故曰恣心。
方便加害,稱快意殺生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者。
述曰:結示罪名,如前釋也。
(釋不殺戒竟,廣如引述。
) ▲不偷盜戒第二。
将釋此戒,五門分别:一、制不盜意,二、釋不盜戒名,三、具緣成犯,四、論盜業得報輕重,五、勸斷盜持戒。
一、制意不盜者,略出十種:一、障入聖道故制。
由盜業損他益己,惱他深重,業道彌漫,不堪入道。
(一也。
)二、盜能壞内外禁法故制。
百千億劫,國王立法,同制入死罪,諸佛同制入夷罪故。
(二也。
)三、盜是生惱深故制。
由财是衆生,深長貪着,故三毒滋蔓。
若盜損他物本主見聞覺知,則煩惱無歇。
(三也。
)四、損财及命故制。
由身命是正報,财是依報,依正相資,得存生命。
而乃非理盜财,即是侵他人命。
故大智論第十三說偈:一切諸衆生,衣食以自活。
若劫奪取,則為劫奪賊。
(四也。
)五、失所化故制。
如有行盜,即自為賊。
一切衆生,不喜見聞覺知,何有受其化者?(五也。
)六、壞他信心故制。
行盜人,未信者不信,已信者皆壞。
(六也。
)七、污辱佛法故制。
如凡人行盜,猶尚舉世憎惡,況佛子行盜,污辱佛法實深。
(七也。
)八、違正行故制。
佛子隻合慈悲,饒益一切衆生,若動盜心,則違正行故。
(八也。
)九、失六度故制。
由檀度攝于六,若佛子不能行檀,乃反行盜者,則六度俱失。
(九也。
)十、乖四攝故制。
謂諸佛子,合行四攝,攝引衆生,而反行盜,四攝頓乖故。
(十也。
制不盜戒意竟。
) 二、釋不偷盜戒名者。
避主私取,名偷。
非理損财,名盜。
順法奉行,名不偷盜。
調伏三業,名戒。
能所合稱,名不偷盜戒也。
(通釋戒名竟。
别釋有四名)一、名劫取。
謂強力欺奪。
二、名吓取。
謂以事恐怖,得他财物。
三、名偷取。
謂避主私竊。
四、名不與取。
即物主本心不與,被他方便而取,故名不與取。
此中以四句定之:一、與取非盜。
二、與取是盜。
(如對面錯數剩與,彼以盜心知而默受者是。
)三、不與取是盜。
四、不與取非盜。
如始終無盜心,作親友想,暫用想,損物主愧,作陪他上好物價想等,并皆無犯。
所以次不殺,後制不盜者。
以生命為正報,财物為依報。
前既防護正報,故次防護依報。
所以不殺生戒後,即次制不盜戒。
(釋不盜戒名竟) 三、具緣成犯者。
通緣如前。
别緣有七:一、非己物(簡己物故);二、明有主(簡無主故);三、有主報(簡無心迷誤,不成重罪故);四、有盜心(簡無盜心故);五、興盜方便(簡慈悲救護故);六、興三毒心(簡無毒不惱故);七、稱本盜心,或離本處(如盜他地,侵取他界,名稱本盜心故)。
如上七緣,或具七方犯夷,或不具亦犯夷。
如人先借他衣物,隻拟暫時着用,兩主物忌,經曆多時,所借衣物人,後見衣物,一一知是他物,忽作念雲:己将來如許時,何須更還?遂因即藏匿名盜。
此隻有六義成盜,阙無興方便一緣,餘或具阙,屬事類作(阙即輕垢,具即是夷,不同小乘七聚釋也)。
四、論盜業得報輕重者。
十地論及對法有三種果:一、異熟果,謂堕三惡道中受劇苦等。
二、等流果,謂人中乏少财物,及共财不得自在。
三、增上果,謂于外苗稼遭霜雹等。
又優婆塞戒經第四卷雲:若人樂偷,是人亦得惡色、惡名、短命。
财物耗減,眷屬分離。
他人失物,于己生疑。
雖親附人,人不見信。
常為賢聖之所呵責。
是名現在惡業之果。
舍此身已,入于地獄,受得惡色、惡名、饑渴、苦惱,受命長遠。
是名後世惡業之果。
若得人身,貧于财寶,雖得随失,不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愛念。
身常受苦,心懷愁惱。
是一惡人因緣力故,令一切人民,凡所食啖,不得色力。
是人惡果,殃流萬姓。
又大論第十三雲:如佛說不與取有十罪:一、物主常嗔。
二、常被人疑。
三、非時行不壽量。
四、朋黨惡人,遠離賢善。
五、破諸善相。
六、連得于官。
七、财物沒入。
八、種貧窮業因。
九、死入地獄。
十、若生人中,勤苦求财。
五、家所共王、賊、水、火。
若不愛子用,乃至藏埋損者,亦爾。
(盜報業輕重竟) 五勸斷盜持戒,略舉十種行。
一菩薩持律儀戒時,乃至夢中,于諸草葉,尚無一念不與而取之心,況其事乎。
二菩薩持攝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