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明經玄義順正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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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身是真實有也。
以第三身為前二身而作本故,是第一身依于應身而得顯現。
是法身者,是真實有,無依處故。
非有非無者,經雲:法身二無所有。
何者?以此法身,相及相處,二皆是無,非有非無,非一非異。
然法身是真實有,乃是實相本有之有。
是故須知,理非四句,随緣利物;假立于四,妙契環中;定性四句,壅蔽正道(雲雲)。
○第三、明宗者。
若準妙玄及觀經疏,此中亦須先簡宗體。
今文無者,但是略耳。
于中為二:初、标。
第三、明宗者。
○次宗謂下,釋文為二:初釋名。
宗,謂宗要也。
宗謂宗要者,今經乃以果為宗要,良由所證雖複無量,言果則攝,如提網維,無目不動,又似牽衣一角,無縷不來,故雲宗謂宗要也。
○說者下,次釋義,文為二:初叙古說。
說者或以果為宗,或以因為宗,或雙用因果為宗。
○次今尋下,今家正釋,文為二:初、明佛果為宗,又為二:初、正明宗要,又為二:初、正明。
今尋壽量品,雖明施食不殺之因,乃将因拟果,果是正意。
三身分别品,雖複問因,佛答三身,還是果為正意。
今此意但用佛果為宗。
新舊兩本,雖則舉因,正意顯果,是故須用佛果為宗。
他人專以因為宗,及雙用因果等義,皆不然也。
今經壽量品明施食等,如經可知。
三身分别品問因等者,虛空藏菩薩白佛言:雲何菩薩于如來如法修行?豈非問因?如來答雲:一切如來有三種身。
豈非答果? ○次何者下,釋所以。
何者?法性常體,甚深微妙,若欲顯之,非果不克。
當知果是顯體之樞要,如提綱目整,則以果為宗,意在此也。
更附經重顯此義。
文雲:釋迦如來所得壽命。
釋迦是果人,壽量是果法。
果人克果法,冥乎法性。
法性既非有非無,非常非無常,果人果法,亦非常非無常。
法性既能常能無常,果人果法,亦能常能無常。
四、佛釋疑。
舉山斤海滴,地塵空界,無能算計,知其數量,明其能常。
八十滅度,是能無常。
此見八十滅度之無常,不能計校其常。
尚不能知其常,焉能知其非常非無常?若不約果,此羲難明。
既舉果冥理,顯體義彰,以果為宗,其義如是。
克者,獲也,證也。
樞謂戶。
樞者,本也,要也。
以門戶開閉,要在于樞故也。
綱者,說文雲:維纮繩也。
白虎通雲:大者為綱,小者為綱。
綱者,張也。
紀者,理也。
謂張理上下,整齊人倫,若羅網之有綱紀,而萬目自張也。
次附經重顯者,法性既非有至果法亦非常非無常者。
此即文句及觀經疏法報體一,雙非長短兩應之意也。
法性既能常至果法亦能常能無常者。
此亦文句及觀經疏智與體冥,能起大用,能為常壽,能為無常壽之意也。
但彼能為常壽,是界外法性尊特;能為無常壽,是界内同居淨穢分段,生身長短兩應耳。
今文且以四佛釋疑,舉山斤海渧,生身應長,以為能常;八十滅度,生身應短,以為無常。
若望界外尊特常壽,則此皆是無常所收,以山斤海渧實有限數故也。
以界外尊特,亦名報身,故且置之耳。
○又說果義下,次明佛果融攝。
文為二:初明諸經智斷。
又說果義不同,或約無上菩提智德明果,或約大般涅槃斷德明果。
若舉智德,衆善溥會,任運知有斷德。
若舉斷德,諸惡永盡,任運知有智德。
互舉一邊,不可偏執也。
互舉諸經中,說佛果不同。
或約菩提智德明果,如法華雲:我智力如是,久修業所得,慧光照無量,壽命無數劫。
或約涅槃斷德明果,如大經雲:大般涅槃,修道得故。
涅槃是斷,菩提是智。
若舉智德,必兼斷德;若舉斷德,必兼智德。
若不爾者,豈得菩提而惡不盡?豈證涅槃而阙照明?諸經赴緣,互舉一邊,不可守語而偏計也。
○次明今經果報,亦總文為二:初正明。
今經舉壽量明果,壽量是果報,果報語總,總于智斷,智斷亦總果上三身。
壽量是果報者,遂克為果,即習果也。
酬因為報,即報果也。
果報語總,總于智斷者,妙玄雲:習果即是一念相應,無上菩提,智德果也。
報果即是大般涅槃,諸惡永盡,斷德果果也。
智斷上冥法身,下攝應身故也。
故智斷果報是總,三身是别也。
○果上三身既與下,次明果上三身與法性冥,故雙非雙照。
文為二:初正明果報是總,三身是别。
果上三身,既與法性冥,法性非常非無常,三身亦非常非無常;法性既能常能無常,三身亦能常能無常。
若能無常,即化身壽命也;對無常而論常能常,即報身壽命也。
今文舉别以顯于總,是故謂之果上三身,與法性冥。
故文句雲:菩提智慧,與法性相應相冥也。
若乃不知舉别顯總,将何以消三身非常非無常,能常能無常邪?四、明約于修九性九,以消此文,恐未可也。
若能無常即化身者,即分段生身勝劣長短,名為化身,亦名應身也。
對無常而論,常能常即報身者,前文以生身應長,名為能常;今文以法性尊特,他受用報,名為能常。
故總此兩文,乃顯文句六能之說也。
○報化與法性冥下,次明報化與法性冥。
故雙非不可算數者,前明三身與法性冥,雙非雙照,是全體起用。
今明報化與法性冥,雙非不可數,是舉用明體。
故前後兩文,不可參濫也。
于中為五:初正明。
報化與法性冥,法性既非常非無常,不可算數;報化亦非常非無常,不可算數。
一塵之身,尚與理等,豈可報化有算數乎?若非舉用明體,何得報化雙非? ○次雲何下,拂疑。
雲何見迹短,而言佛壽定短?此不識果能顯體之意。
信相但見應化迹短,便疑佛壽定八十年,是故拂雲:此不識果能顯體也。
以果用八十,雖則是短,欲以此短顯于理體非短故也。
短既非短,長亦非長,長短俱亡,妙理即顯。
○三、又如下,引化事例。
又如佛非鹿馬,能現鹿馬,鹿馬定是佛耶?鹿馬是佛化所為,非佛身也。
法性能長短,長短非法性也。
鹿馬定是佛邪者,問也。
鹿馬是佛化所為,非佛身者,答也。
引此以例法性,能長短非法性耳。
○四、若見下,結成。
若見此義,果能顯體,常義亦成,非常非無常義亦成,無常義亦成,果為宗要義亦成。
若不爾者,諸義皆不成。
能顯之報,所顯之法,起用之應,既互相顯,是故皆成。
故雖無常,不妨于常及非常非無常也。
體用互顯,其義既成。
果為宗要,其義亦成。
以常果為宗,必冥法體起用故也。
常即報身,非常非無常即法身,無常即應身。
若不如此,則諸義皆不成也。
○舊用下五破古 舊用山斤海滴之文是無常,謂虛空分界是虛空無為。
複引舍身品中求常樂住處者,是三無為為常,無生死故為樂也。
皆以小意曲解大乘。
如此解者,一切皆不成,非宗要也。
文句引舊雲:四譬皆有齊畔可盡之物,據此為無常。
今釋不爾。
四佛引四譬者,乃是舉量以況無量。
量物尚非思算所知,無量之法甯可圖度?縱令知量,無量隻是化用,何關體本?僻取之失,非但自毀,又亦誣經。
今文斥雲:皆以小意曲解大乘者,以三無為及無常等屬小故也。
又法華文句亦破舊人雲:前過恒沙,後倍上數,神通延壽,猶是無常。
僻取文意,大有所失(雲雲)。
○第四,論用,文為二:初标。
第四,明用。
○次用謂下,釋文為二:初釋名。
用,謂力用也。
○次滅惡下,釋義,文為六:初總立。
滅惡生善,為經力用。
妙玄雲:用是如來之能,此經之勝用。
如來以權實二智為妙能,此經以斷疑生信為勝用。
釋簽雲:應言功用,亦可言得用,可言力用。
功謂因滿,得謂證悟,力謂勝能。
此三并是如來自行。
用則一向單論益他,亦可兼自而說。
今且置自從他,故但雲用。
用複二義,謂能及用。
二義複通自他,多屬于他。
如言能,從因至果,加功用行等。
今亦置自,從多分說。
人有善巧利他之能,經有斷疑生信之用。
今亦例之,故雲滅惡生善,為經力用也。
○次滅惡故。
言力下,略釋。
滅惡故言力,生善故言用,滅惡故言功,生善故言德。
此皆偏舉,具論畢備也。
具論畢備者,以滅惡生善,皆有力用功德故也。
言功德者,釋簽雲:功謂功用,德謂得用也。
○夫一切下。
三、正示力用之相。
夫一切種智,是果上之德。
果智由于無量功德之所莊嚴,滅除諸苦與無量樂。
苦是惡業果,貪、恚、癡是惡因。
惡因不除,果不得謝。
聖人意先令滅惡因,故忏悔品居先。
樂是善果,忏贊是因;忏罪贊聖,惡滅善生,故贊歎品居後。
亦是互舉爾。
文句分經雲:初三行明能破勝法者,謂境法、法性也;行法,忏悔、贊歎也;導法,一切種智也。
今雲一切種智是果上之德者,止觀引釋論雲:因中但有理體,名道慧、道種慧;果上事理皆滿,名一切智、一切種智。
導法既是一切種智,當知行法、忏悔、贊歎,即是無量功德莊嚴。
若相資而論,行資智,智顯理,理顯故苦盡,苦盡故法身顯,智圓故報身顯,功德無上故應身顯。
若圓論者,王法不縱橫而修,三身不縱橫而顯。
滅除諸苦等者,苦果是報障,惡業是業障,貪、恚、癡是煩惱障。
若分因果,則業、惑為因,苦、報為果。
今雲貪、恚、癡為因,必兼于業也。
業必牽報,故雲苦是惡業果也。
餘經對緣雲:報障難轉,因時可救,果無如何?此經三障皆可轉(雲雲)。
三障若除,三德必顯,德顯則是與無量樂。
忏罪等者,忏罪故惡滅,贊聖故善生。
先滅惡故,忏品居先;次生善故,贊品居後。
然則忏品滅惡,非不生善;贊品生善,非不滅惡。
故雲亦是互舉爾。
○将此下。
四、明勝用,顯餘四章。
将此勝用,莊嚴果智,智備體顯,體顯名金,果備名光,力成名明,益他曰教也。
莊嚴果智者,宗也。
智備體顯者,體也。
體顯果備,力成名金。
光明者,釋名也。
益他曰教者,教相也。
前文明體既為四章所依,故今明用亦乃顯于餘四。
問:體用若爾,宗意雲何?答:文句釋叙宗文雲:此一句種種義,法性四門、法性四德即體義,果智顯體即宗義,護念斷疑即用義,而叙宗為正也。
亦可例雲體義名金等也。
問:一切種智、無量功德,準經既是力用之文,今何故以莊嚴果智屬于經宗?答:若得向來勝用,能顯四章之意,又達叙宗種種義等,則于此文不須疑也。
○但忏品下五曆文,示力用不偏。
但忏品滅惡非不生善,贊品生善非不滅惡,互說一邊。
空品雙導,忏不得空,惡不除滅;贊不得空,善不清淨。
文雲一切種智而為根本,即其義也。
四王品已下,護經使宣,還是生善;攘災令去,還是滅惡。
忏品滅惡非不生善者,經雲:是大金鼓所出妙音,悉能滅除三世諸苦。
即滅惡也。
乃至雲:所得功德,定及助道,猶如大海。
即生善也。
又忏悔品非不贊歎,贊歎品中非不忏悔,亦是互舉爾。
故贊歎品雲:我今尊重敬禮贊歎去來現在十方諸佛清淨寂滅,以此金光忏悔因緣,使我惡海悉竭無餘(雲雲)。
空品雙導者,以生法之境通于十界,故滅九界生法之惡而生佛界,生法之惡而生佛界,生法之善良由中道一切種智而為根本,雙導之也。
四王品已下,雖則正是叙于教相,傍亦通于經用之義。
護經宣通等者,四王品雲:是金光明微妙經典,若在大衆廣宣說時,我等四王勤心護王及人民,為除衰患,令得安隐攘(汝羊切)除也。
○攝此下,六、總結。
攝此諸文,故言以滅惡生善為用也。
攝者,兼也。
○第五,判教相。
文為二:初标。
第五、判教相者。
妙玄雲:教是聖人被下之言,相是分别同異。
文句記雲:教家之相,故雲教相。
五味分别,為顯醍醐。
今教别有顯實之功,故名為相。
釋簽雲:教相隻是分别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若乃分别今經教相同異,下文顯矣。
○次釋文為二:初破古師,文為三:初總破舊師,文為二:初叙。
舊明此經非會三,非褒貶,非無相,不列同聞衆,不在五時次第,而明常住者,是偏方不定教。
妙玄雲:南三北七,通用三種教相。
一頓教,指華嚴。
二漸教,始從三藏小乘,乃至涅槃常住。
三偏方不定教,非頓非漸,别有一經。
而明佛性常住,指勝鬘楞伽央掘金光明之流。
宗愛法師,以法華為會三歸一教。
柔次二師,以淨名思益為褒貶抑揚教。
岌師以十二年後為無相教。
又柔次二師,及道場觀師,于漸開為五時。
一十二年前,為有相教。
二十二年後,為無相教。
三無相之後,同歸之前,褒貶抑揚,指淨名等經。
四會三歸一教,指法華。
五常住教,指涅槃。
非是五時次第正道,故謂偏方不定也。
○次是義下,破,文為二:初破不在五時次第。
是義不然。
若不列同聞非次第者,列同聞衆應是次第。
鴦掘摩羅列同聞與衆經不異,論褒貶與維摩意同,論家何故不預次第?若列衆、不列衆皆非次第者,亦應列衆、不列衆俱是次第(雲雲)。
是義兩字,指彼所立,不然兩字,今家斥非。
若不列下一十七字,以列同聞,而為并難。
若謂不列同聞衆,非是五時次第者,苟列同聞衆,應是次第乎?若謂列同聞,乃是次第者,且央掘列衆,與諸經無異。
又複論褒貶,亦與淨名同,而汝何以故不以央掘經預五時次第,而亦但判為偏方不定邪?又複汝若謂央掘經列衆,今經不列衆,皆次第者,亦應判諸經列衆不列衆,俱是次第乎?注雲雲者,汝既判于今經央掘皆非次第,是則央掘列衆,今經不列衆,既皆非次第,何得不許列與不列俱是次第邪?次則俱次,不次則俱不次,何得執不次不許次第邪?妙玄雲:央掘列次第衆,委悉諸經,彈斥談常,分明餘教,釋梵四王,及十弟子,乃至文殊,皆悉被诃斥,同聞宛然,應入次第。
而今判作偏方,淨名亦是彈诃,那得引為次第?若央掘偏方,則淨名非次。
言褒貶者,褒謂褒美,貶謂貶挫。
言論家者,釋簽雲:南謂江南,北謂河北。
自宋朝已來,三論(中論、百論、十二門論)相承,其師非一,并宗羅什,但年代淹久,文疏零落。
至齊朝已來,玄網殆絕,江南盛弘成實,河北偏尚毗昙。
于時高麗郎公至齊,難成實師,結舌無對,因茲郎公自弘三論。
故知南宗初弘成實,後尚三論。
而江南虎丘岌師及宗愛師等,既弘成實及以三論,複用頓、漸、偏方、不定及五時等,故雲論家也。
○次若言下,破偏方不定。
若言未應明常,而明常是偏方不定者。
言未應者,即未當也。
他謂佛于涅槃經中方明常住,今經既乃在涅槃前,是故未應明常,而忽明于常者,乃是偏方不定耳。
意謂至涅槃明常,即五時次第也。
今牒此計,故雲若言等也。
○次破文中,先引方等陀羅尼經并難。
陀羅尼雲:王舍城、波羅柰、祇陀林三處,與聲聞記。
此亦是未應會三,而會三得為次第;未應明常,而明常何故不定耶? 妙玄引經雲:先于王城授聲聞記,今複于舍衛國授聲聞記,昔于波羅柰授聲聞記(雲雲)。
會三顯一,唯在法華。
陀羅尼經在法華前是方等部,此則亦是未應會三而便會三。
汝既判于陀羅尼經得為次第,今經若乃未應明常而明于常,何故卻是偏方不定? ○又法華下,更引諸經,明常例難。
又法華、般若、淨名、方等,鹹論常住,得是次第,此經明常獨居不定,何耶? 法華雲:世間相常住。
般若明實際無來去。
淨名雲:佛身無為。
以至諸經,是例非一。
汝既判于法華等經得為次第,此經明常,何得不然乎? ○次别破一師,文為二:初叙。
又一師言:此經與法華同是第四時,山斤海滴,與塵沙義齊故。
彼判法華于五時中屬第四時,故以今經與法華同是第四時。
以謂今經山斤海渧是可數之法,與法華塵沙之義齊等,俱是無常故也。
塵謂微塵,沙即恒沙。
法華但雲世界塵數,而言恒沙者,此亦舉他之言耳,非經文也(雲雲)。
○次是義下,破。
是義不然。
新本雲:舍利系縛色,如來常住身,無有舍利事,何得山海而翳金光,塵沙而蔽寶所? 言舍利系縛色等者,新本具雲:如來真實身,無有舍利事;如來解脫身,終無系縛色。
○三、破真谛,文為二:初、叙。
真谛三藏雲:此經是法華之後、涅槃之前九十日說。
引涅槃雲:佛告波旬:卻後三月,吾當涅槃。
信相聞斯,故知八十應滅。
前一師以此經屬第四時,今真谛以此經在第四時後,第五時前。
○次是義下,破。
是義亦不然。
唱滅之旨,非獨告魔,定在三月。
法華雲:如來不久當般涅槃。
普賢觀亦雲:當般涅槃。
諸經唱滅,非但一文,何必九十日耶?縱令三月,為屬第四時?為屬第五時?若屬第四時,法華已舍方便,此中何得更許三乘同忏?若屬第五時,何得複言在前三月?進退無據,兩楹不攝(雲雲)。
其文可見。
智升目錄雲:觀普賢行法經,亦名普賢觀經,楹(以成切)柱也。
注雲雲者,以第四、第五時名,且舉他所立,核定進退耳,非今家所明第四、第五時也。
○今既不同下,次明今意。
文為二:初約時味判。
文為三:初正判。
今既不同舊,若為判教,若安無相而時異,若入會三而味别。
案下文雲:曾聞過去空閑之處,有一比丘,讀誦如是方等大乘。
既言方等,豈非文耶? 言若為者,即如何也。
若以此經,安在第四般若無相熟酥味攝?今經且不廣談空相,故雲時異。
若入第五法華會三醍醐所收,今經既通三乘忏悔,且非純一,故雲味别。
案者,考也,察也,驗也。
下文指于流水品也。
方等經典雖通約理,今正約時,故此經方等生酥也。
○次釋難者,文有兩番,初番為二:初難。
方等之教,通于三乘。
新本雲:欲生人天,欲得四果支佛,欲得佛,皆應忏悔,滅除業障,安處方等。
其義無疑。
而難者言:新本雲法界無異乘,此害于通義。
難意者,新本既雲法界無異乘,豈非損害方等教通三乘之義乎? ○然方等下,次釋意。
然方等滿字,通别通圓,此旨非妨。
既通别圓,何乖法界無異乘邪?故四念處雲:通教有三義:一、因果皆通,即當教始終者;二、因通果不通,即菩薩中有利根受接者;三、通别通圓,即别圓因果皆與通異。
藉通開導,得入别圓之因,成于雙非之果。
别圓之因、雙非之果,即是法界無異乘也。
當教始終,即是通于三乘忏悔矣。
○次番文,亦為二:初難。
難者以不列同聞為疑。
且以通序不列為妨耳。
若别序壽量,品列天龍等衆,何故不言邪? ○次胡本下,釋。
胡本尚多,何必止四卷七軸,或其文未度爾。
且從前代所稱,故雲胡本耳。
應雲梵本,具如大部補注(雲雲)。
四卷者,今經也。
七軸者,新本也。
未度者,未至也。
至唐義淨重譯十卷,果有列衆,何必疑也。
○如此下,三、結示。
如此斟酌五味明義,則第三生酥攝。
斟者,計也,取也。
酌者,挹也,益也。
五味者,大經雲:譬如從牛出乳,從乳出酪,從酪出生酥,從生酥出熟酥,從熟酥出醍醐。
佛亦如是,從佛出十二部經,從十二部經出修多羅,從修多羅出方等,從方等出般若,從般若出涅槃。
以生酥味喻方等,宛符經旨。
○若四藏下,次約藏教判,文為二:初約雜藏判。
若四藏明義,則雜藏攝。
妙玄第十章安雜錄雲:摩得勤伽(此雲智母,菩薩入此智母三昧,作論申經,令法久住)有二藏:一聲聞,二菩薩。
又諸經有三藏二,如上更加雜藏,分十一部經是聲聞藏,方廣部是菩薩藏,合十二部是雜藏。
又有四藏三,如上更加佛藏。
釋簽雲:即以一教各對一藏,聲聞雜菩薩,佛等次第以對四教,其意可見。
故以雜藏對于通教,既通三乘,則是雜也。
○四教明義下,次約通教判。
四教明義,則通教攝,通教之中,即得論帶别明圓也。
準前,即是通、别、通、圓,仍加中道,含真入通,是故乃有三種中道。
而四明雲就圓釋體,判教屬通,豈其然乎? 金光明經玄義順正記卷下(終)
以第三身為前二身而作本故,是第一身依于應身而得顯現。
是法身者,是真實有,無依處故。
非有非無者,經雲:法身二無所有。
何者?以此法身,相及相處,二皆是無,非有非無,非一非異。
然法身是真實有,乃是實相本有之有。
是故須知,理非四句,随緣利物;假立于四,妙契環中;定性四句,壅蔽正道(雲雲)。
○第三、明宗者。
若準妙玄及觀經疏,此中亦須先簡宗體。
今文無者,但是略耳。
于中為二:初、标。
第三、明宗者。
○次宗謂下,釋文為二:初釋名。
宗,謂宗要也。
宗謂宗要者,今經乃以果為宗要,良由所證雖複無量,言果則攝,如提網維,無目不動,又似牽衣一角,無縷不來,故雲宗謂宗要也。
○說者下,次釋義,文為二:初叙古說。
說者或以果為宗,或以因為宗,或雙用因果為宗。
○次今尋下,今家正釋,文為二:初、明佛果為宗,又為二:初、正明宗要,又為二:初、正明。
今尋壽量品,雖明施食不殺之因,乃将因拟果,果是正意。
三身分别品,雖複問因,佛答三身,還是果為正意。
今此意但用佛果為宗。
新舊兩本,雖則舉因,正意顯果,是故須用佛果為宗。
他人專以因為宗,及雙用因果等義,皆不然也。
今經壽量品明施食等,如經可知。
三身分别品問因等者,虛空藏菩薩白佛言:雲何菩薩于如來如法修行?豈非問因?如來答雲:一切如來有三種身。
豈非答果? ○次何者下,釋所以。
何者?法性常體,甚深微妙,若欲顯之,非果不克。
當知果是顯體之樞要,如提綱目整,則以果為宗,意在此也。
更附經重顯此義。
文雲:釋迦如來所得壽命。
釋迦是果人,壽量是果法。
果人克果法,冥乎法性。
法性既非有非無,非常非無常,果人果法,亦非常非無常。
法性既能常能無常,果人果法,亦能常能無常。
四、佛釋疑。
舉山斤海滴,地塵空界,無能算計,知其數量,明其能常。
八十滅度,是能無常。
此見八十滅度之無常,不能計校其常。
尚不能知其常,焉能知其非常非無常?若不約果,此羲難明。
既舉果冥理,顯體義彰,以果為宗,其義如是。
克者,獲也,證也。
樞謂戶。
樞者,本也,要也。
以門戶開閉,要在于樞故也。
綱者,說文雲:維纮繩也。
白虎通雲:大者為綱,小者為綱。
綱者,張也。
紀者,理也。
謂張理上下,整齊人倫,若羅網之有綱紀,而萬目自張也。
次附經重顯者,法性既非有至果法亦非常非無常者。
此即文句及觀經疏法報體一,雙非長短兩應之意也。
法性既能常至果法亦能常能無常者。
此亦文句及觀經疏智與體冥,能起大用,能為常壽,能為無常壽之意也。
但彼能為常壽,是界外法性尊特;能為無常壽,是界内同居淨穢分段,生身長短兩應耳。
今文且以四佛釋疑,舉山斤海渧,生身應長,以為能常;八十滅度,生身應短,以為無常。
若望界外尊特常壽,則此皆是無常所收,以山斤海渧實有限數故也。
以界外尊特,亦名報身,故且置之耳。
○又說果義下,次明佛果融攝。
文為二:初明諸經智斷。
又說果義不同,或約無上菩提智德明果,或約大般涅槃斷德明果。
若舉智德,衆善溥會,任運知有斷德。
若舉斷德,諸惡永盡,任運知有智德。
互舉一邊,不可偏執也。
互舉諸經中,說佛果不同。
或約菩提智德明果,如法華雲:我智力如是,久修業所得,慧光照無量,壽命無數劫。
或約涅槃斷德明果,如大經雲:大般涅槃,修道得故。
涅槃是斷,菩提是智。
若舉智德,必兼斷德;若舉斷德,必兼智德。
若不爾者,豈得菩提而惡不盡?豈證涅槃而阙照明?諸經赴緣,互舉一邊,不可守語而偏計也。
○次明今經果報,亦總文為二:初正明。
今經舉壽量明果,壽量是果報,果報語總,總于智斷,智斷亦總果上三身。
壽量是果報者,遂克為果,即習果也。
酬因為報,即報果也。
果報語總,總于智斷者,妙玄雲:習果即是一念相應,無上菩提,智德果也。
報果即是大般涅槃,諸惡永盡,斷德果果也。
智斷上冥法身,下攝應身故也。
故智斷果報是總,三身是别也。
○果上三身既與下,次明果上三身與法性冥,故雙非雙照。
文為二:初正明果報是總,三身是别。
果上三身,既與法性冥,法性非常非無常,三身亦非常非無常;法性既能常能無常,三身亦能常能無常。
若能無常,即化身壽命也;對無常而論常能常,即報身壽命也。
今文舉别以顯于總,是故謂之果上三身,與法性冥。
故文句雲:菩提智慧,與法性相應相冥也。
若乃不知舉别顯總,将何以消三身非常非無常,能常能無常邪?四、明約于修九性九,以消此文,恐未可也。
若能無常即化身者,即分段生身勝劣長短,名為化身,亦名應身也。
對無常而論,常能常即報身者,前文以生身應長,名為能常;今文以法性尊特,他受用報,名為能常。
故總此兩文,乃顯文句六能之說也。
○報化與法性冥下,次明報化與法性冥。
故雙非不可算數者,前明三身與法性冥,雙非雙照,是全體起用。
今明報化與法性冥,雙非不可數,是舉用明體。
故前後兩文,不可參濫也。
于中為五:初正明。
報化與法性冥,法性既非常非無常,不可算數;報化亦非常非無常,不可算數。
一塵之身,尚與理等,豈可報化有算數乎?若非舉用明體,何得報化雙非? ○次雲何下,拂疑。
雲何見迹短,而言佛壽定短?此不識果能顯體之意。
信相但見應化迹短,便疑佛壽定八十年,是故拂雲:此不識果能顯體也。
以果用八十,雖則是短,欲以此短顯于理體非短故也。
短既非短,長亦非長,長短俱亡,妙理即顯。
○三、又如下,引化事例。
又如佛非鹿馬,能現鹿馬,鹿馬定是佛耶?鹿馬是佛化所為,非佛身也。
法性能長短,長短非法性也。
鹿馬定是佛邪者,問也。
鹿馬是佛化所為,非佛身者,答也。
引此以例法性,能長短非法性耳。
○四、若見下,結成。
若見此義,果能顯體,常義亦成,非常非無常義亦成,無常義亦成,果為宗要義亦成。
若不爾者,諸義皆不成。
能顯之報,所顯之法,起用之應,既互相顯,是故皆成。
故雖無常,不妨于常及非常非無常也。
體用互顯,其義既成。
果為宗要,其義亦成。
以常果為宗,必冥法體起用故也。
常即報身,非常非無常即法身,無常即應身。
若不如此,則諸義皆不成也。
○舊用下五破古 舊用山斤海滴之文是無常,謂虛空分界是虛空無為。
複引舍身品中求常樂住處者,是三無為為常,無生死故為樂也。
皆以小意曲解大乘。
如此解者,一切皆不成,非宗要也。
文句引舊雲:四譬皆有齊畔可盡之物,據此為無常。
今釋不爾。
四佛引四譬者,乃是舉量以況無量。
量物尚非思算所知,無量之法甯可圖度?縱令知量,無量隻是化用,何關體本?僻取之失,非但自毀,又亦誣經。
今文斥雲:皆以小意曲解大乘者,以三無為及無常等屬小故也。
又法華文句亦破舊人雲:前過恒沙,後倍上數,神通延壽,猶是無常。
僻取文意,大有所失(雲雲)。
○第四,論用,文為二:初标。
第四,明用。
○次用謂下,釋文為二:初釋名。
用,謂力用也。
○次滅惡下,釋義,文為六:初總立。
滅惡生善,為經力用。
妙玄雲:用是如來之能,此經之勝用。
如來以權實二智為妙能,此經以斷疑生信為勝用。
釋簽雲:應言功用,亦可言得用,可言力用。
功謂因滿,得謂證悟,力謂勝能。
此三并是如來自行。
用則一向單論益他,亦可兼自而說。
今且置自從他,故但雲用。
用複二義,謂能及用。
二義複通自他,多屬于他。
如言能,從因至果,加功用行等。
今亦置自,從多分說。
人有善巧利他之能,經有斷疑生信之用。
今亦例之,故雲滅惡生善,為經力用也。
○次滅惡故。
言力下,略釋。
滅惡故言力,生善故言用,滅惡故言功,生善故言德。
此皆偏舉,具論畢備也。
具論畢備者,以滅惡生善,皆有力用功德故也。
言功德者,釋簽雲:功謂功用,德謂得用也。
○夫一切下。
三、正示力用之相。
夫一切種智,是果上之德。
果智由于無量功德之所莊嚴,滅除諸苦與無量樂。
苦是惡業果,貪、恚、癡是惡因。
惡因不除,果不得謝。
聖人意先令滅惡因,故忏悔品居先。
樂是善果,忏贊是因;忏罪贊聖,惡滅善生,故贊歎品居後。
亦是互舉爾。
文句分經雲:初三行明能破勝法者,謂境法、法性也;行法,忏悔、贊歎也;導法,一切種智也。
今雲一切種智是果上之德者,止觀引釋論雲:因中但有理體,名道慧、道種慧;果上事理皆滿,名一切智、一切種智。
導法既是一切種智,當知行法、忏悔、贊歎,即是無量功德莊嚴。
若相資而論,行資智,智顯理,理顯故苦盡,苦盡故法身顯,智圓故報身顯,功德無上故應身顯。
若圓論者,王法不縱橫而修,三身不縱橫而顯。
滅除諸苦等者,苦果是報障,惡業是業障,貪、恚、癡是煩惱障。
若分因果,則業、惑為因,苦、報為果。
今雲貪、恚、癡為因,必兼于業也。
業必牽報,故雲苦是惡業果也。
餘經對緣雲:報障難轉,因時可救,果無如何?此經三障皆可轉(雲雲)。
三障若除,三德必顯,德顯則是與無量樂。
忏罪等者,忏罪故惡滅,贊聖故善生。
先滅惡故,忏品居先;次生善故,贊品居後。
然則忏品滅惡,非不生善;贊品生善,非不滅惡。
故雲亦是互舉爾。
○将此下。
四、明勝用,顯餘四章。
将此勝用,莊嚴果智,智備體顯,體顯名金,果備名光,力成名明,益他曰教也。
莊嚴果智者,宗也。
智備體顯者,體也。
體顯果備,力成名金。
光明者,釋名也。
益他曰教者,教相也。
前文明體既為四章所依,故今明用亦乃顯于餘四。
問:體用若爾,宗意雲何?答:文句釋叙宗文雲:此一句種種義,法性四門、法性四德即體義,果智顯體即宗義,護念斷疑即用義,而叙宗為正也。
亦可例雲體義名金等也。
問:一切種智、無量功德,準經既是力用之文,今何故以莊嚴果智屬于經宗?答:若得向來勝用,能顯四章之意,又達叙宗種種義等,則于此文不須疑也。
○但忏品下五曆文,示力用不偏。
但忏品滅惡非不生善,贊品生善非不滅惡,互說一邊。
空品雙導,忏不得空,惡不除滅;贊不得空,善不清淨。
文雲一切種智而為根本,即其義也。
四王品已下,護經使宣,還是生善;攘災令去,還是滅惡。
忏品滅惡非不生善者,經雲:是大金鼓所出妙音,悉能滅除三世諸苦。
即滅惡也。
乃至雲:所得功德,定及助道,猶如大海。
即生善也。
又忏悔品非不贊歎,贊歎品中非不忏悔,亦是互舉爾。
故贊歎品雲:我今尊重敬禮贊歎去來現在十方諸佛清淨寂滅,以此金光忏悔因緣,使我惡海悉竭無餘(雲雲)。
空品雙導者,以生法之境通于十界,故滅九界生法之惡而生佛界,生法之惡而生佛界,生法之善良由中道一切種智而為根本,雙導之也。
四王品已下,雖則正是叙于教相,傍亦通于經用之義。
護經宣通等者,四王品雲:是金光明微妙經典,若在大衆廣宣說時,我等四王勤心護王及人民,為除衰患,令得安隐攘(汝羊切)除也。
○攝此下,六、總結。
攝此諸文,故言以滅惡生善為用也。
攝者,兼也。
○第五,判教相。
文為二:初标。
第五、判教相者。
妙玄雲:教是聖人被下之言,相是分别同異。
文句記雲:教家之相,故雲教相。
五味分别,為顯醍醐。
今教别有顯實之功,故名為相。
釋簽雲:教相隻是分别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若乃分别今經教相同異,下文顯矣。
○次釋文為二:初破古師,文為三:初總破舊師,文為二:初叙。
舊明此經非會三,非褒貶,非無相,不列同聞衆,不在五時次第,而明常住者,是偏方不定教。
妙玄雲:南三北七,通用三種教相。
一頓教,指華嚴。
二漸教,始從三藏小乘,乃至涅槃常住。
三偏方不定教,非頓非漸,别有一經。
而明佛性常住,指勝鬘楞伽央掘金光明之流。
宗愛法師,以法華為會三歸一教。
柔次二師,以淨名思益為褒貶抑揚教。
岌師以十二年後為無相教。
又柔次二師,及道場觀師,于漸開為五時。
一十二年前,為有相教。
二十二年後,為無相教。
三無相之後,同歸之前,褒貶抑揚,指淨名等經。
四會三歸一教,指法華。
五常住教,指涅槃。
非是五時次第正道,故謂偏方不定也。
○次是義下,破,文為二:初破不在五時次第。
是義不然。
若不列同聞非次第者,列同聞衆應是次第。
鴦掘摩羅列同聞與衆經不異,論褒貶與維摩意同,論家何故不預次第?若列衆、不列衆皆非次第者,亦應列衆、不列衆俱是次第(雲雲)。
是義兩字,指彼所立,不然兩字,今家斥非。
若不列下一十七字,以列同聞,而為并難。
若謂不列同聞衆,非是五時次第者,苟列同聞衆,應是次第乎?若謂列同聞,乃是次第者,且央掘列衆,與諸經無異。
又複論褒貶,亦與淨名同,而汝何以故不以央掘經預五時次第,而亦但判為偏方不定邪?又複汝若謂央掘經列衆,今經不列衆,皆次第者,亦應判諸經列衆不列衆,俱是次第乎?注雲雲者,汝既判于今經央掘皆非次第,是則央掘列衆,今經不列衆,既皆非次第,何得不許列與不列俱是次第邪?次則俱次,不次則俱不次,何得執不次不許次第邪?妙玄雲:央掘列次第衆,委悉諸經,彈斥談常,分明餘教,釋梵四王,及十弟子,乃至文殊,皆悉被诃斥,同聞宛然,應入次第。
而今判作偏方,淨名亦是彈诃,那得引為次第?若央掘偏方,則淨名非次。
言褒貶者,褒謂褒美,貶謂貶挫。
言論家者,釋簽雲:南謂江南,北謂河北。
自宋朝已來,三論(中論、百論、十二門論)相承,其師非一,并宗羅什,但年代淹久,文疏零落。
至齊朝已來,玄網殆絕,江南盛弘成實,河北偏尚毗昙。
于時高麗郎公至齊,難成實師,結舌無對,因茲郎公自弘三論。
故知南宗初弘成實,後尚三論。
而江南虎丘岌師及宗愛師等,既弘成實及以三論,複用頓、漸、偏方、不定及五時等,故雲論家也。
○次若言下,破偏方不定。
若言未應明常,而明常是偏方不定者。
言未應者,即未當也。
他謂佛于涅槃經中方明常住,今經既乃在涅槃前,是故未應明常,而忽明于常者,乃是偏方不定耳。
意謂至涅槃明常,即五時次第也。
今牒此計,故雲若言等也。
○次破文中,先引方等陀羅尼經并難。
陀羅尼雲:王舍城、波羅柰、祇陀林三處,與聲聞記。
此亦是未應會三,而會三得為次第;未應明常,而明常何故不定耶? 妙玄引經雲:先于王城授聲聞記,今複于舍衛國授聲聞記,昔于波羅柰授聲聞記(雲雲)。
會三顯一,唯在法華。
陀羅尼經在法華前是方等部,此則亦是未應會三而便會三。
汝既判于陀羅尼經得為次第,今經若乃未應明常而明于常,何故卻是偏方不定? ○又法華下,更引諸經,明常例難。
又法華、般若、淨名、方等,鹹論常住,得是次第,此經明常獨居不定,何耶? 法華雲:世間相常住。
般若明實際無來去。
淨名雲:佛身無為。
以至諸經,是例非一。
汝既判于法華等經得為次第,此經明常,何得不然乎? ○次别破一師,文為二:初叙。
又一師言:此經與法華同是第四時,山斤海滴,與塵沙義齊故。
彼判法華于五時中屬第四時,故以今經與法華同是第四時。
以謂今經山斤海渧是可數之法,與法華塵沙之義齊等,俱是無常故也。
塵謂微塵,沙即恒沙。
法華但雲世界塵數,而言恒沙者,此亦舉他之言耳,非經文也(雲雲)。
○次是義下,破。
是義不然。
新本雲:舍利系縛色,如來常住身,無有舍利事,何得山海而翳金光,塵沙而蔽寶所? 言舍利系縛色等者,新本具雲:如來真實身,無有舍利事;如來解脫身,終無系縛色。
○三、破真谛,文為二:初、叙。
真谛三藏雲:此經是法華之後、涅槃之前九十日說。
引涅槃雲:佛告波旬:卻後三月,吾當涅槃。
信相聞斯,故知八十應滅。
前一師以此經屬第四時,今真谛以此經在第四時後,第五時前。
○次是義下,破。
是義亦不然。
唱滅之旨,非獨告魔,定在三月。
法華雲:如來不久當般涅槃。
普賢觀亦雲:當般涅槃。
諸經唱滅,非但一文,何必九十日耶?縱令三月,為屬第四時?為屬第五時?若屬第四時,法華已舍方便,此中何得更許三乘同忏?若屬第五時,何得複言在前三月?進退無據,兩楹不攝(雲雲)。
其文可見。
智升目錄雲:觀普賢行法經,亦名普賢觀經,楹(以成切)柱也。
注雲雲者,以第四、第五時名,且舉他所立,核定進退耳,非今家所明第四、第五時也。
○今既不同下,次明今意。
文為二:初約時味判。
文為三:初正判。
今既不同舊,若為判教,若安無相而時異,若入會三而味别。
案下文雲:曾聞過去空閑之處,有一比丘,讀誦如是方等大乘。
既言方等,豈非文耶? 言若為者,即如何也。
若以此經,安在第四般若無相熟酥味攝?今經且不廣談空相,故雲時異。
若入第五法華會三醍醐所收,今經既通三乘忏悔,且非純一,故雲味别。
案者,考也,察也,驗也。
下文指于流水品也。
方等經典雖通約理,今正約時,故此經方等生酥也。
○次釋難者,文有兩番,初番為二:初難。
方等之教,通于三乘。
新本雲:欲生人天,欲得四果支佛,欲得佛,皆應忏悔,滅除業障,安處方等。
其義無疑。
而難者言:新本雲法界無異乘,此害于通義。
難意者,新本既雲法界無異乘,豈非損害方等教通三乘之義乎? ○然方等下,次釋意。
然方等滿字,通别通圓,此旨非妨。
既通别圓,何乖法界無異乘邪?故四念處雲:通教有三義:一、因果皆通,即當教始終者;二、因通果不通,即菩薩中有利根受接者;三、通别通圓,即别圓因果皆與通異。
藉通開導,得入别圓之因,成于雙非之果。
别圓之因、雙非之果,即是法界無異乘也。
當教始終,即是通于三乘忏悔矣。
○次番文,亦為二:初難。
難者以不列同聞為疑。
且以通序不列為妨耳。
若别序壽量,品列天龍等衆,何故不言邪? ○次胡本下,釋。
胡本尚多,何必止四卷七軸,或其文未度爾。
且從前代所稱,故雲胡本耳。
應雲梵本,具如大部補注(雲雲)。
四卷者,今經也。
七軸者,新本也。
未度者,未至也。
至唐義淨重譯十卷,果有列衆,何必疑也。
○如此下,三、結示。
如此斟酌五味明義,則第三生酥攝。
斟者,計也,取也。
酌者,挹也,益也。
五味者,大經雲:譬如從牛出乳,從乳出酪,從酪出生酥,從生酥出熟酥,從熟酥出醍醐。
佛亦如是,從佛出十二部經,從十二部經出修多羅,從修多羅出方等,從方等出般若,從般若出涅槃。
以生酥味喻方等,宛符經旨。
○若四藏下,次約藏教判,文為二:初約雜藏判。
若四藏明義,則雜藏攝。
妙玄第十章安雜錄雲:摩得勤伽(此雲智母,菩薩入此智母三昧,作論申經,令法久住)有二藏:一聲聞,二菩薩。
又諸經有三藏二,如上更加雜藏,分十一部經是聲聞藏,方廣部是菩薩藏,合十二部是雜藏。
又有四藏三,如上更加佛藏。
釋簽雲:即以一教各對一藏,聲聞雜菩薩,佛等次第以對四教,其意可見。
故以雜藏對于通教,既通三乘,則是雜也。
○四教明義下,次約通教判。
四教明義,則通教攝,通教之中,即得論帶别明圓也。
準前,即是通、别、通、圓,仍加中道,含真入通,是故乃有三種中道。
而四明雲就圓釋體,判教屬通,豈其然乎? 金光明經玄義順正記卷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