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覺鈔辨疑誤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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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之。
鈔引楞伽分别事識下注中雲故前雲合轉相為見塵。
評曰。
不應雲前雲。
以大疏鈔則在前。
此鈔前未有此文。
然合轉相為見塵。
鈔今此經論等。
本不是欲解釋。
謂但欲顯觀行成時覺既圓明心即清淨等。
評曰。
若大鈔作此标。
此經論等。
即約楞伽起信。
此經叙意。
通标經論等而唯釋以此經意。
止合标雲今此經本不是等。
思之。
故大通釋雲。
論中欲叙染法生起綸次。
經中(雲雲如此抄)然論及楞伽。
約随流說。
此經約反流說。
其生起綸緒則無差也。
鈔二無見有對色五根四塵。
注雲聲香味觸等。
評曰。
合雲色香味觸。
此是四微故。
聲非報分。
又不恒有故。
四微不用此聲字誤。
疏唯意所取法塵一境通一切。
然大疏亦雲法者一百數中唯除五塵。
(已自标列)餘皆是法也。
評曰。
據此二疏正取法通一切義說故。
大鈔雲第六法塵。
此是第六識所緣之境。
故極寬通。
通于色心内外三世三量。
無非此境。
故雲皆是。
百法論以餘法各有名位故。
但舉法數處所攝色。
處界門中。
以十一處十七思攝十八界故。
唯八十二。
今唯以六塵所攝故。
但除五塵。
餘皆總取。
即九十五也。
若直就第六心境能緣所緣而言之。
即九十九法。
皆是意之所緣法也。
(上是大抄)然觀今略鈔。
牒釋雲。
唯意所取。
乃至法處所攝者。
(上牒疏牒疏無此文)而今鈔釋意以通義非約塵境之義。
故不取也。
故為取法處所攝之色。
正如百法論中。
各有名位。
但取法處所攝色也。
此釋敵休與大疏并今疏相反。
今觀略鈔意為正。
應有後改之疏。
但前疏以流行故。
疏以鈔相違也。
思之。
鈔十力章中雲。
若一一和會。
繁碎難之。
若要廣解。
即檢大鈔。
評曰。
大鈔亦不和會。
卻指在補阙卷中。
鈔分别名諸定中有一心行等。
評曰。
大鈔雲分别諸定中。
此多一名字也。
鈔轉治不轉治。
大鈔牒雲轉治如淫欲中欲慈心等。
此脫二字也。
鈔散心中攝一心若不爾者名不轉治。
據大鈔雲。
沉沒心中欲攝一心。
此雲散亂心定誤矣。
何者成轉治故也。
鈔無畏中。
注雲。
諸天外道有此疑者。
評曰。
大鈔注雲以不見故至誠言安立等。
此為正也。
今所注定非。
何者。
文雲乃至不見是微畏相。
(此是一句)是佛不見難家小因緣可畏。
非謂對上是法不知乃至不見也。
故當如大鈔注為義耳。
鈔四無礙知注中。
此下不具引經文。
但直釋疏中取意用者。
此後人妄加。
此後三段引文。
皆是經具。
撿古本略鈔無此語。
鈔又一下三行相等(雲雲)。
評曰。
疏既雲又一法智二比智。
鈔釋合雲又一法下三智約類以分法義。
經雲法無礙智。
以法智知差别不異。
(現見智也。
觀如故雲現見。
謂觀差别聞如故不異也。
)義無礙智。
以比智知差别如實(比智也。
比即類也。
觀前能觀之智亦無實故雲類也。
然所知境即二谛。
能知法比即無礙體。
立名不同前後已。
前後皆明所知。
此明能知從體)然今鈔誤引行相釋疏。
又以三世順返釋法知名。
何失智至此也。
鈔今且略舉十相中五注下雲一二三六七。
評曰。
以經有十相。
一自相二同。
三行。
四說。
五智。
六無我慢。
七諸乘。
八菩提地。
九佛地。
十住持地。
(後九皆下相字)今注合雲一二五六七也。
由鈔引第三誤故今亦誤也。
總明次下一科。
理合移在第三牒文别釋後。
為第四總明次。
第一列數。
第二出體。
第三别釋。
第四名次。
文理宛順。
又何卻附在第七釋正道中耶。
思之。
科三乘因法分二。
初釋助道。
二解餘文。
評曰。
既釋餘文。
如乃至下注雲。
三身四智五眼等。
豈非果法也。
故不應科在因法中。
應合于随文釋下分三。
初果法。
二别釋餘文。
以經并是舉果因結雲清淨。
故合為一科。
如是乃至之言。
如是既是指上因果。
乃至方是超過。
既如是止前足知别是一科也。
第九卷 六處 鈔下亦準之者。
然大鈔連續引初二門下八門但列名空。
故大鈔雲。
但
鈔引楞伽分别事識下注中雲故前雲合轉相為見塵。
評曰。
不應雲前雲。
以大疏鈔則在前。
此鈔前未有此文。
然合轉相為見塵。
鈔今此經論等。
本不是欲解釋。
謂但欲顯觀行成時覺既圓明心即清淨等。
評曰。
若大鈔作此标。
此經論等。
即約楞伽起信。
此經叙意。
通标經論等而唯釋以此經意。
止合标雲今此經本不是等。
思之。
故大通釋雲。
論中欲叙染法生起綸次。
經中(雲雲如此抄)然論及楞伽。
約随流說。
此經約反流說。
其生起綸緒則無差也。
鈔二無見有對色五根四塵。
注雲聲香味觸等。
評曰。
合雲色香味觸。
此是四微故。
聲非報分。
又不恒有故。
四微不用此聲字誤。
疏唯意所取法塵一境通一切。
然大疏亦雲法者一百數中唯除五塵。
(已自标列)餘皆是法也。
評曰。
據此二疏正取法通一切義說故。
大鈔雲第六法塵。
此是第六識所緣之境。
故極寬通。
通于色心内外三世三量。
無非此境。
故雲皆是。
百法論以餘法各有名位故。
但舉法數處所攝色。
處界門中。
以十一處十七思攝十八界故。
唯八十二。
今唯以六塵所攝故。
但除五塵。
餘皆總取。
即九十五也。
若直就第六心境能緣所緣而言之。
即九十九法。
皆是意之所緣法也。
(上是大抄)然觀今略鈔。
牒釋雲。
唯意所取。
乃至法處所攝者。
(上牒疏牒疏無此文)而今鈔釋意以通義非約塵境之義。
故不取也。
故為取法處所攝之色。
正如百法論中。
各有名位。
但取法處所攝色也。
此釋敵休與大疏并今疏相反。
今觀略鈔意為正。
應有後改之疏。
但前疏以流行故。
疏以鈔相違也。
思之。
鈔十力章中雲。
若一一和會。
繁碎難之。
若要廣解。
即檢大鈔。
評曰。
大鈔亦不和會。
卻指在補阙卷中。
鈔分别名諸定中有一心行等。
評曰。
大鈔雲分别諸定中。
此多一名字也。
鈔轉治不轉治。
大鈔牒雲轉治如淫欲中欲慈心等。
此脫二字也。
鈔散心中攝一心若不爾者名不轉治。
據大鈔雲。
沉沒心中欲攝一心。
此雲散亂心定誤矣。
何者成轉治故也。
鈔無畏中。
注雲。
諸天外道有此疑者。
評曰。
大鈔注雲以不見故至誠言安立等。
此為正也。
今所注定非。
何者。
文雲乃至不見是微畏相。
(此是一句)是佛不見難家小因緣可畏。
非謂對上是法不知乃至不見也。
故當如大鈔注為義耳。
鈔四無礙知注中。
此下不具引經文。
但直釋疏中取意用者。
此後人妄加。
此後三段引文。
皆是經具。
撿古本略鈔無此語。
鈔又一下三行相等(雲雲)。
評曰。
疏既雲又一法智二比智。
鈔釋合雲又一法下三智約類以分法義。
經雲法無礙智。
以法智知差别不異。
(現見智也。
觀如故雲現見。
謂觀差别聞如故不異也。
)義無礙智。
以比智知差别如實(比智也。
比即類也。
觀前能觀之智亦無實故雲類也。
然所知境即二谛。
能知法比即無礙體。
立名不同前後已。
前後皆明所知。
此明能知從體)然今鈔誤引行相釋疏。
又以三世順返釋法知名。
何失智至此也。
鈔今且略舉十相中五注下雲一二三六七。
評曰。
以經有十相。
一自相二同。
三行。
四說。
五智。
六無我慢。
七諸乘。
八菩提地。
九佛地。
十住持地。
(後九皆下相字)今注合雲一二五六七也。
由鈔引第三誤故今亦誤也。
總明次下一科。
理合移在第三牒文别釋後。
為第四總明次。
第一列數。
第二出體。
第三别釋。
第四名次。
文理宛順。
又何卻附在第七釋正道中耶。
思之。
科三乘因法分二。
初釋助道。
二解餘文。
評曰。
既釋餘文。
如乃至下注雲。
三身四智五眼等。
豈非果法也。
故不應科在因法中。
應合于随文釋下分三。
初果法。
二别釋餘文。
以經并是舉果因結雲清淨。
故合為一科。
如是乃至之言。
如是既是指上因果。
乃至方是超過。
既如是止前足知别是一科也。
第九卷 六處 鈔下亦準之者。
然大鈔連續引初二門下八門但列名空。
故大鈔雲。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