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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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有過失。

    頌曰: 若汝種芽許非異芽應如種不可取或一性故種如芽種亦可取不應許 如于芽位種子體性不可取,則芽體性亦應不可取,以離種子無異性故。

    如種子性,或如芽可取,種亦應可取,以離芽等無異性故,如芽性。

    欲離上說之過,故不應許種芽無異。

     自命通達真實而計執自生之邪宗已破,今顯未學邪宗之世間名言中,計有自生亦不應理。

    頌曰: 因滅猶見異果故世亦不許彼是一 種子因已滅,猶有芽果可見,故世間亦未見種芽無異。

    若是一者,因不見時,果亦應不可見,然實可見,故彼等非全無異也。

    由此自生于真俗二品,皆違正理。

    頌曰: 故計諸法從自生真實世間俱非理 故阿遮利耶未加簡别,直雲非自生而破之。

    有簡别雲:[諸法勝義非自生,有故,如有情]。

    所加勝義簡别誠為無用。

    計自生複有餘過失。

    頌曰: 若計自生能所生業與作者皆應一非一故勿許自生以犯廣說諸過故 中論雲:[因果是一者,是事終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一性非有,父子、眼與眼識皆應一故。

    中論雲:[若然是可然,作作者則一]。

    以是若怖所說衆過,欲求無倒通達二谛,不應許諸法自生也。

     諸法決定不自生,故自生宗非理。

    然雲:[豈從他]?則不應理。

    以諸經說,從他四緣,所謂因緣、所緣緣、無間緣、增上緣而生諸法,雖非所欲,亦須許他生也。

    有說:因緣是五因性除能作因,凡所緣事即所緣緣,謂六識所緣一切法皆所緣緣;除入無餘依涅槃心,其餘一切心心所法皆無間緣;能作因即增上緣。

    有說:能生者謂因。

    依此體相,若此法是種子性能生彼法,此法即彼法之因緣。

    如年老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如杖之所緣乃生彼法即所緣緣,是正生法之所依也。

    因滅無間即果之無間緣,如種滅無間為芽之等無間緣。

    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緣。

    又有餘緣,若俱生,若後生等,皆此中攝。

    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緣故,當知更無第五緣。

     此他生義不能成立,違教理故。

    今說違理過,頌曰: 若謂依他有他生火焰亦應生黑闇 以是他故。

    然此非可見事,故此非有。

    如中論雲:[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複有過失,頌曰: 又應一切生一切 應從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之法。

    何以故?頌曰: 諸非能生他性同 如能生之稻種,是自果稻芽之他性。

    諸非能生之火、炭、麥種等,亦是他性。

    稻芽既從他性之稻種而生,亦應從火炭、麥種等而生。

    又如稻芽既從他稻種而生,則瓶衣等法亦應從彼生,然無是事。

     他釋難雲:因果二法雖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現見決定故。

    頌曰: 由他所作定謂果雖他能生亦是因從一相續能生生稻芽非從麥種等 若法為他法所作,定說此法是他法之果,若法能生此果,雖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

    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非凡他性皆是因果。

    要從一相續懾及能生者,乃生果法。

    若相續異如麥種等,或雖是一相續攝而非能生者。

    如前刹那不從後刹那生,故非從一切而生一切也。

     此不應理。

    且間說因果者曰:汝說唯稻種子是稻芽因,餘非彼因,唯有稻芽是稻種果,餘非彼果。

    由何因緣決定如是?若謂見其決定放,更當問日,何故見其決定如是?若但說雲:由見其決定故說見其決定,不能說明見其決定之理由,則不能救前說衆過。

     複次,共知他性遍通一切,都無差别,即此亦能違害他宗。

    頌曰: 如甄叔迦麥蓮等不生稻芽不具力非一相續非同類稻種亦非是他故 如麥種、蓮子、甄叔迦花等,以是他故,不許能生稻芽,不具能生稻芽之力,非一相續所攝,非是同類。

    如是稻種亦應不具足所說之差别以是他故。

    如是已破他生之他,今當宣說因果之他非有。

    頌曰: 芽種既非同時有無他雲何種是他芽從種生終不成故當棄舍他生宗 如現有彌勒與邬波笈多,互相觀待乃見為異。

    然種子與芽非同時可見,種子未變壞定無芽故,與種同時既無有芽,故種上無離芽之他性,若無他性,則說芽從他生決定非理,故當棄舍他生之宗也。

    中論雲:[如諸法自性,不在諸緣中,以無自性故,他性亦複無]。

    此言諸緣,謂若因,若緣,若因緣和合,若不和合,其自性未壞,必無果性,尚未生故。

    若無果性,則諸緣中定無他性,由有此法表有彼法,是第七啭聲。

    若許緣是所依,果性于緣中如棗在盤,然此非有。

    若彼中無此,則此不從彼生,如沙中無油。

    中論雲:[若謂緣無果,而從緣中出,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

    彼所依義,阿還利耶此頌已善辨訖,故不嘉。

     外曰:上說芽種非同時有,不應道理。

    種子正滅即有芽生,如秤兩頭,低昂同時,何時種滅,爾時芽生,種滅芽生二者同時,故種與芽亦同時有,以有他性,無上過失。

    頌曰: 猶如現見秤兩頭低昂之時非不等所生能生事亦爾 雖作是計。

    頌曰: 設是同時此非有 若以秤喻,便計能生所生二法之生滅同時者,不應道理。

    秤之低昂雖是同時,然所表法非同時有,故不應理也。

    如何非有?頌曰:正生趣生故非有正滅謂有趣于滅此二如何與秤同正生謂趣向于生故是未來,正滅謂趣向于滅故是現在。

    故未有未生者乃生,已有現在者乃滅,此雲何能與秤相等。

    秤之兩頭俱是現在,故低昂作用同時有。

    種子與芽一是現在一是未來,非同時有故此與秤不同。

    設作是念:法雖非。

    同時,然彼法之作用是同時有。

    此亦不然,不許彼作用異彼法故。

    複有過失。

    頌曰:此生無作亦非理生作用之作者謂芽,彼芽尚在未來故非有。

    彼所依既非有,此能依亦必非有。

    生既非有,如何能與滅同時耶?故說作用同時不應道理。

    中論雲:[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此法若無有,雲何能有生]。

    若說芽等未生法于生前先有乃可生者,然于生前不能安立少法為有,以未生故。

    若生作用所依之法,于生前非有,雲何能有生也?此字指法差别,法字第七啭聲。

    無有亦是法差别,雲何與生相連。

    謂若無此法,雲何能生,應全不生也。

     若謂稻稈經雲:[如秤低昂之理,若何刹那種子謝滅,即被刹那有芽生起]。

    豈非以秤為喻耶?曰:雖舉是喻,然非說他生,亦非說自相生,是為顯示同時緣起,無諸分别,如幻事故。

    如雲:[種若滅不滅,芽生均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