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六
關燈
小
中
大
雖未思維彼應瞋,世人率爾生瞋恚,
雖未思維彼應生,如是瞋心自生起。
若謂他思維欲作損惱,與煩惱不同,彼人雖未思維當以諸緣生起瞋恚,而緣具時其人瞋恚率爾自生,雖未思維應生煩惱,而瞋恚亦如是自然生起,悉自無主宰故。
酉三、諸惡悉由瞋出自無主宰: 所有一切諸罪失,惡行種類多無量, 悉從衆緣力所生,非能主宰得自在。
煩惱所有諸罪,及由彼發起之種種罪失,悉由衆緣之力而生,自無主宰。
思維此理,故應破除瞋恚,如於水之就下,不應瞋恨也。
申二、彼等之因緣亦不自由主: 彼諸緣等亦未嘗,思維此苦當生起, 彼所生者亦無心,思維我今當生起。
煩惱等生苦諸緣聚會,彼等亦未嘗作是思維,言我當生起此苦,彼所生之苦,亦未思維我當生起。
是故不應以彼思維欲作損惱為因而生瞋恚也。
未二、破能自主之因。
分三: 申一、破數論之我及神我有自在;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申三、知一切衆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恚。
初中分二: 酉一、破神我自在生起不安;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能自在於境受用。
今初: 所謂神我何所許,安立我名是何物, 彼亦非由作是想,謂我當生始出生, 若不生者彼非有,彼時許生是何物。
所謂情塵暗三等分具五性相之神我,能自在生起由不安所攝之諸損害者,究何所許?又於能了知之士夫分别謂為我,及分别彼能於境自在受用者複是何物?皆不應理。
我及神我自性,非自有自在,為於境受用,及生起不安故,言當生而便生起,不能作所作。
等同兔角故。
生果之時,許從神我生果,彼是何物,悉不應理。
神我自性不生故。
自性不生者,不能生果故。
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自在於境受用: 於境恒時馳散故,彼當不能得涅盤。
能了知之士夫,應不能得有時於境不受用之涅盤,所許於境能受用者,若是常實,應常時於境馳散,無於境不執取之時故。
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
分三: 酉一、常則不應生果;酉二、不應待緣;酉三、與緣無系屬。
今初: 彼我若許是常法,見無作用如虛空。
勝論許我有色常實,及許彼能生損惱等。
若彼我是常實,便等同虛空無為,現見彼非能生果之作者。
酉二、不應待緣: 從遇一切諸外緣,終無轉變何所作, 正作之時亦如前,能作於彼何所作。
若謂自性是常,遇緣即能生果。
常法不能遇緣,縱遇勤苦等諸外緣,緣亦於彼有何作用?毫無作用,彼我無轉變故。
緣能為益之時,彼我仍不離前不能生果時之自性,若不離彼自性,彼能為益者於彼我複何所作?不能作纖毫差别故。
酉三、與緣無系屬: 謂此是彼能作者,此中何法相聯屬。
若謂雖不能轉變其體性,而能於他事作利益亦不應爾。
言能令彼我生果之能作者,能於他事作利益者,即是此事,彼與我有何系屬?我之自身,與彼之生起毫無關聯故。
申三、知一切衆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恨: 如是悉由他自在,非由己力能主宰, 於諸一切如幻法,如是知已無瞋恚。
如是生果之一切所作,悉為他所自在,而彼諸緣亦由前之因緣自在而生,生與不生彼果不能主宰,如幻如化。
一切法自性不成猶如虛空,而能作所作事,如是知已於如幻諸法,不起瞋恚,便能摧壞煩惱,於緣生如幻之觀證,應當學也。
未三、遮止瞋之所為: 若爾以誰遮邏誰,今為遮止亦非理, 依此能斷諸苦流,是所許故理無違。
若謂既無微塵許自性,何故應以何對治遮何所斷,不應能作所作,故亦不應遮止於瞋,作是說者,是不了知於自性空中安立能作所作之義,執二谛相違而起邪見,能斷所斷自性空故,於彼非不應理。
通達能斷所斷自性空,依此能盡瞋等煩惱,許煩惱盡便能斷諸苦流故。
午二、攝義: 是故不論怨與親,若見行於非理事, 謂由如是因緣生,如是思維獲安樂。
以是之故,不論怨親,若見非理而作損惱,當如是思維,彼補特伽羅自無主宰,由如是煩惱之緣故爾,應如是息滅瞋恚心,不安樂者作安樂想,而忍受之。
若自所求悉成就,痛苦是何人所欲, 於諸有情任何時,悉應不生諸苦事。
若非他緣自在,自有所需,由自主宰即能得果,任何有情亦不欲痛苦,於諸有情,誰亦不應遭遇苦事。
現見有痛苦發生,補特伽羅自無主宰,故不應瞋彼補特伽羅,而應反責煩惱也。
巳三、耐他怨害忍。
分三: 午一、悲心方便作意;午二、遮止瞋恚之因;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
初中分三: 未一、有情或以無知之故自作損害;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
今初: 有情有時偶不慎,辄以尖杙自戳傷,或為欲求财色等,思慕旁徨而絕食。
若人被詛或投岩,或服毒物諸不宜,以如是等非福行,而於自身作損害。
損惱他之諸補特伽羅,有時放逸,為煩惱自在,為自求解脫,或為解脫他人,能自穿尖杙,或投險地等而自傷害,或為求财色等思慕旁徨,忿怒斷食等,或為煩惱被詛,或投懸岩,或食不宜毒物,以非福惡趣因之罪行,於己現生及後世而作損惱因他於己作損惱,豈宜以此為由,便生瞋恚乎? 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 若為煩惱自在時,不恤殺自所愛身, 若時彼等於他身,何能顧恤不損惱。
若自為煩惱自在時,即自心所極愛憐之我,亦能殺害,爾時彼等於他人身,何能顧恤不加損害?若作損害,便執為不宜而生瞋恨,不應理也。
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 如是煩惱生起時,能殺自身無顧恤, 於彼縱未生大悲,但生煩惱何其愚。
如前所說煩惱生時,令人能損惱他,亦能自殺,於彼應起悲心,縱或悲心未能生起,而於彼等瞋恚,豈有是理?極不應起瞋恨也。
午二、遮止瞋恚之因。
分三: 未一、若是凡夫本性則不應瞋;未二、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
今初: 若於他人作損惱,凡愚自性本如是, 於彼生瞋不應理,如瞋於火燃燒性。
若於他人作損惱,是凡愚之本性,或昧於取舍,或雖知而煩惱太重,則於彼固不應瞋,如憎厭火之燃燒性而生瞋恚,不應理也。
未二、若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 若彼有情性決定,偶然生起此過失, 於彼亦不應生瞋,如瞋虛空聚煙雲。
若損惱他之過失偶然生起,有情本性決定賢善,是亦不應以作損惱而生瞋恚,如於虛空中偶聚煙雲,不應於虛空而起嫌恨也。
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 於杖等事起瞋恚,若瞋於彼投杖者, 彼亦由於瞋恚逼,二者之中應責瞋。
若謂他人作損惱故應瞋恨,若瞋現前作損惱者,刀杖等物現加於人而作損惱,應瞋刀杖等。
若謂彼非由自主而作損惱,乃人所投擲,而瞋能投擲者,人亦由瞋恚所逼,不由自主,二者之中當瞋於誰?縱使生瞋,應瞋於瞋恚也。
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
分二: 未一、正義;未二、斷诤。
初中分五: 申一、他人損我當思己過;申二、苦因身執過患;申三、前生貪着苦因之過患;申四、以自業故遇他苦因不應瞋彼;申五、瞋即颠倒非理。
今初: 由我昔於諸有情,曾作如斯損害事, 故應有情受害者,於我如是作損惱。
我遭遇如是損害,應當思維,是我往昔生中於有情曾作如是損害之事,是故彼作損惱之有情,應於我作如是損惱,如是思維而修安忍。
申二、苦因是身執過患: 由他兵杖及我身,二者共為生苦因, 若由他杖我身出,二者之中何所瞋。
複以此故亦不應瞋。
他之兵杖及我之身,二者共為我生苦因。
彼補特伽羅出其兵杖,我出其身,二者共造我之苦,應瞋於誰?惟瞋他人不應理也。
人身苦聚如瘡疱,偶一觸之痛難忍, 貪愛愚盲自取之,於彼損惱當咎誰。
人身猶如瘡疱,偶一觸之,其苦難忍,由貪着身等,及由無明盲其慧目,我自執取此身,芒刺之微亦能害彼,於彼損惱當瞋於誰?應思是己過也。
申三、前生貪着苦因之過患: 愚夫於苦非所欲,而於苦因常貪慕,咎由自取受其害,何能瞋恚責他人。
譬如地獄諸邏卒,亦如刀山劍葉林,皆由自業之所生,當於何人生瞋恨。
諸愚夫不欲受苦,而貪慕於殺等苦因,由己昔時造罪自種其因,果時自遭其害,何須怨恨他人,唯是己業之所造也。
譬如地獄鬼卒及劍葉林等,於己生苦,非由他人,亦從自業生,不能責他,現生所受損害,亦從自業生,當瞋何人?唯是自身罪業,今後應勵力斷除苦因也。
申四、以自業故為他苦因不應瞋彼: 由我先業所招感,遇諸有情為我害, 彼若因此堕地獄,得非由我令颠墜。
複次,由我往昔不善業所招感,今世始有彼諸補特伽羅為作損惱。
由於我作損惱故,彼諸補特伽羅若堕地獄中,豈非我擊彼諸補特伽羅而令颠墜耶?謂己心中有意欲擊墜彼等也。
申五、瞋即颠倒非理: 由依彼等修忍辱,令我衆罪得祛除,由我彼等墜地獄,長劫沉淪受諸苦。
是我於彼作損害,彼等鹹皆饒益我,雲何作是颠倒行,於彼悖忤生瞋恚。
複次,以彼諸補特伽羅為忍之所緣境,令我得修忍辱,祛除衆罪,而彼諸補特伽羅因我而堕地獄中長劫受苦,是我於諸怨害作損惱,而彼等於我作饒益,於作饒益者,而生瞋恨,汝心何故如是颠倒悖謬而生瞋恚?應歡喜也。
未二、斷诤。
分三: 申一、遮他不應能於我作饒益;申二、遮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申三、破於作饒益颠倒行。
今初: 若我意樂有功德,何能堕於地獄中。
或謂若我為他之罪緣,我亦應入地獄。
若思維此事於我作饒益,以此意樂功德而成忍辱,我不入地獄而罪成清淨也。
申二、釋難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 若我於己善防護,於彼有何福可生。
或謂彼能盡我之罪果,且於我作饒益,彼亦不應入於地獄。
我於損惱修忍,自能防護得免於罪,彼諸補特伽羅,於此有何福德可生?不作善業唯作損惱也。
申三、破於作饒益颠倒行: 若以損害為酬答,即於彼不能防護, 我之善行即失壞,且亦壞
若謂他思維欲作損惱,與煩惱不同,彼人雖未思維當以諸緣生起瞋恚,而緣具時其人瞋恚率爾自生,雖未思維應生煩惱,而瞋恚亦如是自然生起,悉自無主宰故。
酉三、諸惡悉由瞋出自無主宰: 所有一切諸罪失,惡行種類多無量, 悉從衆緣力所生,非能主宰得自在。
煩惱所有諸罪,及由彼發起之種種罪失,悉由衆緣之力而生,自無主宰。
思維此理,故應破除瞋恚,如於水之就下,不應瞋恨也。
申二、彼等之因緣亦不自由主: 彼諸緣等亦未嘗,思維此苦當生起, 彼所生者亦無心,思維我今當生起。
煩惱等生苦諸緣聚會,彼等亦未嘗作是思維,言我當生起此苦,彼所生之苦,亦未思維我當生起。
是故不應以彼思維欲作損惱為因而生瞋恚也。
未二、破能自主之因。
分三: 申一、破數論之我及神我有自在;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申三、知一切衆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恚。
初中分二: 酉一、破神我自在生起不安;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能自在於境受用。
今初: 所謂神我何所許,安立我名是何物, 彼亦非由作是想,謂我當生始出生, 若不生者彼非有,彼時許生是何物。
所謂情塵暗三等分具五性相之神我,能自在生起由不安所攝之諸損害者,究何所許?又於能了知之士夫分别謂為我,及分别彼能於境自在受用者複是何物?皆不應理。
我及神我自性,非自有自在,為於境受用,及生起不安故,言當生而便生起,不能作所作。
等同兔角故。
生果之時,許從神我生果,彼是何物,悉不應理。
神我自性不生故。
自性不生者,不能生果故。
酉二、破能了知之士夫,自在於境受用: 於境恒時馳散故,彼當不能得涅盤。
能了知之士夫,應不能得有時於境不受用之涅盤,所許於境能受用者,若是常實,應常時於境馳散,無於境不執取之時故。
申二、破勝論有自在之我。
分三: 酉一、常則不應生果;酉二、不應待緣;酉三、與緣無系屬。
今初: 彼我若許是常法,見無作用如虛空。
勝論許我有色常實,及許彼能生損惱等。
若彼我是常實,便等同虛空無為,現見彼非能生果之作者。
酉二、不應待緣: 從遇一切諸外緣,終無轉變何所作, 正作之時亦如前,能作於彼何所作。
若謂自性是常,遇緣即能生果。
常法不能遇緣,縱遇勤苦等諸外緣,緣亦於彼有何作用?毫無作用,彼我無轉變故。
緣能為益之時,彼我仍不離前不能生果時之自性,若不離彼自性,彼能為益者於彼我複何所作?不能作纖毫差别故。
酉三、與緣無系屬: 謂此是彼能作者,此中何法相聯屬。
若謂雖不能轉變其體性,而能於他事作利益亦不應爾。
言能令彼我生果之能作者,能於他事作利益者,即是此事,彼與我有何系屬?我之自身,與彼之生起毫無關聯故。
申三、知一切衆生皆如幻化不應瞋恨: 如是悉由他自在,非由己力能主宰, 於諸一切如幻法,如是知已無瞋恚。
如是生果之一切所作,悉為他所自在,而彼諸緣亦由前之因緣自在而生,生與不生彼果不能主宰,如幻如化。
一切法自性不成猶如虛空,而能作所作事,如是知已於如幻諸法,不起瞋恚,便能摧壞煩惱,於緣生如幻之觀證,應當學也。
未三、遮止瞋之所為: 若爾以誰遮邏誰,今為遮止亦非理, 依此能斷諸苦流,是所許故理無違。
若謂既無微塵許自性,何故應以何對治遮何所斷,不應能作所作,故亦不應遮止於瞋,作是說者,是不了知於自性空中安立能作所作之義,執二谛相違而起邪見,能斷所斷自性空故,於彼非不應理。
通達能斷所斷自性空,依此能盡瞋等煩惱,許煩惱盡便能斷諸苦流故。
午二、攝義: 是故不論怨與親,若見行於非理事, 謂由如是因緣生,如是思維獲安樂。
以是之故,不論怨親,若見非理而作損惱,當如是思維,彼補特伽羅自無主宰,由如是煩惱之緣故爾,應如是息滅瞋恚心,不安樂者作安樂想,而忍受之。
若自所求悉成就,痛苦是何人所欲, 於諸有情任何時,悉應不生諸苦事。
若非他緣自在,自有所需,由自主宰即能得果,任何有情亦不欲痛苦,於諸有情,誰亦不應遭遇苦事。
現見有痛苦發生,補特伽羅自無主宰,故不應瞋彼補特伽羅,而應反責煩惱也。
巳三、耐他怨害忍。
分三: 午一、悲心方便作意;午二、遮止瞋恚之因;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
初中分三: 未一、有情或以無知之故自作損害;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
今初: 有情有時偶不慎,辄以尖杙自戳傷,或為欲求财色等,思慕旁徨而絕食。
若人被詛或投岩,或服毒物諸不宜,以如是等非福行,而於自身作損害。
損惱他之諸補特伽羅,有時放逸,為煩惱自在,為自求解脫,或為解脫他人,能自穿尖杙,或投險地等而自傷害,或為求财色等思慕旁徨,忿怒斷食等,或為煩惱被詛,或投懸岩,或食不宜毒物,以非福惡趣因之罪行,於己現生及後世而作損惱因他於己作損惱,豈宜以此為由,便生瞋恚乎? 未二、無知故自身亦能殺害損惱他人,不足為奇: 若為煩惱自在時,不恤殺自所愛身, 若時彼等於他身,何能顧恤不損惱。
若自為煩惱自在時,即自心所極愛憐之我,亦能殺害,爾時彼等於他人身,何能顧恤不加損害?若作損害,便執為不宜而生瞋恨,不應理也。
未三、是故於彼應起悲心: 如是煩惱生起時,能殺自身無顧恤, 於彼縱未生大悲,但生煩惱何其愚。
如前所說煩惱生時,令人能損惱他,亦能自殺,於彼應起悲心,縱或悲心未能生起,而於彼等瞋恚,豈有是理?極不應起瞋恨也。
午二、遮止瞋恚之因。
分三: 未一、若是凡夫本性則不應瞋;未二、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
今初: 若於他人作損惱,凡愚自性本如是, 於彼生瞋不應理,如瞋於火燃燒性。
若於他人作損惱,是凡愚之本性,或昧於取舍,或雖知而煩惱太重,則於彼固不應瞋,如憎厭火之燃燒性而生瞋恚,不應理也。
未二、若以偶然過失而作損惱亦不應瞋: 若彼有情性決定,偶然生起此過失, 於彼亦不應生瞋,如瞋虛空聚煙雲。
若損惱他之過失偶然生起,有情本性決定賢善,是亦不應以作損惱而生瞋恚,如於虛空中偶聚煙雲,不應於虛空而起嫌恨也。
未三、觀現前及輾轉之因不應瞋恨: 於杖等事起瞋恚,若瞋於彼投杖者, 彼亦由於瞋恚逼,二者之中應責瞋。
若謂他人作損惱故應瞋恨,若瞋現前作損惱者,刀杖等物現加於人而作損惱,應瞋刀杖等。
若謂彼非由自主而作損惱,乃人所投擲,而瞋能投擲者,人亦由瞋恚所逼,不由自主,二者之中當瞋於誰?縱使生瞋,應瞋於瞋恚也。
午三、遇不欲之事當思己過。
分二: 未一、正義;未二、斷诤。
初中分五: 申一、他人損我當思己過;申二、苦因身執過患;申三、前生貪着苦因之過患;申四、以自業故遇他苦因不應瞋彼;申五、瞋即颠倒非理。
今初: 由我昔於諸有情,曾作如斯損害事, 故應有情受害者,於我如是作損惱。
我遭遇如是損害,應當思維,是我往昔生中於有情曾作如是損害之事,是故彼作損惱之有情,應於我作如是損惱,如是思維而修安忍。
申二、苦因是身執過患: 由他兵杖及我身,二者共為生苦因, 若由他杖我身出,二者之中何所瞋。
複以此故亦不應瞋。
他之兵杖及我之身,二者共為我生苦因。
彼補特伽羅出其兵杖,我出其身,二者共造我之苦,應瞋於誰?惟瞋他人不應理也。
人身苦聚如瘡疱,偶一觸之痛難忍, 貪愛愚盲自取之,於彼損惱當咎誰。
人身猶如瘡疱,偶一觸之,其苦難忍,由貪着身等,及由無明盲其慧目,我自執取此身,芒刺之微亦能害彼,於彼損惱當瞋於誰?應思是己過也。
申三、前生貪着苦因之過患: 愚夫於苦非所欲,而於苦因常貪慕,咎由自取受其害,何能瞋恚責他人。
譬如地獄諸邏卒,亦如刀山劍葉林,皆由自業之所生,當於何人生瞋恨。
諸愚夫不欲受苦,而貪慕於殺等苦因,由己昔時造罪自種其因,果時自遭其害,何須怨恨他人,唯是己業之所造也。
譬如地獄鬼卒及劍葉林等,於己生苦,非由他人,亦從自業生,不能責他,現生所受損害,亦從自業生,當瞋何人?唯是自身罪業,今後應勵力斷除苦因也。
申四、以自業故為他苦因不應瞋彼: 由我先業所招感,遇諸有情為我害, 彼若因此堕地獄,得非由我令颠墜。
複次,由我往昔不善業所招感,今世始有彼諸補特伽羅為作損惱。
由於我作損惱故,彼諸補特伽羅若堕地獄中,豈非我擊彼諸補特伽羅而令颠墜耶?謂己心中有意欲擊墜彼等也。
申五、瞋即颠倒非理: 由依彼等修忍辱,令我衆罪得祛除,由我彼等墜地獄,長劫沉淪受諸苦。
是我於彼作損害,彼等鹹皆饒益我,雲何作是颠倒行,於彼悖忤生瞋恚。
複次,以彼諸補特伽羅為忍之所緣境,令我得修忍辱,祛除衆罪,而彼諸補特伽羅因我而堕地獄中長劫受苦,是我於諸怨害作損惱,而彼等於我作饒益,於作饒益者,而生瞋恨,汝心何故如是颠倒悖謬而生瞋恚?應歡喜也。
未二、斷诤。
分三: 申一、遮他不應能於我作饒益;申二、遮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申三、破於作饒益颠倒行。
今初: 若我意樂有功德,何能堕於地獄中。
或謂若我為他之罪緣,我亦應入地獄。
若思維此事於我作饒益,以此意樂功德而成忍辱,我不入地獄而罪成清淨也。
申二、釋難我不應能於他作損惱: 若我於己善防護,於彼有何福可生。
或謂彼能盡我之罪果,且於我作饒益,彼亦不應入於地獄。
我於損惱修忍,自能防護得免於罪,彼諸補特伽羅,於此有何福德可生?不作善業唯作損惱也。
申三、破於作饒益颠倒行: 若以損害為酬答,即於彼不能防護, 我之善行即失壞,且亦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