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雲何色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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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上,周遍淨色。

    有說,此于舌上,有少不遍,如一毛端,此性有故,舌識得生,無即不生。

    ’ 五、身根:身根是身識發生的地方,身是能觸之義。

    《廣論》曰: ‘雲何身根,謂以觸為境,淨色為性,謂于身中,周遍淨色,此性有故,身識得生,無即不生。

    ’ 五根是我人的五種感覺器官,此五種感覺器官能生五識,以了解分别五境。

    五境又名五塵,就是色、聲、香、味、觸五法,此五法是為五種感覺器官的對象,皆為色蘊所攝,被視為物質性,故曰色法。

    茲分述五境如下: 一、色境:色境是眼根所對之境,為眼識所緣的對象。

    色境的色,不是色蘊所攝的一切色法,而是眼識所對之境,指顯色、形色、表色三種色。

    《廣論》曰: ‘雲何色,謂眼之境,顯色、形色、表色等。

    顯色有四種,謂青黃赤白,形色謂長短等。

    ’事實上色境有實有假,如下所述: 顯色:顯色是顯彰之色,為色之實體差别,眼識所緣,即青黃赤白四種。

     形色:形色是形類差别之色法,如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光、影、明、闇,雲、煙、塵、霧等。

    此為假法,為意識所緣之境。

     表色:是表示色法在業用上的差别,計有行、住、坐、卧、伸、屈、取、舍等八種。

    此亦為假法,為意識所緣之境。

     二、聲境:聲境是耳根所對之境,為耳識所緣的對象。

    《廣論》曰: ‘雲何聲,謂耳之境,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俱大種因聲。

    ’ 執受大種因聲,大種即地、水、火、風四大種,衆生四大和合之身稱為根身,執是指第八阿賴耶識執持萬法種子、及攝持根身,持令不壞;受是領根身以為境,令生覺受。

     執受大種因聲,就是由人體所發之聲,如口中所發之聲,兩掌合拍之聲,此執受大種因聲又稱内聲。

     非執受大種因聲,指不是由人的自體所發之聲,而是自然界所發之聲,如風嘯聲、流水聲等皆是,此又名外聲。

     俱大種因聲,是執受大種因聲、與非執受大種因聲二者和合之聲,如以手擊鼓,以口奏箫等,此又名内外聲。

     三、香境:香境是鼻根所對之境,為鼻識所緣的對象。

    《廣論》曰: ‘雲何香,謂鼻之境,好香、惡香、平等香等。

    好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順益。

    惡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違損。

    平等香,謂與鼻合時,無所損益。

    ’ 好香謂順根益情,為鼻之所樂取者,如旃檀之香;惡香謂損根違情、非鼻之所樂取者,如糞穢之味。

    平等香者,鼻識緣取時無所益損,如磚石之無香。

     四、味境:味境是舌根所對之境,為舌識所緣的對象。

    《廣論》曰: ‘雲何味,謂舌之境,甘、酸、堿、辛、苦、淡等。

    ’ 味有苦、酸、辛、甘、堿、淡六味,由其産生的分類,有俱生、和合、變異三類;由緣取者之意樂,可分為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三類。

     五、觸境:觸境是身根所對之境,為身識所緣的對象。

    《廣論》曰: ‘雲何觸一分,謂身之境,除大種,謂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饑渴等。

    ’ 地、水、火風四者是能造之觸,其所造的假觸,有輕、軟、滑、澀、冷、渴、飽、饑等多種。

     五根五境之外,還有‘無表色’,此又名法塵,這不是眼、耳、鼻、舌、身五根所對,五識所取的境界,而是意根所對,意識所緣過去五塵落謝影子,及自識所變,有可緣義之色。

    此又名法處所攝色,此是假境,略為三種,一者可見有對,如顯色等;二者不可見有對,如眼根等,三者不可見無對,約指意業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