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講 了境能變——第六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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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境的記憶作用,就是念的自性;定依為業者,由憶念曾習正理,念茲在茲,而生正定,即是其業用。

    但于未曾經曆的境是,則不起憶念。

     4、定心所:定的梵語三摩地,譯曰正定,<識論>曰:[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令心專注是心力恒時凝聚,不随所緣流散,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業用。

    散亂之心,不能生定,亦無所依之智。

     5、慧心所:慧即智慧,是明白揀擇,<識論>曰:<于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簡擇是比量智,于一切所知境界,簡擇其得失,而推度決定,故簡擇即慧之自性,由揀擇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業用。

    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則不能起慧。

    再者,邪見之流,以其癡增上故,不能簡擇,亦不起慧。

     三、善心所:六位心所的第三位,計有十一個,即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何謂善,随順法理,于此世他世順益于自他者,謂之善;反之,于此世他世損害于自他者,名不善。

    故以上十一種善心所,赅括世出世間一切善法,其自體遠離一切穢惡,而聚集一切功德。

    茲分述如下: 1、信心所:信是對佛教義理堅定的信仰。

    <識論>曰:[雲何為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信有三種,一者于諸法實事實理深信不疑;二者于三寶淨德深為信樂;三者于一切善法深信有力,能得成就。

     2、慚心所:慚者羞惡之心,是自我人格的尊重,做了壞事内心感到羞恥,曰慚。

    <識論>曰:[雲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由于本身自我尊重的促進之力,可以止息惡行。

     3、愧心所:愧者廉恥之心,尊重世間輿論,恥于自己過失。

    即做了壞事無顔見人曰愧。

    <識論>曰:[雲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愧和慚一樣,可以止息惡行。

     4、無貪心所:對于财色名利無貪著之心曰無貪。

    <識論>曰:[雲何無貪,于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有是三有之果,三有即欲界、色界、無色界三界,這是有情生存的處所;有具,是生于三有的原因,即是惑與業。

    無貪是對有情生存處所不生貪著,不造惑業。

     5、無嗔心所: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謂之無嗔。

    <識論>曰:[雲何無嗔,于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嗔恚,作善為業。

    ’苦是三界苦果,即三苦——苦苦、壞苦、行苦。

    苦具,即生苦之因。

    對于苦及生苦之因,不起嗔恚之心,于諸有情,常存慈愍,曰無嗔。

     6、無癡心所:無癡,是明達事理,不為迷惑。

    <識論>曰:[雲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所謂明解理事,是指明确理解四聖谛、八正道等佛教義理而言。

     7、精進心所:此又名勤,即對修道、為善勤劬不懈。

    <識論>曰:[勤為精進,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精者不雜,進者不退;勇而無惰,悍而無懼。

    精進是修善斷惡,勤于為惡者正是颠倒,不名精進。

     8、輕安心所:身心安适輕快,謂之輕安。

    <識論>曰:[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沉,轉依為業。

    ’粗重指貪癡煩惱而言,修行者調伏煩惱,遠離粗重,為修禅定之必要條件。

    轉依為業者,即轉去粗重,依于輕安。

    此心所唯于定中生起。

     9、不放逸心所:對治放逸,斷惡修善,曰不放逸。

    <識論>曰:[不放逸者,精進三根,依所修斷,防修為怍,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業。

    ’放逸是在貪、嗔、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惡事;不放逸,是在無貪無嗔無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善事。

    精進三根,指精進、無貪、無嗔、無癡四法,不放逸是四法分位假立之法,别無實體。

     10、行舍心所:行者行蘊,舍即舍棄,貪嗔癡三法令心昏沉掉舉,舍棄昏沉、掉舉,令心得到平等,安于寂靜。

    <識論>曰:[雲何行舍,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此亦精進三根上分位假立之法。

     11、不害心所:不害即不惱損衆生,以無嗔為性,于諸有情,不為惱損。

    <識論>曰:[雲何不害,于諸有情不為惱損,無嗔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不害是損惱有情之害的反面,無嗔是慈,予衆生以樂;不害是悲,拔衆生以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