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求受五戒的方法及其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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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五戒的主張,卻為多數律師之所主張,近代的弘一大師亦頗堅信,他曾于《律學要略》中說:“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
甯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這也實是出于護持戒法的悲心,我們今天,也不妨采取《優婆塞戒經》的主張,俾使受戒的人對于戒法有一莊嚴肅穆之心,否則濫傳戒法,不惟不能提倡戒的精神,反将戒法送了人情,而緻尊嚴掃地。
據弘一大師說:“五戒中最容易 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
”(《律學要略》) 五戒的受持時限,也有不同的說法:《三皈五戒正範》提到:“成實論雲:五戒八戒,随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
”這在廣律中也可找到根據,《十誦律》卷二十五,記載這樣一個故事:有名億耳者,從大海求寶脫臉而歸,在歸途中于一夜間,宿一大樹下,窺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顔貌端正,着天寶衣冠,共相娛樂,但至夜盡天曉,即時床滅、女滅,有群狗來,啖此男子,肉盡骨在;第二夜亦複如是,億耳即予詢問,始知那個男子生時為屠夫,因日間殺生造罪,無暇行善,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汝夜受五戒,可獲微善。
”接着,億耳又于日間在一大樹下,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乃至一到夜晚,有百蟲出,啖此男子,肉盡骨在;億耳問之,始知這個男子生時邪淫他人之妻,耽樂不能自抑,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受晝五戒,可獲微善。
”(大正二三.一七八中至一七九下)這是說明五戒可以一日受或一夜受;可以單受日間或單受夜間,隻要受了,就有功德,就有善報。
但在《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中則說:“若受五戒,必盡形壽。
”(大正二三.五○八中)在《四分律》中,也主張五戒必 須盡形壽——直到老死為止,一受永受。
不過,有一折衷的解釋:戒有受法,也有舍法,受了再舍,舍了再受,則未嘗不可;受戒之後,必須持戒,如果舍戒,雖作惡業,亦無犯戒之罪,以前持戒的功德,仍然存在。
所以我人受五戒,不妨作盡形壽想,如果不能持,随時可以舍,可以逐條舍,也可全部舍。
《薩婆多論》中說:“遇惡因緣,逼欲舍戒者,不必要從五衆邊舍,趣得一人即成。
”要想舍戒,随時找得一個解語的人,一說“我舍某戒”,即成舍戒,如于舍後,再想受戒,亦不為難,《義鈔》中說:“若自染心,将欲犯戒,甯可舍已為之,後還忏受,亦得。
”以此可 知,受五戒的時間長短,當不是嚴重的問題,隻要明白受與舍的道理規矩就行了。
在受五戒之前,也有資格的限定:《薩婆多論》卷一中說:“凡得波羅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惟人道得戒。
”(大正二三.五○九中)又說:“雖處處經中說龍受齋法,……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
”(大正二三.五○九下)自五戒以至菩薩戒,皆稱波羅提木叉,譯義為别解脫——持一戒有一戒的解脫功德,别别持,别别解脫,故稱别解脫戒。
既然除人道以外,異類衆生,皆不得戒,除人之外,自也不必受戒。
可是以大乘菩薩戒而言,五道衆生,惟除地獄,受戒但解法師語者,一切得戒。
這在各部律中,亦均有龍王受五戒,與天人受五戒的記載。
不過,這與我們人類無關緊要。
最要緊的,在人類之中,也有不夠資格求受五戒的,那就是犯五逆罪的人,以及自破淨戒或破他淨戒的人。
做五戒阿阇梨(軌範師)的人,為人授五戒之前,必須首先問清,有沒有犯過五逆?有沒有自破淨戒或破他淨戒?如果不問而授,受戒者雖求戒也不得戒。
五逆罪是: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
實際上,在此五逆之中,今日的俗人,隻能犯到殺父與殺母的兩逆。
不在佛世,所以不可能出佛身血(佛教史上僅有提婆達多一人犯了此罪)。
俗人不能破僧,破僧有兩種:要有八個以上的比丘或比丘尼,始能破羯磨僧;要有九個以上的比丘,一人自稱是佛,始能破轉法輪僧;女人也不能破轉法輪僧的,因女人不能即身成佛,所以不能自稱為佛(佛教史上也僅提婆達多一人,犯了破轉法輪僧的逆罪)。
時丁末法,很難有阿羅漢出世,要想得而殺之,自亦更非尋常事了。
自破淨戒與破他淨戒,倒是有可能的。
受戒之後,犯了不可悔的重罪,稱為自破淨戒。
他人持戒,而予初次使其破戒,稱為破他淨戒。
這在上面已經說明。
照規矩,五戒八戒,皆應一一個别受,不得大衆集體一齊受,但在今世傳戒的場合,多是集體受的。
究其個别受的原因,是在心不外緣,境界甯靜,戒師的開導,以及納受三歸五戒的戒體,可以一心一意,全部領會,受得上品戒體。
否則,人多聲雜,心不甯靜,也不專一,那就差了,甚至不能得戒。
因為戒品 分三等: 一、若于正受戒時,剛聞戒師法語,心即開通,發最上廣大之心,遍緣法界一切有情無情,悉願斷除一切罪惡,悉願修持一切善行,悉願廣度一切衆生者,得上品五戒。
二、若于正受戒時,雖聽戒師開導,亦緣一切有情無情之境,但其願心不大,惟求自脫生死,全無
甯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這也實是出于護持戒法的悲心,我們今天,也不妨采取《優婆塞戒經》的主張,俾使受戒的人對于戒法有一莊嚴肅穆之心,否則濫傳戒法,不惟不能提倡戒的精神,反将戒法送了人情,而緻尊嚴掃地。
據弘一大師說:“五戒中最容易 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
”(《律學要略》) 五戒的受持時限,也有不同的說法:《三皈五戒正範》提到:“成實論雲:五戒八戒,随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
”這在廣律中也可找到根據,《十誦律》卷二十五,記載這樣一個故事:有名億耳者,從大海求寶脫臉而歸,在歸途中于一夜間,宿一大樹下,窺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顔貌端正,着天寶衣冠,共相娛樂,但至夜盡天曉,即時床滅、女滅,有群狗來,啖此男子,肉盡骨在;第二夜亦複如是,億耳即予詢問,始知那個男子生時為屠夫,因日間殺生造罪,無暇行善,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汝夜受五戒,可獲微善。
”接着,億耳又于日間在一大樹下,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乃至一到夜晚,有百蟲出,啖此男子,肉盡骨在;億耳問之,始知這個男子生時邪淫他人之妻,耽樂不能自抑,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受晝五戒,可獲微善。
”(大正二三.一七八中至一七九下)這是說明五戒可以一日受或一夜受;可以單受日間或單受夜間,隻要受了,就有功德,就有善報。
但在《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中則說:“若受五戒,必盡形壽。
”(大正二三.五○八中)在《四分律》中,也主張五戒必 須盡形壽——直到老死為止,一受永受。
不過,有一折衷的解釋:戒有受法,也有舍法,受了再舍,舍了再受,則未嘗不可;受戒之後,必須持戒,如果舍戒,雖作惡業,亦無犯戒之罪,以前持戒的功德,仍然存在。
所以我人受五戒,不妨作盡形壽想,如果不能持,随時可以舍,可以逐條舍,也可全部舍。
《薩婆多論》中說:“遇惡因緣,逼欲舍戒者,不必要從五衆邊舍,趣得一人即成。
”要想舍戒,随時找得一個解語的人,一說“我舍某戒”,即成舍戒,如于舍後,再想受戒,亦不為難,《義鈔》中說:“若自染心,将欲犯戒,甯可舍已為之,後還忏受,亦得。
”以此可 知,受五戒的時間長短,當不是嚴重的問題,隻要明白受與舍的道理規矩就行了。
在受五戒之前,也有資格的限定:《薩婆多論》卷一中說:“凡得波羅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惟人道得戒。
”(大正二三.五○九中)又說:“雖處處經中說龍受齋法,……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
”(大正二三.五○九下)自五戒以至菩薩戒,皆稱波羅提木叉,譯義為别解脫——持一戒有一戒的解脫功德,别别持,别别解脫,故稱别解脫戒。
既然除人道以外,異類衆生,皆不得戒,除人之外,自也不必受戒。
可是以大乘菩薩戒而言,五道衆生,惟除地獄,受戒但解法師語者,一切得戒。
這在各部律中,亦均有龍王受五戒,與天人受五戒的記載。
不過,這與我們人類無關緊要。
最要緊的,在人類之中,也有不夠資格求受五戒的,那就是犯五逆罪的人,以及自破淨戒或破他淨戒的人。
做五戒阿阇梨(軌範師)的人,為人授五戒之前,必須首先問清,有沒有犯過五逆?有沒有自破淨戒或破他淨戒?如果不問而授,受戒者雖求戒也不得戒。
五逆罪是: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
實際上,在此五逆之中,今日的俗人,隻能犯到殺父與殺母的兩逆。
不在佛世,所以不可能出佛身血(佛教史上僅有提婆達多一人犯了此罪)。
俗人不能破僧,破僧有兩種:要有八個以上的比丘或比丘尼,始能破羯磨僧;要有九個以上的比丘,一人自稱是佛,始能破轉法輪僧;女人也不能破轉法輪僧的,因女人不能即身成佛,所以不能自稱為佛(佛教史上也僅提婆達多一人,犯了破轉法輪僧的逆罪)。
時丁末法,很難有阿羅漢出世,要想得而殺之,自亦更非尋常事了。
自破淨戒與破他淨戒,倒是有可能的。
受戒之後,犯了不可悔的重罪,稱為自破淨戒。
他人持戒,而予初次使其破戒,稱為破他淨戒。
這在上面已經說明。
照規矩,五戒八戒,皆應一一個别受,不得大衆集體一齊受,但在今世傳戒的場合,多是集體受的。
究其個别受的原因,是在心不外緣,境界甯靜,戒師的開導,以及納受三歸五戒的戒體,可以一心一意,全部領會,受得上品戒體。
否則,人多聲雜,心不甯靜,也不專一,那就差了,甚至不能得戒。
因為戒品 分三等: 一、若于正受戒時,剛聞戒師法語,心即開通,發最上廣大之心,遍緣法界一切有情無情,悉願斷除一切罪惡,悉願修持一切善行,悉願廣度一切衆生者,得上品五戒。
二、若于正受戒時,雖聽戒師開導,亦緣一切有情無情之境,但其願心不大,惟求自脫生死,全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