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略說心意識三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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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因而在九支緣起,識緣名色、名色緣識為觸,省略根的六處,不是沒有理由。
如加入六處,不以識為認識主觀,而仍說為認識作用,是就乖于原來意義。
若不變更緣起的意義,是就成為不合理的說明。
如将識作認識作用解,則緣起支就變成識,名色(境)、六處(根)、觸、受、愛、取、有、生、老死,成為與六六經同類。
從根、境、識三者和合有觸,乃至煩惱、業、苦,如是意味緣生法,沒有絲毫不妥當。
若将識作識體解時,識、名色、六處、觸的關系,在說明方面,成為不理解。
要知這時識、名色、六處三者與識、境、根三者,皆為成立認識的重要條件。
識是識體,名色除識蘊的餘四蘊,又是五蘊,唯其次的六處,觸的關系,作為以前的根、境、識、觸的關系而說明。
所以這時認識關系,唯六處、觸的二支,就可完全說明,至于其前的識、名色二支,在認識作用中,沒有什麼必要關系。
結果,不得不作胎生學的存在說明。
這一切,以識為識體說明的基因。
;将識作用一變視為識的主體,雖是部派時代阿毗達磨的說法,但在阿合聖典同樣可見這一傾向。
如十二緣起的識,作為胎生學的結生識解,雖是一般的通例,但作輪回主體的識說,在雜阿含中有說:“惡魔波旬于瞿低迦善男子身側,周匝求其識神”。
不過,以識為輪回主體,是世俗的說法,在第一義中,是被否定的。
所以為輪回主體而通生生世世相續的識,茶啼比丘說有,曾為釋尊叱責。
然在世俗立場,作為業與報聯系相續的主體,識是的确被考慮到的。
這時的識,與心及意,說為同三思義。
雜含巷一二、二八九經說:“心意識日夜時刻須臾轉變”。
在部派時代,這一傾向,論中說得更為顯著。
心識作為心識自體考察,識與心及意,自然同被說為主體的心。
在阿合作為認識作用的明文,實在沒有見到。
以心的作用為屬性,如受想思等的心所法,因為是新設的,所以識就變成心的主體。
經中的五蘊說,受想等與識的關系變化,原因亦在于此。
作為識體的識,與心及意完全同義,所以諸部派的阿毗達磨,都視心意為同一的。
因論典中對心意識的定義說明,所用的語句完全是同一型的。
依此定義,不但心意識,就是意處、意根、六識、識蘊,亦同一的。
如有部法蘊足論及品類足論皆說:“心意識是名心”。
有部視心意識為一,于此可得明确證明。
再如舍利弗阿毗昙論,明意處的定義說:“雲何意入?心、意、識二(識身、七識界,是名意入”。
由此亦可了知是将心意識同視的。
他們雖将心意識同視,但那隻是内容的同一,形式上的差異還是有的。
如前所說,在諸部派,意與六識,決不看成是一,這是我們所必須知道的。
雖則如此,但在有部,曾詳細考察心意識的差異。
如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二指出心意識同異說:“問:諸契經中說心意識,如是三種差别雲何?或有說者,無有差别,心即是意,意即是識,此三聲别,義無異故……複有說者,心意識三亦有差别,謂名即差别,名心名意名識異故。
謂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故。
複次,施設亦有差别。
謂界中施設心,處中施設意,蘊中施設識故。
複次,義亦有差别,謂心是種族義,意是生門義,識是積聚義。
複次,業亦有差别,謂遠行是心業……前行是意業……續生是識業……複次,彩畫是心業……歸趣是意業……了别是識業……複次,滋長是心業,思量是意義,分别是識業。
脅尊者言:滋長分割是心業,思量思惟是意業,分别解了是識業。
應知此中滋長者是有漏心,分割者是無漏心;思量者是有漏意,思惟者是無漏意;分别者是有漏識,解了者是無漏識。
心意識三是謂差别”。
與這類似的說法,在雜阿毗昙心論、俱舍論、順正理論等亦有。
但心意識的這些差别,不是本質方面的,本質方面的心意識,仍然認為是同一的。
有部論中對萬有作五位七十五法的分類,說心法為一法,既沒有說六識,亦沒有說心意識的差别。
到了大乘法相唯識學派,将心意識作同一的看法,雖不是沒有,但作不同看法的傾向,确較有部論師來得強烈。
唯識學者顯示心意識三的特征,曾作這樣的分析:心是阿賴耶識,意是末那識,識是前六識。
瑜伽論卷六三說:“諸識皆名心意識,若就最勝,阿賴耶名心,由此識能集聚一切法種識故……末那名意,于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餘識名識,謂于境界了别為相”。
楞伽經、攝大乘論、成唯識論,同樣有這說法。
與這有多少不同說法的,是佛性論。
該論卷三說:“心者即六識身,意者阿陀那識,識者阿黎耶識”。
因此,真谛三藏赤說阿陀那是末那。
這可說是最初期的唯識思想,亦是最正确的心識見解,與後代唯識家說末那是第七意,說阿陀那識是阿賴耶識異名,當然有著不同。
佛性論等所以說阿陀那是意,約能執持根身說,就是執取名色,攝持諸根為生命自體,是阿賴耶識唯一功用,所以阿陀那可解說為取的意思,與緣起支中的取支,五取蘊的取,有著同樣意義。
不過後期唯識學家,對五位百法的分類,說心法有八種,可看出他們對心意識作不同的看法,與有部說心是一顯然不同。
因而在九支緣起,識緣名色、名色緣識為觸,省略根的六處,不是沒有理由。
如加入六處,不以識為認識主觀,而仍說為認識作用,是就乖于原來意義。
若不變更緣起的意義,是就成為不合理的說明。
如将識作認識作用解,則緣起支就變成識,名色(境)、六處(根)、觸、受、愛、取、有、生、老死,成為與六六經同類。
從根、境、識三者和合有觸,乃至煩惱、業、苦,如是意味緣生法,沒有絲毫不妥當。
若将識作識體解時,識、名色、六處、觸的關系,在說明方面,成為不理解。
要知這時識、名色、六處三者與識、境、根三者,皆為成立認識的重要條件。
識是識體,名色除識蘊的餘四蘊,又是五蘊,唯其次的六處,觸的關系,作為以前的根、境、識、觸的關系而說明。
所以這時認識關系,唯六處、觸的二支,就可完全說明,至于其前的識、名色二支,在認識作用中,沒有什麼必要關系。
結果,不得不作胎生學的存在說明。
這一切,以識為識體說明的基因。
;将識作用一變視為識的主體,雖是部派時代阿毗達磨的說法,但在阿合聖典同樣可見這一傾向。
如十二緣起的識,作為胎生學的結生識解,雖是一般的通例,但作輪回主體的識說,在雜阿含中有說:“惡魔波旬于瞿低迦善男子身側,周匝求其識神”。
不過,以識為輪回主體,是世俗的說法,在第一義中,是被否定的。
所以為輪回主體而通生生世世相續的識,茶啼比丘說有,曾為釋尊叱責。
然在世俗立場,作為業與報聯系相續的主體,識是的确被考慮到的。
這時的識,與心及意,說為同三思義。
雜含巷一二、二八九經說:“心意識日夜時刻須臾轉變”。
在部派時代,這一傾向,論中說得更為顯著。
心識作為心識自體考察,識與心及意,自然同被說為主體的心。
在阿合作為認識作用的明文,實在沒有見到。
以心的作用為屬性,如受想思等的心所法,因為是新設的,所以識就變成心的主體。
經中的五蘊說,受想等與識的關系變化,原因亦在于此。
作為識體的識,與心及意完全同義,所以諸部派的阿毗達磨,都視心意為同一的。
因論典中對心意識的定義說明,所用的語句完全是同一型的。
依此定義,不但心意識,就是意處、意根、六識、識蘊,亦同一的。
如有部法蘊足論及品類足論皆說:“心意識是名心”。
有部視心意識為一,于此可得明确證明。
再如舍利弗阿毗昙論,明意處的定義說:“雲何意入?心、意、識二(識身、七識界,是名意入”。
由此亦可了知是将心意識同視的。
他們雖将心意識同視,但那隻是内容的同一,形式上的差異還是有的。
如前所說,在諸部派,意與六識,決不看成是一,這是我們所必須知道的。
雖則如此,但在有部,曾詳細考察心意識的差異。
如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二指出心意識同異說:“問:諸契經中說心意識,如是三種差别雲何?或有說者,無有差别,心即是意,意即是識,此三聲别,義無異故……複有說者,心意識三亦有差别,謂名即差别,名心名意名識異故。
謂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故。
複次,施設亦有差别。
謂界中施設心,處中施設意,蘊中施設識故。
複次,義亦有差别,謂心是種族義,意是生門義,識是積聚義。
複次,業亦有差别,謂遠行是心業……前行是意業……續生是識業……複次,彩畫是心業……歸趣是意業……了别是識業……複次,滋長是心業,思量是意義,分别是識業。
脅尊者言:滋長分割是心業,思量思惟是意業,分别解了是識業。
應知此中滋長者是有漏心,分割者是無漏心;思量者是有漏意,思惟者是無漏意;分别者是有漏識,解了者是無漏識。
心意識三是謂差别”。
與這類似的說法,在雜阿毗昙心論、俱舍論、順正理論等亦有。
但心意識的這些差别,不是本質方面的,本質方面的心意識,仍然認為是同一的。
有部論中對萬有作五位七十五法的分類,說心法為一法,既沒有說六識,亦沒有說心意識的差别。
到了大乘法相唯識學派,将心意識作同一的看法,雖不是沒有,但作不同看法的傾向,确較有部論師來得強烈。
唯識學者顯示心意識三的特征,曾作這樣的分析:心是阿賴耶識,意是末那識,識是前六識。
瑜伽論卷六三說:“諸識皆名心意識,若就最勝,阿賴耶名心,由此識能集聚一切法種識故……末那名意,于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餘識名識,謂于境界了别為相”。
楞伽經、攝大乘論、成唯識論,同樣有這說法。
與這有多少不同說法的,是佛性論。
該論卷三說:“心者即六識身,意者阿陀那識,識者阿黎耶識”。
因此,真谛三藏赤說阿陀那是末那。
這可說是最初期的唯識思想,亦是最正确的心識見解,與後代唯識家說末那是第七意,說阿陀那識是阿賴耶識異名,當然有著不同。
佛性論等所以說阿陀那是意,約能執持根身說,就是執取名色,攝持諸根為生命自體,是阿賴耶識唯一功用,所以阿陀那可解說為取的意思,與緣起支中的取支,五取蘊的取,有著同樣意義。
不過後期唯識學家,對五位百法的分類,說心法有八種,可看出他們對心意識作不同的看法,與有部說心是一顯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