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既夕禮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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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告,出,以賓入。
将命如初。
士受羊如受馬,又請。
(士亦謂胥徒之長。
又,複也。
) [疏]注“士亦”至“複也”。
○釋曰:以其受羊與馬,同是畜類,故知亦胥徒之類。
但受羊不須勇力,故鄭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補也,助也,貨财曰赙。
) [疏]“若赙”。
○注“赙之”至“曰膊”。
○釋曰:雲“貨财曰赙”者,《公羊傳》文也。
入告。
主人出門左,西面。
賓東面将命。
(主人出者,赙主施于主人。
) [疏]注“主人”至“主人”。
○釋曰:鄭知“施于主人”者,以下經雲“知生者赙”,是施于主人也。
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榮叔歸含,且?”。
《傳》譏一人兼二事。
此賓所以兼事者,彼譏一人獨行,不與介各行,故譏。
若《雜記》雲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衤遂、?,則不譏。
則卿大夫士禮,一人行數事可也。
主人拜,賓坐委之。
宰由主人之北,東面舉之,反位。
(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
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 [疏]注“坐委”至“後位”。
○釋曰:鄭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門東西面,而雲“宰由主人之北”,鄉賓奠币之處舉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無器,則捂受之。
(謂對相授,不委地。
) [疏]“若無”至“受之”。
○注“謂對”至“委地”。
○釋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門外,若有器盛之,則坐委于地。
若無器,則對面相授受,故雲“捂受之”,捂即選也,對面相逢受也。
又請,賓告事畢,拜送,入。
贈者将命。
(贈,送。
)擯者出請,納賓如初。
(如其入告,出告須。
) [疏]注“如其”至“告須”。
○釋曰:謂如上賓?時,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也。
賓奠币如初。
(亦于棧左服。
)若就器,則坐奠于陳。
(就猶善也。
贈無常,唯玩好所有。
陳,明器之陳。
) [疏]“若就”至“于陳”。
○注“就猶”至“之陳”。
○釋曰:知“贈無常”者,案下記雲“凡贈币無常”,注雲:“賓之贈也。
玩好曰贈,在所有。
”言“玩好”者,謂生時玩好之具,與死者相知,皆可以贈死者,故此經雲“若就器則坐奠于陳”者,就器則是玩好之器也。
雲“陳,明器之陳”者,以其廟中所陳者唯明器,即陳于車之西以外,或言薦,或言設,無言陳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禮,必請而後拜送。
(雖知事畢猶請,君子不必人意。
) [疏]“凡将”至“拜送”。
○注“雖知”至“人意”。
○釋曰:雲“君子不必人意”者,義取孔子雲“無必,無固”之言也。
兄弟,?、奠可也。
(兄弟,有服親者,可且?且奠,許其厚也。
?奠于死生兩施。
) [疏]“兄弟?奠可也”。
○注“兄弟”至“兩施”。
○釋曰:知“兄弟,有服親”者,《喪服傳》雲:“凡小功以下為兄弟。
”既言兄弟,明有服親者也。
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義,無緻?奠之法。
雲“可且?且奠,許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許其?,不許其奠,兄弟許其貳?兼奠,而上經亦賓而有?、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見之。
見三禮之中,有則任行其一,故總見之。
雲“?奠于死生兩施”者,以下經雲“知死者贈,知生者赙”,注雲:“各主于所知。
”此?奠不偏言所主,明于生死兩施也。
所知,則?而不奠。
(所知,通問相知也,降于兄弟。
奠,施于死者為多,故不奠。
) [疏]“所知”至“不奠”。
○注“所知”至“不奠”。
○釋曰:雲“所知,通問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問相知。
言“降于兄弟”者,許?不許奠也。
雲“奠,施于死者為多,故不奠”者,但?與奠皆生死兩施,其奠雖兩施,施于死者為多,知者,以其言奠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為疏不許行之也。
知死者贈,知坐者赙。
(各主于所知。
) [疏]“知死”至“為赙”。
○注“各主于所知”。
○釋曰:雲“各主于所知”者,以其贈是玩好施于死者,故知死者行之。
赙是補主人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于所知也。
書?于方,若九,若七,若五。
(方,闆也。
書?奠赙贈之人名與其物于闆。
每闆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 [疏]“書?”至“若五”。
○注“方版”至“五行”。
○釋曰:以賓客所緻,有赙、有?、有贈、有奠,直雲“書?”者,舉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數不同。
書遣于策。
(策,簡也。
遣猶送也。
謂所當藏物茵以下。
) [疏]“書遣于策”。
○注“策簡”至“以下”。
○釋曰:雲“策,簡”者,編連為策,不編為簡,故《春秋左氏傳》雲南史氏執簡以往,上書?雲方,此言書遣于策,不同者,《聘禮》記雲“百名以上書于策,不及百名書于方”,以賓客贈物名字少,故書于方,則盡遣送死者。
明器之等并贈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書之于策。
策書明器之物,應在上文,而于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贈物,故在賓客贈賄與?之下特書也。
乃代哭如初。
(棺柩有時将去,不忍絕聲也。
初,謂既小斂時。
) [疏]“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至“斂時”。
○釋曰:案《喪大記》大夫以上官代哭,士無官,以親疏代哭。
雲“初謂既小斂時”者,案《喪大記》小斂之後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絕聲,士二日小斂,小斂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為燎于門内之右。
(為哭者為明。
) [疏]“宵為”至“之右”。
○注“為哭者為明”。
○釋曰:燎,大燭,必于門内之右門東者,奠于柩車西,鬼神尚幽ウ,不須明。
柩車東有主人,階?有婦人,故于門右照之,為明而哭也。
厥明,陳鼎五于門外,如初。
(鼎五,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也。
士禮,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
如初,如大斂奠時。
) [疏]“厥明”至“如初”。
○注“鼎五”至“奠時”。
○釋曰:自此盡“主人要節而踴”,論葬日之明,陳大遣奠于廟門外之事。
知五鼎是“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者,以下經雲羊左胖,豕亦如之,魚、臘、鮮獸皆如初,與少牢禮同,故知也。
雲“士禮,特牲三鼎”者,《特牲饋食禮》陳三鼎,故知也。
雲“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與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
雲“如初,如大斂奠時”者,以其上遷祖奠時,雲如殡謂如大斂,明此雲如初亦如大斂,在廟門外及東方之馔也。
雖如大斂,鼎數仍不同,以其大斂三鼎,此則五鼎。
然大小斂時無黍稷,朔月則有黍稷,此葬奠又無黍稷者,大斂前無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鄭注雲至此乃有黍稷。
今葬奠更無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啟至葬,其禮同,故無黍稷亦同也。
凡牢鼎數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禮》醮子及《婚禮》盥饋并小斂之奠,與朝祢之奠皆一鼎也。
三鼎者,《婚禮》同牢,《士喪》大斂朔月遷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魚、臘配之是也。
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則《有司徹》雲:“陳三鼎
将命如初。
士受羊如受馬,又請。
(士亦謂胥徒之長。
又,複也。
) [疏]注“士亦”至“複也”。
○釋曰:以其受羊與馬,同是畜類,故知亦胥徒之類。
但受羊不須勇力,故鄭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補也,助也,貨财曰赙。
) [疏]“若赙”。
○注“赙之”至“曰膊”。
○釋曰:雲“貨财曰赙”者,《公羊傳》文也。
入告。
主人出門左,西面。
賓東面将命。
(主人出者,赙主施于主人。
) [疏]注“主人”至“主人”。
○釋曰:鄭知“施于主人”者,以下經雲“知生者赙”,是施于主人也。
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榮叔歸含,且?”。
《傳》譏一人兼二事。
此賓所以兼事者,彼譏一人獨行,不與介各行,故譏。
若《雜記》雲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衤遂、?,則不譏。
則卿大夫士禮,一人行數事可也。
主人拜,賓坐委之。
宰由主人之北,東面舉之,反位。
(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
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 [疏]注“坐委”至“後位”。
○釋曰:鄭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門東西面,而雲“宰由主人之北”,鄉賓奠币之處舉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無器,則捂受之。
(謂對相授,不委地。
) [疏]“若無”至“受之”。
○注“謂對”至“委地”。
○釋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門外,若有器盛之,則坐委于地。
若無器,則對面相授受,故雲“捂受之”,捂即選也,對面相逢受也。
又請,賓告事畢,拜送,入。
贈者将命。
(贈,送。
)擯者出請,納賓如初。
(如其入告,出告須。
) [疏]注“如其”至“告須”。
○釋曰:謂如上賓?時,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也。
賓奠币如初。
(亦于棧左服。
)若就器,則坐奠于陳。
(就猶善也。
贈無常,唯玩好所有。
陳,明器之陳。
) [疏]“若就”至“于陳”。
○注“就猶”至“之陳”。
○釋曰:知“贈無常”者,案下記雲“凡贈币無常”,注雲:“賓之贈也。
玩好曰贈,在所有。
”言“玩好”者,謂生時玩好之具,與死者相知,皆可以贈死者,故此經雲“若就器則坐奠于陳”者,就器則是玩好之器也。
雲“陳,明器之陳”者,以其廟中所陳者唯明器,即陳于車之西以外,或言薦,或言設,無言陳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禮,必請而後拜送。
(雖知事畢猶請,君子不必人意。
) [疏]“凡将”至“拜送”。
○注“雖知”至“人意”。
○釋曰:雲“君子不必人意”者,義取孔子雲“無必,無固”之言也。
兄弟,?、奠可也。
(兄弟,有服親者,可且?且奠,許其厚也。
?奠于死生兩施。
) [疏]“兄弟?奠可也”。
○注“兄弟”至“兩施”。
○釋曰:知“兄弟,有服親”者,《喪服傳》雲:“凡小功以下為兄弟。
”既言兄弟,明有服親者也。
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義,無緻?奠之法。
雲“可且?且奠,許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許其?,不許其奠,兄弟許其貳?兼奠,而上經亦賓而有?、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見之。
見三禮之中,有則任行其一,故總見之。
雲“?奠于死生兩施”者,以下經雲“知死者贈,知生者赙”,注雲:“各主于所知。
”此?奠不偏言所主,明于生死兩施也。
所知,則?而不奠。
(所知,通問相知也,降于兄弟。
奠,施于死者為多,故不奠。
) [疏]“所知”至“不奠”。
○注“所知”至“不奠”。
○釋曰:雲“所知,通問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問相知。
言“降于兄弟”者,許?不許奠也。
雲“奠,施于死者為多,故不奠”者,但?與奠皆生死兩施,其奠雖兩施,施于死者為多,知者,以其言奠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為疏不許行之也。
知死者贈,知坐者赙。
(各主于所知。
) [疏]“知死”至“為赙”。
○注“各主于所知”。
○釋曰:雲“各主于所知”者,以其贈是玩好施于死者,故知死者行之。
赙是補主人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于所知也。
書?于方,若九,若七,若五。
(方,闆也。
書?奠赙贈之人名與其物于闆。
每闆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 [疏]“書?”至“若五”。
○注“方版”至“五行”。
○釋曰:以賓客所緻,有赙、有?、有贈、有奠,直雲“書?”者,舉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數不同。
書遣于策。
(策,簡也。
遣猶送也。
謂所當藏物茵以下。
) [疏]“書遣于策”。
○注“策簡”至“以下”。
○釋曰:雲“策,簡”者,編連為策,不編為簡,故《春秋左氏傳》雲南史氏執簡以往,上書?雲方,此言書遣于策,不同者,《聘禮》記雲“百名以上書于策,不及百名書于方”,以賓客贈物名字少,故書于方,則盡遣送死者。
明器之等并贈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書之于策。
策書明器之物,應在上文,而于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贈物,故在賓客贈賄與?之下特書也。
乃代哭如初。
(棺柩有時将去,不忍絕聲也。
初,謂既小斂時。
) [疏]“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至“斂時”。
○釋曰:案《喪大記》大夫以上官代哭,士無官,以親疏代哭。
雲“初謂既小斂時”者,案《喪大記》小斂之後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絕聲,士二日小斂,小斂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為燎于門内之右。
(為哭者為明。
) [疏]“宵為”至“之右”。
○注“為哭者為明”。
○釋曰:燎,大燭,必于門内之右門東者,奠于柩車西,鬼神尚幽ウ,不須明。
柩車東有主人,階?有婦人,故于門右照之,為明而哭也。
厥明,陳鼎五于門外,如初。
(鼎五,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也。
士禮,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
如初,如大斂奠時。
) [疏]“厥明”至“如初”。
○注“鼎五”至“奠時”。
○釋曰:自此盡“主人要節而踴”,論葬日之明,陳大遣奠于廟門外之事。
知五鼎是“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者,以下經雲羊左胖,豕亦如之,魚、臘、鮮獸皆如初,與少牢禮同,故知也。
雲“士禮,特牲三鼎”者,《特牲饋食禮》陳三鼎,故知也。
雲“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與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
雲“如初,如大斂奠時”者,以其上遷祖奠時,雲如殡謂如大斂,明此雲如初亦如大斂,在廟門外及東方之馔也。
雖如大斂,鼎數仍不同,以其大斂三鼎,此則五鼎。
然大小斂時無黍稷,朔月則有黍稷,此葬奠又無黍稷者,大斂前無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鄭注雲至此乃有黍稷。
今葬奠更無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啟至葬,其禮同,故無黍稷亦同也。
凡牢鼎數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禮》醮子及《婚禮》盥饋并小斂之奠,與朝祢之奠皆一鼎也。
三鼎者,《婚禮》同牢,《士喪》大斂朔月遷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魚、臘配之是也。
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則《有司徹》雲:“陳三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