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虛篇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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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時,天人相違,賞罰乖也。

    且怒喜具形,亂也。

    惡人為亂,怒罰其過;罰之以亂,非天行也。

    冬雷人謂之陽氣洩,春雷謂之陽氣發。

    夏雷不謂陽氣盛,謂之天怒,竟虛言也。

     人在天地之間,物也。

    物,亦物也。

    物之飲食,天不能知。

    人之飲食,天獨知之。

    萬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

    豈為貴賢加意,賤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食之,天不殺也。

    如以人貴而獨禁之,則鼠洿人飲食,人不知,誤而食之,天不殺也。

    如天能原鼠,則亦能原人,人誤以不潔淨飲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豈故舉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

    呂後斷戚夫人手,去其眼,置于廁中,以為人豕。

    呼人示之,人皆傷心;惠帝見之,疾卧不起。

    呂後故為,天不罰也。

    人誤不知,天辄殺之,不能原誤,失而責故,天治悖也。

     夫人食不淨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如食,已知之,名曰腸洿。

    戚夫人入廁,身體辱之,與洿何以别?腸之與體何以異?為腸不為體,傷洿不病辱,非天意也。

    且人聞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觀戚夫人者,莫不傷心。

    人傷,天意悲矣。

    夫悲戚夫人則怨呂後,案呂後之崩,未必遇雷也。

    道士劉春熒惑楚王英,使食不清。

    春死,未必遇雷也。

    建初四年夏六月,雷擊殺會稽〔鄞〕專日食羊五頭皆死。

    夫羊何陰過,而雷殺之?舟人洿溪上流,人飲下流,舟人不雷死。

     天神之處天,猶王者之居也。

    王者居重關之内,則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

    王者居宮室之内,則天亦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之坐。

    王者與人相遠,不知人之陰惡。

    天神在四宮之内,何能見人暗過?王者聞人進,以人知。

    天知人惡,亦宜因鬼。

    使天問過于鬼神,則其誅之,宜使鬼神。

    如使鬼神,則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且王斷刑以秋,天之殺用夏,此王者用刑違天時。

    奉天而行,其誅殺也,宜法象上天。

    天殺用夏,王誅以秋,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也。

    或論曰:“飲食〔人〕不潔淨,天之大惡也。

    殺大惡,不須時。

    ”王者大惡,謀反大逆無道也。

    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

    天〔人〕所惡,小大不均等也。

    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飲食人不潔清之法為死刑也。

    聖王有天下,制刑不備此法,聖王阙略,有遺失也?或論曰:“鬼神治陰,王者治陽。

    陰過暗昧,人不能覺,故使鬼神主之。

    ”曰:“陰過非一也,何不盡殺?案一過,非治陰之義也。

    天怒不旋日,人怨不旋踵。

    人有陰過,或時有用冬,未必專用夏也。

    以冬過誤,不辄擊殺,遠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圖畫之工,圖雷之狀,累累如連鼓之形;又圖一人,若力士之容,謂之雷公,使之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若擊之狀。

    其意以為雷聲隆隆者,連鼓相扣擊之〔音〕也;其魄然若敝裂者,椎所擊之聲也;其殺人也,引連鼓相椎,并擊之矣。

    世又信之,莫謂不然。

    如複原之,虛妄之象也。

    夫雷,非聲則氣也。

    聲與氣,安可推引而為連鼓之形乎?如審可推引,則是物也。

    相扣而音鳴者,非鼓即鐘也。

    夫隆隆之聲,鼓與鐘邪?如審是也,鐘鼓不〔而〕空懸,須有筍虡,然後能安,然後能鳴。

    今鐘鼓無所懸着,雷公之足,無所蹈履,安得而為雷?或曰:“如此固為神。

    如必有所懸着,足有所履,然後而為雷,是與人等也,何以為神?”曰:神者,恍惚無形,出入無門,上下無垠,故謂之神。

    今雷公有形,雷聲有器,安得為神?如無形,不得為之圖象;如有形,不得謂之神。

    謂之神龍升天,實事者謂之不然,以人時或見龍之形也。

    以其形見,故圖畫升龍之形也;以其可畫,故有不神之實。

     難曰:“人亦見鬼之形,鬼複神乎?”曰:人時見鬼,有見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與人相似。

    雷公頭不懸于天,足不蹈于地,安能為雷公?飛者皆有翼,物無翼而飛,謂仙人。

    畫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