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虛篇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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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之時,雷電迅疾,擊折樹木,壞敗室屋,時犯殺人。

    世俗以為“擊折樹木、壞敗室屋”者,天取龍;其“犯殺人”也,謂之〔有〕陰過,飲食人以不潔淨,天怒,擊而殺之。

    隆隆之聲,天怒之音,若人之呴籲矣。

    世無愚智,莫謂不然。

    推人道以論之,虛妄之言也。

     夫雷之發動,一氣一聲也,折木壞屋亦犯殺人,犯殺人時亦折木壞屋。

    獨謂折木壞屋者,天取龍;犯殺人,罰陰過,與取龍吉兇不同,并時共聲,非道也。

    論者以為“隆隆”者,天怒呴籲之聲也。

    此便于罰過,不宜于取龍。

    罰過,天怒可也;取龍,龍何過而怒之?如龍神,天取之,不宜怒。

    如龍有過,與人同罪,殺而已,何為取也?殺人,怒可也。

    取龍,龍何過而怒之?殺人不取;殺龍取之。

    人龍之罪何别?而其殺之何異?然則取龍之說既不可聽,罰過之言複不可從。

     何以效之?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人仆死于地,隆隆之聲臨人首上,故得殺人。

    審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氣殺人也。

    口之怒氣,安能殺人?人為雷所殺,詢其身體,若燔灼之狀也。

    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體,口之動與體俱。

    當擊折之時,聲着于地;其衰也,聲着于天。

    夫如是,聲着地之時,口至地,體亦宜然。

    當雷迅疾之時,仰視天,不見天之下,不見天之下,則夫隆隆之聲者,非天怒也。

    天之怒與人無異。

    人怒,身近人則聲疾,遠人則聲微。

    今天聲近,其體遠,非怒之 實也。

    且雷聲迅疾之時,聲東西或南北,如天怒體動,口東西南北,仰視天亦宜東西南北。

    或曰:“天已東西南北矣,雲雨冥晦,人不能見耳。

    ”夫千裡不同風,百裡不共雷。

    《易》曰:“震驚百裡。

    ”雷電之地,〔雲〕雨晦冥,百裡之外無雨之處,宜見天之東西南北也。

    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獨雷雨之地,天随口動也。

    且所謂怒者,誰也?天神邪?蒼蒼之天也?如謂天神,神怒無聲;如謂蒼蒼之天,天者體不怒,怒用口。

    且天地相與,夫婦也,其即民父母也。

    子有過,父怒,笞之緻死,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殺人,地宜哭之。

    獨聞天之怒,不聞地之哭。

    如地不能哭,則天亦不能怒。

    且有怒則有喜。

    人有陰過,亦有陰善。

    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

    隆隆之聲謂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

    人有喜怒,故謂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

    如人不怒,則亦無緣謂天怒也。

    緣人以知天,宜盡人之性。

    人性怒則呴籲,喜則歌笑。

    比聞天之怒,希聞天之喜;比見天之罰,希見天之賞。

    豈天怒不喜,貪于罰,希于賞哉?何怒罰有效,喜賞無驗也? 且雷之擊也,“折木壞屋”,“時犯殺人”,以為天怒。

    時或徒雷,無所折敗,亦不殺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賞罰。

    無所罰而空怒,是天妄也。

    妄則失威,非天行也。

    政事之家,以寒溫之氣,為喜怒之候,人君喜即天溫,〔怒〕則天寒。

    雷電之日,天必寒也。

    高祖之先劉媪曾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此時雷電晦冥。

    天方施氣,宜喜之時也,何怒而雷?如用擊折者為怒,不擊折者為喜,則夫隆隆之聲,不宜同音。

    人怒喜異聲,天怒喜同音,與人乖異,則人何緣謂之天怒?且“飲食人以不潔淨”,小過也。

    以至尊之身,親罰小過,非尊者之宜也。

    尊不親罰過,故王不親誅罪。

    天尊于王,親罰小過,是天德劣于王也。

    且天之用心,猶人之用意。

    人君罪惡,初聞之時,怒以非之;及其誅之,哀以憐之。

    故《論語》曰:“如得其情,則哀憐而勿喜。

    ”纣至惡也,武王将誅,哀而憐之。

    故《尚書》曰:“予惟率夷憐爾。

    ”人君誅惡,憐而殺之;天之罰過,怒而擊之。

    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說雨者以為天施氣。

    天施氣,氣渥為雨,故雨潤萬物,名曰澍。

    人不喜,不施恩。

    天不說,不降雨。

    謂雷,天怒;雨者,天喜也。

    雷起常與雨俱,如論之言,天怒且喜也。

    人君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