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古文疏證》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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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始驗,豈得謂誤?由左氏特《禹貢》未精熟耳。
又有曲為之說者,滕文公於父當斬衰不齊,而雲齊疏者,大概語,亦猶《中庸》「期之喪達乎大夫」,聖人是大概說三年之喪,本不止於父母。
而晦翁雲隻主父母,未暇及他之類是也,亦非然也。
《檀弓》,穆公之母卒,使人問於曾申。
申對曰: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
穆公母服齊,故首言齊,次斬,蓋並及之,不似《孟子》對父遺斬,古人文字密如此。
三年之喪原不止子為父母,凡嫡孫承重者,為人後者,父為長子皆然。
適孫承重者,是為祖父母之後,為人後者,為之子皆可以父母之喪解之。
惟父為長子,則不可。
因思《儀禮·喪服傳》曰:父為長子,「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鄭康成《注》謂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是亦父母之喪矣。
聖人之言無不周遍,豈似後人舉一而遺一?又「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六師,屬天子,大國僅三軍,分明天子有討有伐,如何雲討而不伐?且承以「是故」二字,非文辭病處邪?蓋隻為說諸侯伐而不討,遂裝上天子討而不伐,以為對案,而不覺與上文背。
要須易為天子有討有伐,諸侯有伐無討,始得。
不然,《周禮》大司馬之職以九伐之法正邦國,其謂之何矣?紫嵐曰:由子之說推之,以紂為兄之子,而有微子啟,則不合於微子。
《左傳》,華周之妻善哭其夫,則不合於《左傳》《檀弓》。
餘曰:此卻不然,此古人連類而及之之文也。
酒不可言食,而《論語》「沽酒市脯不食」。
風不可言潤,而《係辭》「潤之以風雨」。
馬不可言造,而《玉藻》「大夫不得造車馬」。
他若躬稼本稷,而亦稱禹;三過不入本禹,而亦稱稷。
以至以紂為兄之子,本指王子比幹,而亦及微子啟;善哭其夫而變國俗,本指杞梁之妻,而亦及華周之妻。
皆因其一而並言其一。
宋王矰所謂古人省言之體,蓋如此。
初不似今之拘拘,此又窮經之士之所宜觸類而長之者也。
又按嘗與石紫嵐論今人經解實有勝古人處。
蓋古人未定,今方定者,亦有終歸闕疑,不得一味盡解以為快者,凡二條,亦留京師時事。
徐嘉炎勝力過談,述黃澤趙汸之學,黃曰:經在緻思而已,趙曰:何謂?黃曰:如禮有五不娶,一為喪父長子,《注》曰無所受命。
近代說者曰:蓋喪父而無兄者也。
女之喪父無兄者眾矣,何罪而見絕於人?其非先王意已,姑以此思之。
趙退而精思,久之得其說,曰:此蓋宋桓夫人、許穆夫人之類爾,《注》謂無所受命,猶未失。
若喪父而無兄,則期功之親皆得為之主矣。
以復於黃。
黃曰:甚善,以弟論之,果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之類,不與上文亂。
家子不娶,《注》曰:類不正相重乎?禮止有四不娶耳,烏得五?予曰:然長子蓋女子長成者,而當嫁而適遭父喪,故曰喪父長子,故曰無所受命。
此即《曾子問》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婿弗取事耳。
勝力不覺擊節起立,曰:子可謂天啟其衷哉?鄞萬斯同季野將輯古今喪禮,名《通考》,以《喪服記》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質予,曰:鄭康成解兄弟為族親,賈公彥曰: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以弟論,二說俱未安,曷若以為嫂叔有服之證?予曰:可。
及退而審思,嫂叔無服,一見於《檀弓》,再見於《奔喪》,三見於《逸禮》。
果此節為兄公及叔之服,則子夏親作《喪服傳》,不應曰「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雲雲。
子夏而雲雲,其必非嫂叔服也可知。
降至晉,雖有成粲亦曾援此以為宜大功,而唐貞觀魏徵等議加嫂叔服,止泛論以恩以情,譬繼父方同爨不宜恝然。
終不援及《喪服記》,其不得強為說也可知。
須當闕疑,惜不及復語季野。
或有謂予,伐國不問仁人,況發塚乎?縱從塚中得有經籍,吾亦不願觀者。
予曰:朱子嘗言政和鑄造禮器,並依三代遺法,制度精密,氣象淳古,勝聶崇義《三禮圖》遠甚。
知潭州日,遂申省部,乞用銅製之,以薦先聖。
政和鑄造,非從發塚中來者邪? 又按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非指嫂叔斷斷。
如已謂終須闕疑,亦未盡。
甲子春,寓東海公碧山堂,為說禮服。
中夜精思,不覺忽得曰:此殆緦麻章夫之諸祖父母報之注腳乎?《儀禮》明著小功者,兄弟之服。
又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夫之所為兄弟服,即夫之所為小功服,妻降一等,為緦麻也。
夫之諸祖父母,馬、鄭解俱未當。
惟元敖氏以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當之,夫服此二人在小功章,妻從夫而服則緦麻是也。
宛相符同,惜黃勉齋奉師命以記隨經,見未及此耳。
或曰:上文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亦可作是解否?餘曰:何不可?此即凡人大功服也。
即如賈公彥指親兄弟為旁期者,亦可。
或曰:兩兄弟可異解乎?餘曰:《中庸》「三年之喪達乎天子」,是天子全服三年。
「期之喪達乎大夫」,卻含有降殺,二「達」字義不同。
且上康成不嚐訓兄弟為族親乎?夫言豈一端而已,夫各有所當也。
時季野寓處頗近,不敢復語之矣。
又按《服問》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
《注》雲:謂為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緦麻。
《疏》雲:知屬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者,此等皆小功之服。
凡小功者,謂為兄弟,又一佳證。
又按季野稱其師餘姚黃氏經學為緻精,示餘《答萬季野喪禮雜問》,中有問鄭康成謂天子諸侯左右房大夫士直有東房西室。
陳祥道因《鄉飲記》薦脯出自左房,《鄉射記》籩豆出自東房,以為言左以有右,言東以有西,則大夫士之房室與天子諸侯同可知。
朱子心頗然之而未敢決。
今將從祥道何如?黃氏答此,恐不足以破鄭說。
所謂左房者,安知其非對右室而言也。
所謂東房者,安知其非對西室而言也。
《顧命》,胤之舞衣在西房,兌之戈在東房。
天子諸侯之兩房,經有明文。
士既有西房,何以空設,無一事及之耶?餘曰:《儀禮》固曾及之,何得謂無?季野愕然。
餘曰:《聘禮》「君使卿皮弁還玉於館」,賓「南面受圭,退,負右房而立」。
是時賓館於大夫之廟,此右房,非大夫廟所有乎?季野曰:據賈公彥以為於正客館非廟。
餘曰:更證以下文,「公館賓賓辟」,康成《注》凡君有事於諸臣之家,車造廟門乃下。
賈《疏》雲:以其卿館於大夫之廟。
此館則是諸臣之家,已不能掩前說之非,且古者天子適諸侯,必舍其祖廟。
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皆廟也,無別所為館舍。
惟侯氏覲天子,賜以舍,非廟。
《聘禮》安得與之同?昌黎嘗苦《儀禮》難讀,今觀康成以下諸公議論,得毋並《儀禮》未之讀耶?季野益不悅。
又按《禮記·曾子問》,有公館私館之別。
公館凡二,一是公家所造之館,即賈所謂正客館;一仍是卿大夫士家為君所使停舍者,即為公館。
《聘禮》一篇「自卿緻館賓即館後有司入陳」,《注》雲:入賓所館之廟。
「揖入及廟門」,《注》雲:舍於大夫廟。
「卿館於大夫」,《注》雲:館者必於廟。
皆《曾子問》後所稱之公館,非前所稱,不得以公彥曲說為藉口。
又按餘向謂諸侯三門,每門各有一朝。
鄭康成謂外朝當在大門外。
大門者,庫門也。
以公食大夫,拜賜於朝,無賓入之文;《聘禮》以柩造朝,無喪入之文,為之證。
陳祥道則謂大門外,乃經塗,非朝位也。
語最破的。
然亦未即以《聘禮》折之。
愚請折之曰:案《聘禮》「賓入竟而死」,是賓在路死,未至國,則以柩止於門外。
若賓死未將命,是賓已至館,特未行聘享之事,而死則以棺造於朝。
夫一曰止於門外,一曰造於朝,分明死有不同,而所以達君之命者,亦各異處,豈得合而一之?或曰:誠然。
但上文「厥明訝賓於館,賓皮弁聘至於朝,賓入於次」,下方敘公迎賓於大門內,又曰:「賓入門左」,以大門內入門左證之,則知朝在大門外,康成猶未引此。
餘曰:「賓皮弁聘至於朝」,「聘至於朝」四字為一篇之綱,不與下涉。
下方條析其事,曰:「賓入於次」,不然,次固在大門外,而大門外即朝,當直接入於次,不得另以賓字起矣。
《公食大夫禮》,「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
大門外指次言,不指外朝,亦可證《聘禮》此「朝」字為虛,且上不又有勞者,遂以賓入至於朝,先言入,後言朝之文乎? 又按季野稱《書集傳》,謂今《書》傳注所以獨少者,緣壓於蔡氏。
予以為不然。
因偶摘「逆子釗於南門之外」,蔡《傳》作路寢門外。
不知南門即下應門,蔡蓋徒襲用偽孔《傳》,而不顧與《明堂位》《穀梁傳》不合,不博考之故。
善乎,陳祥道有言,天子雉門,閽人謂之中門,猶應門,《書》謂之南門,《爾雅》謂之正門。
路門,《書》謂之畢門,師氏謂之虎門,蓋中於五門,謂之中門;前於路門,謂之南門。
發政以應物,謂之應門門;畢於此,謂之畢門;畫虎於此,謂之虎門。
則門之名,豈一端而已哉?弟謂尚不止此,應門,《穀梁傳》亦謂之南門。
曰南門者,法門也。
範寧《注》,法門謂天子諸侯皆南面而治,法令之所出入,故名法門。
《考工記注》謂之朝門、路門,大仆謂之大寢之門,又謂之宮門,師氏《注》謂之路寢門,小宗伯《注》謂之殯門,《書》以成王之殯在焉,謂之廟門是也。
又按《儀禮》十七篇,言右房者二,言左房者亦二。
右房見《聘禮》,經文為大夫之西房,見《記》文,則諸侯之西房也。
左房見《鄉飲》《酒記》,為大夫東房,見《大射儀》,又諸侯東房。
分明有左有右,由於有東有西,天子諸侯大夫士之制並同。
吾猶憾祥道能虛會,未能實證爾。
○第一百二十一 癸酉冬,薄遊西泠,聞休寧姚際恒字立方閉戶著書,攻偽古文。
蕭山毛大可告餘,此子之廖偁也。
日望子來,不可不見之,介以交餘,少餘十一歲。
出示其書,凡十卷,亦有失有得。
失與上梅氏、郝氏同,得則多超人意見外。
喜而手自繕寫,散各條下。
其尤害義理者,為錄於此。
論「威克厥愛允濟」四句曰:此襲《左傳》,吳公子光曰,吾聞之,曰「作事威克,其愛雖小必濟」,任威滅愛之言,必是祖述桀紂之殘虐而雲者,且又出亂臣賊子口,其不可為訓明甚。
光所與處者,鋖諸之輩,所習謀者,弑逆之事,焉知《詩》《書》者耶?後世申商之法厥由以興。
今作偽者但以「吾聞之曰」為《書》辭,不知既載聖經,生心而害政,發政而害事,罪可勝誅乎?《李衛公問對》,臣按孫子曰: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已親附而罰,不行則不可用。
此言凡將先有愛結於士,然後可以嚴刑也。
若愛未加,而獨用峻法,鮮克濟焉。
太宗曰:《尚書》雲「威克厥愛允濟,愛克厥威允罔功」,何謂也?靖曰:愛設於先,威設於後,不可反是也。
若威加於先,愛救於後,無益於事矣。
故惟孫子之法,萬代不刊。
案《衛公問對》,亦係假托,然尚知辨正《尚書》之非,可為有識。
又東坡《書傳》,先王之用威愛,稱事當理而已,不惟不使威勝愛,若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又曰:不幸而過,寧僭無濫。
是堯舜以來常務使愛勝威也。
今乃謂威勝愛則事濟,愛勝威則無功,是為堯舜不如申商也而可乎?此胤後之黨臨敵誓師,一切之言當與申商之言同棄不齒。
而近世儒者,欲行猛政,輒以此藉口,某不可以不辨。
案蘇氏駁辨可謂當矣。
其所斥近世儒者,必王安石。
與《盤庚傳》後之君子同。
論「小大戰戰」四句曰:據說我若不除桀,桀必除我,是湯之伐桀全是為自全免禍計,非為救民塗炭也。
若聖人果非以救民為亟,則為其臣子自宜生死惟命,豈可作平等一輩,觀為此先發製人之策耶?說得成湯全是一片小人心腸,絕不知有君臣之分者,殊可怪歎。
如此實乃增湯之慚,豈惟不能釋湯之慚已乎?論「將告歸」曰:此既造為復政,因造為告歸,下又有「今嗣王新服厥命」語,則是太甲歸亳後,尹輒翩然歸矣。
殊謬不然。
君奭曰:「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保衡,伊尹也。
襄二十一年,《左傳》曰:「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無怨色。
」是尹奉太甲歸後,作相之日方長。
今據其說,伊尹於太甲初喪時即放之而自攝,奉太甲歸後,旋即復政,若始終竟未嘗相太甲者。
太甲去而我留,太甲來而我去,何相避之深也?唐孔氏曰:《殷本紀》雲,太甲崩,子沃丁立。
《沃丁序》雲,「沃丁既葬伊尹於亳」。
則伊尹卒在沃丁之世,湯為諸侯,已得伊尹,比至沃丁始卒,伊尹壽年百有餘歲。
此告歸之時,已應七十左右也。
案孔《疏》,伊尹以百餘歲之人,七十左右未名為老,太甲後為賢君,稱太宗,享國綿長,乃竟置伊尹於不問,未嘗一日留相王室,伊尹亦優遊私邑,安享以沒,而終其身恝然其君,蓋萬萬無是理也。
按第二卷論「凡我造邦」五句為襲《國語》。
姚氏與餘同,尤相發明,曰:作偽者誤以文武之教令為湯之教令,所謂張帽李戴者是。
其原文以「天道賞善而罰淫」領句,下用故字,接曰「故凡我造國,無從非彜,無即慆淫,各守爾典,以承天休」。
彜字即應上善字,慆淫即應上淫字,天字即應上天道。
今割去領句,別置於前。
此處數句全失照應,剽奪古義,既已乖舛不符,又復隔越不貫,胡其至此耶? 又按第一卷論「兼弱攻昧」四句為襲《左傳》,亦不若姚氏發明之盡,但認仲虺四語為僅四字,與餘不同耳。
曰:「取亂侮亡」填《左傳》引仲虺語。
「兼弱攻昧」及「推亡固存」,皆襲《左傳》語。
「邦乃其昌」仿《左傳》「國之道也國之利也」等語。
宣十二年,隨武子曰:見可而進,知難而退,軍之善政也。
兼弱攻昧,武之善經也。
子姑整軍而經武乎?猶有弱而昧者,何必楚仲虺有言曰「取亂侮亡」,兼弱也,汋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耆昧也,武曰:「無競惟烈,撫弱耆昧」,以務烈所可也?案《左傳》惟「取亂侮亡」一句為仲虺語,「兼弱攻昧」為古《武經》語,故引《書》以明兼弱,引《詩》以明耆昧,又引《詩》以明撫弱耆昧也。
若《書》辭果有「兼弱攻昧,取亂侮亡」二句,左傳安得分「取亂侮亡」句為仲虺之言,分「兼弱攻昧」句為武之善經乎?又安得以「兼弱攻昧」句為提綱,以「取亂侮亡」句為條目乎?此弊竇之瞭然者(孫文融批點《左傳》雲:《仲虺之誥》中原有兼弱二字,此以作斷語,覺未妥。
閱此不覺捧腹。
夫左氏之文為千古絕調,安得此未妥之義,留後人指摘乎?使左氏受冤久矣,今日始雪)。
又襄十四年,中行獻子曰:仲虺有言曰「亡者侮之,亂者取之,推亡固存,國之道也」。
襄三十年,子皮曰:仲虺之志雲,「亂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國之利也」。
皆僅有「取亂侮亡」,無「兼弱攻昧」,足以為證。
其曰「亂者取之」雲雲,孔《疏》謂取彼之意而改為之辭,其言非本文是也。
「推亡固存」一句,亦是從上亡字增出存字,以釋《書》辭,故曰「國之道也」、「國之利也」。
今將「推亡固存句」一並湊作《書》辭,而於「國之道也」等句改為「邦乃其昌」,以取協韻而已。
總之,中間惟填「《傳》引逸《書》」四字,上下皆是將兩處傳文割剝聯綴,既使經如補衲,復使《傳》無完膚矣。
又按姚氏好以左氏駁古文,與餘同。
其論「同力度德」二句,引昭二十四年《傳》,劉子謂萇弘曰:甘氏又往矣。
對曰:何害同德度義。
《大誓》曰:「紂有億兆夷人,亦有離德。
餘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
」是「同德度義」本萇弘語,所以興起《大誓》離德同德之義也。
今貿貿不察襲左此語於引《大誓》之前,而又列諸《泰誓》中,豈有「同德度義」為《大誓》之辭,而下接以「《大誓》曰」耶?古人襲左,其顯露敗闕多此類。
但左氏之書,豈能掩人不見?而天下萬世人日讀左氏之書,卒亦無厘訂及此者,何也?杜預《注》,度,謀也,言唯同心同德,則能謀義。
子朝不能於我何害其義?本與逸《書》四句聯屬,今將逸《書》四句另置於中篇,此下接之曰「受有臣億萬,惟億萬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
彼有德字兼心字,此僅有心字無德字,全不照應。
又增「同力度德」一句以配合「同德度義」。
左氏「度」字本謀度之度,今作揆度之度,「同力度德」猶可解,「同德度義」便不可解矣。
而孔《傳》乃強為之解,曰:德鈞則秉義者強。
夫德既鈞矣,又何謂之秉義乎?豈義在德之外,更居德之上乎?豈紂與武之德鈞,而武獨為秉義者乎?即如其解,又何以興起下引《大誓》離德同德之義乎?種種述謬,摘不勝摘。
劉炫《左傳注》,案孔安國雲,「德鈞則秉義者強」,萇弘此言取彼為說,必其與彼德同,乃度義之勝負,但使德勝不畏彼強,故即引《泰誓》而勸其務德。
杜為不見古文,故緻此謬。
穎達曰:彼《尚書》之文,論兩敵對戰,揆度有義者強。
此論甘氏又往,既不能同德,何能度義?屬意有異,與《書》義不同。
劉以為杜違《尚書》之文而規其過,非也。
案劉炫反據偽《傳》以詆杜之非,穎達又駁劉《注》以證杜之是。
劉、孔諸君皆不幸生古文之後,徒作此紛紜耳。
又按論「惟有慚德」引襄二十九年《傳》,季劄曰:「聖人之弘也,而猶有慚德。
」案劄之觀樂,聞聲審音,即能知帝王之德,辨眾國之風。
史遷稱其見微而知清濁是也。
自虞夏以訖春秋,皆劄自為論撰,絕無一語扳據《詩》《書》之文。
若謂《尚書》先有此語,而劄乃扳據為說,安在其為知樂耶?其見舞象箾南籥者曰:「美哉,猶有憾。
」與「猶有慚德」正是一例。
句法若是,則文王亦當自為有憾耶?劄之此語乃是評湯之韶,即如孔子謂武未盡善意(邢邵《甘露頌
又有曲為之說者,滕文公於父當斬衰不齊,而雲齊疏者,大概語,亦猶《中庸》「期之喪達乎大夫」,聖人是大概說三年之喪,本不止於父母。
而晦翁雲隻主父母,未暇及他之類是也,亦非然也。
《檀弓》,穆公之母卒,使人問於曾申。
申對曰: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
穆公母服齊,故首言齊,次斬,蓋並及之,不似《孟子》對父遺斬,古人文字密如此。
三年之喪原不止子為父母,凡嫡孫承重者,為人後者,父為長子皆然。
適孫承重者,是為祖父母之後,為人後者,為之子皆可以父母之喪解之。
惟父為長子,則不可。
因思《儀禮·喪服傳》曰:父為長子,「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鄭康成《注》謂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是亦父母之喪矣。
聖人之言無不周遍,豈似後人舉一而遺一?又「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六師,屬天子,大國僅三軍,分明天子有討有伐,如何雲討而不伐?且承以「是故」二字,非文辭病處邪?蓋隻為說諸侯伐而不討,遂裝上天子討而不伐,以為對案,而不覺與上文背。
要須易為天子有討有伐,諸侯有伐無討,始得。
不然,《周禮》大司馬之職以九伐之法正邦國,其謂之何矣?紫嵐曰:由子之說推之,以紂為兄之子,而有微子啟,則不合於微子。
《左傳》,華周之妻善哭其夫,則不合於《左傳》《檀弓》。
餘曰:此卻不然,此古人連類而及之之文也。
酒不可言食,而《論語》「沽酒市脯不食」。
風不可言潤,而《係辭》「潤之以風雨」。
馬不可言造,而《玉藻》「大夫不得造車馬」。
他若躬稼本稷,而亦稱禹;三過不入本禹,而亦稱稷。
以至以紂為兄之子,本指王子比幹,而亦及微子啟;善哭其夫而變國俗,本指杞梁之妻,而亦及華周之妻。
皆因其一而並言其一。
宋王矰所謂古人省言之體,蓋如此。
初不似今之拘拘,此又窮經之士之所宜觸類而長之者也。
又按嘗與石紫嵐論今人經解實有勝古人處。
蓋古人未定,今方定者,亦有終歸闕疑,不得一味盡解以為快者,凡二條,亦留京師時事。
徐嘉炎勝力過談,述黃澤趙汸之學,黃曰:經在緻思而已,趙曰:何謂?黃曰:如禮有五不娶,一為喪父長子,《注》曰無所受命。
近代說者曰:蓋喪父而無兄者也。
女之喪父無兄者眾矣,何罪而見絕於人?其非先王意已,姑以此思之。
趙退而精思,久之得其說,曰:此蓋宋桓夫人、許穆夫人之類爾,《注》謂無所受命,猶未失。
若喪父而無兄,則期功之親皆得為之主矣。
以復於黃。
黃曰:甚善,以弟論之,果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之類,不與上文亂。
家子不娶,《注》曰:類不正相重乎?禮止有四不娶耳,烏得五?予曰:然長子蓋女子長成者,而當嫁而適遭父喪,故曰喪父長子,故曰無所受命。
此即《曾子問》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婿弗取事耳。
勝力不覺擊節起立,曰:子可謂天啟其衷哉?鄞萬斯同季野將輯古今喪禮,名《通考》,以《喪服記》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質予,曰:鄭康成解兄弟為族親,賈公彥曰: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以弟論,二說俱未安,曷若以為嫂叔有服之證?予曰:可。
及退而審思,嫂叔無服,一見於《檀弓》,再見於《奔喪》,三見於《逸禮》。
果此節為兄公及叔之服,則子夏親作《喪服傳》,不應曰「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雲雲。
子夏而雲雲,其必非嫂叔服也可知。
降至晉,雖有成粲亦曾援此以為宜大功,而唐貞觀魏徵等議加嫂叔服,止泛論以恩以情,譬繼父方同爨不宜恝然。
終不援及《喪服記》,其不得強為說也可知。
須當闕疑,惜不及復語季野。
或有謂予,伐國不問仁人,況發塚乎?縱從塚中得有經籍,吾亦不願觀者。
予曰:朱子嘗言政和鑄造禮器,並依三代遺法,制度精密,氣象淳古,勝聶崇義《三禮圖》遠甚。
知潭州日,遂申省部,乞用銅製之,以薦先聖。
政和鑄造,非從發塚中來者邪? 又按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非指嫂叔斷斷。
如已謂終須闕疑,亦未盡。
甲子春,寓東海公碧山堂,為說禮服。
中夜精思,不覺忽得曰:此殆緦麻章夫之諸祖父母報之注腳乎?《儀禮》明著小功者,兄弟之服。
又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夫之所為兄弟服,即夫之所為小功服,妻降一等,為緦麻也。
夫之諸祖父母,馬、鄭解俱未當。
惟元敖氏以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當之,夫服此二人在小功章,妻從夫而服則緦麻是也。
宛相符同,惜黃勉齋奉師命以記隨經,見未及此耳。
或曰:上文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亦可作是解否?餘曰:何不可?此即凡人大功服也。
即如賈公彥指親兄弟為旁期者,亦可。
或曰:兩兄弟可異解乎?餘曰:《中庸》「三年之喪達乎天子」,是天子全服三年。
「期之喪達乎大夫」,卻含有降殺,二「達」字義不同。
且上康成不嚐訓兄弟為族親乎?夫言豈一端而已,夫各有所當也。
時季野寓處頗近,不敢復語之矣。
又按《服問》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
《注》雲:謂為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緦麻。
《疏》雲:知屬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者,此等皆小功之服。
凡小功者,謂為兄弟,又一佳證。
又按季野稱其師餘姚黃氏經學為緻精,示餘《答萬季野喪禮雜問》,中有問鄭康成謂天子諸侯左右房大夫士直有東房西室。
陳祥道因《鄉飲記》薦脯出自左房,《鄉射記》籩豆出自東房,以為言左以有右,言東以有西,則大夫士之房室與天子諸侯同可知。
朱子心頗然之而未敢決。
今將從祥道何如?黃氏答此,恐不足以破鄭說。
所謂左房者,安知其非對右室而言也。
所謂東房者,安知其非對西室而言也。
《顧命》,胤之舞衣在西房,兌之戈在東房。
天子諸侯之兩房,經有明文。
士既有西房,何以空設,無一事及之耶?餘曰:《儀禮》固曾及之,何得謂無?季野愕然。
餘曰:《聘禮》「君使卿皮弁還玉於館」,賓「南面受圭,退,負右房而立」。
是時賓館於大夫之廟,此右房,非大夫廟所有乎?季野曰:據賈公彥以為於正客館非廟。
餘曰:更證以下文,「公館賓賓辟」,康成《注》凡君有事於諸臣之家,車造廟門乃下。
賈《疏》雲:以其卿館於大夫之廟。
此館則是諸臣之家,已不能掩前說之非,且古者天子適諸侯,必舍其祖廟。
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皆廟也,無別所為館舍。
惟侯氏覲天子,賜以舍,非廟。
《聘禮》安得與之同?昌黎嘗苦《儀禮》難讀,今觀康成以下諸公議論,得毋並《儀禮》未之讀耶?季野益不悅。
又按《禮記·曾子問》,有公館私館之別。
公館凡二,一是公家所造之館,即賈所謂正客館;一仍是卿大夫士家為君所使停舍者,即為公館。
《聘禮》一篇「自卿緻館賓即館後有司入陳」,《注》雲:入賓所館之廟。
「揖入及廟門」,《注》雲:舍於大夫廟。
「卿館於大夫」,《注》雲:館者必於廟。
皆《曾子問》後所稱之公館,非前所稱,不得以公彥曲說為藉口。
又按餘向謂諸侯三門,每門各有一朝。
鄭康成謂外朝當在大門外。
大門者,庫門也。
以公食大夫,拜賜於朝,無賓入之文;《聘禮》以柩造朝,無喪入之文,為之證。
陳祥道則謂大門外,乃經塗,非朝位也。
語最破的。
然亦未即以《聘禮》折之。
愚請折之曰:案《聘禮》「賓入竟而死」,是賓在路死,未至國,則以柩止於門外。
若賓死未將命,是賓已至館,特未行聘享之事,而死則以棺造於朝。
夫一曰止於門外,一曰造於朝,分明死有不同,而所以達君之命者,亦各異處,豈得合而一之?或曰:誠然。
但上文「厥明訝賓於館,賓皮弁聘至於朝,賓入於次」,下方敘公迎賓於大門內,又曰:「賓入門左」,以大門內入門左證之,則知朝在大門外,康成猶未引此。
餘曰:「賓皮弁聘至於朝」,「聘至於朝」四字為一篇之綱,不與下涉。
下方條析其事,曰:「賓入於次」,不然,次固在大門外,而大門外即朝,當直接入於次,不得另以賓字起矣。
《公食大夫禮》,「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
大門外指次言,不指外朝,亦可證《聘禮》此「朝」字為虛,且上不又有勞者,遂以賓入至於朝,先言入,後言朝之文乎? 又按季野稱《書集傳》,謂今《書》傳注所以獨少者,緣壓於蔡氏。
予以為不然。
因偶摘「逆子釗於南門之外」,蔡《傳》作路寢門外。
不知南門即下應門,蔡蓋徒襲用偽孔《傳》,而不顧與《明堂位》《穀梁傳》不合,不博考之故。
善乎,陳祥道有言,天子雉門,閽人謂之中門,猶應門,《書》謂之南門,《爾雅》謂之正門。
路門,《書》謂之畢門,師氏謂之虎門,蓋中於五門,謂之中門;前於路門,謂之南門。
發政以應物,謂之應門門;畢於此,謂之畢門;畫虎於此,謂之虎門。
則門之名,豈一端而已哉?弟謂尚不止此,應門,《穀梁傳》亦謂之南門。
曰南門者,法門也。
範寧《注》,法門謂天子諸侯皆南面而治,法令之所出入,故名法門。
《考工記注》謂之朝門、路門,大仆謂之大寢之門,又謂之宮門,師氏《注》謂之路寢門,小宗伯《注》謂之殯門,《書》以成王之殯在焉,謂之廟門是也。
又按《儀禮》十七篇,言右房者二,言左房者亦二。
右房見《聘禮》,經文為大夫之西房,見《記》文,則諸侯之西房也。
左房見《鄉飲》《酒記》,為大夫東房,見《大射儀》,又諸侯東房。
分明有左有右,由於有東有西,天子諸侯大夫士之制並同。
吾猶憾祥道能虛會,未能實證爾。
○第一百二十一 癸酉冬,薄遊西泠,聞休寧姚際恒字立方閉戶著書,攻偽古文。
蕭山毛大可告餘,此子之廖偁也。
日望子來,不可不見之,介以交餘,少餘十一歲。
出示其書,凡十卷,亦有失有得。
失與上梅氏、郝氏同,得則多超人意見外。
喜而手自繕寫,散各條下。
其尤害義理者,為錄於此。
論「威克厥愛允濟」四句曰:此襲《左傳》,吳公子光曰,吾聞之,曰「作事威克,其愛雖小必濟」,任威滅愛之言,必是祖述桀紂之殘虐而雲者,且又出亂臣賊子口,其不可為訓明甚。
光所與處者,鋖諸之輩,所習謀者,弑逆之事,焉知《詩》《書》者耶?後世申商之法厥由以興。
今作偽者但以「吾聞之曰」為《書》辭,不知既載聖經,生心而害政,發政而害事,罪可勝誅乎?《李衛公問對》,臣按孫子曰: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已親附而罰,不行則不可用。
此言凡將先有愛結於士,然後可以嚴刑也。
若愛未加,而獨用峻法,鮮克濟焉。
太宗曰:《尚書》雲「威克厥愛允濟,愛克厥威允罔功」,何謂也?靖曰:愛設於先,威設於後,不可反是也。
若威加於先,愛救於後,無益於事矣。
故惟孫子之法,萬代不刊。
案《衛公問對》,亦係假托,然尚知辨正《尚書》之非,可為有識。
又東坡《書傳》,先王之用威愛,稱事當理而已,不惟不使威勝愛,若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又曰:不幸而過,寧僭無濫。
是堯舜以來常務使愛勝威也。
今乃謂威勝愛則事濟,愛勝威則無功,是為堯舜不如申商也而可乎?此胤後之黨臨敵誓師,一切之言當與申商之言同棄不齒。
而近世儒者,欲行猛政,輒以此藉口,某不可以不辨。
案蘇氏駁辨可謂當矣。
其所斥近世儒者,必王安石。
與《盤庚傳》後之君子同。
論「小大戰戰」四句曰:據說我若不除桀,桀必除我,是湯之伐桀全是為自全免禍計,非為救民塗炭也。
若聖人果非以救民為亟,則為其臣子自宜生死惟命,豈可作平等一輩,觀為此先發製人之策耶?說得成湯全是一片小人心腸,絕不知有君臣之分者,殊可怪歎。
如此實乃增湯之慚,豈惟不能釋湯之慚已乎?論「將告歸」曰:此既造為復政,因造為告歸,下又有「今嗣王新服厥命」語,則是太甲歸亳後,尹輒翩然歸矣。
殊謬不然。
君奭曰:「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保衡,伊尹也。
襄二十一年,《左傳》曰:「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無怨色。
」是尹奉太甲歸後,作相之日方長。
今據其說,伊尹於太甲初喪時即放之而自攝,奉太甲歸後,旋即復政,若始終竟未嘗相太甲者。
太甲去而我留,太甲來而我去,何相避之深也?唐孔氏曰:《殷本紀》雲,太甲崩,子沃丁立。
《沃丁序》雲,「沃丁既葬伊尹於亳」。
則伊尹卒在沃丁之世,湯為諸侯,已得伊尹,比至沃丁始卒,伊尹壽年百有餘歲。
此告歸之時,已應七十左右也。
案孔《疏》,伊尹以百餘歲之人,七十左右未名為老,太甲後為賢君,稱太宗,享國綿長,乃竟置伊尹於不問,未嘗一日留相王室,伊尹亦優遊私邑,安享以沒,而終其身恝然其君,蓋萬萬無是理也。
按第二卷論「凡我造邦」五句為襲《國語》。
姚氏與餘同,尤相發明,曰:作偽者誤以文武之教令為湯之教令,所謂張帽李戴者是。
其原文以「天道賞善而罰淫」領句,下用故字,接曰「故凡我造國,無從非彜,無即慆淫,各守爾典,以承天休」。
彜字即應上善字,慆淫即應上淫字,天字即應上天道。
今割去領句,別置於前。
此處數句全失照應,剽奪古義,既已乖舛不符,又復隔越不貫,胡其至此耶? 又按第一卷論「兼弱攻昧」四句為襲《左傳》,亦不若姚氏發明之盡,但認仲虺四語為僅四字,與餘不同耳。
曰:「取亂侮亡」填《左傳》引仲虺語。
「兼弱攻昧」及「推亡固存」,皆襲《左傳》語。
「邦乃其昌」仿《左傳》「國之道也國之利也」等語。
宣十二年,隨武子曰:見可而進,知難而退,軍之善政也。
兼弱攻昧,武之善經也。
子姑整軍而經武乎?猶有弱而昧者,何必楚仲虺有言曰「取亂侮亡」,兼弱也,汋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耆昧也,武曰:「無競惟烈,撫弱耆昧」,以務烈所可也?案《左傳》惟「取亂侮亡」一句為仲虺語,「兼弱攻昧」為古《武經》語,故引《書》以明兼弱,引《詩》以明耆昧,又引《詩》以明撫弱耆昧也。
若《書》辭果有「兼弱攻昧,取亂侮亡」二句,左傳安得分「取亂侮亡」句為仲虺之言,分「兼弱攻昧」句為武之善經乎?又安得以「兼弱攻昧」句為提綱,以「取亂侮亡」句為條目乎?此弊竇之瞭然者(孫文融批點《左傳》雲:《仲虺之誥》中原有兼弱二字,此以作斷語,覺未妥。
閱此不覺捧腹。
夫左氏之文為千古絕調,安得此未妥之義,留後人指摘乎?使左氏受冤久矣,今日始雪)。
又襄十四年,中行獻子曰:仲虺有言曰「亡者侮之,亂者取之,推亡固存,國之道也」。
襄三十年,子皮曰:仲虺之志雲,「亂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國之利也」。
皆僅有「取亂侮亡」,無「兼弱攻昧」,足以為證。
其曰「亂者取之」雲雲,孔《疏》謂取彼之意而改為之辭,其言非本文是也。
「推亡固存」一句,亦是從上亡字增出存字,以釋《書》辭,故曰「國之道也」、「國之利也」。
今將「推亡固存句」一並湊作《書》辭,而於「國之道也」等句改為「邦乃其昌」,以取協韻而已。
總之,中間惟填「《傳》引逸《書》」四字,上下皆是將兩處傳文割剝聯綴,既使經如補衲,復使《傳》無完膚矣。
又按姚氏好以左氏駁古文,與餘同。
其論「同力度德」二句,引昭二十四年《傳》,劉子謂萇弘曰:甘氏又往矣。
對曰:何害同德度義。
《大誓》曰:「紂有億兆夷人,亦有離德。
餘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
」是「同德度義」本萇弘語,所以興起《大誓》離德同德之義也。
今貿貿不察襲左此語於引《大誓》之前,而又列諸《泰誓》中,豈有「同德度義」為《大誓》之辭,而下接以「《大誓》曰」耶?古人襲左,其顯露敗闕多此類。
但左氏之書,豈能掩人不見?而天下萬世人日讀左氏之書,卒亦無厘訂及此者,何也?杜預《注》,度,謀也,言唯同心同德,則能謀義。
子朝不能於我何害其義?本與逸《書》四句聯屬,今將逸《書》四句另置於中篇,此下接之曰「受有臣億萬,惟億萬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
彼有德字兼心字,此僅有心字無德字,全不照應。
又增「同力度德」一句以配合「同德度義」。
左氏「度」字本謀度之度,今作揆度之度,「同力度德」猶可解,「同德度義」便不可解矣。
而孔《傳》乃強為之解,曰:德鈞則秉義者強。
夫德既鈞矣,又何謂之秉義乎?豈義在德之外,更居德之上乎?豈紂與武之德鈞,而武獨為秉義者乎?即如其解,又何以興起下引《大誓》離德同德之義乎?種種述謬,摘不勝摘。
劉炫《左傳注》,案孔安國雲,「德鈞則秉義者強」,萇弘此言取彼為說,必其與彼德同,乃度義之勝負,但使德勝不畏彼強,故即引《泰誓》而勸其務德。
杜為不見古文,故緻此謬。
穎達曰:彼《尚書》之文,論兩敵對戰,揆度有義者強。
此論甘氏又往,既不能同德,何能度義?屬意有異,與《書》義不同。
劉以為杜違《尚書》之文而規其過,非也。
案劉炫反據偽《傳》以詆杜之非,穎達又駁劉《注》以證杜之是。
劉、孔諸君皆不幸生古文之後,徒作此紛紜耳。
又按論「惟有慚德」引襄二十九年《傳》,季劄曰:「聖人之弘也,而猶有慚德。
」案劄之觀樂,聞聲審音,即能知帝王之德,辨眾國之風。
史遷稱其見微而知清濁是也。
自虞夏以訖春秋,皆劄自為論撰,絕無一語扳據《詩》《書》之文。
若謂《尚書》先有此語,而劄乃扳據為說,安在其為知樂耶?其見舞象箾南籥者曰:「美哉,猶有憾。
」與「猶有慚德」正是一例。
句法若是,則文王亦當自為有憾耶?劄之此語乃是評湯之韶,即如孔子謂武未盡善意(邢邵《甘露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