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古文疏證》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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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作「柴」、「杜」作「度攵」。

    《酒誥》:「有正有事無彜酒」,「正」作「政」。

    《堯典》:「肆覲東後」,「肆」作「遂」。

    《禹貢》:「杶幹栝柏」,「杶」作「塤」。

     又按鄭氏《禮記注》引《大誥》:「越爾禦事」,「爾」作「乃」。

    《禹貢》「三百裡納稭服」,「稭」作「鞂」。

    《金縢》「公曰體其罔害」,「罔」作「無」。

    《堯典》「夔命汝典樂」,「汝」作「女」。

    《牧誓》「今日之事不愆於四伐五伐」,「愆」作「過」,無「於」字。

    又「王朝至於商郊牧野」,「於」作「於」。

    《臯陶謨》「予弗子」,「弗」作「不」。

    又「簡而廉」,「廉」作「辨」,《堯典》「流共工於幽洲」,「洲」作「州」。

    《無逸》「乃或亮陰」,雲古作「梁闇」。

     ○第一百七 安國《大序》一篇,冠五十八篇之首者,朱子謂其不類西漢人文章。

    又曰:祇是魏晉間人所作。

    又曰:「傳之子孫,以貽後代」,漢時無這般文章。

    餘直謂此篇蓋規摹許慎《說文解字序》而作,觀其起處,猶可見。

    至承襲而訛,遂謂科鬥書廢已久,時人無能知。

    以所聞伏生《書》考論文義,始得知其妄。

    可得而辨焉。

    《說文解字序》曰:秦燒滅經書,滌除舊典,初有隸書以趣約易,而古文由此絕矣。

    自爾,秦書有八體,曰大篆、小篆、刻符、蟲書、摹印、署書、殳書、隸書。

    漢興以八體試學僮。

    新莽居攝,時有六書,曰古文、奇字、篆書、佐書、繆篆、鳥蟲書。

    古文者,即孔子壁中書。

    若以自秦以後,魯恭王壞孔子宅以前,無所為古文也者,不知《藝文志》雲:漢興,蕭何草律,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

    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禦史史書令史。

    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

    六體者,古文、奇字、篆書、隸書、繆篆、蟲書。

    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書幡信。

    蕭何固以習古文為一代之功令也,豈得雲書廢已久,時人無能識乎?北平侯張蒼修《春秋左氏傳》,多古字古言。

    河間獻王所得書皆古文,先秦舊書。

    司馬遷年十歲則誦古文。

    此皆章章明著,不待孔安國以今文字參考而後可識也。

     按《說文序》以初造書契為黃帝之史倉頡。

    此自從《易·係辭》及《世本》來,極確。

    安國《大序》妄以為伏犧氏,孔穎達從而傅會,正可一筆抹殺。

    詳見餘《潛邱劄記》。

     又按杜預《左傳後序》雲:太康元年,汲郡人有發塚者,大得古書,皆科鬥文字。

    科鬥書久廢,推尋不能盡通,藏在秘府。

    杜預時謂科鬥書久廢則可,孔安國時則不可。

    即《說文序》雲:孔子書六經,左丘明傳《春秋》,皆以古文。

    繼雲:秦焚滅經書,滌除舊典,而古文由此絕。

    是亦絕經典之古文耳,非謂天下盡不識之也。

    不然,何後又雲:張倉獻左氏《傳》,郡國山川往往得鼎彜,其銘即前代之古文,非先孔子壁而出者乎?但謂漢承秦製,以八體試學僮。

    不雲六體,與蕭何律悖,餘不可以不辨。

     又按秀水徐嘉炎勝力謂餘,《書大序》不類西京不待言,而尤悖理者。

    讚《易》道以黜八索,述《職方》以除九丘。

    上文明雲皆帝王遺書,既帝王遺書,夫子刪之定之可也,黜之除之其可通乎?學士逃難解散,何其俗;漢室龍興,開設學校,旁求儒雅以闡大猷,何其卑靡。

    竟類近代矣。

    且表章六經,莫盛漢武。

    一巫蠱事,何至經籍道息。

    餘曰:經籍道息,猶言不重此道雲爾。

    語頗輕,以是折《大序》,恐未足服其心焉。

    又按衛宏古文奇字,《序》先於許氏,止雲:秦改古文以為篆隸。

    又雲:秦罷古文而有八體。

    非古文矣,未嘗雲漢不用古文,誤由於《說文序》「漢以八體試學僮」一語,不知漢乃六體。

    六體有古文在內,與秦殊。

    又誤於新莽時六書古文奇字雲雲,不知此即漢六體舊制,非莽始。

    太史公《自序》,秦撥去古文,焚滅《詩》《書》。

    繼雲:漢興百年之間,天下遺文古事,靡不畢集。

    太史公一隱一見宛然。

    蓋秦有天下者,十五年,僅此十五年天下不習尚古文,漢一興而古文復矣。

    王伯厚以秦下令焚書,始禁古文,距漢興才七年。

     又按鄞萬言貞一與人論《尚書》疑義,書中一條雲:安有因國家刑獄之事,臣子受命輯書,序傳既成,而可寢之不報者乎?亦佳。

     又按《說文序》,今雖有《尉律》不課,小學不修,莫達其說久矣。

    《尉律》,漢律篇名,蓋漢至和帝時,蕭何所草律,已不行。

    學僮不試古文,僅有一二通人如賈逵輩,方相從受古學耳。

    降至晉衛恒作《書勢》,去漢逾遠,並謂魯恭王得孔子宅書,時人已不復知古文,謂之科鬥書,漢代秘藏,希得見。

    恒曾見《書大序》與否,未可知,要彼時自有此種議論散諸撰述。

    益征《大序》不作於漢武之時決矣。

     又按《潛邱劄記》,恐世不傳,仍載其說於此雲。

    孔安國序《尚書》,謂伏犧氏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後小司馬《三皇本紀》、劉恕《外紀》、陳狖《外紀》皆本之。

    愚嘗讀《易·係辭》而知其非也。

    《係辭》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後世。

    聖人蓋指黃帝、堯舜,豈謂伏犧氏乎?《世本》曰:黃帝世始立史官,倉頡沮誦居其職。

    又曰:倉頡作書。

    許慎《說文序》曰:黃帝之史倉頡見鳥獸之跡,初造書契。

    皇甫謐《帝王世紀》曰:黃帝垂衣裳,倉頡造文字,然後書契始作。

    衛恒《書勢》曰:昔在黃帝,創製造物,有沮誦倉頡者,始作書契,以代結繩。

    又曰:黃帝之史沮誦倉頡眺彼鳥跡,始作書契。

    則書契之作,斷斷乎始於黃帝世無疑矣。

    然則,謂包犧氏為萬世文字之祖者,其說非乎?曰:此自為畫八卦言之也,六書之學原本於八卦,而八卦之畫不待於六書,其先後固自別爾。

     ○第一百八 闕 ○第一百九 闕 ○第一百十 闕 ○第一百十一 《漢書·藝文志》,劉向以中古文校歐陽、大小夏侯三家經文,《酒誥》脫簡一,《召誥》脫簡二,率簡二十五字者,脫亦二十五字。

    簡二十二字者,脫亦二十二字。

    文字異者七百有餘,脫字數十。

    此段中四語緻難解。

    癸亥甲子,晤吾友胡朏明京師,就質此義,朏明好精思,每至忘寢食,曰:此非可以倉卒對也。

    越數日,來告曰:均是二尺四寸之簡,而字數多少不同,何也?蓋伏生寫此二篇《酒誥》,率以若幹字為一簡,《召誥》率以若幹字為一簡。

    三家因之而不敢易也。

    向據中古文校外書,以此之所有,知彼之所脫。

    然其間有脫字脫簡之別。

    脫字者,傳寫之遺漏,下文所謂脫字數十者是也;脫簡者,編次之失亡,《酒誥》脫簡一,《召誥》脫簡二是也。

    必言率簡若幹字者,脫亦若幹字。

    蓋以字數之相應,證中古文之足信也。

    然則,伏生所藏與孔壁之所出,每篇每簡字數輒同乎?曰:非然也。

    藉令如此,向但當以簡計,不必以字計矣。

    唯簡之字數有多少,則篇之簡數有贏縮,古文今文參錯不齊,故復言此以明之。

    或問二篇脫簡始於何時?弟謂劉歆《移太常博士書》言伏生《尚書》初出於屋壁,朽折散絕。

    則彼時當即有脫簡,非必博士官溺職之所緻也。

    又曰:竊意古人受經於師經,有若幹篇,篇有若幹簡,簡有若幹字,終身守之不敢違。

    及轉寫以授其弟子,亦不敢略有所增損。

    蓋損其字數,則簡數必溢;增其字數,則簡數必虧。

    非所以敬師傅,壹睹記也。

    即此二篇,推之其餘篇可知,而他經亦可知矣。

    復越數日,告曰:頃讀《春秋左傳序》《疏》雲:簡之所容,一行字耳。

    牘乃方版,版廣於簡,可以並容數行。

    此尤可以證率簡若幹字之說。

    蓋簡製狹長,僅容一行,故向但雲率簡若幹字,而義已明,不必以行計也。

    竊以上下相承文理言之,則二十五字乃《酒誥》之簡,二十二字乃《召誥》之簡。

    《酒誥》脫簡一,則中古文多二十五字;《召誥》脫簡二,則中古文多四十四字也。

     按餘亦有一證,《宋書·謝靈運傳》論雲:一簡之內,音韻盡殊。

    兩句之中,輕重悉異。

    唯一簡是一行,方下以兩句為對。

    若如餘初疑作數行,音殊豈待言。

    又按《左傳》《疏》雲「單執一劄,謂之為簡。

    連編諸簡,乃名為策。

    」餘嘗以傳文考之,亦殊未然。

    襄二十五年,齊南史氏執簡以往,此書「崔杼弑其君」五字,自一行可盡,執簡宜矣。

    若文十三年,「子無謂秦無人,吾謀適不用也」亦僅十二字,簡所能容,何用聯簡之策?又杜元凱《序》雲:大事書之於策,小事簡牘而已。

    果爾,崔杼弑君,何等大事,齊卻書簡,繞朝贈處,常言僚友間耳,乃又書策。

    反覆皆不合,疑可互稱。

    善乎,熊南沙有言:古人正名百物,未嘗假借,後世乃通之耳。

     又按《尚書疏》引顧氏雲:策長二尺四寸,簡長一尺二寸。

    此語不知何所自來。

    餘遍考之,策之制靡定,長短各有所施。

    簡則二尺四寸。

    故範書《曹鷫傳》,撰次禮制寫以二尺四寸簡。

    《周磐傳》,編二尺四寸簡,寫《堯典》一篇。

    束穀《穆天子傳序》以前所考定古尺度其間,二尺四寸皆定制者。

    惟班書《杜周傳注》,孟康曰:以三尺竹簡書法律為異。

    《南史·王僧虔傳》,有發楚王塚,獲竹簡書,青絲編簡,廣數分,長二尺。

    又異。

    至簡容字多少,鄭注《尚書》係三十字,服虔《左傳注》曰:古文篆書一簡八字。

    參以三家經文,《酒誥》二十五字,《召誥》二十二字,亦各不同,要多不過三十字,少則八字雲。

     又按顧寧人謂,三代以上言文不言字,李斯、程邈出,文降而為字矣。

    引秦始皇琅邪台石刻,同書文字。

    以為字字始見此。

    不知前此二年,秦初並天下,書同文字。

    與即位初呂不韋以所著書布鹹陽市門,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

    字字已見鄭康成《周禮注》,雲:古曰名,今曰字。

    《論語注》雲:古者曰名,今世曰字。

    《儀禮注》雲:名,書文也,今謂之字。

    又當增一筆曰:三代以上,言名不言字矣。

     又按《鹽鐵論》雲: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王伯厚謂律蓋書以二尺四寸簡。

    杜周朱博俱舉其大數,謂之三尺。

    漢禮儀與律令同錄。

    曹鷫禮既寫以二尺四寸簡,律可知也。

    然則,二尺四寸為簡定制,蓋非無稽雲。

     ○第一百十二 自偽孔《傳》有河圖八卦,伏羲王天下,龍馬出河,遂則其文以畫八卦,謂之《河圖》,及天與禹洛出書,神龜負文而出,列於背,有數至於九,禹遂因而第之,以成《九類》之說,後說《易》者皆以《河圖》;說洪範者,皆以《洛書》。

    紛紜膠葛,莫可爬剔。

    甚哉,其為經之蠹久矣。

    及讀《漢五行志》,劉歆曰:誵犧氏繼天,而王受《河圖》,則而畫之,八卦是也;禹治洪水,賜雒書,法而陳之,《洪範》是也。

    乃知孔出於歆。

    向嘗謂魏晉間《書》多從《漢書》來者,豈無征哉?雖然,《河圖》,八卦是也,孔注《論語》有是說矣,要未可盡抹煞。

    蓋《易·係辭》曰: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

    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

    又曰: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

    圖與書同出伏犧之世。

    程子謂聖人見《河圖》《洛書》而畫八卦,即如前所雲。

    伏羲取法,固自多矣,亦何妨更法圖書。

    且圖書之法,亦不過所謂觀鳥獸之文而已,遠取諸物而已,豈得謂龍馬,出伏羲始能畫,不然,將束手不作《易》哉?至《洛書》出禹,經傳都無其事,於《洪範》尤了不相涉。

    祗緣歆當莽時,尚符瑞,敢為矯誣傅會,論莫確於明初之宋、王二老,中葉歸熙甫,及近日黃太衝。

    餘故詳載其說於左方。

     按《宋文憲集》,或問於宋濂曰:關子明雲,《河圖》之文七前六後八左九右,《洛書》之文九前一後三左七右,四前左,二前右,八後左,六後右。

    邵堯夫雲,圓者,星也,曆紀之數,其肇於此乎。

    方者,土也,畫州井地之法,其昉於此乎。

    是皆以十為《河圖》,九為《洛書》。

    惟劉長民所傳獨反而置之,則《洛書》之數為十,《河圖》之數為九矣。

    朱子發深然其說,曆指序其源流。

    以為濮上陳摶以《先天圖》傳種放,放傳穆修,修傳李之才,之才傳邵雍。

    放以《河圖》《洛書》傳李溉,溉傳許堅,堅傳範諤昌,諤昌傳劉牧修。

    以《太極圖》傳周敦頤,敦頤傳程顥、程頤。

    其解《易大傳》,大概祖長民之意。

    至於新安朱元晦,則又力詆長民之非,而遵關邵遺說。

    且引《大戴禮》,書二九四七五三六一八之言,以證《洛書》以為大傳既陳天地五十有五之數,《洪範》又明言「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則九為《洛書》,十為《河圖》,夫復何疑?其說以經為據,似足以破長民之惑。

    臨卬魏華父則又疑元晦之說,以為邵子不過曰圓者,河圖之數;方者,洛書之文。

    且戴九履一之圖,其象圓;五行生成之圖,其象方。

    是九圓而十方也。

    安知邵子不以九為《圖》,十為《書》乎?朱子發、張文饒精通邵學,而皆以九為《圖》,十為《書》。

    朱以《列子》為證,張以邵子為主。

    《乾鑿度》,張平子傳所載太乙下行九宮法,即所為戴九履一者。

    則是圖相傳已久,安知非《河圖》也?及靖士蔣得之,著論以先天圖為《河圖》,五行生成數為《洛書》。

    戴九履一圖為太乙下行九宮。

    華父則又以為劉取太乙圖為《河圖》,誠有可疑。

    先天圖卦爻,方位縝密亭當,乃天地自然之數,此必為古書無疑,乃僅見於魏伯陽《參同》、陳圖南《爻象卦數》,猶未甚白,至邵而後大明,得之定為《河圖》,雖未有明證,而仆亦心善之。

    則是華父雖疑元晦之說,而亦無定見也。

    新安羅端良嘗出《圖書》示人,謂建安蔡季通傳於青城山隱者。

    《圖》則陰陽相合,就其中八分之則為八卦;《書》則畫井文,方圈之內,絕與前數者不類。

    江東謝枋得又傳《河圖》於異人,頗祖於八卦,而《坎》《離》中畫相交流,似於方士抽《坎》填《離》之術。

    近世儒者又有與《太極圖》合者。

    即《河圖》之說又有九十,皆《河圖》而有一合一散之異。

    《洛書》既曰書,而決非圖之說。

    夫圖書乃儒者之要務,若數者之不同,何也?濂應之曰:群言不定質諸經。

    聖經言之雖萬載之遠,不可易也。

    其所不言者,固不強而通也。

    《易大傳》曰: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

    《書·顧命》篇曰:「河圖在東序。

    」《論語·子罕篇》曰「河不出圖」,其言不過如是而已。

    初不明言其數之多寡也,言其數之多寡者,後儒之論也。

    既出,後儒宜其紛紜而莫之定也。

    夫所謂則之者,古之聖人但取神物之至著者,而畫卦陳範。

    苟無圖書,吾未見其止也。

    故程子謂觀兔亦可以畫卦,則其他從可知矣。

    初不必泥其圖之九與十也,不必推其即太乙下行九宮法也,不必疑其為《先天圖》也,不必究其出於青城山隱者也,不必實其與《太極圖》合也。

    惟劉歆以八卦為《河圖》,班固以《洪範》,初一至次九六十五字為《洛書》本文,庶幾近之。

    蓋八卦、《洪範》見之於經,其旨甚明,若以今之圖書果為河洛之所出,則數千載之間,孰傳而孰受之?至宋陳圖南而後大顯耶?其不然也昭昭矣。

    或曰:子之所言,善則善矣,若鄭康成據《春秋緯》文,所謂河以通乾,出天苞洛,以流坤吐地,符河龍圖,發洛龜書,感《河圖》有九篇,《洛書》有六篇者,將果足信乎?濂曰:龜山楊中立不雲乎,聖人但言圖書出於河洛,何嘗言龜龍之兆?又何嘗言九篇六篇乎?此蓋康成之陋也。

    此所以啟司馬君實及歐陽永叔之辨,而並《大傳》疑非夫子之言也。

    或雲:揚雄《覈靈賦》雲:大易之始,河序龍圖,洛貢龜書。

    長民亦謂《河圖》《洛書》同出於伏羲之世。

    程子亦謂聖人見《河圖》《洛書》而畫八卦。

    然則,孔安國、劉向父子、班固以為《河圖》授羲。

    《洛書》錫禹者皆非歟?濂曰:先儒固嘗有疑於此,揆之於經,其言皆無明驗,但《河圖》《洛書》相為經緯,八卦、九章相為表裏,故蔡元定有雲,伏羲但據《河圖》以作《易》,則不必預見《洛書》,而已逆與之合矣;大禹但據《洛書》以作範則,亦不必追考《河圖》,而已暗與之符矣。

    誠以此理之外無復他理也,不必置疑於其間也。

    或曰:世傳《龍圖序》謂出於圖南,若《河圖》由圖南而傳。

    當以《龍圖》解《河圖》可也。

    而容城劉夢吉力辨其偽焉,何哉?濂曰:《龍圖序》非圖南不能作也,是圖南之學也,而非大《易》河出圖之本旨也。

    八卦之設,不必論孤陰與寡陽也,不必論已合之位與未合之數也。

    或曰:然則,《易》之象數舍《河圖》將何以明之?濂曰:《易》不雲乎,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

    又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此固象數之具於《易》然也,不必待《河圖》而後明也。

    或者無辭以對,濂因私記其說,而與知《易》者訂焉。

    此猶以《洛書》屬《洪範》,不及下王子充,見尤確。

     又按《王忠文集·洛書辨》曰:《洛書》非《洪範》也。

    昔箕子之告武王曰:「我聞在昔,鯀陻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不卑洪範九疇,彜倫攸斁,鯀則殛死,禹乃嗣興,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彜倫攸敘。

    」初不言《洪範》為《洛書》也。

    孔子之係《易》曰:「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

    」未始以《洛書》為《洪範》也。

    蓋分《圖》《書》為《易》《範》,而以《洪範》《九疇》合《洛書》,則自漢儒孔安國、劉向、歆諸儒始。

    其說以謂《河圖》者,伏羲氏王天下,龍馬出河負圖其背,其數十,遂則其文以畫八卦;《洛書》者,禹治水時神龜出洛,負文其背,其數九,禹因而第之以定《九疇》。

    後世儒者以為《九疇》帝王之大法,而《洛書》聖言也,遂皆信之而莫或辨其非。

    然孰知《河圖》《洛書》者,皆伏羲之所以作《易》,而《洪範》《九疇》則禹之所自敘,而非《洛書》也。

    自今觀之,以《洛書》為《洪範》,其不可信者六。

    夫其以《河圖》為十者,即天一至地十也;《洛書》為九者,即初一至次九也。

    且《河圖》之十,不徒曰自一至十而已,天一生水,地六成之,水位在北,故一與六皆居北,以水生成於其位也。

    地二生火,天七成之,火位在南,故二與七皆居南以火生成於其位也。

    東西中之為木、金、土,無不皆然。

    至論其數則一、三、五、七、九,凡二十,五天數也,皆白文而為陽為奇。

    二、四、六、八、十,凡三十,地數也,皆黑文而為陰為偶,此其陰陽之理,奇偶之數,生成之位,推而驗之,於《易》無不合者,其謂之《易》,宜也。

    若《洛書》之為《洪範》,則於義也何居?不過以其數之九而已。

    然一以白文而在下者,指為五行,則五行豈有陽與奇之義乎?二以黑文而在左肩者,指為五事,則五事豈有陰與偶之義乎?八政皇極稽疑福極,烏在其為陽與奇,五紀三德庶征,烏在其為陰與偶乎?又其為陽與奇之數二十有五,為陰與偶之數二十,通為四十有五,則其於《九疇》何取焉?是故陰陽奇偶之數,《洪範》無是也。

    而徒指其名數之九以為《九疇》,則《洛書》之為《洛書》,直而列之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