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古文疏證》卷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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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閻若璩百詩撰
平陰朱續晫近堂梓
○第八十一
餘向謂偽作古文者,略知曆法。
當仲康即位,初有九月日食之變,遂以瞽奏鼓等禮當之。
而不顧其不合正陽之義,說具第一卷。
今餘既通曆法矣。
仲康在位十三年,始壬戌終甲戌,以《授時》《時憲》二曆推算,仲康四年乙醜歲,距元至元辛巳積三千四百三十六年,中積一百二十五萬四千九百七十四日二六 ○八,冬至四十 ○日七九九二,閏餘七日五五四九二一。
天正交泛一十七日五六九五九一,入轉五日四三四七七九。
經朔三十三日二四四二七九九,月朔交泛一十三日五四一 ○五七(入日食限),經朔二十八日五五 ○二 ○九,入縮曆一百 ○五日一二九四五九,縮差二度三五二五,入轉二十五日一九四七 ○九,遲差二度九 ○ ○三,加差四刻八四 ○三九,月定朔二十八日五九八六一二(壬辰日未正一刻合朔),日食在氐宿一十五度。
仲康元年壬戌歲距積三千四百三十九年,中積一百二十五萬六千 ○六十九日九八九二,冬至二十五日 ○七 ○八,閏餘四日四五八四六二,天正交泛一十三日四二六六一,入轉一十四日九八六八三八,經朔二十 ○日六一二三三八,五月朔交泛二十七日三三六八二四(入日食限),經朔二十三日三 ○六九三八,入盈曆一百七十二日七二五 ○九六,盈差 ○度四六四六,入轉二十六日八四二七九六,遲差 ○度九 ○四七,加差一十一刻三九二七,五月定朔二十三日四二 ○八六五(丁亥日巳正初刻合朔),日食在井宿二十八度。
則仲康始即位之歲,乃五月丁亥朔日食,非季秋月朔也。
食在東井,非房宿也。
在位十三年中,惟四年九月壬辰朔,日有食之。
卻又與經文「肇位四海」不合。
且食在氐末度,亦非房宿也。
夫曆法疏密,驗在交食,雖千百世以上,規程不爽,無不可以籌策窮之。
以仲康四年九月朔日食,而誤附於「肇位四海」之後。
以元年五月朔日食,而謬作季秋集房之文皆非也。
昔《史記》《漢書》、荀悅《漢紀》皆雲: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於東井,昭垂史冊者,六百四十五年。
後魏高允始謂崔浩曰:此史謬也。
案星傳太白辰星常附日而行,十月日在尾箕,昏沒於申南,而東井方出,於寅北二星,何得背日而行?是史官欲神其事,不復推之於理。
浩曰:天文欲為變者,何所不可邪?允曰:此不可以空言爭,宜更審之。
後歲餘,浩謂允曰:先所論者本不經心,及更考究,果如君言。
五星乃以前三月聚東,井非十月也。
眾皆歎服。
又後六百二十七年,宋司馬光編《通鑒》,始削去不載。
蓋史家之必核實如此。
況今曆學大明,敻絕前代,不難盡刊已成之案。
而魏晉間《書》乃出一妄男子,多憑虛安處之。
論以曆法,則不合於天文;以典禮,則不合於夏製。
屢折之於理,既如彼其乖。
茲參之以數,復如此其謬。
曾謂天下萬世,人兩目盡夾,而無一起而正之者乎?善夫,元行衝有言:章句之士,疑於知新。
果於仍故,比及百年,當有明哲君子,恨不與吾同世者。
予實有此慨歎耳。
按:餘向引《詩小傳》謂《詩》皆夏正,無周正。
自鄭箋十月之交為周正建酉之月,後虞廣刂造《梁大同曆》,果推之在周幽王六年,疑出於傅會。
此亦是未通曆法。
時言茲以曆上推周幽王六年乙醜,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五十六年,中積七十五萬九百四十二日六十九刻,冬至一十二日三十六刻(丙子日辰時冬至),步至十月建酉朔日得定朔二十七日三十七刻(辛卯日辰正四刻合朔),交泛一十四日五十七刻(入日食限),是日辰時日食,非惟虞廣刂,即唐道士傅仁均、僧一行,亦步得是日日食。
乃知康成精於曆學,本傳稱其始通《三統曆》,注有《乾象曆》,抑歎經解有不可盡拘以理者,此類是也。
孔《疏》雲:漢世通儒未有以曆考此辛卯日食者,似是康成考之方作箋雲。
但又以此詩為刺厲王作,自相矛盾,當削此一箋。
至康成門人東萊王基雲以曆校之,自共和以來,當幽王世無周十月夏八月辛卯交會,欲以此會為共和之前,尤瞆瞆。
此段直可入《正義》。
又按:王伯厚言:考《通鑒》《皇極經世》,秦始皇八年歲在壬戌,《呂氏春秋》雲:維秦八年,歲在涒灘(申)。
曆有二年之差,後之算曆者,於夏之辰弗集房周之十月之交,皆欲以術推之,亦已疏矣。
亦是未通曆法。
案呂氏載秦八年有秋甲子朔朔之日之文。
始皇八年壬戌,歲距至元辛巳積一千五百一十九年,中積五十五萬四千八百 ○五日六三六,冬至九日四二四(癸酉日),閏餘四日三一九六,天正經朔五日六 ○四三 ○九(己巳日),加十朔實二百九十五日三 ○五九三九,得九月經朔 ○日四 ○九四(甲子日)。
是年秋恰有甲子朔,則歲在涒灘當作歲在淹茂為是。
必以涒灘,則維秦六年秋無甲子朔,可知涒灘二字傳寫之訛。
宋劉原父,其本朝人推其博學,為秦漢以來所無。
予則謂王伯厚似殆過之。
然二公之於曆學乃爾,蓋曆學有三,一曰明經之儒,二曰精算之士,三曰專門之裔。
二公或以博學雄千古,至精算專門,自覺少遜耳。
又按:「辰不集於房」在《左傳》,杜《注》曰:房,舍也。
日月不安其舍則食。
若此,於房宿絕無交涉。
此《夏書》之文,應在建巳正陽之月,故當以瞽奏鼓之禮。
而偽作古文者,似錯認為房宿。
蓋九月日月會於大火之次,房心共為大火掩蝕於房宿。
故冠以「乃季秋月朔」五字。
此正其緻誤之由。
予嘗思《書序》「羲和湎淫,廢時亂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未詳何王之世。
太史公固受逸《書》二十四篇,內有《胤征》篇者,知出中康之世。
故《夏本紀》曰:「帝中康時,羲和湎淫,廢時亂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夫不曰「帝中康初」,而曰「帝中康時」最確。
蓋予推步以曆仲康十三年中惟十一年壬申歲,距至元辛巳積三千四百二十九年,中積一百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一十七日五六一二,冬至一十七日四九八八,閏餘二十四日六二三五,二三(閏四月),入轉七日七四九七七,交泛二十六日四六三七五七,經朔五十二日八七五二七七,閏四月朔交泛一十三日一六一七四七(入日食限),經朔五十 ○日 ○五八八三五,盈曆一百五十二日五六 ○ ○三五,入轉一十九日六 ○五七二七,遲差五度三 ○八二,盈差一度三一,加差四十五刻,定朔五十 ○日五 ○八八,是閏四月,甲寅日午時日食。
又步至十二年癸酉歲四月戊申日酉正初刻合朔,亦入食,限加氣時,視三差,乃戌時,初虧,在地人目不能見食,無容伐鼓取幣以救之。
則瞽奏鼓等禮的在十一年閏四月朔無疑矣。
偽作古文者苟知此,將「肇位四海」易作「即位十一年」,「季秋月朔」易作「閏四月朔」,既合曆法,又協典禮,雖有百喙,豈能折其角哉?噫,予笑其智不及此。
又按:王子充疑《夏小正》不與《禹貢》同列百篇《書》,恐為後儒所托。
或曰:唐一行推以曆術,知其實在夏時,為《夏書》可無疑。
子充又以為不然,曰:天雖高,星辰雖遠,苟求其故,則精曆數者,悉所能考。
蓋自上古以來,天行日至,星辰之次舍,其度數,無不可知,況在夏後之世。
安知非精曆數者,逆考而溯推之,求其故以著於書,亦豈可遂信之而弗疑?然則,《胤征》縱合曆法,亦不無可疑,況不然哉。
此又一辯雲。
又按:鄭康成雖精曆學,而於天文分野之說,尚襲舊聞。
然亦直至唐浮圖一行,始闡發無遺,深合《周禮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義。
予嘗從《唐書·天文志》刪略其語,以補鄭《注》之不逮。
其辭曰:「天下山河之象存乎兩戒。
北戒自三危、積石,負終南地絡之陰,東及太華,逾河,並雷首、底柱、王屋、太行,北抵常山之右,乃東循塞垣,至濊貊、朝鮮,是謂北紀,所以限戎狄也。
南戒自岷山、嶓塚,負地絡之陽,東及太華,連商山、熊耳、外方、桐柏,自上洛南逾江、漢,攜武當、荊山,至於衡陽,乃東循嶺徼,達東甌、閩中,是謂南紀,所以限蠻夷也。
故《星傳》謂北戒為胡門,南戒為越門。
河源自北紀之首,循雍州北徼,達華陰,而與地絡相會並行,而東至太行之曲,分而東流,與涇、渭、濟、瀆相為表裏,謂之北河。
江源自南紀之首,循梁州,南徼達華陽,而與地絡相會,並行而東,及荊山之陽,分而東流,與漢水、淮瀆相為表裏,謂之南河。
故於天象,則弘農分陝為兩河之會,五服諸侯在焉。
自陝而西為秦、涼,北紀山河之曲為晉、代,南紀山河之曲為巴、蜀,皆負險用武之國也。
自陝而東,三川、中嶽為成周,西距外方、大伾,北至於濟,南至於淮,東達巨野,為宋、鄭、陳、蔡,河內及濟水之陽,為邶、衛,漢東濱淮水之陰,為申、隨,皆四戰後文之國也。
北紀之東,至北河之北,為邢、趙。
南紀之東,至南河之南,為荊、楚。
自北河下流,南距岱山為三齊,夾右、碣石,為北燕。
自南河下流,北距岱山為鄒、魯,南涉江、淮為吳、越。
皆負海之國,貨殖之所阜也。
自河源循塞垣北,東及海,為戎狄。
自江源循嶺徼南,東及海,為蠻越。
觀兩河之象,與雲漢之所始終而分野可知矣。
於《易》,五月一陰生,而雲漢潛萌於天稷之下,進及井、鉞間,得坤維之氣,陰始達於地上,而雲漢上升,始交於列宿,七緯之氣通矣。
東井據百川上流,故鶉首為秦、蜀墟,得兩戒山河之首。
雲漢達坤維右而漸升,始居列宿上,觜筼、參、伐皆直天關表而在河陰,故實沈下流得大梁,距河稍遠,涉陰亦深。
故其分野,自漳濱卻負恒山,居北紀眾山之東南,外接髦頭地,皆河外陰國也。
十月陰氣進逾乾維,始上達於天,雲漢至營室、東壁間,升氣悉究,與內規相接。
故自南正達於西正,得雲漢升氣,為山河上流。
自北正達於東正,得雲漢降氣,為山河下流。
陬訾在雲漢升降中,居水行正位,故其分野當中州河、濟間。
且王良、閣道由紫垣絕漢抵營室,上帝離宮也,內接成周、河內,皆豕韋分。
十一月一陽生,而雲漢漸降,退及艮維,始下接於地,至鬥、建間,復與列舍氣通,於《易》,天地始交,泰象也。
逾析木津,陰氣益降,進及大辰,升陽之氣究,而雲漢沈潛於東正之中,故《易》,雷出地曰豫,龍出泉為解,皆房、心象也。
星紀得雲漢下流,百川歸焉,析木為雲漢末派,山河極焉。
故其分野,自南河下流,窮南紀之曲,東南負海,為星紀。
自北河末派,窮北紀之曲,東北負海,為析木。
負海者,以其雲漢之陰也。
唯陬訾內接紫宮,在王畿河、濟間。
降婁、玄枵與山河首尾相遠,鄰顓頊之墟,故為中州負海之國也。
其地當南河之北北河之南界以岱宗至於東海自鶉首逾河,戒東曰鶉火,得重離正位,軒轅之墟在焉。
其分野,自河、華之交,東接祝融之墟,北負河,南及漢,蓋寒燠之所均也。
自析本紀天漢而南,曰大火,得明堂升氣,天市之都在焉。
其分野,自巨野岱宗,西至陳留,北負河、濟,南及淮,皆和氣之所布也。
陽氣自明堂漸升,達於龍角,曰壽星。
龍角謂之天關,於《易》,氣以陽決陰,象也。
升陽進逾天關,得純乾之位,故鶉尾直建巳之月,內列太微,為天廷。
其分野,自南河以負海,亦純陽地也。
壽星在天關內,故其分野,在商、亳西南,淮水之陰,北連太室之東,自陽城際之,亦巽維地也。
夫雲漢自坤抵艮為地紀,北鬥自乾攜巽為天綱,其分野與帝車相直,皆五帝墟也。
究鹹池之政而在乾維內者,降婁也,故為少昊之墟。
葉北宮之政而在乾維外者,陬訾也,故為顓頊之墟。
成攝提之政而在巽維內者,壽星也,故為太昊之墟。
布太微之政而在巽維外者,鶉尾也,故為列山氏之墟。
得四海中承太階之政者,軒轅也,故為有熊氏之墟。
木、金得天地之微氣,其神治於季月。
水、火得天地之章氣,其神治於孟月。
故章道存乎至,微道存乎終,皆陰陽變化之際也。
若微者沈潛而不及,章者高明而過亢,皆非上帝之居也。
鬥杓謂之外廷,陽精之所布也。
鬥魁謂之會府,陽精之所復也。
杓以治外,故鶉尾為南方負海之國。
魁以治內,故陬訾為中州四戰之國。
其餘列舍,在雲漢之陰者八,為負海之國。
在雲漢之陽者四,為四戰之國。
降婁、玄枵以負東海,其神主於岱宗,歲星位焉。
星紀、鶉尾以負南海,其神主於衡山,熒惑位焉。
鶉首、實沈以負西海,其神主於華山,太白位焉。
大梁、析木以負北海,其神主於恒山,辰星位焉。
鶉火、大火、壽星、豕韋為中州,其神主於嵩丘,鎮星位焉。
近代諸儒言星土者,或以州,或以國。
虞、夏、秦、漢,郡國廢置不同。
周之興也,王畿千裡。
及其衰也,僅得河南七縣。
今又天下一統,而直以鶉火為周分,則疆場舛矣。
七國之初,天下地形雌韓而雄魏,魏地西距高陵,盡河東、河內,北固漳、鄴,東分梁、宋,至於汝南,韓據全鄭之地,南盡潁川、南陽,西達虢略,距函谷,固宜陽,北連上地,皆綿亙數州,相錯如繡。
考雲漢山河之象,多者或至十餘宿。
其後魏徙大梁,則西河合於東井。
秦拔宜陽,而上黨入於輿鬼。
方戰國未滅時,星家之言,屢有明效。
今則同在畿甸之中矣。
而或者猶據《漢書·地理志》推之,是守甘、石遺術,而不知變通之數也。
又古之辰次與節氣相係,各據當時曆數,與歲差遷徙不同。
今更以七宿之中分四象中位,自上元之首,以度數紀之,而著其分野,其州縣雖改隸不同,但據山河以分爾。
」 又按:黃宗羲太衝亦今知曆法者,《文集》曰:沈存中雲,衛樸精於曆術,《春秋》日食三十六,密者不過得二十六七。
一行得二十七,樸乃得三十五,唯莊公十八年一食,今古算皆不入食法,疑前史誤。
王伯厚之言本此。
某讀襄二十一年,秋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又二十四年,七月、八月兩書日食。
曆家如薑岌、一行,皆言無比月頻食之理。
《授時》亦言二十一年己酉中積六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七日五十五刻,步至九月定朔四十六日六十五刻,庚戌日申時合朔交泛一十四日三十六刻,入食限是也。
步至十月庚辰朔交泛一十六日六十七刻,已過交限,故薑岌、一行之說為是。
西曆則言日食之後,越五月,越六月,皆能再食。
是一年兩食者有之。
比月而食者,更無是也。
襄二十一年,己酉九月朔交周 ○宮 ○九度五一二八,入食限。
十月朔一宮一十度三一四二,不入食限矣。
二十四年,壬子七月朔交周 ○宮 ○三度一九三五,入食限。
八月朔交周一宮三度五九四九,不入食限矣。
乃知衛樸得三十五者,欺人也。
其言莊十八年一食,自來不入食法。
案是年乙巳歲二月有閏,至三月實會四十九日一十三時合朔,癸醜未初初刻交周一十一宮二十八度三四三七,正合食限。
樸蓋不知有閏,故算不能合耳。
樸於其不入食限者,自謂得之;於其入食限者,反謂不得。
不知何說也?樸,吾邑山陽人,與沈存中同時。
然則,昔稱存中尤邃星曆者,亦非。
○第八十二 蔡氏《書集傳》,餘不病其言理而病其言數,曆尤數之大者。
「帝曰:谘,汝羲暨和」一節,純用朱子訂。
《傳》既非堯曆,亦非宋曆,蓋從孔穎達《疏》采來。
盡亦明析,然猶未若《授時》《時憲》二曆之精密也。
餘因以二曆之理與數補注《堯典》,其辭曰:論其理,天周之度歲周之日皆三百六十有五,而又有餘分,自今歲冬至距來歲冬至為一期,曆三百六十五日,而日行一周,凡四周積千四百六十,則餘一日,析而四之,則四分之一也。
經言有六日者,舉其成數也。
自正月朔日至十二月晦日為一歲,得三百五十四日,而十二晦朔終焉。
朱子雲:合氣盈朔,虛而閏生,蓋一歲有二十四氣。
假如一月約計三十日,則宜十五日交一節氣矣。
然期三百六十五日零二十五刻,分配二十四氣,則不止於三百六十日。
故必十五日零二時五刻為一節,三十日五時二刻為兩節,所謂氣盈也。
月之合朔二十九日半,則月不能滿三十日之數。
積十二月三百六十日,計之內虛五日零六時三刻,是為朔虛。
故每歲嘗六個月小,止得三百五十四日也。
氣盈於三百六十日之外,有五日零三時朔虛。
於三百六十日之內,有五日零六時三刻,則一歲之間,大約多出十日零八時。
三歲則多出三十二日有奇,所以置閏也。
三歲而一閏。
即以閏月計之,亦不須三十二日有奇,故置閏之法,其先則三年一閏者三,繼以兩年一閏者一續,又三年一閏者二,繼以兩年一閏者一。
如是經七閏,然後氣朔分齊,是為一章也。
論其數,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歲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二十五分,而日與天會月一,日不及天一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五十微,積二十九日五十三刻五分九十三秒。
而月與日會,十二會通計得日三百五十四日三十六刻七十一分一十六秒,是一歲月行之數,日與天會而多五日二十四刻二十五分,為氣盈。
月與日會,而少五日六十三刻二十八分八十四秒,為朔虛。
合氣盈、朔虛,共得十日八十七刻五十三分八十四秒,為一歲閏。
率三歲一閏,則三十二日六十二刻六十一分五十二秒。
五歲再閏,則五十四日三十七刻六十九分二十秒。
十有九歲七閏,則二百六日六十三刻二十二分九十六秒。
蓋不用積年日法,而以實測得之,豈不較勝於訂傳之本《正義》者哉?善乎,蔡所性仲全言:樂律自漢以後日疏,星曆自漢以後日密。
梅文鼎定九言:世愈降而愈精者惟曆。
而自羲和以來數千年,共治一事者,亦惟曆。
唐蘇源明常語人,吾不幸生衰俗,所不恨者,識元紫芝若。
生今之世,去唐抑又遠矣,吾不惟不恨,且大幸者,獲從諸君子遊,洞悉今日之曆法。
斯豈前代人所能幾及哉? 按:蔡《傳》雲:月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七,「七」當作「九」,通計得日三百五十四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四十八,「二百」當作「三百」。
坊本都訛,而習者不知。
又按:朱子言,羲和即是下四子。
或雲:有羲伯、和伯,共六人,未必是。
金仁山案:《尚書大傳》,舜巡四嶽,奏羲伯之樂、和伯之樂。
則羲伯、和伯當有其人。
蓋四子分職,必有二伯以總之,不然曆法無所統矣。
說緻確。
羲伯、和伯,官在國都中,四子則分遣之,測驗於四極之地。
羲伯、和伯,猶今監正、監副,四子則猶今春官正、夏官正、秋官正、冬官正。
若羲和即四子,當其分遣遠出,猝有休祥,誰為上聞?又古者太史職掌察天文,記時政,蓋合占候紀載之事,司以一人。
漢時太史公掌天官,不治民,而史記石室金匱之書,猶是任也。
四子盡出帝之左右,誰為載筆哉?其必不然者。
晁說之言,「以閏月定四時」,古文「定」作「正」,《開元方》誤作「定」。
餘考《史記·堯紀》作「正」,《漢書·曆志》作「定」,豈衛包亦如向所雲,晚出《書》多出《漢書》,故從漢耶?不然,「定」字不如「正」字明甚,胡妄改至此? 又按:朱子言,歲差,劉焯取兩家中數七十五年為近之,然亦未為精密也。
餘謂至元郭守敬以周天周歲強弱相減,差一分五十秒,積六十六年,八個月而差一度,算已往,減一算;算將來,加一算。
而歲差始為精密。
明鄭善夫繼之言,定歲差,宜定歲法,於二至餘分絲忽之間定日法,於氣朔盈虛一畫之際定日月交食,於半秒難分之所而後曆法始為精密。
皆前此朱子所未聞。
或問:《授時曆》夏至晝六十二刻,夜三十八刻,冬至晝三十八刻,夜六十二刻,與蔡《傳》日永,晝六十刻,夜四十刻;日短,晝四十刻,夜六十刻者不同。
子不以之駁蔡《傳》,何也?餘曰:前人固已雲矣,地勢有在南在北之異,蔡氏據地中而言,故晝夜刻數長極於六十,短止於四十。
《授時曆》據燕都而言,故晝夜刻數長極於六十二,短極於三十八。
其不同蓋以此。
凡餘之駁蔡《傳》處,豈得已哉? 或問:曆既無頻月日食之事,則《春秋》襄公二十有一年、二十有四年,四書日食,兩為比月,將《春秋》不得為信史哉?餘曰:《春秋》固信史,但爾時史失其官,閏餘乖次,從古未有過於春秋之世,則難信亦未有過《春秋》之書者也。
即以日食論,二百四十二年當四百八十四交,除交而不食及合朔在夜,人目不見者,以四之一約算,仍當一百二十餘日食,何三十六之寥寥也?《春秋》失之一。
以三十六日食論,有誤五為三者。
莊公十八年(上黃太衝推三月日食與《春秋》合,誤也。
詳見餘《潛丘劄記》),僖公十二年;是有誤三為二者,文公元年是;有誤十為七者,宣公八年是;有誤九為六者,昭公十七年是。
有以後月作
當仲康即位,初有九月日食之變,遂以瞽奏鼓等禮當之。
而不顧其不合正陽之義,說具第一卷。
今餘既通曆法矣。
仲康在位十三年,始壬戌終甲戌,以《授時》《時憲》二曆推算,仲康四年乙醜歲,距元至元辛巳積三千四百三十六年,中積一百二十五萬四千九百七十四日二六 ○八,冬至四十 ○日七九九二,閏餘七日五五四九二一。
天正交泛一十七日五六九五九一,入轉五日四三四七七九。
經朔三十三日二四四二七九九,月朔交泛一十三日五四一 ○五七(入日食限),經朔二十八日五五 ○二 ○九,入縮曆一百 ○五日一二九四五九,縮差二度三五二五,入轉二十五日一九四七 ○九,遲差二度九 ○ ○三,加差四刻八四 ○三九,月定朔二十八日五九八六一二(壬辰日未正一刻合朔),日食在氐宿一十五度。
仲康元年壬戌歲距積三千四百三十九年,中積一百二十五萬六千 ○六十九日九八九二,冬至二十五日 ○七 ○八,閏餘四日四五八四六二,天正交泛一十三日四二六六一,入轉一十四日九八六八三八,經朔二十 ○日六一二三三八,五月朔交泛二十七日三三六八二四(入日食限),經朔二十三日三 ○六九三八,入盈曆一百七十二日七二五 ○九六,盈差 ○度四六四六,入轉二十六日八四二七九六,遲差 ○度九 ○四七,加差一十一刻三九二七,五月定朔二十三日四二 ○八六五(丁亥日巳正初刻合朔),日食在井宿二十八度。
則仲康始即位之歲,乃五月丁亥朔日食,非季秋月朔也。
食在東井,非房宿也。
在位十三年中,惟四年九月壬辰朔,日有食之。
卻又與經文「肇位四海」不合。
且食在氐末度,亦非房宿也。
夫曆法疏密,驗在交食,雖千百世以上,規程不爽,無不可以籌策窮之。
以仲康四年九月朔日食,而誤附於「肇位四海」之後。
以元年五月朔日食,而謬作季秋集房之文皆非也。
昔《史記》《漢書》、荀悅《漢紀》皆雲: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於東井,昭垂史冊者,六百四十五年。
後魏高允始謂崔浩曰:此史謬也。
案星傳太白辰星常附日而行,十月日在尾箕,昏沒於申南,而東井方出,於寅北二星,何得背日而行?是史官欲神其事,不復推之於理。
浩曰:天文欲為變者,何所不可邪?允曰:此不可以空言爭,宜更審之。
後歲餘,浩謂允曰:先所論者本不經心,及更考究,果如君言。
五星乃以前三月聚東,井非十月也。
眾皆歎服。
又後六百二十七年,宋司馬光編《通鑒》,始削去不載。
蓋史家之必核實如此。
況今曆學大明,敻絕前代,不難盡刊已成之案。
而魏晉間《書》乃出一妄男子,多憑虛安處之。
論以曆法,則不合於天文;以典禮,則不合於夏製。
屢折之於理,既如彼其乖。
茲參之以數,復如此其謬。
曾謂天下萬世,人兩目盡夾,而無一起而正之者乎?善夫,元行衝有言:章句之士,疑於知新。
果於仍故,比及百年,當有明哲君子,恨不與吾同世者。
予實有此慨歎耳。
按:餘向引《詩小傳》謂《詩》皆夏正,無周正。
自鄭箋十月之交為周正建酉之月,後虞廣刂造《梁大同曆》,果推之在周幽王六年,疑出於傅會。
此亦是未通曆法。
時言茲以曆上推周幽王六年乙醜,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五十六年,中積七十五萬九百四十二日六十九刻,冬至一十二日三十六刻(丙子日辰時冬至),步至十月建酉朔日得定朔二十七日三十七刻(辛卯日辰正四刻合朔),交泛一十四日五十七刻(入日食限),是日辰時日食,非惟虞廣刂,即唐道士傅仁均、僧一行,亦步得是日日食。
乃知康成精於曆學,本傳稱其始通《三統曆》,注有《乾象曆》,抑歎經解有不可盡拘以理者,此類是也。
孔《疏》雲:漢世通儒未有以曆考此辛卯日食者,似是康成考之方作箋雲。
但又以此詩為刺厲王作,自相矛盾,當削此一箋。
至康成門人東萊王基雲以曆校之,自共和以來,當幽王世無周十月夏八月辛卯交會,欲以此會為共和之前,尤瞆瞆。
此段直可入《正義》。
又按:王伯厚言:考《通鑒》《皇極經世》,秦始皇八年歲在壬戌,《呂氏春秋》雲:維秦八年,歲在涒灘(申)。
曆有二年之差,後之算曆者,於夏之辰弗集房周之十月之交,皆欲以術推之,亦已疏矣。
亦是未通曆法。
案呂氏載秦八年有秋甲子朔朔之日之文。
始皇八年壬戌,歲距至元辛巳積一千五百一十九年,中積五十五萬四千八百 ○五日六三六,冬至九日四二四(癸酉日),閏餘四日三一九六,天正經朔五日六 ○四三 ○九(己巳日),加十朔實二百九十五日三 ○五九三九,得九月經朔 ○日四 ○九四(甲子日)。
是年秋恰有甲子朔,則歲在涒灘當作歲在淹茂為是。
必以涒灘,則維秦六年秋無甲子朔,可知涒灘二字傳寫之訛。
宋劉原父,其本朝人推其博學,為秦漢以來所無。
予則謂王伯厚似殆過之。
然二公之於曆學乃爾,蓋曆學有三,一曰明經之儒,二曰精算之士,三曰專門之裔。
二公或以博學雄千古,至精算專門,自覺少遜耳。
又按:「辰不集於房」在《左傳》,杜《注》曰:房,舍也。
日月不安其舍則食。
若此,於房宿絕無交涉。
此《夏書》之文,應在建巳正陽之月,故當以瞽奏鼓之禮。
而偽作古文者,似錯認為房宿。
蓋九月日月會於大火之次,房心共為大火掩蝕於房宿。
故冠以「乃季秋月朔」五字。
此正其緻誤之由。
予嘗思《書序》「羲和湎淫,廢時亂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未詳何王之世。
太史公固受逸《書》二十四篇,內有《胤征》篇者,知出中康之世。
故《夏本紀》曰:「帝中康時,羲和湎淫,廢時亂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夫不曰「帝中康初」,而曰「帝中康時」最確。
蓋予推步以曆仲康十三年中惟十一年壬申歲,距至元辛巳積三千四百二十九年,中積一百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一十七日五六一二,冬至一十七日四九八八,閏餘二十四日六二三五,二三(閏四月),入轉七日七四九七七,交泛二十六日四六三七五七,經朔五十二日八七五二七七,閏四月朔交泛一十三日一六一七四七(入日食限),經朔五十 ○日 ○五八八三五,盈曆一百五十二日五六 ○ ○三五,入轉一十九日六 ○五七二七,遲差五度三 ○八二,盈差一度三一,加差四十五刻,定朔五十 ○日五 ○八八,是閏四月,甲寅日午時日食。
又步至十二年癸酉歲四月戊申日酉正初刻合朔,亦入食,限加氣時,視三差,乃戌時,初虧,在地人目不能見食,無容伐鼓取幣以救之。
則瞽奏鼓等禮的在十一年閏四月朔無疑矣。
偽作古文者苟知此,將「肇位四海」易作「即位十一年」,「季秋月朔」易作「閏四月朔」,既合曆法,又協典禮,雖有百喙,豈能折其角哉?噫,予笑其智不及此。
又按:王子充疑《夏小正》不與《禹貢》同列百篇《書》,恐為後儒所托。
或曰:唐一行推以曆術,知其實在夏時,為《夏書》可無疑。
子充又以為不然,曰:天雖高,星辰雖遠,苟求其故,則精曆數者,悉所能考。
蓋自上古以來,天行日至,星辰之次舍,其度數,無不可知,況在夏後之世。
安知非精曆數者,逆考而溯推之,求其故以著於書,亦豈可遂信之而弗疑?然則,《胤征》縱合曆法,亦不無可疑,況不然哉。
此又一辯雲。
又按:鄭康成雖精曆學,而於天文分野之說,尚襲舊聞。
然亦直至唐浮圖一行,始闡發無遺,深合《周禮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義。
予嘗從《唐書·天文志》刪略其語,以補鄭《注》之不逮。
其辭曰:「天下山河之象存乎兩戒。
北戒自三危、積石,負終南地絡之陰,東及太華,逾河,並雷首、底柱、王屋、太行,北抵常山之右,乃東循塞垣,至濊貊、朝鮮,是謂北紀,所以限戎狄也。
南戒自岷山、嶓塚,負地絡之陽,東及太華,連商山、熊耳、外方、桐柏,自上洛南逾江、漢,攜武當、荊山,至於衡陽,乃東循嶺徼,達東甌、閩中,是謂南紀,所以限蠻夷也。
故《星傳》謂北戒為胡門,南戒為越門。
河源自北紀之首,循雍州北徼,達華陰,而與地絡相會並行,而東至太行之曲,分而東流,與涇、渭、濟、瀆相為表裏,謂之北河。
江源自南紀之首,循梁州,南徼達華陽,而與地絡相會,並行而東,及荊山之陽,分而東流,與漢水、淮瀆相為表裏,謂之南河。
故於天象,則弘農分陝為兩河之會,五服諸侯在焉。
自陝而西為秦、涼,北紀山河之曲為晉、代,南紀山河之曲為巴、蜀,皆負險用武之國也。
自陝而東,三川、中嶽為成周,西距外方、大伾,北至於濟,南至於淮,東達巨野,為宋、鄭、陳、蔡,河內及濟水之陽,為邶、衛,漢東濱淮水之陰,為申、隨,皆四戰後文之國也。
北紀之東,至北河之北,為邢、趙。
南紀之東,至南河之南,為荊、楚。
自北河下流,南距岱山為三齊,夾右、碣石,為北燕。
自南河下流,北距岱山為鄒、魯,南涉江、淮為吳、越。
皆負海之國,貨殖之所阜也。
自河源循塞垣北,東及海,為戎狄。
自江源循嶺徼南,東及海,為蠻越。
觀兩河之象,與雲漢之所始終而分野可知矣。
於《易》,五月一陰生,而雲漢潛萌於天稷之下,進及井、鉞間,得坤維之氣,陰始達於地上,而雲漢上升,始交於列宿,七緯之氣通矣。
東井據百川上流,故鶉首為秦、蜀墟,得兩戒山河之首。
雲漢達坤維右而漸升,始居列宿上,觜筼、參、伐皆直天關表而在河陰,故實沈下流得大梁,距河稍遠,涉陰亦深。
故其分野,自漳濱卻負恒山,居北紀眾山之東南,外接髦頭地,皆河外陰國也。
十月陰氣進逾乾維,始上達於天,雲漢至營室、東壁間,升氣悉究,與內規相接。
故自南正達於西正,得雲漢升氣,為山河上流。
自北正達於東正,得雲漢降氣,為山河下流。
陬訾在雲漢升降中,居水行正位,故其分野當中州河、濟間。
且王良、閣道由紫垣絕漢抵營室,上帝離宮也,內接成周、河內,皆豕韋分。
十一月一陽生,而雲漢漸降,退及艮維,始下接於地,至鬥、建間,復與列舍氣通,於《易》,天地始交,泰象也。
逾析木津,陰氣益降,進及大辰,升陽之氣究,而雲漢沈潛於東正之中,故《易》,雷出地曰豫,龍出泉為解,皆房、心象也。
星紀得雲漢下流,百川歸焉,析木為雲漢末派,山河極焉。
故其分野,自南河下流,窮南紀之曲,東南負海,為星紀。
自北河末派,窮北紀之曲,東北負海,為析木。
負海者,以其雲漢之陰也。
唯陬訾內接紫宮,在王畿河、濟間。
降婁、玄枵與山河首尾相遠,鄰顓頊之墟,故為中州負海之國也。
其地當南河之北北河之南界以岱宗至於東海自鶉首逾河,戒東曰鶉火,得重離正位,軒轅之墟在焉。
其分野,自河、華之交,東接祝融之墟,北負河,南及漢,蓋寒燠之所均也。
自析本紀天漢而南,曰大火,得明堂升氣,天市之都在焉。
其分野,自巨野岱宗,西至陳留,北負河、濟,南及淮,皆和氣之所布也。
陽氣自明堂漸升,達於龍角,曰壽星。
龍角謂之天關,於《易》,氣以陽決陰,象也。
升陽進逾天關,得純乾之位,故鶉尾直建巳之月,內列太微,為天廷。
其分野,自南河以負海,亦純陽地也。
壽星在天關內,故其分野,在商、亳西南,淮水之陰,北連太室之東,自陽城際之,亦巽維地也。
夫雲漢自坤抵艮為地紀,北鬥自乾攜巽為天綱,其分野與帝車相直,皆五帝墟也。
究鹹池之政而在乾維內者,降婁也,故為少昊之墟。
葉北宮之政而在乾維外者,陬訾也,故為顓頊之墟。
成攝提之政而在巽維內者,壽星也,故為太昊之墟。
布太微之政而在巽維外者,鶉尾也,故為列山氏之墟。
得四海中承太階之政者,軒轅也,故為有熊氏之墟。
木、金得天地之微氣,其神治於季月。
水、火得天地之章氣,其神治於孟月。
故章道存乎至,微道存乎終,皆陰陽變化之際也。
若微者沈潛而不及,章者高明而過亢,皆非上帝之居也。
鬥杓謂之外廷,陽精之所布也。
鬥魁謂之會府,陽精之所復也。
杓以治外,故鶉尾為南方負海之國。
魁以治內,故陬訾為中州四戰之國。
其餘列舍,在雲漢之陰者八,為負海之國。
在雲漢之陽者四,為四戰之國。
降婁、玄枵以負東海,其神主於岱宗,歲星位焉。
星紀、鶉尾以負南海,其神主於衡山,熒惑位焉。
鶉首、實沈以負西海,其神主於華山,太白位焉。
大梁、析木以負北海,其神主於恒山,辰星位焉。
鶉火、大火、壽星、豕韋為中州,其神主於嵩丘,鎮星位焉。
近代諸儒言星土者,或以州,或以國。
虞、夏、秦、漢,郡國廢置不同。
周之興也,王畿千裡。
及其衰也,僅得河南七縣。
今又天下一統,而直以鶉火為周分,則疆場舛矣。
七國之初,天下地形雌韓而雄魏,魏地西距高陵,盡河東、河內,北固漳、鄴,東分梁、宋,至於汝南,韓據全鄭之地,南盡潁川、南陽,西達虢略,距函谷,固宜陽,北連上地,皆綿亙數州,相錯如繡。
考雲漢山河之象,多者或至十餘宿。
其後魏徙大梁,則西河合於東井。
秦拔宜陽,而上黨入於輿鬼。
方戰國未滅時,星家之言,屢有明效。
今則同在畿甸之中矣。
而或者猶據《漢書·地理志》推之,是守甘、石遺術,而不知變通之數也。
又古之辰次與節氣相係,各據當時曆數,與歲差遷徙不同。
今更以七宿之中分四象中位,自上元之首,以度數紀之,而著其分野,其州縣雖改隸不同,但據山河以分爾。
」 又按:黃宗羲太衝亦今知曆法者,《文集》曰:沈存中雲,衛樸精於曆術,《春秋》日食三十六,密者不過得二十六七。
一行得二十七,樸乃得三十五,唯莊公十八年一食,今古算皆不入食法,疑前史誤。
王伯厚之言本此。
某讀襄二十一年,秋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又二十四年,七月、八月兩書日食。
曆家如薑岌、一行,皆言無比月頻食之理。
《授時》亦言二十一年己酉中積六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七日五十五刻,步至九月定朔四十六日六十五刻,庚戌日申時合朔交泛一十四日三十六刻,入食限是也。
步至十月庚辰朔交泛一十六日六十七刻,已過交限,故薑岌、一行之說為是。
西曆則言日食之後,越五月,越六月,皆能再食。
是一年兩食者有之。
比月而食者,更無是也。
襄二十一年,己酉九月朔交周 ○宮 ○九度五一二八,入食限。
十月朔一宮一十度三一四二,不入食限矣。
二十四年,壬子七月朔交周 ○宮 ○三度一九三五,入食限。
八月朔交周一宮三度五九四九,不入食限矣。
乃知衛樸得三十五者,欺人也。
其言莊十八年一食,自來不入食法。
案是年乙巳歲二月有閏,至三月實會四十九日一十三時合朔,癸醜未初初刻交周一十一宮二十八度三四三七,正合食限。
樸蓋不知有閏,故算不能合耳。
樸於其不入食限者,自謂得之;於其入食限者,反謂不得。
不知何說也?樸,吾邑山陽人,與沈存中同時。
然則,昔稱存中尤邃星曆者,亦非。
○第八十二 蔡氏《書集傳》,餘不病其言理而病其言數,曆尤數之大者。
「帝曰:谘,汝羲暨和」一節,純用朱子訂。
《傳》既非堯曆,亦非宋曆,蓋從孔穎達《疏》采來。
盡亦明析,然猶未若《授時》《時憲》二曆之精密也。
餘因以二曆之理與數補注《堯典》,其辭曰:論其理,天周之度歲周之日皆三百六十有五,而又有餘分,自今歲冬至距來歲冬至為一期,曆三百六十五日,而日行一周,凡四周積千四百六十,則餘一日,析而四之,則四分之一也。
經言有六日者,舉其成數也。
自正月朔日至十二月晦日為一歲,得三百五十四日,而十二晦朔終焉。
朱子雲:合氣盈朔,虛而閏生,蓋一歲有二十四氣。
假如一月約計三十日,則宜十五日交一節氣矣。
然期三百六十五日零二十五刻,分配二十四氣,則不止於三百六十日。
故必十五日零二時五刻為一節,三十日五時二刻為兩節,所謂氣盈也。
月之合朔二十九日半,則月不能滿三十日之數。
積十二月三百六十日,計之內虛五日零六時三刻,是為朔虛。
故每歲嘗六個月小,止得三百五十四日也。
氣盈於三百六十日之外,有五日零三時朔虛。
於三百六十日之內,有五日零六時三刻,則一歲之間,大約多出十日零八時。
三歲則多出三十二日有奇,所以置閏也。
三歲而一閏。
即以閏月計之,亦不須三十二日有奇,故置閏之法,其先則三年一閏者三,繼以兩年一閏者一續,又三年一閏者二,繼以兩年一閏者一。
如是經七閏,然後氣朔分齊,是為一章也。
論其數,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歲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刻二十五分,而日與天會月一,日不及天一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五十微,積二十九日五十三刻五分九十三秒。
而月與日會,十二會通計得日三百五十四日三十六刻七十一分一十六秒,是一歲月行之數,日與天會而多五日二十四刻二十五分,為氣盈。
月與日會,而少五日六十三刻二十八分八十四秒,為朔虛。
合氣盈、朔虛,共得十日八十七刻五十三分八十四秒,為一歲閏。
率三歲一閏,則三十二日六十二刻六十一分五十二秒。
五歲再閏,則五十四日三十七刻六十九分二十秒。
十有九歲七閏,則二百六日六十三刻二十二分九十六秒。
蓋不用積年日法,而以實測得之,豈不較勝於訂傳之本《正義》者哉?善乎,蔡所性仲全言:樂律自漢以後日疏,星曆自漢以後日密。
梅文鼎定九言:世愈降而愈精者惟曆。
而自羲和以來數千年,共治一事者,亦惟曆。
唐蘇源明常語人,吾不幸生衰俗,所不恨者,識元紫芝若。
生今之世,去唐抑又遠矣,吾不惟不恨,且大幸者,獲從諸君子遊,洞悉今日之曆法。
斯豈前代人所能幾及哉? 按:蔡《傳》雲:月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七,「七」當作「九」,通計得日三百五十四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四十八,「二百」當作「三百」。
坊本都訛,而習者不知。
又按:朱子言,羲和即是下四子。
或雲:有羲伯、和伯,共六人,未必是。
金仁山案:《尚書大傳》,舜巡四嶽,奏羲伯之樂、和伯之樂。
則羲伯、和伯當有其人。
蓋四子分職,必有二伯以總之,不然曆法無所統矣。
說緻確。
羲伯、和伯,官在國都中,四子則分遣之,測驗於四極之地。
羲伯、和伯,猶今監正、監副,四子則猶今春官正、夏官正、秋官正、冬官正。
若羲和即四子,當其分遣遠出,猝有休祥,誰為上聞?又古者太史職掌察天文,記時政,蓋合占候紀載之事,司以一人。
漢時太史公掌天官,不治民,而史記石室金匱之書,猶是任也。
四子盡出帝之左右,誰為載筆哉?其必不然者。
晁說之言,「以閏月定四時」,古文「定」作「正」,《開元方》誤作「定」。
餘考《史記·堯紀》作「正」,《漢書·曆志》作「定」,豈衛包亦如向所雲,晚出《書》多出《漢書》,故從漢耶?不然,「定」字不如「正」字明甚,胡妄改至此? 又按:朱子言,歲差,劉焯取兩家中數七十五年為近之,然亦未為精密也。
餘謂至元郭守敬以周天周歲強弱相減,差一分五十秒,積六十六年,八個月而差一度,算已往,減一算;算將來,加一算。
而歲差始為精密。
明鄭善夫繼之言,定歲差,宜定歲法,於二至餘分絲忽之間定日法,於氣朔盈虛一畫之際定日月交食,於半秒難分之所而後曆法始為精密。
皆前此朱子所未聞。
或問:《授時曆》夏至晝六十二刻,夜三十八刻,冬至晝三十八刻,夜六十二刻,與蔡《傳》日永,晝六十刻,夜四十刻;日短,晝四十刻,夜六十刻者不同。
子不以之駁蔡《傳》,何也?餘曰:前人固已雲矣,地勢有在南在北之異,蔡氏據地中而言,故晝夜刻數長極於六十,短止於四十。
《授時曆》據燕都而言,故晝夜刻數長極於六十二,短極於三十八。
其不同蓋以此。
凡餘之駁蔡《傳》處,豈得已哉? 或問:曆既無頻月日食之事,則《春秋》襄公二十有一年、二十有四年,四書日食,兩為比月,將《春秋》不得為信史哉?餘曰:《春秋》固信史,但爾時史失其官,閏餘乖次,從古未有過於春秋之世,則難信亦未有過《春秋》之書者也。
即以日食論,二百四十二年當四百八十四交,除交而不食及合朔在夜,人目不見者,以四之一約算,仍當一百二十餘日食,何三十六之寥寥也?《春秋》失之一。
以三十六日食論,有誤五為三者。
莊公十八年(上黃太衝推三月日食與《春秋》合,誤也。
詳見餘《潛丘劄記》),僖公十二年;是有誤三為二者,文公元年是;有誤十為七者,宣公八年是;有誤九為六者,昭公十七年是。
有以後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