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古文疏證》卷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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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有一軍置且居也。
又按:孔安國注此章“四世”,亦自文子數起,但不知悼子宜去,隻得斷至平子止。
果爾,此章發歎其在定公五年六月丙申,平子未卒前乎?然則桓子尚未立,陽虎未囚其主,何由而有“三桓微矣”之歎?亦不合。
要須易注曰:魯自宣公八年襄仲卒,季文子始專國政。
曆子武子,曾孫平子,玄孫桓子,凡四世而為家臣,陽虎所執耳。
又按:《論語》不曰自陪臣出,而曰“陪臣執國命”者,蓋當時陪臣如南蒯、陽虎、公山、弗擾輩,俱在家製其主,專其政,橫行於國之中。
尚不似大夫得將兵於外,與與列國盟會,聲跡及天下,故變其文,不與大夫同。
或曰:是固然矣,但三世希不失矣。
虎輩僅及身止,豈聖人反為陪臣寬言之耶?予曰:否。
馬融《論語注》雲,陽氏為季氏家臣,至虎三世,而出奔齊。
融號博洽,嚐自稱“吾見書傳多”。
《注》必有征。
參以杜氏《注》,昭十二年,蒯,南遺之子。
昭四年南遺季氏家臣。
則南氏亦在,再世主之之列。
是又當為《集注》補其闕爾。
又按:孔《疏》固詳博,疏以解名物製度,猶多未備。
亦試舉一事。
壬子秋過陽曲,鬆莊傅山先生字青主者,適讀《左傳》,以哀二十五年“褚師聲子襪而登席,公怒”下問,曰:古人既脫屨,複脫襪乎?雖杜《注》古者見君解襪,然書傳中僅此一見,無別證,何也?餘不能對。
久之,讀陳祥道《禮書》,始用以報曰:《禮書》謂漢魏以後,朝祭皆跣襪。
又謂梁天監間,尚書參議案禮跣襪,事由燕坐。
今極恭之所,莫不皆跣。
清廟崇嚴,既絕常禮,凡有履行者,應皆跣襪。
蓋方是時有不跣襪者,故議者及之。
可見六朝時猶然。
而尤妙者,在“案禮跣襪,事由燕坐”二語。
古祭不跣,所以主敬,朝不脫履,以非坐故。
惟登坐於燕飲,始有跣為歡。
後則以跣示敬,此亦古今各不同處。
因怪杜《注》“見君解襪”,“見君”字不確。
要須易為古者燕飲解襪耳。
先生得之,喜甚,曰:此一段真可以正杜《注》,補孔《疏》,為劉泫、趙汸所未及。
餘不敢當。
茲已忽忽十年,聊牽連書之,以見一時知己之情雲。
又按:《燕禮》,鄭康成謂飲酒以合會為歡者,敘立司正安燕一節曰:“賓反入,及卿大夫皆說屨升就席。
”“說屨”便包有解襪在內。
觀下文曰:“司正升受命,皆命,君曰:‘無不醉。
’賓及卿大夫皆興,對曰:‘諾,敢不醉。
’皆反坐。
”其有跣為歡可知。
《左傳》則以足有創疾,襪不敢解,乃禮之變者。
褚師聲子循禮之變,遭公怒詈,以緻君臣相攻,正足補《儀禮注》之不逮。
大抵三代禮文具在,一節一目人所通曉。
讀《燕禮》至“說屨升就席”,知並解其襪。
讀他禮或至“說屨升就席”,有不必跣襪者,以非燕故。
或曰:杜預謂古者解襪,與張釋之傳王生曰“吾襪解”同耶?否耶?餘曰:否。
解襪謂解去足之衣,襪解則襪之帶解散耳。
證亦有二。
一《呂氏春秋》,武王至殷郊,係墮,五人禦於前,莫肯之為,曰:吾所以事君者非係也。
一《哀帝紀》,中山孝王來朝,賜食於前,後飽起,下襪係。
解武王之係也,中山孝王之係也,並音計,皆襪所束之帶也。
張廷尉之跪而結也,亦音計,則以手從事,非指物言矣。
烏乎同? 又按:古人脫屨則有襪在,脫襪則將跣足矣。
謝承《會稽先賢傳》,賀劭為人美容止,在官府常著襪,希見其足。
君臣群而飲酒,悉解其襪,若徒跣謝罪者。
然此何禮焉?曰:脫襪固尚有行縢在,行縢今俗名裹足是也。
六朝人謂之行纏。
或曰:豈即《詩·小雅》所謂邪幅(音福)?桓二年《傳》臧哀伯所雲幅(音逼)歟?餘曰:近矣,而實非也。
行縢與今裹足,皆有襪以蒙其上者也。
邪幅與幅,則無襪以蒙其上者也。
《小雅》曰“赤芾在股,邪幅在下”,邪幅以上配赤芾。
臧哀伯諫曰“袞冕黻珽,帶裳幅舄”,幅上以配袞冕等,下以配赤舄。
蓋人君之盛服也,非行縢者比。
當康成及預時,已無複其製。
故第曰“若今行滕”而已。
至內則有逼,則常人之服也。
康成直注為行縢,不言若,其密如此。
憶餘至福建會城,見荷蘭國人之遊於市者,皆以彩帛纏其足,由脛以上至膝,整比異常,非似行縢之蓬鬆。
因想見古者邪幅之製,禮之失也,而謂竟不複遇諸四裔耶? 又按:《後漢書》始有《輿服誌》,朱子稱其詳,為前史所無。
間一及襪,皆作“糸末”。
未若《隋·禮儀誌》之詳。
梁天監十一年,尚書參議跣襪事,亦具載此。
台官問訊,皇太子皆朱服著襪。
著襪者,止跣履,不必跣襪。
蓋下於宗廟崇嚴一等。
又以見爾時問訊於君,則跣襪,所以示極恭。
我固嫌杜預“古者”二字不確,或易其《注》曰:今見君猶解襪亦可,終不若“古者燕飲解襪”六字為至當。
又《誌》雲,省閤內得著履。
則非唯襪不解,履亦不跣。
至三公黃閤下履,過閤還著履。
其分別履與襪處,極為明析矣。
又按:今《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疏》引《孟子》“班爵祿”章,非是。
《孟子》爵雖五等,卻連天子在內。
地又四等,與分土惟三不合,蓋直用《漢·地理誌》周爵五等而土三等之說也。
益驗晚出書多出《漢書》。
又按:晚出《書》多出《漢書》,雖字與義較今文及遷書古文說不合,亦不顧。
如《刑法誌》“《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恤”今文作“謐”,遷書作“靜”。
蓋“謐”即“靜”也,但字異耳。
《王莽列傳》“《書》曰:‘舜讓於德不嗣’”,“嗣”今文作“怡”,遷書作“懌”,蓋“怡”即“懌”也,亦字異。
他日太史公《自序》“唐堯遜位,虞舜不台”,《索隱》曰:台音怡,悅也。
則又用今文,益驗向所謂遷書頗雜出今文。
又按:胡渭生朏明告予,孔氏《疏》雲君存稱滅,則滅文在上。
莊十年滅譚,定六年滅許是也。
國存君死,則滅文在下。
胡子、沈子是也。
據此“遂滅衛”自仍指國,而言非君。
予曰:然則,衛懿公尚存乎?胡得有如世所傳弘演內肝事朏明曰,上敗績,屬師下甚敗。
屬君懿公之死,隱具此二句中。
不必於“遂滅衛”句尋下落。
莊九年,乾時之戰,我師敗績,公喪戎路,傳乘而歸秦,子梁子以公旗辟於下道,是以皆止。
可見旗之所在,敵人鹹屬目焉。
二子以公旗辟於下道,以誤齊師,齊師失追,莊公故得免。
今衛侯不去其旗,去,藏也,除也。
不藏不除,狄人望而知為君,遂直趨而害之。
甚敗之為君死,複何疑。
竊以此與《史記》疏漏處殊不同。
又按:《詩·載馳·序》雲:衛懿公為狄人所滅。
鄭《箋》雲:滅者,懿公死也。
君死於位曰滅。
孔《疏》雲:君死於位曰滅。
《公羊傳》文,《春秋》之例,滅有二義。
若國被兵寇,敵人入而有之,其君雖存而出奔,國家多喪滅,則謂之滅。
故《左傳》凡勝國曰滅。
齊滅譚,譚子奔莒。
狄滅溫,溫子奔衛之類是也。
若本國雖存,君與敵戰而死,亦謂之滅。
故雲君死於位曰滅。
即昭二十三年胡子髡、沈子逞滅之類是也。
愚謂仍有用大師曰滅。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
昭十三年,吳滅州來。
皆邑而言滅是也。
疏漏此一義,以懿公死為滅,康成已先我而作是說,雖或未可以之解《左氏》,要說有攸據,不妨兩存。
又按:裏中顧諟在瞻問:晉文公在齊,妻薑氏後亦不見下落。
不比秦文嬴、狄季隗,一逆之,一歸之,何也?餘曰:蓋未及公子反國而已前死。
雲曷征乎爾?征諸文六年,趙孟之言古者諸侯娶有九女,文嬴嫡也,班第一;偪吉,世子母也,班第二;季隗,文公托狄時妻,班第三,杜祁以讓此二人也,故班在四。
然則趙孟獨不曰以齊故,讓薑氏而已,又次之,故班在五。
則薑氏不在九人之列可知。
其不在九人之列,意其蚤死也。
不然,文公豈得寵而忘舊者?不一迎歸之乎?薑豈不若季隗,請待子而不嫁乎?齊倘若蔡嫁蔡姬,晉不興師伐之乎?此等須從空中看出,方識左氏文章之密。
劉向《列女傳》稱晉文迎之以歸,為夫人。
果爾,置文嬴何地?不足據。
又按:秀水朱彜尊錫鬯告予:宋胡洵直亦有考定《武成》次第。
移“既生魄,庶邦塚君暨百工受命於周”一十四字於“於征伐商”之下,仍在“王若曰”之上。
移“厥四月哉生明”二節於“列爵惟五”之上。
曰洵直以《樂記》考之,孔子告賓牟賈以大武遲久之意,言初久立於綴,以待諸侯之至。
則庶邦塚君受伐商之命於周,乃其時也。
故克商也,有未及下車為之者,有下車為之者,有濟河而西然後為之者雲雲。
其先後有倫如此,則《武成》之次序可概見矣。
予曰:“既生魄”據《漢誌》為四月十六日甲辰望方協,忽移作正月十六日丙午望。
是日,武王逮師去鎬京已五百七十裡,未至孟津者三百三十裡。
在途之中,豈得謂其初時乎?且綴者,南頭之初位,久立於綴,蓋未舞之前,舞者持盾屹立,象武王待諸侯之至。
計其日尚當在戊子,師初發,癸巳武王始發之先,斷不在既望丙午。
大抵錫鬯平生不敢疑古文,見諸贈餘詩。
所援引每如此。
又按:元熊朋來亦疑《武成》月日,曰:武王以正月初三日癸巳起程,再曆庚戌方為四月,一百三十八日矣。
雖前十九日為辛卯,王來自商,至於豐,仍一百十有九日。
克商之後逗留,日久乃歸沛。
公欲留秦樊噲輩,猶能勸以還軍,豈武王反出其下?可疑一也。
或雲:死魄,晦也,非朔也。
朔則魄蘇矣。
上饒謝氏疑壬辰為正月二十九日,癸巳為二月朔。
若然,癸亥陳於商郊,移至三月一日,又與《國語》“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不合。
癸亥係二月乃左氏正文,未易改,終無以釋在商淹久之疑耳。
予曰:此不必疑也。
武王往三十一日,回亦三十一日,共六十二日。
仍餘五十七日在商。
熊氏徒見今《武成》所載反商政至大賚數事以為旬日可了,不知《樂記》“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
下車而封夏後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
正《論語》“興滅國,繼絕世”者。
蓋或有子孫而無爵土,或有爵土而無子孫,武王須求訪其後以來擇地以封之。
此豈旬日可了?《孟子》“滅國者五十,與紂共為亂政者五十國”,須及在商遣兵四出剪滅,以遂救民取殘之誌,亦豈旬日可了?故五十七日,人以為久,吾以為速;人以為疑,吾以為決。
仁山《前編》係封康叔於殷東於是歲三月內,曰《康誥》雲“在茲東土”,《酒誥》雲“肇國在西土”,又雲“我西土棐徂”,則此時武王似未來自商以前也。
蓋武王克商,留處三月,而後反封康叔,意此時與最合。
則《康誥》《酒誥》兩篇並作於在商日。
惜乎,儒生所見,於古人既不能設身處地揣度事機,又不能參考往籍補經文之殘闕,而反以後代君臣所饒為者,上疑三代,過矣夫。
又按:《武成》聞有錯簡,未聞有錯句。
如《前編·武成次》第一依蔡本,獨移“底商之罪”四字於“大邑周”之下。
曰從子王子參訂,粗為可讀。
是有錯句矣,殆不足辨者。
○第六十八 嚐疑劉歆《三統曆》末又引《畢命》《豐刑》,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
又按:孔安國注此章“四世”,亦自文子數起,但不知悼子宜去,隻得斷至平子止。
果爾,此章發歎其在定公五年六月丙申,平子未卒前乎?然則桓子尚未立,陽虎未囚其主,何由而有“三桓微矣”之歎?亦不合。
要須易注曰:魯自宣公八年襄仲卒,季文子始專國政。
曆子武子,曾孫平子,玄孫桓子,凡四世而為家臣,陽虎所執耳。
又按:《論語》不曰自陪臣出,而曰“陪臣執國命”者,蓋當時陪臣如南蒯、陽虎、公山、弗擾輩,俱在家製其主,專其政,橫行於國之中。
尚不似大夫得將兵於外,與與列國盟會,聲跡及天下,故變其文,不與大夫同。
或曰:是固然矣,但三世希不失矣。
虎輩僅及身止,豈聖人反為陪臣寬言之耶?予曰:否。
馬融《論語注》雲,陽氏為季氏家臣,至虎三世,而出奔齊。
融號博洽,嚐自稱“吾見書傳多”。
《注》必有征。
參以杜氏《注》,昭十二年,蒯,南遺之子。
昭四年南遺季氏家臣。
則南氏亦在,再世主之之列。
是又當為《集注》補其闕爾。
又按:孔《疏》固詳博,疏以解名物製度,猶多未備。
亦試舉一事。
壬子秋過陽曲,鬆莊傅山先生字青主者,適讀《左傳》,以哀二十五年“褚師聲子襪而登席,公怒”下問,曰:古人既脫屨,複脫襪乎?雖杜《注》古者見君解襪,然書傳中僅此一見,無別證,何也?餘不能對。
久之,讀陳祥道《禮書》,始用以報曰:《禮書》謂漢魏以後,朝祭皆跣襪。
又謂梁天監間,尚書參議案禮跣襪,事由燕坐。
今極恭之所,莫不皆跣。
清廟崇嚴,既絕常禮,凡有履行者,應皆跣襪。
蓋方是時有不跣襪者,故議者及之。
可見六朝時猶然。
而尤妙者,在“案禮跣襪,事由燕坐”二語。
古祭不跣,所以主敬,朝不脫履,以非坐故。
惟登坐於燕飲,始有跣為歡。
後則以跣示敬,此亦古今各不同處。
因怪杜《注》“見君解襪”,“見君”字不確。
要須易為古者燕飲解襪耳。
先生得之,喜甚,曰:此一段真可以正杜《注》,補孔《疏》,為劉泫、趙汸所未及。
餘不敢當。
茲已忽忽十年,聊牽連書之,以見一時知己之情雲。
又按:《燕禮》,鄭康成謂飲酒以合會為歡者,敘立司正安燕一節曰:“賓反入,及卿大夫皆說屨升就席。
”“說屨”便包有解襪在內。
觀下文曰:“司正升受命,皆命,君曰:‘無不醉。
’賓及卿大夫皆興,對曰:‘諾,敢不醉。
’皆反坐。
”其有跣為歡可知。
《左傳》則以足有創疾,襪不敢解,乃禮之變者。
褚師聲子循禮之變,遭公怒詈,以緻君臣相攻,正足補《儀禮注》之不逮。
大抵三代禮文具在,一節一目人所通曉。
讀《燕禮》至“說屨升就席”,知並解其襪。
讀他禮或至“說屨升就席”,有不必跣襪者,以非燕故。
或曰:杜預謂古者解襪,與張釋之傳王生曰“吾襪解”同耶?否耶?餘曰:否。
解襪謂解去足之衣,襪解則襪之帶解散耳。
證亦有二。
一《呂氏春秋》,武王至殷郊,係墮,五人禦於前,莫肯之為,曰:吾所以事君者非係也。
一《哀帝紀》,中山孝王來朝,賜食於前,後飽起,下襪係。
解武王之係也,中山孝王之係也,並音計,皆襪所束之帶也。
張廷尉之跪而結也,亦音計,則以手從事,非指物言矣。
烏乎同? 又按:古人脫屨則有襪在,脫襪則將跣足矣。
謝承《會稽先賢傳》,賀劭為人美容止,在官府常著襪,希見其足。
君臣群而飲酒,悉解其襪,若徒跣謝罪者。
然此何禮焉?曰:脫襪固尚有行縢在,行縢今俗名裹足是也。
六朝人謂之行纏。
或曰:豈即《詩·小雅》所謂邪幅(音福)?桓二年《傳》臧哀伯所雲幅(音逼)歟?餘曰:近矣,而實非也。
行縢與今裹足,皆有襪以蒙其上者也。
邪幅與幅,則無襪以蒙其上者也。
《小雅》曰“赤芾在股,邪幅在下”,邪幅以上配赤芾。
臧哀伯諫曰“袞冕黻珽,帶裳幅舄”,幅上以配袞冕等,下以配赤舄。
蓋人君之盛服也,非行縢者比。
當康成及預時,已無複其製。
故第曰“若今行滕”而已。
至內則有逼,則常人之服也。
康成直注為行縢,不言若,其密如此。
憶餘至福建會城,見荷蘭國人之遊於市者,皆以彩帛纏其足,由脛以上至膝,整比異常,非似行縢之蓬鬆。
因想見古者邪幅之製,禮之失也,而謂竟不複遇諸四裔耶? 又按:《後漢書》始有《輿服誌》,朱子稱其詳,為前史所無。
間一及襪,皆作“糸末”。
未若《隋·禮儀誌》之詳。
梁天監十一年,尚書參議跣襪事,亦具載此。
台官問訊,皇太子皆朱服著襪。
著襪者,止跣履,不必跣襪。
蓋下於宗廟崇嚴一等。
又以見爾時問訊於君,則跣襪,所以示極恭。
我固嫌杜預“古者”二字不確,或易其《注》曰:今見君猶解襪亦可,終不若“古者燕飲解襪”六字為至當。
又《誌》雲,省閤內得著履。
則非唯襪不解,履亦不跣。
至三公黃閤下履,過閤還著履。
其分別履與襪處,極為明析矣。
又按:今《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疏》引《孟子》“班爵祿”章,非是。
《孟子》爵雖五等,卻連天子在內。
地又四等,與分土惟三不合,蓋直用《漢·地理誌》周爵五等而土三等之說也。
益驗晚出書多出《漢書》。
又按:晚出《書》多出《漢書》,雖字與義較今文及遷書古文說不合,亦不顧。
如《刑法誌》“《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恤”今文作“謐”,遷書作“靜”。
蓋“謐”即“靜”也,但字異耳。
《王莽列傳》“《書》曰:‘舜讓於德不嗣’”,“嗣”今文作“怡”,遷書作“懌”,蓋“怡”即“懌”也,亦字異。
他日太史公《自序》“唐堯遜位,虞舜不台”,《索隱》曰:台音怡,悅也。
則又用今文,益驗向所謂遷書頗雜出今文。
又按:胡渭生朏明告予,孔氏《疏》雲君存稱滅,則滅文在上。
莊十年滅譚,定六年滅許是也。
國存君死,則滅文在下。
胡子、沈子是也。
據此“遂滅衛”自仍指國,而言非君。
予曰:然則,衛懿公尚存乎?胡得有如世所傳弘演內肝事朏明曰,上敗績,屬師下甚敗。
屬君懿公之死,隱具此二句中。
不必於“遂滅衛”句尋下落。
莊九年,乾時之戰,我師敗績,公喪戎路,傳乘而歸秦,子梁子以公旗辟於下道,是以皆止。
可見旗之所在,敵人鹹屬目焉。
二子以公旗辟於下道,以誤齊師,齊師失追,莊公故得免。
今衛侯不去其旗,去,藏也,除也。
不藏不除,狄人望而知為君,遂直趨而害之。
甚敗之為君死,複何疑。
竊以此與《史記》疏漏處殊不同。
又按:《詩·載馳·序》雲:衛懿公為狄人所滅。
鄭《箋》雲:滅者,懿公死也。
君死於位曰滅。
孔《疏》雲:君死於位曰滅。
《公羊傳》文,《春秋》之例,滅有二義。
若國被兵寇,敵人入而有之,其君雖存而出奔,國家多喪滅,則謂之滅。
故《左傳》凡勝國曰滅。
齊滅譚,譚子奔莒。
狄滅溫,溫子奔衛之類是也。
若本國雖存,君與敵戰而死,亦謂之滅。
故雲君死於位曰滅。
即昭二十三年胡子髡、沈子逞滅之類是也。
愚謂仍有用大師曰滅。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
昭十三年,吳滅州來。
皆邑而言滅是也。
疏漏此一義,以懿公死為滅,康成已先我而作是說,雖或未可以之解《左氏》,要說有攸據,不妨兩存。
又按:裏中顧諟在瞻問:晉文公在齊,妻薑氏後亦不見下落。
不比秦文嬴、狄季隗,一逆之,一歸之,何也?餘曰:蓋未及公子反國而已前死。
雲曷征乎爾?征諸文六年,趙孟之言古者諸侯娶有九女,文嬴嫡也,班第一;偪吉,世子母也,班第二;季隗,文公托狄時妻,班第三,杜祁以讓此二人也,故班在四。
然則趙孟獨不曰以齊故,讓薑氏而已,又次之,故班在五。
則薑氏不在九人之列可知。
其不在九人之列,意其蚤死也。
不然,文公豈得寵而忘舊者?不一迎歸之乎?薑豈不若季隗,請待子而不嫁乎?齊倘若蔡嫁蔡姬,晉不興師伐之乎?此等須從空中看出,方識左氏文章之密。
劉向《列女傳》稱晉文迎之以歸,為夫人。
果爾,置文嬴何地?不足據。
又按:秀水朱彜尊錫鬯告予:宋胡洵直亦有考定《武成》次第。
移“既生魄,庶邦塚君暨百工受命於周”一十四字於“於征伐商”之下,仍在“王若曰”之上。
移“厥四月哉生明”二節於“列爵惟五”之上。
曰洵直以《樂記》考之,孔子告賓牟賈以大武遲久之意,言初久立於綴,以待諸侯之至。
則庶邦塚君受伐商之命於周,乃其時也。
故克商也,有未及下車為之者,有下車為之者,有濟河而西然後為之者雲雲。
其先後有倫如此,則《武成》之次序可概見矣。
予曰:“既生魄”據《漢誌》為四月十六日甲辰望方協,忽移作正月十六日丙午望。
是日,武王逮師去鎬京已五百七十裡,未至孟津者三百三十裡。
在途之中,豈得謂其初時乎?且綴者,南頭之初位,久立於綴,蓋未舞之前,舞者持盾屹立,象武王待諸侯之至。
計其日尚當在戊子,師初發,癸巳武王始發之先,斷不在既望丙午。
大抵錫鬯平生不敢疑古文,見諸贈餘詩。
所援引每如此。
又按:元熊朋來亦疑《武成》月日,曰:武王以正月初三日癸巳起程,再曆庚戌方為四月,一百三十八日矣。
雖前十九日為辛卯,王來自商,至於豐,仍一百十有九日。
克商之後逗留,日久乃歸沛。
公欲留秦樊噲輩,猶能勸以還軍,豈武王反出其下?可疑一也。
或雲:死魄,晦也,非朔也。
朔則魄蘇矣。
上饒謝氏疑壬辰為正月二十九日,癸巳為二月朔。
若然,癸亥陳於商郊,移至三月一日,又與《國語》“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不合。
癸亥係二月乃左氏正文,未易改,終無以釋在商淹久之疑耳。
予曰:此不必疑也。
武王往三十一日,回亦三十一日,共六十二日。
仍餘五十七日在商。
熊氏徒見今《武成》所載反商政至大賚數事以為旬日可了,不知《樂記》“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
下車而封夏後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
正《論語》“興滅國,繼絕世”者。
蓋或有子孫而無爵土,或有爵土而無子孫,武王須求訪其後以來擇地以封之。
此豈旬日可了?《孟子》“滅國者五十,與紂共為亂政者五十國”,須及在商遣兵四出剪滅,以遂救民取殘之誌,亦豈旬日可了?故五十七日,人以為久,吾以為速;人以為疑,吾以為決。
仁山《前編》係封康叔於殷東於是歲三月內,曰《康誥》雲“在茲東土”,《酒誥》雲“肇國在西土”,又雲“我西土棐徂”,則此時武王似未來自商以前也。
蓋武王克商,留處三月,而後反封康叔,意此時與最合。
則《康誥》《酒誥》兩篇並作於在商日。
惜乎,儒生所見,於古人既不能設身處地揣度事機,又不能參考往籍補經文之殘闕,而反以後代君臣所饒為者,上疑三代,過矣夫。
又按:《武成》聞有錯簡,未聞有錯句。
如《前編·武成次》第一依蔡本,獨移“底商之罪”四字於“大邑周”之下。
曰從子王子參訂,粗為可讀。
是有錯句矣,殆不足辨者。
○第六十八 嚐疑劉歆《三統曆》末又引《畢命》《豐刑》,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