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古文疏證》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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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喜也,而入其道;因其怒也,而除其怨曲,得所謂焉”,即繼以《書》曰“從命而不拂,微諫而不倦,為上則明,為下則遜,此之謂也”。

    語甚精,得古大人格君心之道。

    非伊尹不足以當。

    而偽作《伊訓》者乃改以為先王事,雲:“先王從諫,弗咈先民,時若居上克明,為下克忠”,語反淺近。

    唐楊倞注《荀子》亦以此“《書》曰”為《伊訓》,而不言其有不同者。

     又按:治歷者以至朔同日為歷元。

    班固《律歷志》遇至朔同日悉載之。

    漢高帝八年十一月乙巳朔旦冬至,十一月者,漢承秦未改月,十一月仍子月也。

    周公攝政五年正月丁巳朔旦冬至,正月者,周改月正月為子月也。

    商太甲元年十二月乙醜朔旦冬至,十二月者,商改月十二月為子月也。

    或問周改月於《春秋》而徵之矣,商改月於書亦有徵乎?餘曰:亦徵於《春秋》。

    《左傳》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

    班《志》謂武王以殷十一月戊子師初發,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

    殷十一月者,建亥之月,故後一月為周正月建子是也。

    或者徒見蔡氏《書傳》謂三代及秦皆改正朔而不改月,以太甲元祀十有二月乙醜為建醜之月,商之正朔實在於此,其祀先王者,以即位改元之事告之。

    不知此乃建子之月。

    商之正朔不在於此,其祀先王者,以冬至配上帝之故也。

    班《志》曰:言雖有成湯、太丁、外丙之服,以冬至越茀祀先王於方明,以配上帝。

    是朔旦冬至之歲也。

    後九十五歲,商十二月甲申朔旦冬至,亡餘分,是為孟統。

    可謂推法最密者矣。

    而偽作《太甲》者,求其說而不得,以元祀十有二月為正朔,遂以三祀十有二月亦為正朔。

    祠告復辟,皆當以正朔。

    故曰,惟三祀十有二月朔,奉嗣王歸於亳。

    不知商實改月,未嘗以十二月為歲首。

    曷為復辟於是月乎?不然,商實不改月,則十二月者,建醜之月耳。

    建醜之月,朔旦安得有冬至,而劉歆、班固乃以為歷元而書之乎?餘蓄此疑凡數載,久之方得其說,故特著之以補顏師古《漢注》之缺,且以正蔡《傳》之多誤也。

    或又問:子以十二月為建子,則如孔《傳》所雲湯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殯而告,是以崩年改元矣。

    餘曰:崩年改元,亂世事也,不容在伊尹而有之。

    蘇子瞻既言之矣。

    餘豈敢復以崩年為改元乎?蓋成湯為天子,用事十三年而崩,則崩當於丁未。

    太甲即位改元,則改元必於戊申始,正月建醜,終十二月建子。

    所謂十有二月乙醜朔旦冬至配上帝者,乃太甲元年之末,非太甲元年之初也。

    總之,認十有二月乙醜為即位之禮,不得不以十有二月為建醜。

    知十有二月乙醜為至朔同日配上帝之禮,又不容不以十有二月為建子矣。

    或曰:伊尹當即位之初祀於先王,明言先王之德以訓太甲,故曰《伊訓》。

    餘曰:冬至以先王配上帝,獨不可明言先王之德以訓太甲乎?或又曰:劉歆《三統歷》,班固謂之為最密,杜預謂之為最疏,子何獨劉歆之是從乎?餘曰:餘亦非漫信劉歆也。

    自古治歷者,皆紛如聚訟,莫有定論。

    獨劉歆載武王伐紂時日,徵之於《國語》伶州鳩太甲時日,徵之於古文《尚書》,餘之從夫劉歆者,亦以其原本經傳而從之也。

    不然,一《三統歷》也,班固謂之為最密,杜預謂之為最疏,而唐僧一行又獨謂杜預之謬。

    後人之議前人也如是。

    餘又將安所適從哉? 又按:元祀十有二月,孔《傳》以為改月,是矣。

    但逾月即位,太甲稱元於湯崩之年子月,則孔氏誤會《書序》之文也,不可從,蔡《傳》以為逾年即位是矣。

    但不改月又與歷法十二月至朔同日者不合,亦不可從。

    餘故折衷於二者之間,著為此論,自謂頗不可易雲。

     又按:《墨子》所引“先王之書《湯之官刑》有之曰”出《非樂篇》,雖未言其作於何時,然《左傳》昭六年晉叔向詒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

    杜預注曰,臨事制刑,不豫設法也,法豫設,則民知爭端。

    又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注曰,夏、商之亂,著禹湯之法,言不能議事以制。

    又曰,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注曰,周之衰,亦為刑,《書》謂之九刑。

    又曰,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注曰,言刑書不起於始盛之世。

    則《墨子》所謂“湯之官刑”者,正作於商之叔世,其不為湯所制明矣。

    而偽作古文者不能參考左氏,止見《墨子》有“湯之官刑”字,遂以為即湯所制,而述於伊尹之口以訓太甲。

    不知其時固未嘗有此刑也。

    昭二十九年晉趙鞅、荀寅鑄刑鼎,仲尼聞而非之,曰,晉其亡乎。

    彼春秋之末且然。

    曾謂成湯盛世,而即豫設法以告下民哉。

    或曰:鞭作官刑,自虞舜時已有,何獨至湯而無官刑耶?餘曰:湯之時,五刑具在,未嘗無官刑也。

    獨所為三風、十愆為官刑之條目,有犯於此者,則麗於官刑,以勒為一書,以豫告下民。

    湯固未嘗有此制也。

    或又曰:杜預亦言著禹湯之法,則桓舞於官,是謂巫風,安知非即湯之法耶?餘曰:即湯之法,湯當時未嘗以此麗之於官刑,以勒為一書,以豫告下民也。

    故即九刑之作,原於周公。

    所為賊、藏、盜、奸為大兇德,有常無赦是也。

    然說者猶謂此乃後世作九刑者,記周公誓命之言以著於九刑之書,非周公自為之書也。

    觀於周公,則禹刑、湯刑之作其必不出於禹、湯可知矣。

    其必不容述於伊尹之口以訓太甲,抑又可知矣。

     又按:陳祥道《禮書》雲:漢《律歷志》引書《伊訓》曰,“太甲元年伊尹祀於先王,誕資有牧方,以冬至越弗祀先王於方明,以配上帝”凡三十字,自雲與今《書》不同。

    愚謂不特與今《書》不同,並與今《漢書》亦多寡互異。

    竊意祥道北宋人,所見似是別本。

    因思宋史繩祖《學齋占畢》雲,《左傳》昭十年子皮曰,“《夏書》雲欲敗度縱敗禮”,今《左傳》作“《書》曰”,上無“夏”字,而繩祖以為《夏書》。

    似繩祖所見亦是別本。

    今姑就二本證之,亦足見偽作古文者之脫誤雲。

     ○第七 偽《泰誓》三篇或雲宣帝時得,或雲武帝時得,皆非也。

    武帝建元元年,董仲舒對策即引偽《泰誓》書曰“白魚入於王舟,有火復於王屋,流為烏,周公曰‘復哉,復哉’”。

    則知此書出於武帝之前決矣。

    或武帝時方立於學官,故曰武帝時得,亦未可知。

    東漢馬融始竊疑之,雲《泰誓》後得,案其文似若淺露,稽其事頗涉神怪,得無在子所不語中乎?《春秋》引《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從之”。

    《國語》引《泰誓》曰“朕夢,協朕蔔,襲於休祥,戎商必克”。

    《孟子》引《泰誓》曰“我武惟揚,侵於之疆,取彼兇殘,我伐用張,於湯有光”。

    孫卿引《泰誓》曰“獨夫受”。

    《禮記》引《泰誓》曰“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

    今文《泰誓》皆無此語。

    吾見書傳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

    弗復悉記。

    略舉五事以明之,亦可知矣。

    馬融之言如此(姚際恒立方曰:融此言本辨偽書,乃竟教人以作偽書法矣)。

    逮東晉元帝時,梅賾忽獻古文《尚書》,有《泰誓》三篇。

    凡馬融所疑不在者悉在焉。

    人烏得不信以為真;而不知其偽之愈不可掩也。

    何也?馬融明言書傳所引《泰誓》甚多,弗復悉記,略舉五事以明之,非謂盡於此五事也。

    而偽作古文者不能博極群書,止據馬融之所及而不據馬融之所未及。

    故墨子《尚同篇》有引《大誓》曰:“小人見奸巧,乃聞不言也,發罪釣。

    ”墨子又從而釋之曰:“此言見淫辟,不以告者其罪,亦猶淫辟者也。

    ”可謂深切著明矣。

    墨子生孔子後、孟子前,《詩》《書》完好,未遭秦焰。

    且其書甚真,非依托者比。

    而晚出之古文獨遺此數語,非一大破綻乎?餘嘗謂作偽書者,譬如說謊,雖極意彌縫,宛轉可聽,然自精心察之,未有不露出破綻來者。

    其此書之謂乎? 或問:偽《泰誓》三篇,唐世僅存,而《宋史·藝文志》已無馬融、鄭康成、王肅所注《尚書》,是偽《泰誓》已不傳。

    蔡沈謂其亦知剽竊經傳所引,蔡何從而知之乎?餘曰:以今度之,蓋可知也。

    如趙岐注《孟子》於“天視自我民視”,雲《泰誓》,《尚書》篇名;於“我武惟揚”,雲《泰誓》,古《尚書》百二十篇之時《泰誓》也,與今《泰誓》不同。

    則偽《泰誓》所剽竊,有“天視自我民視”二語,而無“我武惟揚”五語可知矣。

    杜預注左氏於成二年傳“《大誓》所謂商兆民離周,十人同者眾也”,雲《大誓》,《周書》;於襄三十一年傳《大誓》雲“民之所欲,天必從之”,雲今《尚書大誓》無此文。

    於昭二十四年傳《大誓》曰“紂有億兆夷人,亦有離德,餘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雲今《大誓》無此語。

    則偽《泰誓》所剽竊有“商兆”、“民離”二語,而無“民之所欲紂有億兆夷人”六語可知矣。

    然晚出之古文,除馬融所舉五事外,亦知剽竊“紂有億兆夷人”。

    即於《墨子》亦知剽竊“文王若日若月,乍照光於四方於西土”,亦知剽竊“紂夷處不肯事上帝,鬼神禍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無廖排漏,天亦縱之,棄而弗葆”,亦知剽竊“於去發曰,惡乎君子,天有顯德,其行甚章,為鑒不遠,在彼殷王,謂人有命,謂敬不可行,謂祭無益,謂暴無傷,上帝不常,九有以亡,上帝不順,祝降其喪,惟我有周,受之大帝”。

    獨未及引“小人見奸巧”之言,遂為逗漏。

    然亦幸而有此逗漏矣。

     或又問:劉向《說苑·臣術篇》引《泰誓》曰“附下而罔上者死,附上而罔下者刑。

    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退,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逐。

    此所以勸善而黜惡也”。

    與《武帝紀》所載有司奏議語正同。

    劉向親校古文秘典,其引《泰誓》得毋即真安國《書》乎?餘曰:非也。

    安國得多二十四篇,原無《泰誓》。

    故偽《泰誓》在當時亦存而不廢。

    至馬融、王肅始覺其偽耳。

    愚嘗笑偽作古文者,正當據安國所傳篇數為之補綴,不當別立名目,自為矛盾。

    然揣其意,如作《泰誓》三篇,則因馬融所舉之五事也;《太甲》三篇,則因《禮記》、《孟子》、《左傳》所引用也;《說命》三篇,則因《禮記》《孟子》《國語》所引用也。

    以及《仲虺之誥》、《蔡仲之命》《君陳》《君牙》莫不皆然。

    蓋作偽書者,不能張空弮冒白刃,與直自吐其中之所有,故必依托往籍以為之,主摹擬聲口以為之役,而後足以售吾之欺也。

    不然,此書出於魏晉之間,去康成未遠,而康成所注百篇《書序》明雲某篇亡、某篇逸,彼豈無目者?而乃故與之抵梧哉?蓋必據安國所傳篇目一一補綴,則《九共》九篇將何從措手耶?此其避難就易,雖自出於矛盾,而有所不恤也。

    嗚呼,百世而下猶可以洞見其肺腑,作偽者亦奚益哉? 按:鄭端簡曉亦疑古文《泰誓》,謂偽《泰誓》無《孟子》諸書所引用者,人遂不之信,安知好事者不又取《孟子》諸書所引用者以竄入之,以圖取信於人乎?其見與餘合。

    嘗謂此即偽作《鶡冠子》也。

    柳宗元辯之曰,人以賈誼《鵩賦》盡出《鶡冠子》,吾意好事者偽為其書,反用《鵩賦》以充入之,非誼有取於《鶡冠子》決也。

    故非《孟子》有取於今古文《泰誓》,亦決也。

    從來後人引前,無前人引後,獨此乃前人引後,非後人引前,聊為點破,正可一笑。

     ○第八 日食之變,為人君所當恐懼修省,然建子、建午、建卯、建酉之月,所謂二至、二分日有食之,或不為災。

    其餘月則為災。

    為災之尤重者,則在建巳之月焉。

    蓋自冬至一陽生,至此月而六陽並盛,六陰並消,於此而忽以陰侵陽,是為以臣侵君,故先王尤忌之。

    夏家則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周家則樂奏鼓,祝用幣,史用辭。

    雖名有四月、六月之別,皆謂之正月。

    正月者,正陽之月,非春王正月之月也。

    左氏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請所用幣禮也。

    平子不知而止之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其餘則否。

    太史曰:在此月也,日過分而未至,三辰有災,於是乎百官降物,君不舉辟,移時樂奏鼓,祝用幣,史用辭,故《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此月朔之謂也。

    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夫太史首言此禮在周之六月,繼即引《夏書》以證夏禮,亦即在周之六月朔。

    周之六月是為夏之四月,可謂反覆明切矣。

    此非二代同禮之一大驗乎?而偽作古文者略知歷法,當仲康即位初,有九月日食之事,遂於《胤征》篇撰之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

    不知瞽奏鼓等禮,夏家正未嘗用之於九月也。

    是徒知歷法而未知夏之典禮也。

    或又有曲為之說者,曰:夏質周文,故禮亦異。

    不知三代典禮有從異者,亦有從同者;有當革者,亦有當沿者。

    此正沿而同之禮也。

    即以上文遒人以木鐸徇於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非襄十四年師曠所引《夏書》之文乎?考之《周禮》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