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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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
歲祲,貧不能納者,生子多不舉。
允文為置荻蘆稅,以補添丁錢,由是生子并舉。
先是允文無子,明年妻妾雙誕二男。
按賈彪為新息長,民貧多不舉子。
時城南有盜劫人者,北有婦人殺子者,彪出按驗。
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賊寇害人,此則常理;母子相殘,逆天違道。
」遂北行,按緻其罪。
竊嘗心拟其所坐,而不可得。
後讀文昌化書,則知陰司直等之殺人償命矣!蘇東坡先生與朱鄂州書中,載神仙鄉百姓石揆妻,浸殺兩子。
後一産四子,痛楚不堪,母子皆斃。
又潤州陳氏,因子多複孕,心甚惡之。
有談媪者,以藥為陳氏下胎。
後複孕,再謀下之,藥方合而未服。
夢一小牛曰:「我與汝何雠?汝必欲殺我,我将因而殺汝也。
」寤而未解,竟下之。
血崩不止,痛楚月餘。
見小兒缭繞床頭乞命而卒。
蓋其年在醜,則子屬牛,夢中之牛,乃其子也。
未幾,談媪亦暴死。
報應如此,不可殚述。
乃近世淹殺其子者,百難一二;浸殺其女者,比比有之。
不知男女雖殊,生命一也。
昔何慎吾作戒淹女歌,予為節其文而廣其意曰:「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奈何不如彼。
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
我聞殺女時,其苦狀難比。
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嘤盆水中,良久聲乃止。
籲嗟父母心,殘忍一至此!若本應死者,養之聽自死,何須行惡念,所争歲月耳。
若不應死者,天神注籍矣!違天及殺人,冤罪豈放汝。
靠男與靠女,豈能料到底。
柔順兼親近,女或反勝子。
若還慮遣嫁,有生自有所,荊钗與裙布,随分又何愧。
我故勸世人,毋為殺其女。
」 王仆射,初為谯幕,因按逃田。
時歲饑而流亡者數千家,乃力謀安集。
上疏論列,乞貸以種粒牛糧。
朝廷從之。
一夕,次蒙城驿。
夢有紫衣象簡者,以一綠衣童子遺之曰:「上帝嘉汝有愛民深心,故以此為宰相子。
」尋生一男,王後果拜相。
林機,淳熙初為給事中。
司農少卿王曉,嘗平旦訪之,尚在省。
其妻,曉侄女也,垂淚而訴曰:「林氏滅矣!」曉驚問故。
曰:「天将曉,夢朱衣人持天符來。
言上帝有敕,林機論事害民,特令滅門。
悸而寤,猶彷佛在目也。
」曉慰以夢未足憑,無為深戚。
因留食,待林歸。
從容叩近日所論奏,林曰:「蜀郡以部内旱歉,乞撥米十萬石赈贍。
尋有旨如其請。
機以為米數太多,蜀道不易緻,當酌實而後與,故封還敕黃。
上谕宰相雲:『西川往複萬裡,更複待報,恐于事無及,姑與其半可也。
』隻此一事耳。
」曉颦蹙而去。
未幾,林以病歸,至福州卒。
有三子,繼踵而亡。
遂絕。
此等見識,似欲為朝廷省費,且凡事必期核實耳。
而孰知竟以滅門。
乃孝宗既不從機言矣,而米竟減半。
可見财利之于人,無不吝惜。
故聚斂之言常易入,而恩澤每難下逮也。
然此等臣,亦究為林機之續耳。
洪熙時,有使南京還者,上問所過地方何似?對曰:「淮徐山東,民多乏食,而有司征夏稅方急。
」上立召楊士奇,令草诏免稅糧之半。
士奇請傳谕戶部,上曰:「姑徐之。
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疑。
有司慮國用不足,必持不決之意,卿等姑勿言。
」命中官取紙筆,令士奇就前書诏。
呈覽畢,用玺遣使赍行。
因顧士奇曰:「汝今可語戶部。
朕悉免之矣!」左右鹹言:「地方千餘裡,其間未必盡無收,亦宜有分别,庶不濫恩。
」上曰:「恤民甯過厚。
為天下主,甯與民尺寸計較耶?」真萬世法矣! 耿壽昌,漢宣帝時大司農丞也。
時歲穰,谷一石五錢。
壽昌奏言:「歲數豐穰,谷賤,農人少利。
故事,歲漕關東谷四百萬斛,用卒六萬人。
今宜籴三輔弘農五郡谷,足供京師,可省關東漕卒過半。
」又白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價而籴以利農;谷貴時,減價而粜以濟貧。
名曰常平倉,民甚便之。
賜昌爵關内侯。
顔光衷曰:「此法原無歲不籴,無歲不籴。
上熟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是無歲不籴也。
小饑則發小熟之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斂,是無歲不粜也。
夫然,故不患積久成埃塵,亦不患侵用徒文具。
乃後世循行,愈失其初。
府縣配戶,督米上倉,追比鞭撻,甚于賦稅。
名埃為和籴,其實害民。
又至救荒之時,悭吝不發。
既發亦多衙門有勢力者占之,不能遍及鄉村也。
厘而剔之,惟在良有司矣!」 随開皇中,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以下,貧富為差,儲之當社,委社司檢校,以備兇年。
名曰義倉。
儲之當社,是仍藏之民間也。
委社司檢校,則官制其籍,故人不得而短少侵盜焉。
其以濟兇年,無異發諸故廪而食之也。
後世并歸州郡,已不免有申請反複,給散艱阻之虞;漸而罄為貪官污吏所挪移侵沒。
茍欲行之,是于籍外又生一調矣!原其初意,豈若是乎? 朱文公熹首立社倉法。
其自叙雲:「幹道戊子,餘居建甯府崇安縣開耀鄉。
時大饑,予與進士劉如愚,勸豪民發粟減值赈濟,裡人獲存。
俄而盜發浦城近境,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則以書請于府。
知府徐公,即以常平粟六百石泝溪來;予率鄉人迎受之。
饑民以次受粟,歡聲動傍邑。
于是浦城之盜,無複随和,而束手就擒矣!及秋,王公淮來代守。
适豐登,民願以粟償官。
而王公曰:『歲有豐歉不常,其留裡中,而上其籍于府。
倘後艱食,無前運之勞。
』予奉教。
又明年。
請于府曰:『山谷細民無積,新陳未接,雖樂歲,猶稱貸豪右。
而官粟積無用,将紅腐。
願歲一收斂,收息什二。
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儲、廣積蓄。
即不欲者勿強。
歲少饑,則弛半息;大饑則盡捐之,着為例。
』王公報可。
又以粟分貯民家,于守視出納不便,乃捐一年之息,為倉三間以貯之。
十有四年,已将原米六百石還府。
其見管三千一百石,則累年所收息也。
申本府照會,永不收息。
每石隻收耗米三升,皆予與鄉官士人同其掌管。
遇斂散時,即申府,差縣官一員監視出納。
以此,一鄉五十裡内,雖遇兇年,人不阙食。
其法以十家為甲。
甲推一首,五十甲推一人通曉者為社首。
其逃軍及無行之士、花食不缺者,并不得入甲。
得入者,又問其願與不願。
願者開具大小口若幹,大口一石,小口五鬥,五歲以下不與,置籍以貸之,以濕惡還者有罰。
淳熙八年,奏請以其法推廣。
行之他處,令随地擇人,随鄉立約。
申官遵守,實為久遠之利。
上布其法于諸路,民甚賴之。
」 此真鄉先生事也。
今歲頗豐稔,民猶艱食;一有水旱。
将何以堪?救荒之策,前論詳矣!而常平之基,鞠為茂草;存留諸倉,蕩如懸磬。
發粟以赈,知無由也。
屬以軍饷旁午,鞭撲催科,旋征旋解,尚恐不及,借銀以籴,是可望乎?截留上供,勢頗難行;即肯以身命殉之,亦未必有便。
興修工作,工既無幾,而迩來州縣役民,從未嘗給食也,況敢望直乎?若官自出米,豈非至幸!然廉者欲出而不能,貪者能出而不欲,惟有借赈富民,似可實有其事。
而勸谕則徒付空文,抑勒必緻生變亂。
且各佃之田産,既熯沒無餘,則上戶之稅糧,其賠償豈易?勢必難貸,貸亦不多。
即有慈惠之有司,請之督撫;慈惠之督撫,請之當甯。
而待奏待報,已淹月旬;議折議捐,奚補目下?望潤東海,勢索枯魚。
計惟先事以圖。
在一二鄉紳富戶,糾合同志,乘粟賤之歲,或百石,或數十石,率千倡輸,其小富善良,願助十石數石者鹹聽。
設法掌管,仿朱子之法以行之。
十年之外,獲粟十倍。
一鄉有之。
一鄉永不饑矣!一邑有之,一邑永不饑矣!此種功德,視輸金辇粟以飯僧塑像者,何啻倍蓰也。
所拭目望焉者矣! 餘于辛亥之春,為變通其意,作放貸赈說,附記之。
玉涵子曰:康熙九年,吳越大水,吾宜為甚。
吾鄉名東村者為尤甚,予有田頃餘在焉。
去冬偶過之,行其巷,寂無人聲,非鎖門而他出,則阖戶而就寝,餘深訝焉。
或告予曰:「凡鎖門者,殆舉家行乞他所;阖戶者,殆絕粒而僵卧不起耳。
」予大驚曰:「然則不皆将死乎?」曰:「但未至是也。
凡吾村之困守家居,而不遠行丐乞者,類皆以網罟作本,以蝦魚為資。
每得蝦魚一斤,可買米半升,辄得一日活。
數日來,雪大冰堅,無可施網。
又今年巨浸,蘆葦亦淹沒無遺,雖欲采薪以沸水,亦不可得耳。
」春二月,複過之。
忽有言曰:「昨有某者,三歲兒餓死矣!」餘駭甚而問其狀,曰:「吾地迩來,惟割野菜馬蘭,雜煮而食。
雖得些少米,不敢以為糜也。
惟粉之而入于草湯中,可以得膩,藉以稍充饑腸耳。
是家無撮糊入爨數日矣!兒幼不能草餐,母絕粒許久,豈複有乳?是以遄死耳。
」予淚泫然下,不能收。
思上年之水,凡隸吾地者,真極難矣!計予業田二百餘畝,得租不過十七石有奇。
因漕米緊急,盡
歲祲,貧不能納者,生子多不舉。
允文為置荻蘆稅,以補添丁錢,由是生子并舉。
先是允文無子,明年妻妾雙誕二男。
按賈彪為新息長,民貧多不舉子。
時城南有盜劫人者,北有婦人殺子者,彪出按驗。
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賊寇害人,此則常理;母子相殘,逆天違道。
」遂北行,按緻其罪。
竊嘗心拟其所坐,而不可得。
後讀文昌化書,則知陰司直等之殺人償命矣!蘇東坡先生與朱鄂州書中,載神仙鄉百姓石揆妻,浸殺兩子。
後一産四子,痛楚不堪,母子皆斃。
又潤州陳氏,因子多複孕,心甚惡之。
有談媪者,以藥為陳氏下胎。
後複孕,再謀下之,藥方合而未服。
夢一小牛曰:「我與汝何雠?汝必欲殺我,我将因而殺汝也。
」寤而未解,竟下之。
血崩不止,痛楚月餘。
見小兒缭繞床頭乞命而卒。
蓋其年在醜,則子屬牛,夢中之牛,乃其子也。
未幾,談媪亦暴死。
報應如此,不可殚述。
乃近世淹殺其子者,百難一二;浸殺其女者,比比有之。
不知男女雖殊,生命一也。
昔何慎吾作戒淹女歌,予為節其文而廣其意曰:「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為萬物靈,奈何不如彼。
生男與生女,懷抱一而已。
我聞殺女時,其苦狀難比。
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語,嘤盆水中,良久聲乃止。
籲嗟父母心,殘忍一至此!若本應死者,養之聽自死,何須行惡念,所争歲月耳。
若不應死者,天神注籍矣!違天及殺人,冤罪豈放汝。
靠男與靠女,豈能料到底。
柔順兼親近,女或反勝子。
若還慮遣嫁,有生自有所,荊钗與裙布,随分又何愧。
我故勸世人,毋為殺其女。
」 王仆射,初為谯幕,因按逃田。
時歲饑而流亡者數千家,乃力謀安集。
上疏論列,乞貸以種粒牛糧。
朝廷從之。
一夕,次蒙城驿。
夢有紫衣象簡者,以一綠衣童子遺之曰:「上帝嘉汝有愛民深心,故以此為宰相子。
」尋生一男,王後果拜相。
林機,淳熙初為給事中。
司農少卿王曉,嘗平旦訪之,尚在省。
其妻,曉侄女也,垂淚而訴曰:「林氏滅矣!」曉驚問故。
曰:「天将曉,夢朱衣人持天符來。
言上帝有敕,林機論事害民,特令滅門。
悸而寤,猶彷佛在目也。
」曉慰以夢未足憑,無為深戚。
因留食,待林歸。
從容叩近日所論奏,林曰:「蜀郡以部内旱歉,乞撥米十萬石赈贍。
尋有旨如其請。
機以為米數太多,蜀道不易緻,當酌實而後與,故封還敕黃。
上谕宰相雲:『西川往複萬裡,更複待報,恐于事無及,姑與其半可也。
』隻此一事耳。
」曉颦蹙而去。
未幾,林以病歸,至福州卒。
有三子,繼踵而亡。
遂絕。
此等見識,似欲為朝廷省費,且凡事必期核實耳。
而孰知竟以滅門。
乃孝宗既不從機言矣,而米竟減半。
可見财利之于人,無不吝惜。
故聚斂之言常易入,而恩澤每難下逮也。
然此等臣,亦究為林機之續耳。
洪熙時,有使南京還者,上問所過地方何似?對曰:「淮徐山東,民多乏食,而有司征夏稅方急。
」上立召楊士奇,令草诏免稅糧之半。
士奇請傳谕戶部,上曰:「姑徐之。
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疑。
有司慮國用不足,必持不決之意,卿等姑勿言。
」命中官取紙筆,令士奇就前書诏。
呈覽畢,用玺遣使赍行。
因顧士奇曰:「汝今可語戶部。
朕悉免之矣!」左右鹹言:「地方千餘裡,其間未必盡無收,亦宜有分别,庶不濫恩。
」上曰:「恤民甯過厚。
為天下主,甯與民尺寸計較耶?」真萬世法矣! 耿壽昌,漢宣帝時大司農丞也。
時歲穰,谷一石五錢。
壽昌奏言:「歲數豐穰,谷賤,農人少利。
故事,歲漕關東谷四百萬斛,用卒六萬人。
今宜籴三輔弘農五郡谷,足供京師,可省關東漕卒過半。
」又白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價而籴以利農;谷貴時,減價而粜以濟貧。
名曰常平倉,民甚便之。
賜昌爵關内侯。
顔光衷曰:「此法原無歲不籴,無歲不籴。
上熟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是無歲不籴也。
小饑則發小熟之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斂,是無歲不粜也。
夫然,故不患積久成埃塵,亦不患侵用徒文具。
乃後世循行,愈失其初。
府縣配戶,督米上倉,追比鞭撻,甚于賦稅。
名埃為和籴,其實害民。
又至救荒之時,悭吝不發。
既發亦多衙門有勢力者占之,不能遍及鄉村也。
厘而剔之,惟在良有司矣!」 随開皇中,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以下,貧富為差,儲之當社,委社司檢校,以備兇年。
名曰義倉。
儲之當社,是仍藏之民間也。
委社司檢校,則官制其籍,故人不得而短少侵盜焉。
其以濟兇年,無異發諸故廪而食之也。
後世并歸州郡,已不免有申請反複,給散艱阻之虞;漸而罄為貪官污吏所挪移侵沒。
茍欲行之,是于籍外又生一調矣!原其初意,豈若是乎? 朱文公熹首立社倉法。
其自叙雲:「幹道戊子,餘居建甯府崇安縣開耀鄉。
時大饑,予與進士劉如愚,勸豪民發粟減值赈濟,裡人獲存。
俄而盜發浦城近境,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則以書請于府。
知府徐公,即以常平粟六百石泝溪來;予率鄉人迎受之。
饑民以次受粟,歡聲動傍邑。
于是浦城之盜,無複随和,而束手就擒矣!及秋,王公淮來代守。
适豐登,民願以粟償官。
而王公曰:『歲有豐歉不常,其留裡中,而上其籍于府。
倘後艱食,無前運之勞。
』予奉教。
又明年。
請于府曰:『山谷細民無積,新陳未接,雖樂歲,猶稱貸豪右。
而官粟積無用,将紅腐。
願歲一收斂,收息什二。
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儲、廣積蓄。
即不欲者勿強。
歲少饑,則弛半息;大饑則盡捐之,着為例。
』王公報可。
又以粟分貯民家,于守視出納不便,乃捐一年之息,為倉三間以貯之。
十有四年,已将原米六百石還府。
其見管三千一百石,則累年所收息也。
申本府照會,永不收息。
每石隻收耗米三升,皆予與鄉官士人同其掌管。
遇斂散時,即申府,差縣官一員監視出納。
以此,一鄉五十裡内,雖遇兇年,人不阙食。
其法以十家為甲。
甲推一首,五十甲推一人通曉者為社首。
其逃軍及無行之士、花食不缺者,并不得入甲。
得入者,又問其願與不願。
願者開具大小口若幹,大口一石,小口五鬥,五歲以下不與,置籍以貸之,以濕惡還者有罰。
淳熙八年,奏請以其法推廣。
行之他處,令随地擇人,随鄉立約。
申官遵守,實為久遠之利。
上布其法于諸路,民甚賴之。
」 此真鄉先生事也。
今歲頗豐稔,民猶艱食;一有水旱。
将何以堪?救荒之策,前論詳矣!而常平之基,鞠為茂草;存留諸倉,蕩如懸磬。
發粟以赈,知無由也。
屬以軍饷旁午,鞭撲催科,旋征旋解,尚恐不及,借銀以籴,是可望乎?截留上供,勢頗難行;即肯以身命殉之,亦未必有便。
興修工作,工既無幾,而迩來州縣役民,從未嘗給食也,況敢望直乎?若官自出米,豈非至幸!然廉者欲出而不能,貪者能出而不欲,惟有借赈富民,似可實有其事。
而勸谕則徒付空文,抑勒必緻生變亂。
且各佃之田産,既熯沒無餘,則上戶之稅糧,其賠償豈易?勢必難貸,貸亦不多。
即有慈惠之有司,請之督撫;慈惠之督撫,請之當甯。
而待奏待報,已淹月旬;議折議捐,奚補目下?望潤東海,勢索枯魚。
計惟先事以圖。
在一二鄉紳富戶,糾合同志,乘粟賤之歲,或百石,或數十石,率千倡輸,其小富善良,願助十石數石者鹹聽。
設法掌管,仿朱子之法以行之。
十年之外,獲粟十倍。
一鄉有之。
一鄉永不饑矣!一邑有之,一邑永不饑矣!此種功德,視輸金辇粟以飯僧塑像者,何啻倍蓰也。
所拭目望焉者矣! 餘于辛亥之春,為變通其意,作放貸赈說,附記之。
玉涵子曰:康熙九年,吳越大水,吾宜為甚。
吾鄉名東村者為尤甚,予有田頃餘在焉。
去冬偶過之,行其巷,寂無人聲,非鎖門而他出,則阖戶而就寝,餘深訝焉。
或告予曰:「凡鎖門者,殆舉家行乞他所;阖戶者,殆絕粒而僵卧不起耳。
」予大驚曰:「然則不皆将死乎?」曰:「但未至是也。
凡吾村之困守家居,而不遠行丐乞者,類皆以網罟作本,以蝦魚為資。
每得蝦魚一斤,可買米半升,辄得一日活。
數日來,雪大冰堅,無可施網。
又今年巨浸,蘆葦亦淹沒無遺,雖欲采薪以沸水,亦不可得耳。
」春二月,複過之。
忽有言曰:「昨有某者,三歲兒餓死矣!」餘駭甚而問其狀,曰:「吾地迩來,惟割野菜馬蘭,雜煮而食。
雖得些少米,不敢以為糜也。
惟粉之而入于草湯中,可以得膩,藉以稍充饑腸耳。
是家無撮糊入爨數日矣!兒幼不能草餐,母絕粒許久,豈複有乳?是以遄死耳。
」予淚泫然下,不能收。
思上年之水,凡隸吾地者,真極難矣!計予業田二百餘畝,得租不過十七石有奇。
因漕米緊急,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