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師説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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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勢須假道,告以救晉之故。
又當考究當時救晉者有幾國。
今經皆不書諸侯救晉,而獨魯遣豹,次于雍榆,豈得以遷延不救爲罪?且夫救晉者獲貶,則安居坐視者,率皆可褒乎?其非經旨決矣。
其不足取信,抑又明矣。
[2]推變例以正褒貶,信二傳而去異端,此杜元凱所得,可以爲法,[3]傳之萬世而無弊也。
蓋事之異同,雖有其例,而必以義爲斷,方與聖經不背。
[4]今人卻去了「義」字,隻説元凱以例説經,亦可歎也。
杜元凱説春秋,雖曲從左氏,多有背違經旨處,然穿鑿處卻少。
如説「春秋」二字,雲年有四時,故錯舉以爲所記之名。
如説「東宮」二字,杜氏卻雲太子謙不敢居上位,故常處東宮。
他人於此等處必不取,然澤卻取之者,以其説簡質正大,有所包含,非穿鑿之比。
杜元凱信左氏,澤亦隻是信左氏,但立意卻微有不同,亦隻是毫釐之差,中間卻有大相遠處。
年四十時,周正之説已分明。
至四十五六,春秋忽大有所悟。
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杜氏遂分春秋之事,以類相從,推之以合此五者。
然不知有一事而備數義,杜氏蓋未之思也。
凡此皆拘滯,而失春秋之大指焉。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此是予忽也。
予忽,正也。
世子則明當爲君;明當爲君,則突之彊暴簒奪可見矣。
杜氏以爲貶忽,非也。
魯僖公夫人姜氏,杜氏以爲是齊桓公兄弟同出于齊僖。
據傳則僖公即位之初,距齊僖之後四十年矣,元凱何不思之甚歟?若以爲是齊襄公女,則於適母哀姜爲妹,父子同娶於齊襄,亦恐無此理。
若以爲是齊桓女,則於事體無嫌,何故經傳皆不載其事?又況齊女素貴,魯若無慶父之難,則僖公不過庶公子耳,彼豈肯嫁庶公子乎?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緻夫人。
説者遂謂立妾爲妻,其誣罔甚矣。
夫姜者,齊姓。
僖公既未嘗娶于齊,何故有姜姓娣姪,立以爲妻乎?又禮記稱:「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魯昭公始。
」則昭以前,皆須請命于周,無立妾之事。
又傳稱自桓以下娶于齊,此禮也則有。
若以妾爲夫人,則固無其禮,如此則謂僖立妾緻廟以當廟見者,豈非誣罔之甚哉?曰:「然則此夫人姜氏兩書于經者,誰女也」?曰:「去古既遠,雖無明文可憑,然以意推之,疑是子糾之女耳。
」子糾死,而其妻孥在魯。
僖公爲庶公子,年長,故得聘其女焉。
事既在前,經傳無由得見,然則姜氏自與齊桓爲讎,但僖公卻又與齊桓共修伯業,以翼戴天子,所以同會齊侯于陽穀,[5]又會齊桓于卞,以桓公是叔父,焉可無勞?爲其舊有讎怨,故須久而後見。
[6]此固無明文,但以胡文定推論哀姜事例之則,有可信之理耳。
[7]蓋春秋是事,須先考事實,而後可以求經旨。
若不得其事之實,而遽欲評論是非,則如杜氏之詳密,亦不免於誤也。
魯十二公,惟莊公、成公是適,然獨莊公經傳皆見,成公則經傳皆無明文,但據杜氏,以穆姜爲成公母,穆姜是宣公夫人,則成公當是適,然經既不書成公之生,則杜氏之説亦未可據也。
又陸氏作音義,十二公惟成公不書母氏,蓋經傳無所據故也。
然又有説春秋諸侯會盟征伐多故,設令是適長,而始生之時,君或在外,亦不得行舉子之禮,此又以事情知之。
説春秋,如杜預、範甯儘精詳,蓋猶是推究書法,有所憑依,特識見尚有未到,所謂差之毫釐,謬以千裡。
近世説春秋,謂孔子用夏正。
考之三傳,未嘗有夏正之意。
何休最好異論,如「黜周王魯」之類甚多。
若果用夏正,則何氏自應張大其事,今其釋公羊傳,亦止用周正,如「冬十一月,有星孛于東方」,何氏雲:「周十一月,夏九月,日在房心是也。
」惟「西狩獲麟」,解雲:「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爲冬。
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
」詳其説,亦隻謂孔子書狩於春者,以周之正月、二月是建子、醜之月,於夏時爲冬,故書狩。
夫以春而書狩,此何氏所以謂之去周正而行夏時,蓋緣此年不書王正月而止書春,故何氏有此論。
然以前二百四十一年,皆據周正以解公羊矣,獨此年有此論,亦所謂立異論之一者。
又按何氏雲:「絶筆於春,不書下三時者,起木絶火王,制作道備,當授漢也。
又春者歲之始,能常法其始,則無不終竟。
」又曰:「得麟之後,天下血書魯端門,曰:“趨作法,孔聖沒,周姬亡。
彗東出,秦政起,胡破術,書紀散,孔不絶。
”子夏明日往視之,血書飛爲赤鳥,化爲白書,署曰衍孔圖,中有作圖制法之狀。
孔子仰推天命,俯察時變,卻觀未來,豫解無窮,知漢當繼大亂之後,故作撥亂之法以授之。
」觀何氏此説,怪誕穿鑿,則無怪其於春秋之終而謂孔子改周正也。
然何氏亦隻謂此一年耳,而近世説春秋者,遂謂周不改時,又謂二百四十二年,皆用夏正,大失聖人尊王之旨,豈非何氏作俑之過哉? 「齊人取子糾,殺之。
」穀梁以爲千乘之國,而不能存子糾。
範甯序謂:「穀梁以不納子糾爲内惡,是仇讎可得而容。
」又注引何休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故貶而名之。
四年,公及齊人狩于郜,[8]故卑之曰人。
今親納讎子,反惡其晩,恩義相違,莫此之甚。
」鄭君釋之曰:「於讎不復,則怨不釋。
而魯釋怨,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餘則同,不復譏也。
至於伐齊納糾,譏當納而不納耳。
此自正義,不相反也。
」甯謂:「讎者,無時而可與通。
縱納之遲晩,又不能全保讎子,何足以惡内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
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
内之大惡,不待貶絶,居然顯矣。
二十四年,公如齊親迎,亦其類也。
惡内之言,傳或失之。
」澤謂鄭君之説,雖或未備,然大抵卻是委曲推究,與近世説春秋者不同。
範氏「讎,無時而可與通」之説,雖若正大,然不察事之情實,而失之執滯也。
若果不可通,則此後桓公伯諸侯四十餘年,率諸侯以尊王,魯亦常在其中,卻如何説?夫鳥獸行,殺桓公者,齊襄也。
齊襄之罪,王法所當誅。
王室既不能誅,魯力又不足復讎,而襄公已爲國人所弑,則魯又如何欲遷怒餘人乎?子糾、桓公乃僖公之子,襄公之弟,聖人蓋恕魯力之不能復讎,而深責其不當與讎通,故已屢書而緻其意矣。
及讎人貫盈而自罹於禍,國内無主,魯若於此時奉糾而立之,誅其兇亂,則亦庶幾可以雪恥。
此實無害於義,惟莊公之意,亦豈不欲如此,然第失事機,故非但無益,而更取敗耳。
若如此看,則春秋始可通,而無執滯矣。
*** [1]「内夏外夷」,四庫本作「詳内略外」。
[2]「其不足取信,抑又明矣」,元刻本、通志堂本皆闕,據四庫本補。
[3]「推變例以正褒貶……可以爲法」,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4]「傳之萬世而無弊也……方與聖經不背」,元刻本、通志堂本皆闕,據四庫本補。
[5]「業,以翼戴天子,所以同會齊侯于陽穀」,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6]「焉可無勞?……久而後見」,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補,四庫本作「焉可無勞?爲其夙有讎怨,故須久而後見」。
[7]「論哀姜事例之則,有可信之理耳」,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8]「郜」,四庫本作「禚」。
又當考究當時救晉者有幾國。
今經皆不書諸侯救晉,而獨魯遣豹,次于雍榆,豈得以遷延不救爲罪?且夫救晉者獲貶,則安居坐視者,率皆可褒乎?其非經旨決矣。
其不足取信,抑又明矣。
[2]推變例以正褒貶,信二傳而去異端,此杜元凱所得,可以爲法,[3]傳之萬世而無弊也。
蓋事之異同,雖有其例,而必以義爲斷,方與聖經不背。
[4]今人卻去了「義」字,隻説元凱以例説經,亦可歎也。
杜元凱説春秋,雖曲從左氏,多有背違經旨處,然穿鑿處卻少。
如説「春秋」二字,雲年有四時,故錯舉以爲所記之名。
如説「東宮」二字,杜氏卻雲太子謙不敢居上位,故常處東宮。
他人於此等處必不取,然澤卻取之者,以其説簡質正大,有所包含,非穿鑿之比。
杜元凱信左氏,澤亦隻是信左氏,但立意卻微有不同,亦隻是毫釐之差,中間卻有大相遠處。
年四十時,周正之説已分明。
至四十五六,春秋忽大有所悟。
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杜氏遂分春秋之事,以類相從,推之以合此五者。
然不知有一事而備數義,杜氏蓋未之思也。
凡此皆拘滯,而失春秋之大指焉。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此是予忽也。
予忽,正也。
世子則明當爲君;明當爲君,則突之彊暴簒奪可見矣。
杜氏以爲貶忽,非也。
魯僖公夫人姜氏,杜氏以爲是齊桓公兄弟同出于齊僖。
據傳則僖公即位之初,距齊僖之後四十年矣,元凱何不思之甚歟?若以爲是齊襄公女,則於適母哀姜爲妹,父子同娶於齊襄,亦恐無此理。
若以爲是齊桓女,則於事體無嫌,何故經傳皆不載其事?又況齊女素貴,魯若無慶父之難,則僖公不過庶公子耳,彼豈肯嫁庶公子乎?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緻夫人。
説者遂謂立妾爲妻,其誣罔甚矣。
夫姜者,齊姓。
僖公既未嘗娶于齊,何故有姜姓娣姪,立以爲妻乎?又禮記稱:「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魯昭公始。
」則昭以前,皆須請命于周,無立妾之事。
又傳稱自桓以下娶于齊,此禮也則有。
若以妾爲夫人,則固無其禮,如此則謂僖立妾緻廟以當廟見者,豈非誣罔之甚哉?曰:「然則此夫人姜氏兩書于經者,誰女也」?曰:「去古既遠,雖無明文可憑,然以意推之,疑是子糾之女耳。
」子糾死,而其妻孥在魯。
僖公爲庶公子,年長,故得聘其女焉。
事既在前,經傳無由得見,然則姜氏自與齊桓爲讎,但僖公卻又與齊桓共修伯業,以翼戴天子,所以同會齊侯于陽穀,[5]又會齊桓于卞,以桓公是叔父,焉可無勞?爲其舊有讎怨,故須久而後見。
[6]此固無明文,但以胡文定推論哀姜事例之則,有可信之理耳。
[7]蓋春秋是事,須先考事實,而後可以求經旨。
若不得其事之實,而遽欲評論是非,則如杜氏之詳密,亦不免於誤也。
魯十二公,惟莊公、成公是適,然獨莊公經傳皆見,成公則經傳皆無明文,但據杜氏,以穆姜爲成公母,穆姜是宣公夫人,則成公當是適,然經既不書成公之生,則杜氏之説亦未可據也。
又陸氏作音義,十二公惟成公不書母氏,蓋經傳無所據故也。
然又有説春秋諸侯會盟征伐多故,設令是適長,而始生之時,君或在外,亦不得行舉子之禮,此又以事情知之。
説春秋,如杜預、範甯儘精詳,蓋猶是推究書法,有所憑依,特識見尚有未到,所謂差之毫釐,謬以千裡。
近世説春秋,謂孔子用夏正。
考之三傳,未嘗有夏正之意。
何休最好異論,如「黜周王魯」之類甚多。
若果用夏正,則何氏自應張大其事,今其釋公羊傳,亦止用周正,如「冬十一月,有星孛于東方」,何氏雲:「周十一月,夏九月,日在房心是也。
」惟「西狩獲麟」,解雲:「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爲冬。
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
」詳其説,亦隻謂孔子書狩於春者,以周之正月、二月是建子、醜之月,於夏時爲冬,故書狩。
夫以春而書狩,此何氏所以謂之去周正而行夏時,蓋緣此年不書王正月而止書春,故何氏有此論。
然以前二百四十一年,皆據周正以解公羊矣,獨此年有此論,亦所謂立異論之一者。
又按何氏雲:「絶筆於春,不書下三時者,起木絶火王,制作道備,當授漢也。
又春者歲之始,能常法其始,則無不終竟。
」又曰:「得麟之後,天下血書魯端門,曰:“趨作法,孔聖沒,周姬亡。
彗東出,秦政起,胡破術,書紀散,孔不絶。
”子夏明日往視之,血書飛爲赤鳥,化爲白書,署曰衍孔圖,中有作圖制法之狀。
孔子仰推天命,俯察時變,卻觀未來,豫解無窮,知漢當繼大亂之後,故作撥亂之法以授之。
」觀何氏此説,怪誕穿鑿,則無怪其於春秋之終而謂孔子改周正也。
然何氏亦隻謂此一年耳,而近世説春秋者,遂謂周不改時,又謂二百四十二年,皆用夏正,大失聖人尊王之旨,豈非何氏作俑之過哉? 「齊人取子糾,殺之。
」穀梁以爲千乘之國,而不能存子糾。
範甯序謂:「穀梁以不納子糾爲内惡,是仇讎可得而容。
」又注引何休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故貶而名之。
四年,公及齊人狩于郜,[8]故卑之曰人。
今親納讎子,反惡其晩,恩義相違,莫此之甚。
」鄭君釋之曰:「於讎不復,則怨不釋。
而魯釋怨,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餘則同,不復譏也。
至於伐齊納糾,譏當納而不納耳。
此自正義,不相反也。
」甯謂:「讎者,無時而可與通。
縱納之遲晩,又不能全保讎子,何足以惡内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
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
内之大惡,不待貶絶,居然顯矣。
二十四年,公如齊親迎,亦其類也。
惡内之言,傳或失之。
」澤謂鄭君之説,雖或未備,然大抵卻是委曲推究,與近世説春秋者不同。
範氏「讎,無時而可與通」之説,雖若正大,然不察事之情實,而失之執滯也。
若果不可通,則此後桓公伯諸侯四十餘年,率諸侯以尊王,魯亦常在其中,卻如何説?夫鳥獸行,殺桓公者,齊襄也。
齊襄之罪,王法所當誅。
王室既不能誅,魯力又不足復讎,而襄公已爲國人所弑,則魯又如何欲遷怒餘人乎?子糾、桓公乃僖公之子,襄公之弟,聖人蓋恕魯力之不能復讎,而深責其不當與讎通,故已屢書而緻其意矣。
及讎人貫盈而自罹於禍,國内無主,魯若於此時奉糾而立之,誅其兇亂,則亦庶幾可以雪恥。
此實無害於義,惟莊公之意,亦豈不欲如此,然第失事機,故非但無益,而更取敗耳。
若如此看,則春秋始可通,而無執滯矣。
*** [1]「内夏外夷」,四庫本作「詳内略外」。
[2]「其不足取信,抑又明矣」,元刻本、通志堂本皆闕,據四庫本補。
[3]「推變例以正褒貶……可以爲法」,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4]「傳之萬世而無弊也……方與聖經不背」,元刻本、通志堂本皆闕,據四庫本補。
[5]「業,以翼戴天子,所以同會齊侯于陽穀」,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6]「焉可無勞?……久而後見」,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補,四庫本作「焉可無勞?爲其夙有讎怨,故須久而後見」。
[7]「論哀姜事例之則,有可信之理耳」,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8]「郜」,四庫本作「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