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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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而空不實有。

    海羯爾以有無成為萬物本,笛佉爾以數名為實體,此皆無體之名。

    莊周曰:名者實之賓。

    (《消搖遊》)尹文曰: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

    (《大道上》)今以有名無形者為實,此蠕生者所不執也。

    (浮屠言真如者,《成唯識論》雲,真如即是唯識實性,以識之實性不可言狀,故強名之曰如。

    若執識外别有真如者,即與計有無為實物者同過。

    又此土學者,或立道,或立太極,或立天理,要之非指物即指心,或為綜計心物之代語,故亦無害。

    若謂心物外别有道及太極天理者,即是妄說。

    ) 三曰征法論。

    蠕生者獨以酋長為神,國皆酋長産也。

    雖粗有文教者,猶以君為國家。

    文教益盛,謂君長人民土地皆非國,而國有其本體。

    由愛計之,獨主君則民病,以國為主而民少纾。

    夫論物者宜棄捐善惡利害之見,和精端容,實事以效是。

    然則病民與否,非其所宜計也。

    由見計之,君猶實有,而國家非實有。

    即鈎校其誠者,國固無系君,顧一國人之總業耳。

    凡事有總業者,有别業者。

    别業者,以一人之力就之,農耕裨販是也。

    總業者,集數人之力就之,家乎市乎鄉曲乎,最大則為國。

    是故農賈非實有也,實之謂人,業之謂農賈。

    不了此義,故名家有殺盜非殺人之說,是以業為實也。

    )家市鄉曲亦然,有土有器有法,土者人所依,器與法者人所制,故主之者曰人。

    今曰國家有自體,非君長人民土地,若則曰市非錢布化居人民廛舍也,而自有市之體,其可乎?(近世法家妄立财團法人、社團法人之名。

    此皆妄為增語。

    雖然,名之曰法人,則本非實人也。

    此與果實名人何以異?)家市鄉曲之與國,或以字養,或以貿遷,或以保任,或以布政用師,其業不同,校其實即同。

    所以殊名者,以業起,不以實起。

    不辨實業之分,以業為體,猶舍心與形軀,而言人有熒魂。

    或曰:國者有作用,故謂之有。

    是不然。

    以君長假國為号然後作,非國自能作,若巫師假鬼以為号,然後有祠堂禜禳,而巫師亦得糈,彼鬼者能自作乎?以國家有作用,而鬼亦有作用,因是以國家為實有,是鬼亦實有耶?或曰:凡人默自證,知我為是國人也,以自證故謂國有。

    是不然。

    知為是國人者,非自證也。

    人自證有識者,不待告教。

    自知為是國人者,待告教然後辨。

    以其習聞之,遂有勝解(勝解謂決定不可轉移之念),而想滑易,則若自證。

    譬若人之有姓者,亦默自知之也,然不告教則不知。

    以國為實有者,彼姓亦實有耶?此又蠕生者所不執也。

     四曰征位号。

    蠕生者無君臣吏民之号,有之亦亡重輕。

    有文教者,其位号滋多。

    今人言名者,或以名有虛實異,聲譽之謂虛名,官位之謂實名。

    夫名則盡虛也,顧以為有實者,得官位足以飽暖,且役使人;得聲譽不足以飽暖役使人。

    此其業之異矣,于實則奚異?名且言實,則是以影為形也。

    今之法家,皆曰君位實有也,某甲南面者則表章之。

    即如是,弑某甲則不為大逆,與殺凡民均,是何也?則不能弑其君位也。

    然法律又異等,言法之理,與定法之條相反,豈不悖哉!且位者萬物盡有之,亡獨人君。

    以位為實,即以肥甯食客,是充犧位也。

    犧位實有,而甯表彰之,不知客所欲啖者,其甯耶?妄其欲啖犧位耶?從是以觀,以甲飨乙,甲非主,乙非客,主位客位皆實有,而甲乙表彰之,凡夫婦奴主皆準是。

    從是以推無生諸行,水之在壑,則渠位實有,而清水濁水表彰之;火之在竈,則爨位實有,而桑柘之火、棗杏之火表彰之。

    然則名實交紐,為戲谑之論矣。

    此又蠕生者所不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