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解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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禘祫同為殷祭,祫名大事,禘名有事,是為禘小于祫,何大祭之雲?故知周之廟祭,有大嘗大烝,有秋嘗冬烝。

    禘祫者,大嘗大烝之異語;大事者,大嘗大烝之約言。

    有事吉禘者,夏殷時享承用于魯之殊号(魯祭周公用白牡,本殷色,則春夏祭用殷名亦宜)。

    知此則不為今文谶記惑也。

     廟主之說。

    《左氏傳》:衛孔悝反祏于西圃。

    《說文》曰:“祏,宗廟主也。

    ”《公羊傳》亦曰: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是古今文皆謂大夫有主。

    《公羊》師說則曰: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無主;大夫束帛依神,士結茅為菆。

    彼見《少牢》《特牲》二禮不明言主,故立說傅之。

    即如是,二禮甯有束帛結茅之文?以此疑主,而反自賊。

    《左氏》内外傳言天子諸侯廟有屏攝。

    鄭衆曰:攝,攝束茅以為屏蔽。

    是束茅為王侯制,又非士禮。

    《公羊》師說自違其傳。

    傳本今文,乃反與古文相應也。

     納妃之禮。

    《左氏》說天子至尊無敵,故無親迎之禮,諸侯有故若疾病,則使上大夫迎,上卿臨之。

    《公羊》說自天子至庶人皆親迎。

    案《春秋》襄十五年:劉夏逆王後于齊。

    《左氏傳》曰: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後于齊,卿不行,非禮也。

    單靖公者卿,劉夏者官師。

    官師從卿逆非禮,明當遣卿往迎,三公臨之。

    《左氏》師說與傳應。

    《公羊傳》曰:劉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

    《解诂》曰:禮迎王後,當使三公,故貶去大夫,明非禮。

    何休說與《公羊》師說不相應。

    鄭氏據文王親迎于渭,《禮記》言親迎繼先聖後,為天地宗廟社稷主,證天子有親迎禮。

    又曰:天子雖尊,其于後猶夫婦,夫婦判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此哉?文王本在世子位,《禮記》孔子之言,自論魯國,皆非其證。

    若以夫婦敵體為詞者,孫卿固雲:天子無妻,告人無匹也(《君子篇》)。

    孫卿者,亦《左氏》後師,足以塞鄭氏之難。

    然何休本治《公羊》,今其言合《左氏》,不與《公羊》先師之說相容。

    斯鄭氏所不達也。

     嫔禦之數。

    《天官·序官》有九嫔。

    世婦女禦不言數。

    《周語》曰:内官不過九禦,外官不過九品。

    《魯語》曰:天子日入監九禦使絜奉粢盛而後即安。

    《王度記》曰:天子一娶九女(《白虎通義·嫁娶篇》引)。

    《公羊》家貢禹亦雲:宮女不過九人,秣馬不過八匹。

    此今文師說與古文應者也。

    《昏義》曰:天子立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

    此今文家自相錯。

    《周禮》本古文,而後鄭反引《昏義》為證,猶不如淳于髡、貢禹之合也。

     封域之數。

    《大司徒》言諸公五百裡,諸侯四百裡,諸伯三百裡,諸子二百裡,諸男百裡。

    《王制》本《孟子》說,言公侯皆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

    然《左氏》亦言天子之地一圻,諸侯一同。

    諸侯者斥晉,則是侯方百裡也。

    要以周初封制,自異夏殷,而夏殷舊封亦不改。

    其葭莩支屬無功于王室,雖受地為列侯,猶從夏殷。

    功最多者,魯七百裡,衛兼殷畿千裡,三分其号,又過上公之等。

    此皆斟酌損益之制,非正法也。

    《左氏》記子産語,本以斥晉。

    唐叔非魯、衛之侪,素封小國,其後曲沃武公,亦以一軍為晉侯,則如小國百裡制。

    《王制》以為正法,則謬也。

     君臣之等。

    《左氏》記晉侯召王,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

    又記天王出居于鄭,曰:天子無出。

    故師說以為諸侯天子藩衛純臣。

    《公羊》師說諸侯不純臣。

    鄭氏以稱賓敵主人駁《左氏》。

    然孫卿固曰:天子四海之内無客禮,告無适也(适即敵字),《詩》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君子篇》)夫内入諸侯亦稱賓,外出而天子猶無所敵,以是見純臣之義。

    傳曰:宋于周為客。

    純客者獨有杞、宋,諸侯則暫。

    凡稱賓者,鄉大夫尚賓興其民,當其飲射則為賓。

    就如鄭言,六鄉之民于鄉大夫亦不為純民邪?且夫天子無出,《春秋》三家所同。

    宰周公會諸侯,何休以為職大尊重,當與天子參聽萬機,而下為諸侯所會,惡不勝任?天子嫁女于諸侯。

    《公羊》亦雲必使同姓諸侯主之。

    夫婚姻之禮,甥舅之好,猶不相為賓主;北面之宰,南面之侯,猶不相從會盟。

    此皆與《左氏》應,而《公羊》師說者,非其本也。

     若夫法制變更,穆王以下,漸與成周異矣。

    周之刑二千五百。

    《呂刑》用夏則三千,其法蓋輕于成周。

    《春秋》書晉殺三郤二趙,各從其主,不以滅家書其氏,則是秋官屋誅之法已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