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解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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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皆史之方,治之則明其行事,識其時制,通其故言。

    是以貴古文。

    古文者,依準明文,不依準家法。

    成周之制,言應《周官經》者是,不應《周官經》者非。

    覃及穆王以下,六典浸移,或與舊制駁(周禮猶今會典,時有增改。

    穆王以後,制異《周官經》者多矣,然其為周禮一也),言應左氏内外傳者是,不應左氏内外傳者非,不悉依漢世師說也。

    何以言之?傳記有古今文。

    今文流别有數家(如《春秋》二家,《詩》三家,《書》三家,《禮》三家,《易》七家。

    漢博士亦未備),一家之中,又自為參錯(如公羊家分胡毋生、董仲舒二師。

    董氏之徒,又分嚴、顔。

    何休依胡毋生條例則不取嚴顔。

    嚴與顔亦相攻。

    張玄為顔氏博士,諸生以其兼說嚴氏攻之,光武令還署,是其事也)。

    古文準是(如劉、杜、鄭、賈、馬、鄭,各有異說)。

    又古文師出今文後者,既染俗說,弗能棄捐,或身自傅會之,違其本真(如賈逵謂左氏同公羊者什有七八之類)。

    今文傳記師說,或反與《周官》《左氏》應,古文師說顧異。

    略此三事,則足以明去就之塗矣。

     言六宗者,劉歆以為《易》卦六子,于典籍無所征。

    伏生則曰:萬物非天不覆,非地不載,非春不生,非夏不長,非秋不收,非冬不藏,禋于六宗。

    此之謂也。

    歐陽、夏侯,則伏生今文之徒。

    其言六宗,即雲上不謂天,下不謂地,傍不謂四方,在六者之間,助陰陽變化。

    乃自與伏生異。

    馬融治古文,六宗則舍劉歆從伏生(見《續漢書·祭祀志》注引)。

    蓋嘗驗以大宗伯所掌,以玉作六器: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以青圭禮東方,以赤璋禮南方,以白琥禮西方,以玄璜禮北方。

    六宗之祀,逮《月令》尚有天宗,知自虞至周不替。

    以周明虞,故馬融取伏生也。

     禘者,大祭也。

    《春秋外傳》數以禘郊并舉,則圜丘為禘,故字從帝。

    宗廟之祭,《周官》未有言禘祫者。

    《大宗伯》以肆獻祼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

    後鄭以為禘祫,先師無其文(按今人考定肆獻祼饋食為廟祭通制,非謂禘祫。

    此說得之)。

    《司尊彜》凡四時之間祀追享朝享。

    先鄭以為禘祫,後鄭又不從。

    《春秋》文二年:大事于大廟,跻僖公。

    《公羊傳》曰:大事者何?大祫也。

    昭二年:有事于武宮。

    《左氏傳》曰:禘于武公。

    學者相習,以大事為祫、有事為禘久矣。

    然按文二年大事,《魯語》說之曰:夏父弗忌為宗,烝,将跻僖公。

    宗有司曰:商周之烝也,未嘗跻湯與文、武。

    是則大事為烝。

    《司勳》曰:凡有功者祭于大烝。

    大烝故謂之大事,亦謂之嘗禘。

    《祭統》曰:大嘗禘,升歌清廟下管象,是也。

    《左氏傳》亦曰:烝嘗禘于廟。

    烝嘗本時享,始殺而嘗,閉蟄而烝,事之制也。

    會有合祭,則烝嘗不拘秋冬。

    《春秋》書烝嘗為時享,書大事為大烝大嘗。

    禘其通名,傳言魯有禘樂是也。

     劉歆、賈逵以為禘祫一祭二名,禮無差降。

    然則大烝大嘗為别名,大事為共名,禘為通号,祫舉其事。

    《毛詩傳》曰:諸侯夏禘則不礿,秋祫則不嘗。

    禘祫者,互文相避。

    諸雲五年而再殷祭,三歲一祫,五歲一禘者,今文谶記之言,非《周官》《左氏》所有。

    劉歆言大禘則終王,是也;又說三年一禘,滞于今文為之異說也。

    《春秋》獨文二年書大事。

    襄十六年傳:晉悼公卒逾歲,晉人曰,寡君未禘祀。

    明烝嘗禘專在喪終,有事于武宮。

    吉禘于莊公,徒祭一廟,非合享之班。

    推此有事于大廟、禘于大廟、用緻夫人,亦不得與大事比。

    按《春秋》書時享,有烝嘗無祠礿,此則魯從殷禮,夏祭稱禘,凡非烝嘗者并得此名。

    (闵二年五月吉禘于莊公。

    昭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宮。

    五月夏三月,二月夏十二月也。

    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廟。

    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廟。

    七月夏五月,他月皆不當烝嘗之月。

    宣八年六月正當殷之禘月,故皆言大事言禘。

    禘于大廟、得緻夫人者,五廟皆禘,則緻夫人于莊公廟也。

    言太廟者,舉尊,明非如吉禘莊公不及他廟也。

    昭二十年傳,将禘于襄公,萬者二人。

    此亦特禘一廟,然不知其在何月。

    定八年從祀先公,傳曰:冬十月,順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

    上言順祀先公,即舉大事之禮,通言所謂禘者也;下言禘于僖公,此為特禘一廟,與順祀為二事。

    推此可知有事之與大事,必不得同為殷祭。

    然大事本在喪終,而此舉于八年者,陽虎所為,本非常典。

    )二有事二禘皆時享也。

    禘祫之言,讻讻争論,既二千年。

    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