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師/朝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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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的職責,掌管有關五禁之法,以輔助刑罰[禁止民衆為非作歹]:一是有關王宮的禁令,二是有關官府的禁令,三是有關都城的禁令,四是有關[都城外]田野的禁令,五是有關軍中的禁令。

    都搖響木铎宣示于外朝,并書寫出來懸挂在各處的闾巷門前。

    用五戒輔助刑罰[而預先告誡民衆],不要使民衆[因不知而]犯罪:一是用誓的形式來告誡,用于軍旅;二是用诰的形式來告誡,用于會同;三是用禁令的形式來告試;;四是用糾的形式來告誡,用于都城中;五是用憲的形式來告誡,用于采邑。

    掌管六鄉的州、黨、族、闾、比的聯合,以及民衆從軍組成什伍的聯合,使他們相互親和、相互托付,以相互配合進行追擊外寇和抓捕盜賊的事,以共受刑罰、共享慶賞。

    掌管[大司寇]官府中的政令,研究[疑難]案件的訟辭,以向司寇提供斷案的參考意見,并提供所依據的王國的有關法令。

    掌管司法官斷案的八個方面的成例:一是有關盜取國家機密案件的成例,二是有關叛國作亂案件的成例,三是有關為外國作間諜案件的成例,四是有關違犯王的教令案件的成例,五是有關詐稱王命案件的成例,六是有關盜取國家寶藏案件的成例,七是有關結黨營私案件的成例,八是有關誣蔑國君或大臣案件的成例。

    如果國家發生大災荒,就用荒年減損之法來處理有關事宜:命令災區移民,運輸财物救災,加強糾察守備[以防盜賊],減緩刑罰。

    凡因财物訴訟的,依據契約、合同來裁決。

    如果祭祀亡國的社稷,就充當屍[以代神受祭]。

    王閑暇時出入[宮門或國都],就為王做前導并清除行人。

    祭五帝時,就澆水供屍和王盥手,并負責給镬添水。

    凡舉行釁禮,就奉進犬牲[以便取其血]。

    諸侯作為王的賓客[而接受王的款待時],就率領下屬在王宮中禁止閑人通行。

    有大喪時也這樣做。

    有大規模軍事行動時,率領下屬嚴禁違反軍令者,以及幹擾行伍軍陣者,而對這種人加以誅殺。

    [夏曆]年終,就命令下屬統計整理所審理案件的簿書[以備考核]。

    [夏曆]正月,率領下屬在國都及郊野懸挂禁令。

     鄉土掌理[六鄉以及]國都中(的訴訟],各掌所屬鄉的人民數并對鄉民加以糾察和禁戒,受理他們的訴訟,審察他們的訟辭,辨别罪狀的輕重,區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

    大司寇主持審斷,在外朝對重案、輕案作出判決。

    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

    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

    [由鄉土]挑選合适的日期施刑或誅殺,(殺後]陳屍三日。

    如果[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王就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

    如果有大祭祀、大喪事、大的軍事行動,以及迎送來朝諸侯等事,各自掌管所屬鄉的禁令,率領下屬站在道路兩邊禁止閑人通行。

    三公如有國事[外出],就為他們做前導并清除行人。

    三公有喪事時也這樣做。

    凡王國有大事時,就負責誅殺違犯禁令的人。

     遂土掌理[六遂以及]四郊[的訴訟],各掌所屬遂的人民數,并糾察他們遵守戒令的情況,受理他們的訴訟,審察他們的訟辭,辨别案情的輕重,區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二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

    大司寇主持審斷,在外朝對重案、輕案作出判決,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

    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

    [由遂士]挑選合适的日期就國郊施刑或誅殺,[殺後]各在本遂陳屍三日。

    如果[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王就命三公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

    如果王國有大事要聚集[六遂的]民衆,就各掌有關本遂民衆的禁令,率領下屬禁止閑人通行。

    六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