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後期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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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中有六篇:《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與其他各篇性質不同,特别有邏輯學的價值。

    《經上》、《經下》都是邏輯、道德、數學和自然科學的定義。

    《經說上》、《經說下》是對前兩篇中定義的解釋。

    《大取》、《小取》讨論了若幹邏輯問題。

    所有這六篇有一個總的目的,就是通過邏輯方式,樹立墨家的觀點,反駁名家的辯論。

    這六篇合在一起,通常叫做"墨經。

     前一章 講過,莊子在《齊物論》裡讨論了兩個層次的知識。

    在第一個層次上,他證明了事物的相對性,達到了與惠施的結論相同的結論。

    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就超越了惠施。

    在第一個層次上,他同意于名家,從更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常識。

    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又轉過來從再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名家。

    所以道家也反駁名家的辯論,不過道家所用的辯論,從邏輯上講,比名家的辯論更高一層。

    道家的辯論,名家的辯論,兩者都需要反思的思想作出努力,加以理解。

    兩者的方向都是與常識的常規相反的。

     可是另一方面,也有常識的哲學家,例如墨家以及某些儒家。

    這兩家雖然在許多方面不同,但是在務實這一點上卻彼此一緻。

    在反駁名家辯論的過程中,這兩家沿着大緻相同的思想路線,發展了知識論的和邏輯學的理論,以保衛常識。

    這些理論,在墨家則見之于"墨經"、在儒家則見之于《荀子》的《正名》篇。

    荀子是先秦時期最大的儒家之一,我們将在第十三章 講到他。

     專昔孟母擇鄰處子不學斷機杼窦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子不學非所宜幼不學老何為玉 關于知識和名的讨論 "墨經"中的知識論,是一種素樸的實在論。

    它認為。

    人有認識能力,它是"所以知也,而不必知"(《經說上》)。

    就是說,人都有所以知的能力,但是僅有這種能力,還未必就有知識。

    這是因為,要有知識,則認識能力還必須與認識對象接觸。

    "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同上),就是說,認識能力接觸了認識對象,能夠得到它的形象,才成為知識。

    除了認識的感覺器官,如視覺器官、聽覺器官,還有思維的器官:心,它叫做"(知心)"(無此字:ocr),"(知心)也者,以其知論物"(同上)。

    換句話說,通過感官傳人的外界事物印象,還要心加以解釋。

     "墨經"還對于知識進行了分類。

    按知識的來源,把知識分為三類:一類是來自認識者親身經驗;一類是來自權威的傳授(即得自傳聞或文獻);一類是來自推論的知識(即得自演繹,以已知推未知)。

    又按認識的各種對象,把知識分為四類:名的知識,實的知識、相合的知識,行為的知識。

     我們會記得:名,實,以及名實關系,都是名家特别感興趣的。

    照"墨經"講,"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

    "(《經說上》)例如說:"這是桌子"。

    "桌子"是名,是所以謂"這"的;"這"是實,是所謂的。

    用西方邏輯學術語來說,名是命題的客詞,實是命題的主詞。

     "墨經"将名分為三類:達名,類名,私名。

    "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

    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

    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實也。

    "(《經說上》)就是說,"物"是達名(通名),一切"實"必用此名。

    "馬"是類名,此類的一切"實"必用此名。

    "臧"(人名)是私名,此名隻限用于此"實"。

     相合的知識,就是知道哪個名與哪個實相合。

    例如,說"這是桌子"這句話,就需要有名實相合的知識。

    有了這類知識,就知道"名實耦"(同上),就是說,名與實是彼此配對的。

     行為的知識是如何做一件具體事的知識。

    它相當于美國人所說的"know-how"。

     關于"辯"的讨論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于讨論"辯"。

    它說:"夫辯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

    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

    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放,以類取,以類予。

    " 這段話的前半段是說辯的目的和功用,後半段是說辯的方法。

    《小取》篇還說,辯有七種方法:"或也者,不盡也。

    假者,今不然也。

    效者,為之法也。

    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

    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

    辟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