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孔子:第一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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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以述為作的精神,被後世儒家的人傳之永久,經書代代相傳時,他們就寫出了無數的注疏。

    後來的《十三經注疏》,就是用這種精神對經書原文進行注釋而形成的。

     正是這樣,才使孔子不同于當時尋常的儒,而使他成為新學派的創建人。

    正因為這個學派的人都是學者同時又是六經的專家,所以這個學派被稱為"儒家"。

     正名 孔子除了對經典作出新的解釋以外,還有他自己的對于個人與社會,天與人的理論。

     關于社會,他認為,為了有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最重要的事情是實行他所說的正名。

    就是說,"實"應當與"名"為它規定的含義相符合。

    有個學生問他,若要您治理國家。

    先做什麼呢?孔子說;"必也正名乎!"(《論語·子路》)又有個國君問治理國家的原則,孔子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論語·顔淵》)換句話說,每個名都有一定的含義,這種含義就是此名所指的一類事物的本質。

    因此,這些事物都應當與這種理想的本質相符。

    君的本質是理想的君必備的,即所謂"君道"。

    君,若按君道而行,他才于實,于名,都是真正的君。

    這就是名實相符。

    不然的話,他就不是君,即使他可以要人們稱他為君。

    在社會關系中,每個名都含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

    君、臣、父、子都是這樣的社會關系的名,負有這些名的人都必須相應地履行他們的責任和義務。

    這就是孔子正名學說的含義。

     仁、義 關于人的德性,孔子強調仁和義,特點是仁。

    義是事之"宜",即"應該"。

    它是絕對的命令。

    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一定的應該做的事、必須為做而做,因為做這些事在道德上是對的。

    如果做這些事隻出于非道德的考慮,即使做了應該做的事,這種行為也不是義的行為。

    用一個常常受孔子和後來儒家的人蔑視的詞來說,那就是為"利"。

    在儒家思想中,義與利是直接對立的。

    孔子本人就說過:"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

    "(《論語·裡仁》)在這裡已經有了後來儒家的人所說的"義利之辨",他們認為義利之辨在道德學說中是極其重要的。

     義的觀念是形式的觀念,仁的觀念就具體多了。

    人在社會中的義務,其形式的本質就是它們的"應該",因為這些義務都是他應該做的事。

    但是這些義務的具體的本質則是"愛人",就是"仁"。

    父行父道愛其子,子行子道愛其父。

    有個學生問什麼是仁,孔子說:"愛人"(《論話·顔淵》)。

    真正愛人的人,是能夠履行社會義務的人。

    所以在《論語》中可以看出,有時候孔子用"仁"字不光是指某一種特殊德性,而且是指一切德性的總和。

    所以"仁人"一詞與全德之人同義。

    在這種情況下。

    "仁"可以譯為perfectvirtue(全德)。

     忠、恕 《論語》記載:"仲弓問仁。

    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顔淵》)孔子又說:"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己。

    "(《論語·雍也》) 由此看來,如何實行仁,在于推己及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換句話說,"己之所欲。

    亦施于人",這是推己及人的肯定方面、孔子稱之為"忠",即"盡己為人"。

    推己及人的否定方面,孔子稱之為您,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推己及人的這兩個方面合在一起,就叫做忠恕之道,就是"仁之方"(實行仁的方法)。

     後來的儒家,有些人把忠恕之道叫做"系(此字無:ocr)矩之道"。

    就是說,這種道是以本人自身為尺度,來調節本人的行為。

    公元前三、二世紀儒家有一部論文集名叫《禮記》,其中有一篇《大學》,說;"所惡于上,毋以使下。

    所惡于下,毋以事上。

    所惡于前,毋以先後。

    所惡于後,毋以從前。

    所惡于右,毋以交于左。

    所惡于左,毋以交于右。

    此之謂系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