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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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喪三年。
嫡孫,祖在,為祖母齊衰、杖期,雖期除,仍心喪三年。
先生曰:「喪禮須從儀禮為正。
如父在,為母期,非是薄于母,隻為尊在其父,不可複尊在母,然亦須心喪三年。
這般處皆是大項事,不是小節目,後來都失了,而今國家法,為所生父母,皆心喪三年,好。
】○朝奠,【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栉之具于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
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
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劉璋曰:「奠用家常馔數器。
朝奠将至,然後徹夕奠,與夫夕奠将至,然後徹朝奠。
用罩。
若暑月設食,頃去之,留果酒。
」】食時上食。
【朝奠之儀。
】夕奠,【如朝奠畢,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座,哭盡哀。
】哭無時。
【哀至則哭。
】朔日則于朝奠設馔,【用肉魚面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
○問:「母喪朔祭,子為主?」朱子曰:凡喪,父在父為主。
則父在父為主,喪之禮也。
」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注雲:「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
今以子為喪主,似未安。
」○高氏曰:「若遇朔望節序,則具盛馔,其品物比朝夕奠差衆。
禮疏曰:「士則月望不盛奠,惟朔奠而已。
」○楊氏複曰:「按初喪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奠饋。
今乃謂父在父為主,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二說不同,何也?蓋長子主喪,以奉奠饋。
以子為母喪,恩重服重故也。
朔奠則父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為主也。
」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
」虞,卒哭,皆是殷祭,故其夫主之,亦謂父在父為主也。
朔祭父為主,義與虞、卒哭同耳。
】有新物則薦之。
【如上食儀。
】 吊奠赙 凡吊皆素服,奠用香茶酒果,【有狀或用食物随宜。
】赙用錢帛。
【有狀或親友分厚者有之。
】具刺通名,【賓主皆有官,則具門床。
】入哭奠訖,乃吊而退。
【既通名,喪家炷火然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出迎賓。
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懼,敢請入酹,并伸慰禮。
」護喪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
興,護喪止哭者。
祝跪讀祭文、奠赙狀于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
主人哭,出,西向稽颡,再拜。
賓亦哭,東向,答拜。
進曰:「不意兇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
」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
伏蒙奠酹,并賜臨慰,不勝哀感。
」又再拜,賓答拜。
又相向哭,盡哀。
賓先止,慰主人曰:「修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
」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護喪送至廳事,茶湯而退,主人以下止哭。
○溫公曰:「凡吊人者,必易去華盛之服,有哀戚之容。
若賓與亡者為執友,則入酹。
婦人非親戚與其子為執友嘗升堂拜母者,則不入酹。
凡吊及送喪者,問其所乏,分導營辦。
貧者為之執綍負土之類,毋擾及其飲食财貨可也。
」○高氏曰:「喪禮賓不答拜。
凡非吊喪無不答拜者。
」胡先生書儀曰:「若吊人是平交,則落一膝,展手策之,以表半答。
若孝子尊吊人卑,則側身避位,候孝子伏次,卑者即跪。
還須詳緩去就,無令跪伏與孝子齊。
」○楊氏複曰:「按程子張子與朱先生後來之說,奠謂安置也。
奠酒則安置神座前,既獻則徹去。
奠而有酹者,初酹酒,則傾少酒于茅,代神祭也。
今人直以奠為奠,而盡傾之于地,非也。
蓋家禮乃初年本,當以後來之說為正。
」○又按:吊禮主人拜賓,賓不答拜,此何義也?蓋吊,賓來有哭拜或奠禮,主人拜賓以謝之,此賓所以不答拜也。
故高氏書有半答跪還之禮。
凡禮必有義,不可苟也。
書儀家禮從俗,有賓答拜之文,亦是主人拜賓,賓不敢當,乃答拜。
今世俗吊賓來,見幾筵哭拜,主人亦拜,謂代亡者答拜,非禮也。
既而賓吊主人,又相與交拜,亦非禮也。
】 元按:賓不答拜,古禮之義不可知,或以别于吉禮耳。
楊氏謂是謝其哭奠,賓所以不答,亦未聞謝人人不答拜者。
愚謂當遵書儀、家禮。
又稍增一議焉:尊長則不答,平交答,卑幼則不敢,當如書儀側身避位跪還之儀。
蓋如古禮通不答,則質之。
主人哀感無極之心固安,吊者則何以安!甚至極卑與極尊、極幼與極長,而公然受其拜,不幾太遠于人情乎?若無論吊賓之尊卑長幼,無不拜謝,且尊長則不答拜,自足以别于吉禮矣。
且疑平交以下賓吊,生者亦宜再拜,姑阙疑可也。
又按溫公「勿擾及其飲食财貸」,竊謂近賓哭奠畢即退是矣。
若數十裡之外,自宜喪主或别親候飯,從儉素可也。
又今裂帛作帽以散賓,原非古禮,然至親執友雖在五服外者,率有同哀之義。
且禮廢俗頹,行吊冠服多不能備,紅纓玄冠,大是乖戾,即假此以易之,亦得所謂「禮之以義起」者也。
聞喪 奔喪 治葬 始聞親喪,哭,【親,父母也。
以哭答使者,哭盡哀,問故。
】易服,【裂布為四腳白布衫,繩帶,麻屦。
】遂行。
【日行百裡,不以夜行。
雖哀戚,猶避害也。
】道中哀至則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處。
】望其州境、其縣境、其邑、【本作城。
】其家,皆哭。
入門詣柩前,再拜,再變服,就位哭。
【初變服如初喪。
柩東西向,坐哭盡哀。
又變服如大小斂,亦如之。
】後四日成服,【與家人相吊。
賓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則為位不奠,【若喪側無子孫,則此中設奠如儀。
】變服。
【亦以聞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儀。
【若喪側無子孫,則在道朝夕為位設奠,至家不變服。
】若既葬,則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未成服者變服于墓。
歸家,詣靈座前哭拜。
四日成服如儀。
已成服者亦然也。
】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
【尊長于正堂,卑幼于别室。
○溫公曰:「今人皆擇日舉哀。
凡悲哀之至,初聞即當哭之,何暇擇日?但法令有不得于州縣公廨舉哀之文,則在官者當哭于僧舍,其它哭于本家可也。
」】若奔喪,則至家成服。
【奔喪者釋去華盛之服即行。
既至,齊衰望鄉而哭。
大功望門而哭。
小功以下,至門而哭。
入,詣柩前哭拜如儀。
補注:成服亦在至家第四日。
】元按:四日始成服,家人相吊,原因三日内尚望其親複生故也。
今奔喪若已過四日後,似宜至家哭拜畢即家人相吊,次日即成服,不必俟四日後可也。
正文「齊衰以下」恐當作「期喪以下」,蓋嫌于母亦齊衰也。
又溫公注「在官者當哭于僧舍」,夫僧舍乃滅絕倫理之地,豈可作喪位哉!若拘于法令,或借人閑所;必不得已,空處起棚哭之。
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
【不奔喪者,三日中朝夕為位會哭,大功以下始聞喪為位會哭,俱四日成服。
每月朔為位會哭,月數既滿,次月之朔乃為位會哭而除之。
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補注:今在官聞期以下喪不得奔者,三日中可委政于同僚,朝夕為位會哭于閑所,四日成服。
以日易月,期喪十三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缌麻三日,畢仍吉服聽政。
每月朔變服會哭,月數既滿即除之。
○元按:「以日易月」下舊作「齊衰二十五日」,是母喪亦可入此例乎?故改雲「期喪十三日」。
又缌麻舊雲「會哭成服俱不必行,但哭之盡哀」,為可疑,其近忍。
若外親或可,至于族曾祖父及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之類,曾可以當官而廢其服,故亦進于期功等喪之例。
】三月【舊誤作日。
】而葬。
前期擇地之可葬者,【溫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踰月而葬。
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
然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系于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至有終身不葬者。
正使殡葬實能緻人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理傷義,無過于此。
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汩,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
或問:「家貧鄉遠,不能歸葬,則如之何?」公曰:子遊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無。
」子遊曰:「有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
苟無矣,斂手足形還葬,縣棺而窆人,豈有非之者哉!」又曰:「在禮,未葬不變服,食粥,居廬,寝苫,枕塊,蓋闵親之未有所歸,故寝食不安也。
」又曰:「世有遊宦沒于遠方,子孫焚其柩收燼歸葬者。
夫孝子愛親之肌膚,故斂而藏之。
殘毀他人之屍,在律猶嚴,況子孫,乃悖謬如此,豈不哀哉!」延陵季子适齊,其子死,葬于嬴博之間,孔子以為合禮。
必也不能歸葬,葬于其地可也,豈不猶愈于焚之哉!○程子曰:「蔔其宅兆,蔔其地之美惡也,非陰陽家所謂禍福者也。
地之美則其神靈安,其子孫盛。
若培壅其根而枝葉茂,理固然也。
地之惡者則反是。
然則曷謂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乃其驗也。
父祖子孫同氣,彼安則此安,彼危則此危,亦其理也。
而拘忌者惑,以擇地之方位,決日之吉兇,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為計,而專以利後為慮,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
惟五患者不得不謹,須使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也。
一本雲:「所謂五患者,溝渠、道路,避村落,遠井窯。
」○補注:按禮,大夫士三日而殡,故三月而葬。
既殡之後,即謀葬事。
其有祖茔,則祔葬其次。
若窄狹及有所妨,則别擇地亦可也。
○金華胡氏潮曰:「察乎陰陽之理,審乎流峙之形,辨順逆,究分合,别明暗,定淺深。
崇不傷乎急,卑不失乎緩,折而歸之中,若璞之所謂乘生氣者,宜于是得之。
」】 元按:古者大夫三月而葬,待其邑宰與列國卿大夫執友畢至也。
宋制王公以下皆三月,似乎無别。
且若士庶之家,有遠親或服親在外者,容可如古禮踰月而葬,不則如世俗七九日以上俱可行葬。
況今非有故誤,多不堂殡,而乃使已逝之親屍久暴于世,不急就魄降之常,亦無義意。
設遇暑月,尤為不可。
但世俗又有三日、五日者,則迫矣。
又世俗多用陰陽畫符鎮呪,殊為悖禮惑俗。
好禮君子但當請一知禮者護喪,或同姓無人,當聘異姓者,坐之别室,每事咨之,使無失禮可也,斷無信用邪說。
至于除殃一事,祓除不祥,微似近理,然亦隻于葬後三日内,掃舍室院,各設炭火一盆,燒蒼朮、乳香或椒艾之屬,以熏逐殃氣,設祭主前以妥靈。
或惡疾時疫而故者,将經用衣衾枕簟及侍疾人衣服用蒼乳等煙熏過,甚者煎麻黃甘草湯,或雄黃酒,各飲一二盞,勿用陰陽。
擇日開茔域,祠【疑作祀。
】後土。
【主人既朝哭,帥執事者于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标,當南門立兩标。
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後土氏,設位中标之左,祭一桌,盥洗如常儀。
告者北向,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
告者詣桌跪酹酒,祝跪于告者左,讀祭文曰:「維年月日,子某官某,敢告于土地之神,今為某官某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
謹以清酌脯醢,祗薦于神尚飨。
」訖,伏興,複位,再拜。
祝及執事者皆再拜。
主人若歸,則靈座前哭,再拜。
○元按:舊注,酹酒後俛伏,興,少退,立讀祝。
似不妥。
僭改如上儀。
丘氏曰:「後土之稱,對皇天也。
士庶有似乎僭,拟改後土氏為土地之神。
」今從之。
】 遂穿圹,【溫公曰:「穿圹宜狹而深。
狹則不崩損,深則盜難近也。
問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時,隻存東畔一位,亦不曾考禮是如何。
」陳安卿雲:「地道以右為尊,恐男當居右。
」曰:「祭時以西為上,則葬時亦當如此方是。
」○人家墓圹棺椁,當使圹僅能容椁,椁僅能容棺。
李守約雲:「凡發掘者,皆以葬淺之故。
若深一二丈,自無此患。
曰:「不然。
深葬有水。
」】作灰隔,【穿圹既畢,先布炭末于圹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勻者于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
築實,厚二三尺。
别用薄闆為灰隔,如椁之狀,内以瀝青塗之,厚三寸許,中取容棺。
牆高于棺四寸許,置于灰上,乃以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闆隔之,灰末居外,三物居内,如底之厚,築之既實,則旋抽其闆。
近上複下炭灰等而築之,及牆之平而止。
蓋既不用椁,無以容瀝青,故為此制。
又炭禦木根,辟水蟻。
石灰得沙而實,得土而黏,歲久結而為金石,蝼蟻盜賊皆不得進也。
○朱子曰:「用炭末置之椁外,椁内實以和沙石灰。
若純灰,恐不實,須雜以篩過細沙,久之灰沙相雜入,其堅如石。
椁外四圍上下,一切實以灰末,約厚七八寸。
既辟濕氣,免水患,又戳樹根不入。
樹根遇炭,皆生轉去。
以此見炭灰之妙。
蓋灰是死物,無情,故樹根不入也。
古禮,圹中置物甚多,以某觀之,禮文之意大備,則防患之意反不足。
要之隻當防慮久遠,毋使親膚而已,其它禮文皆可略也。
古者棺不釘漆,蟻子必入,皆不可行。
」又曰:「圹中用生體之屬,久之潰爛,郄引蟲蟻,非所以為亡者慮久遠也。
」○元按:楊氏所引朱子答廖子晦問葬法,有石椁之說,但以法禁,而以數片石合成。
愚謂石椁雖無法禁,吾夫子嘗雲:「若是其靡也,葬不如速朽之為愈也。
豈可以若是費哉!」今無椁用溫公法,有椁用朱子法,似亦盡固矣,何必石然!愚感此而思,昔人嘗有遺言用甕葬者。
若教甕工制如棺式,底體上口,四周有裡半高之唇,上蓋下覆有外半高之缺,其裡唇外覆各寸餘,合而相對。
即其中穿孔,兩頭各十餘,兩箱各二十餘。
大斂後用鐵釘或錫釘錠之。
或巧工令底口及蓋皆平,而棺體口端兩頭各貳長方竅,兩箱各肆長方竅,其蓋邊兩頭各二長方舌,兩箱各四長方舌,蓋後于舌入竅之中,外穿各一孔候受釘,如此燒制,斂錠後又用鐵屑調瀝青中,塗棺縫及釘孔空隙。
初制時棺下底橫截四缺,或有足則穿四大孔,俟葬時懸棺下圹,便于受繩也。
此制一行,雖倍數甕之價,而較石椁之省費甚多,入土千萬年不壞。
傥愛親君子倡用此棺,則用者多,而甕工射利,制者亦多,将使斯人死者全肌膚,生者快孝思,不及杉栢費,而已得石棺之利,是所望于同志者,講明之可也。
】刻志石,【用石二片。
其一為蓋,刻雲:「某官某公之墓。
」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
其一為底,刻雲:「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
考諱某,某官。
母氏某,封某。
年月日生叙,曆官遷次,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葬于某鄉某裡某處。
娶某氏,某人之女。
子男某,某官。
女适某官某人。
」婦人,夫在則蓋雲:「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
」無夫則雲妻。
夫無官則書夫之姓名。
夫亡則雲「某官某公某封某氏」。
夫無官則雲「某君某甫妻某氏。
其底叙年若幹适某氏,因夫子緻封号」。
無則否。
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鐵束束之,埋之圹前,近地面三四尺間。
蓋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造明器、【刻木為車馬仆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象平生而小。
唯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升朝官十五事。
補注:檀弓曰:「之死而緻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
之死而緻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
」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虞,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下帳、【謂床帳裀席椅桌之類,亦象其平生所用而已。
】苞、【竹掩一,以盛遣奠餘脯。
補注:按儀禮注:「苞,草也。
」古稱苞苴是也。
曲禮注:「苞者,苞裹魚肉之屬。
苴者,以草藉器而貯物也。
」】筲、【竹器,盛劉盛黍稷麥,其實皆瀹。
注雲:「皆湛之以五谷。
」注:湯,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罂、【瓷器三,以盛酒酰醢。
○溫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實土及半,乃于其旁穿便房以貯之。
○性理原注按: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義,然實非有用之物。
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尤為非便,雖不用可也。
」○元按:明器、下帳之屬,不知自何時皆易木竹,用紙葦,葬畢即于墓前焚之,行之已久,亦無害于義,從俗可也。
但五谷生人之物,或資之以複父母生氣,不可不用也。
】大轝、【古者柳車,制度甚詳,今不能然,但從俗為之,取其牢固平穩而已。
○朱子曰:「某舊為先人飾棺,考制度作帷。
延平先生以為不切,而今禮文覺繁多,使人難行。
後聖有作,必是裁減了方始行得耳。
」○元按:飾棺即從俗,用所謂官罩亦可,但其用紙葦者,其制雖工巧靡費,恐為風雨損壞。
元亦嘗見用布者,當用木架,以布障之,既不懼風雨,尤利遠行或遠地歸葬,用油布為之更佳。
】翣,【以木為筐,如扇而方,兩角高,廣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長五尺。
黼翣畫黼,黻翣畫黻,雲翣緣雲氣,其畫皆為雲氣。
補注:喪大記注曰:「在路則障車,入椁則障柩。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
鑿之洞底,以受主身。
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
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颔而判之,四分居前,八分居後,颔下陷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以書爵姓名行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合植于趺,下齊。
身出趺上一尺八分,并趺高一尺二寸。
竅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之一,圓徑四分。
在七寸二分之上,粉塗其前以書屬稱,曰:「高曾祖考某官号,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
」旁題主祀之名曰:「孝子某奉祀,或元孫某奉祀。
」加贈、易世,則筆滌而更之。
○溫公曰:「府君夫人共為一續。
」○性理原注按:古者虞主用桑,将練而後易之。
今于此便作栗主,以從簡便。
或無栗,止用木之堅者,續用黑漆。
○程子曰:「庶母亦當為主,但不可入廟,子當祀于私室。
主之制度則一。
」○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隻用牌子。
」看來牌子當如古制,隻不消二片相合,及竅其旁以通中。
且如今人未仕隻用牌子,到仕後不中換了。
若是士人隻用主,亦無大利害。
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
嫡孫,祖在,為祖母齊衰、杖期,雖期除,仍心喪三年。
先生曰:「喪禮須從儀禮為正。
如父在,為母期,非是薄于母,隻為尊在其父,不可複尊在母,然亦須心喪三年。
這般處皆是大項事,不是小節目,後來都失了,而今國家法,為所生父母,皆心喪三年,好。
】○朝奠,【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栉之具于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
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
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劉璋曰:「奠用家常馔數器。
朝奠将至,然後徹夕奠,與夫夕奠将至,然後徹朝奠。
用罩。
若暑月設食,頃去之,留果酒。
」】食時上食。
【朝奠之儀。
】夕奠,【如朝奠畢,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座,哭盡哀。
】哭無時。
【哀至則哭。
】朔日則于朝奠設馔,【用肉魚面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
○問:「母喪朔祭,子為主?」朱子曰:凡喪,父在父為主。
則父在父為主,喪之禮也。
」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注雲:「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
今以子為喪主,似未安。
」○高氏曰:「若遇朔望節序,則具盛馔,其品物比朝夕奠差衆。
禮疏曰:「士則月望不盛奠,惟朔奠而已。
」○楊氏複曰:「按初喪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奠饋。
今乃謂父在父為主,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二說不同,何也?蓋長子主喪,以奉奠饋。
以子為母喪,恩重服重故也。
朔奠則父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為主也。
」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
」虞,卒哭,皆是殷祭,故其夫主之,亦謂父在父為主也。
朔祭父為主,義與虞、卒哭同耳。
】有新物則薦之。
【如上食儀。
】 吊奠赙 凡吊皆素服,奠用香茶酒果,【有狀或用食物随宜。
】赙用錢帛。
【有狀或親友分厚者有之。
】具刺通名,【賓主皆有官,則具門床。
】入哭奠訖,乃吊而退。
【既通名,喪家炷火然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出迎賓。
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懼,敢請入酹,并伸慰禮。
」護喪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
興,護喪止哭者。
祝跪讀祭文、奠赙狀于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
主人哭,出,西向稽颡,再拜。
賓亦哭,東向,答拜。
進曰:「不意兇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
」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
伏蒙奠酹,并賜臨慰,不勝哀感。
」又再拜,賓答拜。
又相向哭,盡哀。
賓先止,慰主人曰:「修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
」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護喪送至廳事,茶湯而退,主人以下止哭。
○溫公曰:「凡吊人者,必易去華盛之服,有哀戚之容。
若賓與亡者為執友,則入酹。
婦人非親戚與其子為執友嘗升堂拜母者,則不入酹。
凡吊及送喪者,問其所乏,分導營辦。
貧者為之執綍負土之類,毋擾及其飲食财貨可也。
」○高氏曰:「喪禮賓不答拜。
凡非吊喪無不答拜者。
」胡先生書儀曰:「若吊人是平交,則落一膝,展手策之,以表半答。
若孝子尊吊人卑,則側身避位,候孝子伏次,卑者即跪。
還須詳緩去就,無令跪伏與孝子齊。
」○楊氏複曰:「按程子張子與朱先生後來之說,奠謂安置也。
奠酒則安置神座前,既獻則徹去。
奠而有酹者,初酹酒,則傾少酒于茅,代神祭也。
今人直以奠為奠,而盡傾之于地,非也。
蓋家禮乃初年本,當以後來之說為正。
」○又按:吊禮主人拜賓,賓不答拜,此何義也?蓋吊,賓來有哭拜或奠禮,主人拜賓以謝之,此賓所以不答拜也。
故高氏書有半答跪還之禮。
凡禮必有義,不可苟也。
書儀家禮從俗,有賓答拜之文,亦是主人拜賓,賓不敢當,乃答拜。
今世俗吊賓來,見幾筵哭拜,主人亦拜,謂代亡者答拜,非禮也。
既而賓吊主人,又相與交拜,亦非禮也。
】 元按:賓不答拜,古禮之義不可知,或以别于吉禮耳。
楊氏謂是謝其哭奠,賓所以不答,亦未聞謝人人不答拜者。
愚謂當遵書儀、家禮。
又稍增一議焉:尊長則不答,平交答,卑幼則不敢,當如書儀側身避位跪還之儀。
蓋如古禮通不答,則質之。
主人哀感無極之心固安,吊者則何以安!甚至極卑與極尊、極幼與極長,而公然受其拜,不幾太遠于人情乎?若無論吊賓之尊卑長幼,無不拜謝,且尊長則不答拜,自足以别于吉禮矣。
且疑平交以下賓吊,生者亦宜再拜,姑阙疑可也。
又按溫公「勿擾及其飲食财貸」,竊謂近賓哭奠畢即退是矣。
若數十裡之外,自宜喪主或别親候飯,從儉素可也。
又今裂帛作帽以散賓,原非古禮,然至親執友雖在五服外者,率有同哀之義。
且禮廢俗頹,行吊冠服多不能備,紅纓玄冠,大是乖戾,即假此以易之,亦得所謂「禮之以義起」者也。
聞喪 奔喪 治葬 始聞親喪,哭,【親,父母也。
以哭答使者,哭盡哀,問故。
】易服,【裂布為四腳白布衫,繩帶,麻屦。
】遂行。
【日行百裡,不以夜行。
雖哀戚,猶避害也。
】道中哀至則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處。
】望其州境、其縣境、其邑、【本作城。
】其家,皆哭。
入門詣柩前,再拜,再變服,就位哭。
【初變服如初喪。
柩東西向,坐哭盡哀。
又變服如大小斂,亦如之。
】後四日成服,【與家人相吊。
賓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則為位不奠,【若喪側無子孫,則此中設奠如儀。
】變服。
【亦以聞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儀。
【若喪側無子孫,則在道朝夕為位設奠,至家不變服。
】若既葬,則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未成服者變服于墓。
歸家,詣靈座前哭拜。
四日成服如儀。
已成服者亦然也。
】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
【尊長于正堂,卑幼于别室。
○溫公曰:「今人皆擇日舉哀。
凡悲哀之至,初聞即當哭之,何暇擇日?但法令有不得于州縣公廨舉哀之文,則在官者當哭于僧舍,其它哭于本家可也。
」】若奔喪,則至家成服。
【奔喪者釋去華盛之服即行。
既至,齊衰望鄉而哭。
大功望門而哭。
小功以下,至門而哭。
入,詣柩前哭拜如儀。
補注:成服亦在至家第四日。
】元按:四日始成服,家人相吊,原因三日内尚望其親複生故也。
今奔喪若已過四日後,似宜至家哭拜畢即家人相吊,次日即成服,不必俟四日後可也。
正文「齊衰以下」恐當作「期喪以下」,蓋嫌于母亦齊衰也。
又溫公注「在官者當哭于僧舍」,夫僧舍乃滅絕倫理之地,豈可作喪位哉!若拘于法令,或借人閑所;必不得已,空處起棚哭之。
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
【不奔喪者,三日中朝夕為位會哭,大功以下始聞喪為位會哭,俱四日成服。
每月朔為位會哭,月數既滿,次月之朔乃為位會哭而除之。
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補注:今在官聞期以下喪不得奔者,三日中可委政于同僚,朝夕為位會哭于閑所,四日成服。
以日易月,期喪十三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缌麻三日,畢仍吉服聽政。
每月朔變服會哭,月數既滿即除之。
○元按:「以日易月」下舊作「齊衰二十五日」,是母喪亦可入此例乎?故改雲「期喪十三日」。
又缌麻舊雲「會哭成服俱不必行,但哭之盡哀」,為可疑,其近忍。
若外親或可,至于族曾祖父及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之類,曾可以當官而廢其服,故亦進于期功等喪之例。
】三月【舊誤作日。
】而葬。
前期擇地之可葬者,【溫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踰月而葬。
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
然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系于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至有終身不葬者。
正使殡葬實能緻人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理傷義,無過于此。
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汩,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
或問:「家貧鄉遠,不能歸葬,則如之何?」公曰:子遊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無。
」子遊曰:「有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
苟無矣,斂手足形還葬,縣棺而窆人,豈有非之者哉!」又曰:「在禮,未葬不變服,食粥,居廬,寝苫,枕塊,蓋闵親之未有所歸,故寝食不安也。
」又曰:「世有遊宦沒于遠方,子孫焚其柩收燼歸葬者。
夫孝子愛親之肌膚,故斂而藏之。
殘毀他人之屍,在律猶嚴,況子孫,乃悖謬如此,豈不哀哉!」延陵季子适齊,其子死,葬于嬴博之間,孔子以為合禮。
必也不能歸葬,葬于其地可也,豈不猶愈于焚之哉!○程子曰:「蔔其宅兆,蔔其地之美惡也,非陰陽家所謂禍福者也。
地之美則其神靈安,其子孫盛。
若培壅其根而枝葉茂,理固然也。
地之惡者則反是。
然則曷謂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乃其驗也。
父祖子孫同氣,彼安則此安,彼危則此危,亦其理也。
而拘忌者惑,以擇地之方位,決日之吉兇,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為計,而專以利後為慮,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
惟五患者不得不謹,須使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也。
一本雲:「所謂五患者,溝渠、道路,避村落,遠井窯。
」○補注:按禮,大夫士三日而殡,故三月而葬。
既殡之後,即謀葬事。
其有祖茔,則祔葬其次。
若窄狹及有所妨,則别擇地亦可也。
○金華胡氏潮曰:「察乎陰陽之理,審乎流峙之形,辨順逆,究分合,别明暗,定淺深。
崇不傷乎急,卑不失乎緩,折而歸之中,若璞之所謂乘生氣者,宜于是得之。
」】 元按:古者大夫三月而葬,待其邑宰與列國卿大夫執友畢至也。
宋制王公以下皆三月,似乎無别。
且若士庶之家,有遠親或服親在外者,容可如古禮踰月而葬,不則如世俗七九日以上俱可行葬。
況今非有故誤,多不堂殡,而乃使已逝之親屍久暴于世,不急就魄降之常,亦無義意。
設遇暑月,尤為不可。
但世俗又有三日、五日者,則迫矣。
又世俗多用陰陽畫符鎮呪,殊為悖禮惑俗。
好禮君子但當請一知禮者護喪,或同姓無人,當聘異姓者,坐之别室,每事咨之,使無失禮可也,斷無信用邪說。
至于除殃一事,祓除不祥,微似近理,然亦隻于葬後三日内,掃舍室院,各設炭火一盆,燒蒼朮、乳香或椒艾之屬,以熏逐殃氣,設祭主前以妥靈。
或惡疾時疫而故者,将經用衣衾枕簟及侍疾人衣服用蒼乳等煙熏過,甚者煎麻黃甘草湯,或雄黃酒,各飲一二盞,勿用陰陽。
擇日開茔域,祠【疑作祀。
】後土。
【主人既朝哭,帥執事者于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标,當南門立兩标。
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後土氏,設位中标之左,祭一桌,盥洗如常儀。
告者北向,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
告者詣桌跪酹酒,祝跪于告者左,讀祭文曰:「維年月日,子某官某,敢告于土地之神,今為某官某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
謹以清酌脯醢,祗薦于神尚飨。
」訖,伏興,複位,再拜。
祝及執事者皆再拜。
主人若歸,則靈座前哭,再拜。
○元按:舊注,酹酒後俛伏,興,少退,立讀祝。
似不妥。
僭改如上儀。
丘氏曰:「後土之稱,對皇天也。
士庶有似乎僭,拟改後土氏為土地之神。
」今從之。
】 遂穿圹,【溫公曰:「穿圹宜狹而深。
狹則不崩損,深則盜難近也。
問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時,隻存東畔一位,亦不曾考禮是如何。
」陳安卿雲:「地道以右為尊,恐男當居右。
」曰:「祭時以西為上,則葬時亦當如此方是。
」○人家墓圹棺椁,當使圹僅能容椁,椁僅能容棺。
李守約雲:「凡發掘者,皆以葬淺之故。
若深一二丈,自無此患。
曰:「不然。
深葬有水。
」】作灰隔,【穿圹既畢,先布炭末于圹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勻者于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
築實,厚二三尺。
别用薄闆為灰隔,如椁之狀,内以瀝青塗之,厚三寸許,中取容棺。
牆高于棺四寸許,置于灰上,乃以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闆隔之,灰末居外,三物居内,如底之厚,築之既實,則旋抽其闆。
近上複下炭灰等而築之,及牆之平而止。
蓋既不用椁,無以容瀝青,故為此制。
又炭禦木根,辟水蟻。
石灰得沙而實,得土而黏,歲久結而為金石,蝼蟻盜賊皆不得進也。
○朱子曰:「用炭末置之椁外,椁内實以和沙石灰。
若純灰,恐不實,須雜以篩過細沙,久之灰沙相雜入,其堅如石。
椁外四圍上下,一切實以灰末,約厚七八寸。
既辟濕氣,免水患,又戳樹根不入。
樹根遇炭,皆生轉去。
以此見炭灰之妙。
蓋灰是死物,無情,故樹根不入也。
古禮,圹中置物甚多,以某觀之,禮文之意大備,則防患之意反不足。
要之隻當防慮久遠,毋使親膚而已,其它禮文皆可略也。
古者棺不釘漆,蟻子必入,皆不可行。
」又曰:「圹中用生體之屬,久之潰爛,郄引蟲蟻,非所以為亡者慮久遠也。
」○元按:楊氏所引朱子答廖子晦問葬法,有石椁之說,但以法禁,而以數片石合成。
愚謂石椁雖無法禁,吾夫子嘗雲:「若是其靡也,葬不如速朽之為愈也。
豈可以若是費哉!」今無椁用溫公法,有椁用朱子法,似亦盡固矣,何必石然!愚感此而思,昔人嘗有遺言用甕葬者。
若教甕工制如棺式,底體上口,四周有裡半高之唇,上蓋下覆有外半高之缺,其裡唇外覆各寸餘,合而相對。
即其中穿孔,兩頭各十餘,兩箱各二十餘。
大斂後用鐵釘或錫釘錠之。
或巧工令底口及蓋皆平,而棺體口端兩頭各貳長方竅,兩箱各肆長方竅,其蓋邊兩頭各二長方舌,兩箱各四長方舌,蓋後于舌入竅之中,外穿各一孔候受釘,如此燒制,斂錠後又用鐵屑調瀝青中,塗棺縫及釘孔空隙。
初制時棺下底橫截四缺,或有足則穿四大孔,俟葬時懸棺下圹,便于受繩也。
此制一行,雖倍數甕之價,而較石椁之省費甚多,入土千萬年不壞。
傥愛親君子倡用此棺,則用者多,而甕工射利,制者亦多,将使斯人死者全肌膚,生者快孝思,不及杉栢費,而已得石棺之利,是所望于同志者,講明之可也。
】刻志石,【用石二片。
其一為蓋,刻雲:「某官某公之墓。
」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
其一為底,刻雲:「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
考諱某,某官。
母氏某,封某。
年月日生叙,曆官遷次,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葬于某鄉某裡某處。
娶某氏,某人之女。
子男某,某官。
女适某官某人。
」婦人,夫在則蓋雲:「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
」無夫則雲妻。
夫無官則書夫之姓名。
夫亡則雲「某官某公某封某氏」。
夫無官則雲「某君某甫妻某氏。
其底叙年若幹适某氏,因夫子緻封号」。
無則否。
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鐵束束之,埋之圹前,近地面三四尺間。
蓋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造明器、【刻木為車馬仆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象平生而小。
唯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升朝官十五事。
補注:檀弓曰:「之死而緻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
之死而緻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
」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虞,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下帳、【謂床帳裀席椅桌之類,亦象其平生所用而已。
】苞、【竹掩一,以盛遣奠餘脯。
補注:按儀禮注:「苞,草也。
」古稱苞苴是也。
曲禮注:「苞者,苞裹魚肉之屬。
苴者,以草藉器而貯物也。
」】筲、【竹器,盛劉盛黍稷麥,其實皆瀹。
注雲:「皆湛之以五谷。
」注:湯,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罂、【瓷器三,以盛酒酰醢。
○溫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實土及半,乃于其旁穿便房以貯之。
○性理原注按: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義,然實非有用之物。
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尤為非便,雖不用可也。
」○元按:明器、下帳之屬,不知自何時皆易木竹,用紙葦,葬畢即于墓前焚之,行之已久,亦無害于義,從俗可也。
但五谷生人之物,或資之以複父母生氣,不可不用也。
】大轝、【古者柳車,制度甚詳,今不能然,但從俗為之,取其牢固平穩而已。
○朱子曰:「某舊為先人飾棺,考制度作帷。
延平先生以為不切,而今禮文覺繁多,使人難行。
後聖有作,必是裁減了方始行得耳。
」○元按:飾棺即從俗,用所謂官罩亦可,但其用紙葦者,其制雖工巧靡費,恐為風雨損壞。
元亦嘗見用布者,當用木架,以布障之,既不懼風雨,尤利遠行或遠地歸葬,用油布為之更佳。
】翣,【以木為筐,如扇而方,兩角高,廣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長五尺。
黼翣畫黼,黻翣畫黻,雲翣緣雲氣,其畫皆為雲氣。
補注:喪大記注曰:「在路則障車,入椁則障柩。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
鑿之洞底,以受主身。
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
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颔而判之,四分居前,八分居後,颔下陷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以書爵姓名行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合植于趺,下齊。
身出趺上一尺八分,并趺高一尺二寸。
竅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之一,圓徑四分。
在七寸二分之上,粉塗其前以書屬稱,曰:「高曾祖考某官号,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
」旁題主祀之名曰:「孝子某奉祀,或元孫某奉祀。
」加贈、易世,則筆滌而更之。
○溫公曰:「府君夫人共為一續。
」○性理原注按:古者虞主用桑,将練而後易之。
今于此便作栗主,以從簡便。
或無栗,止用木之堅者,續用黑漆。
○程子曰:「庶母亦當為主,但不可入廟,子當祀于私室。
主之制度則一。
」○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隻用牌子。
」看來牌子當如古制,隻不消二片相合,及竅其旁以通中。
且如今人未仕隻用牌子,到仕後不中換了。
若是士人隻用主,亦無大利害。
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