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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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訖,複位。

    按哭吊儀出大明集禮,今采補入。

    】其服之制,一曰斬衰三年,【斬,不緝也。

    衣裳皆用極粗生布,旁及下際皆不緝也。

    衣縫向外。

    裳前三幅,後四幅,後四幅縫内向,前後不連。

    每幅作三辄,辄謂屈其兩邊,相着而空其中也。

    衣長過腰,足以掩裳上際,縫外向。

    皆有負版,用布方尺八寸,綴于領下垂之前。

    當心有衰,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于左紟之前。

    左右有擗領,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頭,相着為廣四寸,綴于領下,在負版兩旁,各距負版一寸。

    兩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

    一尺之外,上于左旁裁入六寸,下于右旁裁入六寸,便于盡處相望斜裁,卻以兩方左右相沓,綴于衣兩旁,垂之向下,狀如燕尾,以掩裳旁際也。

    冠比衣裳用布稍細,紙糊為材,廣三寸,長足跨項前後,裹以布,為三辄,皆向右,從縫之。

    用麻繩一條,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過前,各至耳,結之以為武。

    屈冠兩頭入武,内向,外反屈之縫于武。

    武之餘繩,垂下為纓,結于颔下。

    首領以有子麻為之,其圍九寸,麻本在左,從額前向右圍之,從頤過後,以其末加于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如冠之制。

    要绖大七寸有餘,兩股相交,兩頭結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

    其交結處,兩旁各綴細繩系之。

    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要绖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其大如绖,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兩股間,而反插于右,在绖之下。

    苴杖用竹,高齊心,本在下。

    屦亦粗麻為之。

    婦人則用極粗生布為大袖、長裙、蓋頭,皆不緝。

    布頭澃、竹钗、麻屦。

    衆妾則以皆子代大袖。

    凡婦人皆不杖。

    其正服則子為父也,其加服則嫡孫。

    父卒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

    父為嫡子,當為後者也。

    其義服則婦為舅也,夫承重則從服也。

    為人後者,為人後父也,為所後祖承重也。

    夫為人後,則妻從服也,妻為夫也,妾為君也。

    ○問:「周制有大宗之禮,立嫡以為後,故父為長子三年。

    今大宗之禮廢,無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不異,庶子不得為長子。

    三年不必然也。

    父為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也。

    」朱子曰:「宗法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

    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诏令猶雲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猶在也。

    豈可謂宗法廢而庶子皆得為父後者乎!」○楊氏複曰:「喪服制度,惟辟領一節沿襲差誤,自通典始。

    按喪服記雲:「衣二尺有二寸。

    」蓋指衣身自領至腰之長而言之也。

    用布八尺八寸,中斷以分左右,為四尺四寸者二。

    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折以分前後,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尋常度衣身之常法也。

    合二尺二寸者四疊為四重,從一角當領處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記所謂「适博四寸」。

    注疏所謂「辟領四寸」是也。

    按鄭注雲:「适,辟領也。

    」則兩物即一物也。

    以此辟領四寸,反折向外,加兩肩上,以為左右。

    适乃疏所謂「兩相向,外各四寸」是也。

    辟領既反折向外,加兩肩上,故前後左右各有四寸,虛處皆謂之闊中,疏所謂「闊中八寸」是也。

    此則衣身所用布與裁之之法也。

    又雲「加辟領八寸而又倍之」者,謂别用布一尺六寸,闊八寸,縱折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斷,左右兩端各四寸除去不用,隻留中間八寸,以塞元裁辟領各四寸後脊相并處,此所謂「加辟領八寸」是也。

    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間從項上分左右,對折向前垂下,以加前之闊中與元裁斷處,當肩相對處相接,以為左右領也。

    夫下一半加後闊中者八寸,而上一半從項下加前闊中者又倍之,而為一尺六寸焉。

    此所謂「而又倍之者」是也。

    此則衣領所用布與裁之之法也。

    凡用布一丈四寸,又當少寬其布,以為衣縫地。

    若負版、帶下兩衽,又在此數外矣。

    但領必有袷(宜别用布可也)。

    ○又按:喪服記及注雲:「袂二尺二寸,緣衣身二尺二寸。

    」故左右兩袂亦如之【「兩」原誤作「雨」,依文義改。

    】,欲使縱橫皆正方也。

    又雲:「袪尺二寸。

    袪,袖口也。

    」縫合袂下一尺,留上一尺二寸,以為袖口也。

    又按喪服記雲:「衣帶下尺。

    」緣古者上衣下裳,分别上下,不相優越。

    衣身二尺二寸,僅至腰而止,無以掩裳上際,故于衣帶之下用縱布一尺,上屬于衣,橫繞于腰,則以腰之闊狹為準,所以掩裳上際,而後綴兩衽于其旁也。

    度用指尺,中指中節為寸。

    ○菅屢儀禮注:「菅屦,菲屦也。

    」家禮雲:「屦以粗麻為之。

    」恐當從儀禮為正。

    ○凡喪服,上曰衰,下曰裳。

    儀禮婦人但言衰不言裳者,婦人不殊裳衰。

    如男子衰下如深衣,無帶下尺,無衽。

    夫衰如男子衰,未知備負版辟領之制與否。

    下如深衣,未知裳用十二幅與否。

    此雖無文可明,但衣身必二尺二寸,袂必屬幅,裳必上屬于衣,裳旁兩幅必相連屬,此所以衣不用帶下尺,裳旁不用衽也。

    今考家禮則不用此制,男子純用古制,而婦人不用古制,此則未詳。

    儀禮婦人有绖帶。

    绖,首绖也。

    帶,腰帶也。

    圍之大小無明文,大約與男子同。

    卒哭,丈夫去麻帶,服葛帶,而首绖不變。

    婦人以葛為首绖,而麻帶不變。

    既練,男子除绖,婦人除帶,其謹于绖帶變除之節若此。

    家禮并無绖帶之文,當以禮經為正。

    ○庶童子不杖,童子婦人不杖,母為長子杖。

    主喪者不杖,則長女杖,謂童子亦杖也。

    諸經皆有婦人杖。

    愚按:家禮用書儀服制,婦人皆不杖,恨未得質正。

    ○劉氏璋曰:「禮為斬衰不緝,餘衰皆緝之。

    緝必向外,所以别其吉服也。

    」補注:斬衰用布二幅,中屈之,為前後四葉,每葉長二尺二寸,将後兩葉縫合為脊縫,留上四寸不合。

    将前兩葉為左右衿袂,用布二幅,亦中屈為四葉,如衣身長,縫連衣之兩旁,又縫合其下際以為袖袪,從下量上一尺,縫合之,留其上一尺二寸不縫,為袖口。

    适即後兩葉脊縫,原留不合處,及在前兩葉之上各橫裁入四寸,遂分折所裁者,當衣身兩肩上為左右适,其間空缺處前後俱名為闊中。

    領别用布一幅,長一尺六寸,闊八寸,下四寸,兩頭各裁出一塊,方四寸,留其中間八寸,連上條,裁訖将中間八寸級在衣後闊中。

    将上條一尺六寸折兩頭,向前綴在衣前闊中。

    帶下用布一尺綴于裳之上際,橫繞于腰。

    衽,用布一幅,長三尺五寸,斜裁為兩片,綴于衣之兩旁,皆廣頭在上,狹頭在下。

    衰綴在左衿上,負版綴于兩領,下垂之。

    裳前三幅,後四幅,每幅作三辄,與幅巾橫辄少異。

    幅巾橫辄是屈其兩邊,相湊在裡。

    衰裳三辄,是屈其兩邊,相湊在上也。

    婦人大袖長裙。

    大袖用極粗生麻布為之,其長至膝,袖長一尺二寸,其邊皆縫向外,不缏邊,準男子衰衣之制。

    長裙用極粗生麻布六幅為之,六幅共裁為十二破,聯以為裙,其長拖地,其邊幅俱縫向内,不缏邊,準男子衰裳之制。

    至于齊衰三年、杖期、不杖、五月、三月,其衰、負版、辟領俱與斬衰同,但緝邊與布不同耳。

    大功、小功、缌麻服制同上,但用布不同,無衰、負版、辟領耳。

    斬衰冠,彎後抵為梁,廣三寸,長足以跨項前後,用稍細布裹之,就折其布為三細辄子,二條直過梁上,其辄俱向右其梁之兩頭盡處,卷屈向外,以承武,是謂外畢。

    武用麻繩一條,彎其中,從額上約之,至項後相絞,過前各至耳邊,結住以為武。

    又以武之餘繩兩頭垂下,為纓結于頤下。

    首绖用有子麻帶黑色者為之,其繩約長一尺七八寸,圓圍九寸,麻本在左,末加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所以加于斬衰冠上也。

    齊衰冠用布一條重疊之,彎其中,從額上至項後,亦相絞過前,至兩耳用線綴之,為武垂,其末為纓。

    首绖以無子麻為之本,在右。

    系其下,以布為纓,所以加于齊衰冠上也。

    婦人蓋頭用稍細麻布為之,凡三幅,長與身齊,不緝邊。

    布頭澃用略細布一條為之,長八寸,用以束發根,而垂其餘于後。

    儀禮女子在室為父布總是也。

    竹钗,削竹為之,長五六寸。

    冠,自小功以下三辟積,向左,餘與齊衰同。

    首绖,斬九寸,齊七寸餘,大功五寸餘,小功五寸餘,缌麻三寸餘,皆五分去一也。

    斬衰,腰绖用有子麻兩股,相絞為粗繩,大七寸有餘,兩頭結之,各存散麻三尺未結,待成服日方結之。

    其兩頭結處各用細繩系之,束在絞帶之上。

    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于腰绖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為一彄子,兩末梢為腰,從左過後,至前穿彄子中,反插于右,在绖之下。

    齊衰,要绖大五寸餘,制與斬衰同。

    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餘,連下稍通,長七八寸。

    系時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末稍穿右端,屈中而反插于右邊,束在腰绖之下。

    大功,腰绖大四寸餘,制與斬衰同,絞帶與齊衰同。

    小功三尺餘,缌麻二寸。

    絞木不散垂,絞帶并與齊衰同。

    婦人不用。

    若夫杖屦,按儀禮雲:斬衰苴杖,齊衰削杖。

    傳:苴,竹杖也;削,桐杖也。

    杖各齊其心,皆下本。

    小記绖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又雲:斬衰菅屦,齊衰疏屦。

    按經雲:齊衰不杖,麻屦。

    小記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屦。

    小功以下,吉屦,無絇。

    注雲:婦人屦,經傳無明文。

    唯周禮屦人命婦有散屦。

    注雲:散屦去飾。

    又雲:祭祀而有散屦者,惟大祥時。

    】二曰齊衰三年、【齊,緝也。

    其衣服冠制并同斬衰,但用次等粗生布,緝其旁及下際。

    冠以布為武及纓。

    首绖以無子麻為之,大七寸餘,本在右,末系本下。

    布纓、腰绖大五寸餘。

    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餘。

    杖以桐為之,上圓下方。

    婦人服同斬衰,但布用次等為異。

    後皆放此。

    其正服則子為母也,士之庶子為其母同,而為父後則降也。

    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為嫡子當為後者也。

    其義服,則婦為姑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繼母也,為慈母,謂庶子無母,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己也。

    繼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也。

    ○楊複曰:「按儀禮,補服條當增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也,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

    」○程子曰:「古之父在為母服期,今則皆為三年之喪。

    皆為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矣,可無嫌乎!處今之宜,服齊衰一年外,以墨衰終月算,可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也。

    」元按:父在為母降服期年之說,吾友法幹王子持之甚堅。

    愚因四子書,如「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

    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之類甚多,曾不聞母降期之禮。

    初疑是漢儒濫觞,觀程子此說,則古制信有之。

    然竊謂父斬母齊,已足見父之獨尊,又何嫌于家有二尊之疑乎!意古之降期也,必以父執妻喪,至期而除,為子者猶缟绖慘哀,非所以承父歡,故從而期之,蓋壓于父,不得不然矣。

    】杖期、【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

    其正服則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也,其降服則為嫁母出母也,其義服則為父卒繼母嫁而己從之者也,夫為妻也。

    子為父後,則為出母嫁母無服,繼母出則無服也。

    ○楊氏複曰:按此恐當添「為所後者之妻若子也。

    」○删半。

    】不杖期、【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

    其正服則為祖父母,女雖适人不降也。

    庶子之子為父之母,而為祖後則不服也。

    為伯叔父也,為兄弟也,為衆子男女也,為兄弟之子也,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無夫與子者也,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為其子也。

    其加服,則為嫡孫,若曾玄孫當為後者也,女适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也。

    其降服,則嫁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也。

    妾為其父母也。

    其義服,則繼母嫁母為前夫之子從己者也,為伯叔母也,為夫兄弟之子也,繼父同居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妾為女君也,妾為君之衆子也,舅姑為嫡婦也。

    ○楊氏複曰:「按此正服當添一條:姊妹既嫁相為服也。

    其義服當添一條:父母在則為妻不杖也。

    ○此下亦删其半。

    】五月、【正服則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三月,【正服則為高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其義服,則繼父不同居者(謂先同今異,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已有大功以上親者也)。

    其原不同居者則不服。

    ○楊注:當增「為所後者之祖父母若子也」。

    】三曰大功九月,【服制亦同上,但用稍粗熟布,無負版、衰、辟領。

    首绖五寸餘,腰绖四寸餘。

    其正服則為從父兄弟姊妹,謂伯叔父之子也,為衆孫男女也。

    其義服則為衆子婦也,為兄弟子之婦也,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婦也。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本生舅姑也。

    ○楊注:按此恐當添「為同母異父之昆弟也」。

    】四曰小功五月,【又用稍熟細布。

    冠左縫首绖四寸餘,腰绖三寸餘。

    其正服則為從祖祖父、從祖祖姑(謂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孫,為從祖父、從祖姑(謂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兄弟姊妹)也,為從父兄弟之子也,為從祖兄弟姊妹(謂從祖父之子所謂再從兄弟姊妹者)也,為外祖父母(謂母之父母)也,為舅(謂母之兄弟)也,為甥也(謂姊妹之子)也,為從母(謂母之姊妹)也,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

    其義服則為從祖祖母也,為夫兄弟之孫也,從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子也。

    為夫之姑姊妹适人者,不降也。

    女為兄弟侄之妻已适人,亦不降也。

    為娣姒婦(謂兄弟之妻相名。

    長婦謂次婦曰娣婦,娣婦謂長婦曰姒婦)也,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嫡母死則不服也。

    母出則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為庶母慈己者(謂庶母之乳養己者)也。

    為嫡孫若曾玄孫之當為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

    為兄弟之妻、為夫之兄弟也。

    ○楊氏複曰:按此當增「為所後者妻之父母若子也,姑為适婦不為舅後者也,諸侯為嫡孫之婦也」。

    補注:服制同,但布稍熟細耳。

    】五曰缌麻三月。

    【服制同,但用極細熟布。

    首绖三寸,腰绖二寸,并用熟麻,纓亦如之。

    其正服則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父、族祖姑(謂族曾祖父之子)也,為從父兄弟之孫也,為族父、族姑(謂族祖父之子)也,為從祖兄弟之子也,為族兄弟姊妹(謂族父之子,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為曾孫、玄孫也,為外孫也,為從母兄弟姊妹(謂從母之子)也,為外兄弟(謂姑之子)也,為内兄弟(謂舅之子)也。

    其降服,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

    其義服,則為族曾祖母也,為夫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孫也,為族母也,為夫從祖兄弟之子也,為庶孫之婦也,士為庶母(謂父妾之有子者)也,為乳母也,為壻也,為妻之父母。

    妻亡而别娶亦同。

    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也。

    為夫之曾祖、高祖也,為夫之從祖祖父母也,為兄弟孫之婦也,為夫兄弟孫之婦也,為夫之從祖父母也,為從父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父兄弟之妻也。

    為夫之從父姊妹适人者,不降也。

    為夫之外祖父母也,為夫之從母及舅也,為外孫婦也。

    女為姊妹之子婦也,為甥婦也。

    ○楊氏複曰:當增「為同爨也,為朋友也,為改葬也。

    大夫為貴妾也,士為妾有子也」。

    按通典漢戴德雲:朋友有同道之恩,故加麻三月。

    晉曹述初問:「有仁人義士,矜幼攜養,積年為之,制服當無疑耶?」時徐邈答曰:「禮緣情耳。

    同爨缌,朋友麻。

    」又按:儀禮補服條同爨謂以同居生于禮,可許。

    既同爨而食合,有缌麻之親。

    改葬為墳墓以他故崩壞,将亡失屍柩也。

    言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

    此臣為君也,子為父母也,妻為夫也,餘無服。

    必服缌者,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

    缌三月而除之,謂葬時服之。

    又戴【「戴」原誤作「載」,今改。

    】德雲:「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者也。

    其餘親皆吊服。

    」補注:缌,絲也,治其縷細如絲也。

    又以藻治莩垢之麻為绖帶,故曰缌麻。

    服制同小功,但用極細熟布為之。

    】 元按:楊注「改葬」條子為父也,僭添一母字。

    其制服必改葬時服之,葬後三月而除。

    蓋一見屍柩,不啻初死,哀情不能自已,古人因定三月之服。

    楊注近是。

    若戴注葬後反除,是服在未改葬先矣,非。

     凡為殇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殇,十五至十二為中殇,十一至八歲為下殇。

    應服期者,長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

    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

    不滿八歲為無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

    生未三月則不哭也。

    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殇。

    】凡男為人後、女适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

    私親之為之服也亦然。

    【女适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複服也。

    凡婦服,夫黨當喪而出則除之。

    ○凡妾為其私親,則如衆人。

    ○司馬溫公曰:「喪服小記雲:『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未練而返則期,既練而返則遂之。

    』」補注按,喪服小記注:未練而出,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也。

    既練而出,在父母小祥後被出也。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諸子食粥。

    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飲,不食菜果。

    五月、三月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

    自是無故不出,若以喪事及不得已而出入,男仆馬布鞍,女素轎布簾。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設位,服其服而哭之。

    既畢,返重服。

    其除之也,亦服輕服。

    若除重喪而輕服未除,則服輕服以終其餘日。

    【朱子曰:「呂與叔集中一婦人墓志:凡遇功缌之喪,皆疏食終其月,此可為法。

    」問:「喪禮衣服之煩,逐時換去,如葬後換葛衫,小祥後換練布之類。

    今之墨衰可便于出入,而不合于禮經,如何?」曰:「若能不出則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則隻得服之。

    」問:「居喪為尊長強之以酒,當如何?」曰:「若不得辭則勉徇其意,亦無害,但不可至于醉。

    食已複初可也。

    」問:「坐客有歌舞者,如之何?」曰:「當起避。

    」○楊氏複曰:心喪三年。

    按儀禮父在為母期。

    注:子于母,雖為父屈而期,心喪猶三年。

    唐前上元元年武後上表,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喪。

    禮記師心喪三年。

    今服制令庶子為後者為其母缌,亦解官申心喪三年。

    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申心喪三年。

    為人後者,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