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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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終
疾病,遷居正寝,【凡疾病,遷居正寝,内外安靜,以俟氣絕。
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婦人不絕于男子之手。
補注:遷居正寝者,惟家主為然。
】既絕乃哭。
【疾病,謂疾甚時也。
近世孫宣公,諱奭,臨薨遷于外寝,蓋君子謹終,不得不爾也。
○以上溫公言,當在上句下○高氏曰:「廢床寝于地。
」注:人始生在地,故廢床寝于地,庶幾生氣之複也。
本出儀禮及禮記喪大記。
劉璋曰:凡人病危笃,氣微難察,屬纩以俟氣絕。
纩乃今新綿,易為搖動,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也。
○喪禮甚繁,不甚關切,注文皆删。
】複,【侍者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要,自前榮升,關屋中溜,北面招以衣,三臯呼曰某人。
複畢,卷衣降覆屍上,男女哭擗無數。
呼某人者,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或稱官封,或依常時行次稱号。
高氏曰:「今淮南民有暴死,則使數人升其居屋,及于路傍遍呼之,亦有蘇活者。
」諸複之餘意與複聲必三。
】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
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
溫公曰: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為主。
」注:與賓客為禮,宜使尊者。
「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注: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
「親同,長者主之。
」注:昆弟之喪,宗子主之。
「不同,親者主之。
」注:從父,昆弟之喪也。
雜記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
妻之黨雖親弗主。
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
東西家無有,則裡尹主之」。
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
若子孫有喪而祖父主之,子孫執喪,祖父拜賓。
」】主婦、【謂亡者之妻。
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以子弟知禮能幹者為之,凡喪事皆禀之。
】司書、司貨,【以子弟或使仆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被發。
男子扱上衽,徒跣。
餘有服者皆去華飾。
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發徒跣。
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
親戚鄰裡為糜粥以食之,尊長強之,少食可也。
○扱上衽謂插衣前襟之帶。
華飾謂錦繡紅紫金玉翠之類。
補注:禮,始死将斬衰笄纚,将齊衰素冠。
小斂畢而徹帷,主人括發,袒于房,婦人髽于室。
】治棺。
【護喪命匠擇木,其制方亘,頭大足小,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為虛檐高足。
内外皆用灰漆。
内仍用曆青溶寫,厚半寸以上。
以煉熟材木夾鋪其底,厚四寸許,加七星闆。
底四隅各釘大錧镮,動則以大索貫而舉之。
○高氏曰:「伊川先生謂棺之合縫,以松脂塗之,則縫固而木堅。
注雲松脂與木性相入而又利水,蓋今人所謂曆青者是也。
須以少蚌粉、黃蠟、清油合煎之,乃可用,不然則裂矣。
其棺椁之閑,亦宜以此灌之。
○胡氏泳曰:「松脂塗縫之說未然。
先生葬時,蔡氏兄弟主用松脂,嘗問用黃蠟麻油否,答雲用油蠟則松脂不得全其性矣。
此言有理。
」○劉氏璋曰:「凡送死之道,惟棺與椁為親身之物,孝子所宜盡之物。
喪之日擇木為棺,恐倉卒未得其木,灰漆亦未能堅完。
或值暑月【「暑」原誤作「署」,依文義改。
】,屍難久留。
古者國君即位而為椑【「椑」原誤作「裨」。
禮記檀弓謂「君即位而為椑」,今據改。
「椑」下原衍一「蒲」字,今删。
】,歲一漆之。
今人亦有生時自為壽器者,此乃猶行其道,非豫兇事也。
其木油杉及柏為上,毋使高大以圖美觀,惟棺周于身、椁周于棺足矣。
棺内外皆用布裹漆,務令堅實。
餘嘗見前人葬墓,掩圹後即以松脂溶化,灌于棺外,其厚尺餘。
後為人侵掘,松脂歲久,凝結愈堅,斧斤不能加,得免大患。
今有葬者用之,可謂宜矣。
」補注:本注「七星闆」,用闆一片,其長廣棺中可容者,鑿為七孔。
】 元按:松脂不用油蠟誠為易裂,用油蠟誠不得全其性,二說似為相戾,愚以為若臨圹灌棺椁之間,及灌棺外尺厚之脂,則已将埋土中,不虞其裂矣。
若生時備壽器塗縫之脂,須用蚌粉、油蠟合煎,乃得熨帖。
或先溶松脂塗一層,待裂後再用加粉油蠟者一塗亦可。
又按溫公不用椁之說,覺不如劉氏之言于本心為安,故舍彼錄此。
訃告于親戚僚友,【護喪、司書為之發書,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不訃僚友,自餘書問悉停。
以書來吊者,并須卒哭後答之。
】執事者設帏及床,遷屍掘坎。
【執事者以帏障卧内,侍者設床于屍床前,從置之,施箦去薦,設席枕,遷屍其上,南首,覆以衾。
掘坎于屏處潔地。
○補注:帏,聯白布為之,今帏幕是也。
嚴陵方氏曰:「人死斯惡之矣,以未設飾故。
帏堂蓋以防人之所惡也。
小斂則既設飾矣,故徹帏焉。
床謂襲床。
禮,始死廢床,而置屍于地,及複而不生,則屍複登床。
」】陳襲衣、【以桌子陳于堂前東壁下,西領南上。
幅巾一,充耳二。
用白纩如棗核大,所以塞耳者也。
瞑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
握手用帛,長尺二寸,所以裹手者也。
深衣一,大帶一,履二,袍、襖、汗衫、袴、襪、勒帛、裹肚之類,随所用不拘多少。
劉璋曰:「古者人死不冠,但以帛裹其首,謂之掩蓋。
以襲斂,主于保庇肌體,貴于柔軟緊實。
冠則磊嵬難安,莫如襲以常服,上加幅巾、深衣、大帶及履,既合于古,又便于事。
幅巾所以當掩也,其制如今暖帽。
深衣、帶、履,自有制度。
若無深衣帶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
其冠帶靴笏,俟葬時安于棺上可也。
」】沐浴、飯含之具,【以棹子陳于堂前西壁下,南上。
錢三實于小箱。
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實于盌。
栉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體各用其一也。
侍者以湯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
○元謂侍者俱用服親者。
】乃沐浴,【侍者沐發,栉之,飾以巾,撮為髻。
抗衾而浴,拭以巾。
翦爪。
其沐浴餘水并巾栉棄于坎,埋之。
】襲,【侍者别設襲床于帏外,施薦席褥枕。
先置所陳襲衣于其上,遂舉以入,置浴床之西。
遷屍于其上,悉去病時衣及複衣,易以新衣,但未着幅巾、深衣、履。
】徙屍床,置堂中間。
【堂正中南首。
卑幼則各于其室中間。
】乃設奠,【執事者以棹子置脯醢,升自阼階,祝,盥手,洗盞,斟酒,奠于屍東。
當肩巾之親戚為祝。
○劉注:奠謂斟酒奉至棹上,而不酬主人。
虞祭然後親奠酬也。
】主人以下為位而哭。
【主人坐于床東奠北。
衆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藁。
同姓期功以下,各以服次坐于其後,皆西向南上。
尊行以長幼坐于床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于席薦。
主婦衆婦女坐于床西,藉以藁。
同姓婦女以服為次,坐于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于床西北壁下,南向東上,皆藉于席薦。
妾婢立于婦女之後。
别設帏以障内外。
異姓之親,丈夫坐于帏外之東,北向西上;婦人坐于帏外之西,北向東上,皆藉以席。
以服為行,無服往後。
○若内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于帷外之東,北向西上;異姓丈夫坐于帷外之西,北向東上。
○三年之喪,夜則寝于屍旁,藉藁枕塊。
羸病者藉以草薦可也。
期以下寝于側邊,男女異室。
外親歸家。
可也。
】乃含飯。
【主人哭盡哀,左袒,自前扱于腰之右,盥水執箱以入。
侍者插匙于米盌以從,置于屍西,徹枕,以瞑巾入覆面。
主人就屍東,由足而西,床上坐,東面,舉巾,以匙鈔實下屍口之右,并實一錢,又于左、于中亦如之。
主人襲所袒衣,複位。
○補注:或問飯含之義。
曰:檀弓雲:「不忍其口之虛,故用此美潔之物而實之。
」】侍者卒襲,覆以衾。
【加覆巾、充耳,誤瞑目納覆,乃襲深衣,結大帶,誤握手乃覆以衾。
○溫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颠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絞紟,韬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體也。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所阙多矣。
然古者土襲衣三稱,大夫五稱,諸侯七稱,公九稱。
小斂尊卑通用十九稱,大斂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此非貧者所辦也。
今從簡易,襲用衣一稱,小大斂皆據死者所有之衣及親友所襚之衣,随宜用之。
若衣多,不必盡用也。
」高氏曰:「襲數不同,大抵衣衾惟欲其厚耳,豈徒以設飾哉!蓋人死斯惡之矣,聖人不忍言也,但制為典禮,使厚其衣衾而已。
○楊氏複曰:按高氏一用禮經,而襲斂用衣之多,故襲有冒,小斂有布絞,大斂有布絞、布紟,所以保其肌體者固矣。
司馬公斂從簡易,而襲斂用衣之少,故小斂雖有布絞,而襲則無冒,大斂則無絞紟,此為疏略。
先生初述家禮,皆取司馬公書儀,後與學者論禮,以高氏喪禮為最善,遺命治喪俾用禮儀,此可以見其去取衷折之意矣。
況夫古者襲斂用衣之多,故古有襚禮。
衣服曰襚。
士喪禮:「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又君使人襚。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故襚禮亦從而廢,惜哉。
然欲從高氏之說,則誠非貧者所能辦,有如司馬公之所慮者,但當量其力之所及可也。
愚故于襲、小斂、大斂之下悉述儀禮并高氏之說,以備參考。
】置靈座,設魂帛。
【設帛于屍南,覆以帕。
置椅桌其前,結白絹為魂帛,置棹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于棹子上。
侍者朝夕設栉類奉養之具,皆如平生。
○溫公曰:「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
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
」○元按:此戒畫影及以衣冠裝飾人狀之論,今已無二弊,故删去下段。
○高氏曰:「古人遺衣裳必置于靈座,既而藏于廟中。
恐當從此說以遺衣裳置于靈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
」補注:靈座、魂帛皆設于帷外。
卷首圖設于帷内,恐非。
謂之重或主者,始死有柩,而又設重,所以為重也。
既有廟,而必立主,是為主也。
○删去重複。
】立銘旌。
【以绛帛為之,廣終幅,三品以上九尺。
四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
書曰:某官某公之柩。
無官即随其生時所稱。
以竹為杠如其長,立于靈座之右。
禮檀弓雲:「銘,明旌也。
以死者為不可别也,故以其旗識也【「旗」原作「旌」,依禮記改。
】。
」】不作佛事。
【溫公曰:「世俗信浮屠,诳誘飯,增作道場,雲為死者滅彌大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
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咤之苦。
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
或翦爪剔發從而燒斫之,己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則入于黃壤,朽腐消滅,與木石等。
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
借使剉燒春磨,豈複知之。
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計亦為勸善而懲惡也。
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廬州刺史李舟與妹書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
』世人親死而禱浮屠,是不以其親為君子,而為積惡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親之不厚哉!就使其親實積惡有罪,豈賂浮屠所能免乎?此則中智所共知,而舉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難曉也!甚者至有傾家破産然後已,與其如此,何若買茔墓而葬之乎!彼天堂地獄若果有之,當與天地共生。
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人死而複生者亦有之矣,何故無一人誤入地獄,見閻羅等十王者耶?不學者固不足與言,讀書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
」○此處集覽十王解,删去之。
】執友親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屍哭,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吊,相向哭,盡哀。
主人亦哭,對無辭。
】厥明,【謂死之明日也。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
【以棹子陳于堂東壁下,據死者所有之衣随宜用之。
若多,則不必盡用也。
衾用複者。
絞,橫者三,縱者一,皆以細布或采一幅,而折其兩端為三。
橫者取足以周身相結,縱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于身中。
高氏曰:「襲所以衣屍,斂衣則包之而已,此襲斂之辨也。
○小斂衣尚少,但用全幅細布,析其末而用之。
凡斂欲方,半在屍下,半在屍上,故斂衣有倒者,惟祭服不倒。
凡鋪斂衣,皆以絞紟為先。
小斂美者在内,故次布散衣,後布祭服。
大斂美者在外,故次布祭服,後布散衣也。
斂以衣為主,小斂之衣必以十九稱,大斂之衣多至五十稱。
夫既襲之後,而斂衣若此之多,故非絞以束之,則不能以堅實矣。
」楊氏複曰:「按儀禮士喪,小斂衣十九稱,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
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也,以布為之。
縮,縱也。
橫者二幅,縱者一幅,析其末令可結也。
」補注小斂衾用複者,複謂夾也。
】設奠具、括發麻、免布、髽麻,【括發謂麻繩撮髻,又以布為頭澃也。
免謂裂布或縫絹廣寸,自項向前交于額上,卻繞髻如着掠頭也。
髽亦用麻繩撮髻,竹木為簪也。
皆設于别室。
】設小斂床【「床」原誤作「狀」,依正文改。
】、布絞、衾衣,【設小斂床,施席薦褥于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于屍南,先布絞之橫者三于下,以備周身相結。
乃布縱者一于上,以備掩首及足也。
衣或颠或倒,但取方正,唯上衣不倒。
】乃遷襲奠,【執事者遷置靈座西南,另設,乃去。
】遂小斂。
【侍者盥手舉屍,男女共扶取之,遷于小斂床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乃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胫,取其方正,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複生,欲時見其面故也。
斂畢,别覆以衾。
】主人主婦憑屍哭擗,【男婦東西如其位。
○凡子于父母憑之,父母于子、夫于妻執之,婦于舅姑奉之,舅于婦撫之,于昆弟執之。
凡憑屍,父母先,妻子後。
補注:擗,拊心也。
】袒括發免髽于别室,【男子斬衰者袒、括發,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别室,婦人髽于别室。
溫公曰:「古禮袒者皆當肉袒,免者皆當露發。
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
齊衰以下去帽着頭巾,加免于其上,亦可也。
婦人髽也,當去冠梳。
」楊複曰:「世俗以襲為小斂,失此變服一節。
在禮,聞喪、奔喪,入門詣柩前,再拜,哭,盡哀,乃就東方去冠,袒,括發,又哭,盡哀,如小斂之儀。
明日後日,朝夕哭,猶袒括發,至家四日,乃成服。
夫奔喪,禮之變也,猶謹其序,而況處禮之常,可欠小斂一節,又無袒、括發乎?此則孝子、知禮者所當謹而不可忽也。
劉氏問喪注曰:「已冠者為喪變而去冠,則必着免。
蓋雖去冠,猶嫌于不冠,故加免也。
童子初未冠,則雖為喪,亦不免,以其未冠,故不嫌于不冠也。
若為童子而當室,則雖童子亦免,以其為喪主,而當成人之禮也。
蓋問喪亦指齊衰以下者言也。
」】還遷屍床于堂中,【執事者徹襲床,遷屍其處,哭者複位,尊長坐,卑幼立。
】乃奠。
【祝師、執事者盥手,舉馔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
】主人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元按:代哭乃更代而哭,如斬衰哭畢齊衰哭,次期者哭,次九月五月三月者哭,或内親哭畢外親哭,或尊長哭畢卑幼哭。
蓋至是死始二日,孝子雖二日不食,其哀正盛,古人懼其滅性,故制為哭不絕聲,以重其哀。
又因立代哭之禮,于重哀寓節哀之意。
諸家解禮者多誤為替代之代,至謂使仆從代哭,是使人假為哭聲,有何義意!且令不哀者哭,亦烏用此聲為哉!愚故忘其固陋,僭正之。
】厥明,【死之第三日也。
溫公曰:「三日而斂者,俟其複生也。
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
故以三日為之禮也。
今貧者喪具未辦,或漆棺未幹,雖過三日,亦無傷也。
世俗以陰陽拘忌【「拘」原作「狥」,形近而誤,依文義改。
】,擇日而斂,盛暑之際,至有汁出蟲流,豈不甚悖也哉!】執事者陳大斂衣衾,【以棹子陳于堂東壁下,衣無常數,衾用有綿者。
高注:大斂之絞,縮者三,蓋取一幅布裂為三片也,橫者五,蓋取布二幅,裂為六片而用五也。
以大斂衣多,故每幅三折用之,以為堅之急也。
衾凡二,一覆之,一藉之。
楊注:「紟,單被也。
」】設奠具,舉棺入,置于堂中少西,【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于旁側。
役者舉棺以入,置于床西,承以兩凳。
若卑幼則于别室,侍者先置衾棺中,垂其裔于四外。
○檀弓曰:「飯于牖下,小斂于戶内,大斂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遠也。
」荀子曰:「喪禮之凡,變而飾,動而遠,久而平,故死之為道也,不飾則惡,惡則不哀,迩則玩,玩則厭,厭則忘,忘則不敬。
」】乃大斂。
【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面結絞,共舉屍納于棺中,實生時所落齒發及所翦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
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啟盜賊心。
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右,令棺中平滿。
主人主婦憑哭,盡哀。
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蓋下釘,徹床,覆柩以衣,祝取銘旌,設跗于柩東,複設靈座于故處,留婦人兩人守之。
溫公曰:「凡動屍舉棺,哭擗無算,然斂殡之際,亦當辍哭,臨視務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斂而殡,既大斂則累敷土塗之。
今或漆棺未幹,又南方土多蝼蟻,不可塗殡,故從其便。
補注按:丘氏儀節,蓋棺徹大斂床,又斂于阼者,未忍即離主人位也。
主人奉屍斂于棺,則于西階上賓之,此所謂殡之也。
】設靈床于柩東,【床帳薦席屏枕衣衾之屬,皆如平生時。
】乃設奠,【如小斂之儀。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中門之外擇樸陋之室為丈夫喪次,斬衰寝苫枕塊,不脫绖帶,不與人坐言,非時見乎母也,不及中門。
齊衰寝席。
大功以下異居者,既殡而歸居,宿于外三月而複寝。
婦人次于中門之内别室,或居殡側,去帷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辄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厥明,【死之第四日也。
】成服,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相哭相吊如儀。
【楊氏複曰:「三日大斂,可以成服矣。
必四日而後成服,何也?大斂雖畢,人子不忍死其親,故不忍遽成服禮。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取此義也。
」補注按:丘氏儀節,是日夙興具服,各就位,男位于柩東,西向,女位于柩西,東向,各以服為次序,舉哀相吊,諸子孫就祖父前及諸父前跪哭,皆盡哀,又就祖母及諸母前哭,亦如之。
女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諸父前,如男子之儀。
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
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婦人不絕于男子之手。
補注:遷居正寝者,惟家主為然。
】既絕乃哭。
【疾病,謂疾甚時也。
近世孫宣公,諱奭,臨薨遷于外寝,蓋君子謹終,不得不爾也。
○以上溫公言,當在上句下○高氏曰:「廢床寝于地。
」注:人始生在地,故廢床寝于地,庶幾生氣之複也。
本出儀禮及禮記喪大記。
劉璋曰:凡人病危笃,氣微難察,屬纩以俟氣絕。
纩乃今新綿,易為搖動,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也。
○喪禮甚繁,不甚關切,注文皆删。
】複,【侍者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要,自前榮升,關屋中溜,北面招以衣,三臯呼曰某人。
複畢,卷衣降覆屍上,男女哭擗無數。
呼某人者,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或稱官封,或依常時行次稱号。
高氏曰:「今淮南民有暴死,則使數人升其居屋,及于路傍遍呼之,亦有蘇活者。
」諸複之餘意與複聲必三。
】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
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
溫公曰: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為主。
」注:與賓客為禮,宜使尊者。
「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注: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
「親同,長者主之。
」注:昆弟之喪,宗子主之。
「不同,親者主之。
」注:從父,昆弟之喪也。
雜記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
妻之黨雖親弗主。
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
東西家無有,則裡尹主之」。
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
若子孫有喪而祖父主之,子孫執喪,祖父拜賓。
」】主婦、【謂亡者之妻。
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以子弟知禮能幹者為之,凡喪事皆禀之。
】司書、司貨,【以子弟或使仆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被發。
男子扱上衽,徒跣。
餘有服者皆去華飾。
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發徒跣。
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
親戚鄰裡為糜粥以食之,尊長強之,少食可也。
○扱上衽謂插衣前襟之帶。
華飾謂錦繡紅紫金玉翠之類。
補注:禮,始死将斬衰笄纚,将齊衰素冠。
小斂畢而徹帷,主人括發,袒于房,婦人髽于室。
】治棺。
【護喪命匠擇木,其制方亘,頭大足小,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為虛檐高足。
内外皆用灰漆。
内仍用曆青溶寫,厚半寸以上。
以煉熟材木夾鋪其底,厚四寸許,加七星闆。
底四隅各釘大錧镮,動則以大索貫而舉之。
○高氏曰:「伊川先生謂棺之合縫,以松脂塗之,則縫固而木堅。
注雲松脂與木性相入而又利水,蓋今人所謂曆青者是也。
須以少蚌粉、黃蠟、清油合煎之,乃可用,不然則裂矣。
其棺椁之閑,亦宜以此灌之。
○胡氏泳曰:「松脂塗縫之說未然。
先生葬時,蔡氏兄弟主用松脂,嘗問用黃蠟麻油否,答雲用油蠟則松脂不得全其性矣。
此言有理。
」○劉氏璋曰:「凡送死之道,惟棺與椁為親身之物,孝子所宜盡之物。
喪之日擇木為棺,恐倉卒未得其木,灰漆亦未能堅完。
或值暑月【「暑」原誤作「署」,依文義改。
】,屍難久留。
古者國君即位而為椑【「椑」原誤作「裨」。
禮記檀弓謂「君即位而為椑」,今據改。
「椑」下原衍一「蒲」字,今删。
】,歲一漆之。
今人亦有生時自為壽器者,此乃猶行其道,非豫兇事也。
其木油杉及柏為上,毋使高大以圖美觀,惟棺周于身、椁周于棺足矣。
棺内外皆用布裹漆,務令堅實。
餘嘗見前人葬墓,掩圹後即以松脂溶化,灌于棺外,其厚尺餘。
後為人侵掘,松脂歲久,凝結愈堅,斧斤不能加,得免大患。
今有葬者用之,可謂宜矣。
」補注:本注「七星闆」,用闆一片,其長廣棺中可容者,鑿為七孔。
】 元按:松脂不用油蠟誠為易裂,用油蠟誠不得全其性,二說似為相戾,愚以為若臨圹灌棺椁之間,及灌棺外尺厚之脂,則已将埋土中,不虞其裂矣。
若生時備壽器塗縫之脂,須用蚌粉、油蠟合煎,乃得熨帖。
或先溶松脂塗一層,待裂後再用加粉油蠟者一塗亦可。
又按溫公不用椁之說,覺不如劉氏之言于本心為安,故舍彼錄此。
訃告于親戚僚友,【護喪、司書為之發書,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不訃僚友,自餘書問悉停。
以書來吊者,并須卒哭後答之。
】執事者設帏及床,遷屍掘坎。
【執事者以帏障卧内,侍者設床于屍床前,從置之,施箦去薦,設席枕,遷屍其上,南首,覆以衾。
掘坎于屏處潔地。
○補注:帏,聯白布為之,今帏幕是也。
嚴陵方氏曰:「人死斯惡之矣,以未設飾故。
帏堂蓋以防人之所惡也。
小斂則既設飾矣,故徹帏焉。
床謂襲床。
禮,始死廢床,而置屍于地,及複而不生,則屍複登床。
」】陳襲衣、【以桌子陳于堂前東壁下,西領南上。
幅巾一,充耳二。
用白纩如棗核大,所以塞耳者也。
瞑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
握手用帛,長尺二寸,所以裹手者也。
深衣一,大帶一,履二,袍、襖、汗衫、袴、襪、勒帛、裹肚之類,随所用不拘多少。
劉璋曰:「古者人死不冠,但以帛裹其首,謂之掩蓋。
以襲斂,主于保庇肌體,貴于柔軟緊實。
冠則磊嵬難安,莫如襲以常服,上加幅巾、深衣、大帶及履,既合于古,又便于事。
幅巾所以當掩也,其制如今暖帽。
深衣、帶、履,自有制度。
若無深衣帶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
其冠帶靴笏,俟葬時安于棺上可也。
」】沐浴、飯含之具,【以棹子陳于堂前西壁下,南上。
錢三實于小箱。
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實于盌。
栉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體各用其一也。
侍者以湯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
○元謂侍者俱用服親者。
】乃沐浴,【侍者沐發,栉之,飾以巾,撮為髻。
抗衾而浴,拭以巾。
翦爪。
其沐浴餘水并巾栉棄于坎,埋之。
】襲,【侍者别設襲床于帏外,施薦席褥枕。
先置所陳襲衣于其上,遂舉以入,置浴床之西。
遷屍于其上,悉去病時衣及複衣,易以新衣,但未着幅巾、深衣、履。
】徙屍床,置堂中間。
【堂正中南首。
卑幼則各于其室中間。
】乃設奠,【執事者以棹子置脯醢,升自阼階,祝,盥手,洗盞,斟酒,奠于屍東。
當肩巾之親戚為祝。
○劉注:奠謂斟酒奉至棹上,而不酬主人。
虞祭然後親奠酬也。
】主人以下為位而哭。
【主人坐于床東奠北。
衆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藁。
同姓期功以下,各以服次坐于其後,皆西向南上。
尊行以長幼坐于床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于席薦。
主婦衆婦女坐于床西,藉以藁。
同姓婦女以服為次,坐于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于床西北壁下,南向東上,皆藉于席薦。
妾婢立于婦女之後。
别設帏以障内外。
異姓之親,丈夫坐于帏外之東,北向西上;婦人坐于帏外之西,北向東上,皆藉以席。
以服為行,無服往後。
○若内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于帷外之東,北向西上;異姓丈夫坐于帷外之西,北向東上。
○三年之喪,夜則寝于屍旁,藉藁枕塊。
羸病者藉以草薦可也。
期以下寝于側邊,男女異室。
外親歸家。
可也。
】乃含飯。
【主人哭盡哀,左袒,自前扱于腰之右,盥水執箱以入。
侍者插匙于米盌以從,置于屍西,徹枕,以瞑巾入覆面。
主人就屍東,由足而西,床上坐,東面,舉巾,以匙鈔實下屍口之右,并實一錢,又于左、于中亦如之。
主人襲所袒衣,複位。
○補注:或問飯含之義。
曰:檀弓雲:「不忍其口之虛,故用此美潔之物而實之。
」】侍者卒襲,覆以衾。
【加覆巾、充耳,誤瞑目納覆,乃襲深衣,結大帶,誤握手乃覆以衾。
○溫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颠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絞紟,韬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體也。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所阙多矣。
然古者土襲衣三稱,大夫五稱,諸侯七稱,公九稱。
小斂尊卑通用十九稱,大斂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此非貧者所辦也。
今從簡易,襲用衣一稱,小大斂皆據死者所有之衣及親友所襚之衣,随宜用之。
若衣多,不必盡用也。
」高氏曰:「襲數不同,大抵衣衾惟欲其厚耳,豈徒以設飾哉!蓋人死斯惡之矣,聖人不忍言也,但制為典禮,使厚其衣衾而已。
○楊氏複曰:按高氏一用禮經,而襲斂用衣之多,故襲有冒,小斂有布絞,大斂有布絞、布紟,所以保其肌體者固矣。
司馬公斂從簡易,而襲斂用衣之少,故小斂雖有布絞,而襲則無冒,大斂則無絞紟,此為疏略。
先生初述家禮,皆取司馬公書儀,後與學者論禮,以高氏喪禮為最善,遺命治喪俾用禮儀,此可以見其去取衷折之意矣。
況夫古者襲斂用衣之多,故古有襚禮。
衣服曰襚。
士喪禮:「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又君使人襚。
」今世俗有襲而無大小斂,故襚禮亦從而廢,惜哉。
然欲從高氏之說,則誠非貧者所能辦,有如司馬公之所慮者,但當量其力之所及可也。
愚故于襲、小斂、大斂之下悉述儀禮并高氏之說,以備參考。
】置靈座,設魂帛。
【設帛于屍南,覆以帕。
置椅桌其前,結白絹為魂帛,置棹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于棹子上。
侍者朝夕設栉類奉養之具,皆如平生。
○溫公曰:「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
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
」○元按:此戒畫影及以衣冠裝飾人狀之論,今已無二弊,故删去下段。
○高氏曰:「古人遺衣裳必置于靈座,既而藏于廟中。
恐當從此說以遺衣裳置于靈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
」補注:靈座、魂帛皆設于帷外。
卷首圖設于帷内,恐非。
謂之重或主者,始死有柩,而又設重,所以為重也。
既有廟,而必立主,是為主也。
○删去重複。
】立銘旌。
【以绛帛為之,廣終幅,三品以上九尺。
四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
書曰:某官某公之柩。
無官即随其生時所稱。
以竹為杠如其長,立于靈座之右。
禮檀弓雲:「銘,明旌也。
以死者為不可别也,故以其旗識也【「旗」原作「旌」,依禮記改。
】。
」】不作佛事。
【溫公曰:「世俗信浮屠,诳誘飯,增作道場,雲為死者滅彌大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
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咤之苦。
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
或翦爪剔發從而燒斫之,己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則入于黃壤,朽腐消滅,與木石等。
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
借使剉燒春磨,豈複知之。
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計亦為勸善而懲惡也。
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廬州刺史李舟與妹書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
』世人親死而禱浮屠,是不以其親為君子,而為積惡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親之不厚哉!就使其親實積惡有罪,豈賂浮屠所能免乎?此則中智所共知,而舉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難曉也!甚者至有傾家破産然後已,與其如此,何若買茔墓而葬之乎!彼天堂地獄若果有之,當與天地共生。
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人死而複生者亦有之矣,何故無一人誤入地獄,見閻羅等十王者耶?不學者固不足與言,讀書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
」○此處集覽十王解,删去之。
】執友親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屍哭,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吊,相向哭,盡哀。
主人亦哭,對無辭。
】厥明,【謂死之明日也。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
【以棹子陳于堂東壁下,據死者所有之衣随宜用之。
若多,則不必盡用也。
衾用複者。
絞,橫者三,縱者一,皆以細布或采一幅,而折其兩端為三。
橫者取足以周身相結,縱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于身中。
高氏曰:「襲所以衣屍,斂衣則包之而已,此襲斂之辨也。
○小斂衣尚少,但用全幅細布,析其末而用之。
凡斂欲方,半在屍下,半在屍上,故斂衣有倒者,惟祭服不倒。
凡鋪斂衣,皆以絞紟為先。
小斂美者在内,故次布散衣,後布祭服。
大斂美者在外,故次布祭服,後布散衣也。
斂以衣為主,小斂之衣必以十九稱,大斂之衣多至五十稱。
夫既襲之後,而斂衣若此之多,故非絞以束之,則不能以堅實矣。
」楊氏複曰:「按儀禮士喪,小斂衣十九稱,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
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也,以布為之。
縮,縱也。
橫者二幅,縱者一幅,析其末令可結也。
」補注小斂衾用複者,複謂夾也。
】設奠具、括發麻、免布、髽麻,【括發謂麻繩撮髻,又以布為頭澃也。
免謂裂布或縫絹廣寸,自項向前交于額上,卻繞髻如着掠頭也。
髽亦用麻繩撮髻,竹木為簪也。
皆設于别室。
】設小斂床【「床」原誤作「狀」,依正文改。
】、布絞、衾衣,【設小斂床,施席薦褥于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于屍南,先布絞之橫者三于下,以備周身相結。
乃布縱者一于上,以備掩首及足也。
衣或颠或倒,但取方正,唯上衣不倒。
】乃遷襲奠,【執事者遷置靈座西南,另設,乃去。
】遂小斂。
【侍者盥手舉屍,男女共扶取之,遷于小斂床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乃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胫,取其方正,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俟其複生,欲時見其面故也。
斂畢,别覆以衾。
】主人主婦憑屍哭擗,【男婦東西如其位。
○凡子于父母憑之,父母于子、夫于妻執之,婦于舅姑奉之,舅于婦撫之,于昆弟執之。
凡憑屍,父母先,妻子後。
補注:擗,拊心也。
】袒括發免髽于别室,【男子斬衰者袒、括發,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别室,婦人髽于别室。
溫公曰:「古禮袒者皆當肉袒,免者皆當露發。
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
齊衰以下去帽着頭巾,加免于其上,亦可也。
婦人髽也,當去冠梳。
」楊複曰:「世俗以襲為小斂,失此變服一節。
在禮,聞喪、奔喪,入門詣柩前,再拜,哭,盡哀,乃就東方去冠,袒,括發,又哭,盡哀,如小斂之儀。
明日後日,朝夕哭,猶袒括發,至家四日,乃成服。
夫奔喪,禮之變也,猶謹其序,而況處禮之常,可欠小斂一節,又無袒、括發乎?此則孝子、知禮者所當謹而不可忽也。
劉氏問喪注曰:「已冠者為喪變而去冠,則必着免。
蓋雖去冠,猶嫌于不冠,故加免也。
童子初未冠,則雖為喪,亦不免,以其未冠,故不嫌于不冠也。
若為童子而當室,則雖童子亦免,以其為喪主,而當成人之禮也。
蓋問喪亦指齊衰以下者言也。
」】還遷屍床于堂中,【執事者徹襲床,遷屍其處,哭者複位,尊長坐,卑幼立。
】乃奠。
【祝師、執事者盥手,舉馔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
】主人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元按:代哭乃更代而哭,如斬衰哭畢齊衰哭,次期者哭,次九月五月三月者哭,或内親哭畢外親哭,或尊長哭畢卑幼哭。
蓋至是死始二日,孝子雖二日不食,其哀正盛,古人懼其滅性,故制為哭不絕聲,以重其哀。
又因立代哭之禮,于重哀寓節哀之意。
諸家解禮者多誤為替代之代,至謂使仆從代哭,是使人假為哭聲,有何義意!且令不哀者哭,亦烏用此聲為哉!愚故忘其固陋,僭正之。
】厥明,【死之第三日也。
溫公曰:「三日而斂者,俟其複生也。
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
故以三日為之禮也。
今貧者喪具未辦,或漆棺未幹,雖過三日,亦無傷也。
世俗以陰陽拘忌【「拘」原作「狥」,形近而誤,依文義改。
】,擇日而斂,盛暑之際,至有汁出蟲流,豈不甚悖也哉!】執事者陳大斂衣衾,【以棹子陳于堂東壁下,衣無常數,衾用有綿者。
高注:大斂之絞,縮者三,蓋取一幅布裂為三片也,橫者五,蓋取布二幅,裂為六片而用五也。
以大斂衣多,故每幅三折用之,以為堅之急也。
衾凡二,一覆之,一藉之。
楊注:「紟,單被也。
」】設奠具,舉棺入,置于堂中少西,【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于旁側。
役者舉棺以入,置于床西,承以兩凳。
若卑幼則于别室,侍者先置衾棺中,垂其裔于四外。
○檀弓曰:「飯于牖下,小斂于戶内,大斂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遠也。
」荀子曰:「喪禮之凡,變而飾,動而遠,久而平,故死之為道也,不飾則惡,惡則不哀,迩則玩,玩則厭,厭則忘,忘則不敬。
」】乃大斂。
【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面結絞,共舉屍納于棺中,實生時所落齒發及所翦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
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啟盜賊心。
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右,令棺中平滿。
主人主婦憑哭,盡哀。
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蓋下釘,徹床,覆柩以衣,祝取銘旌,設跗于柩東,複設靈座于故處,留婦人兩人守之。
溫公曰:「凡動屍舉棺,哭擗無算,然斂殡之際,亦當辍哭,臨視務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斂而殡,既大斂則累敷土塗之。
今或漆棺未幹,又南方土多蝼蟻,不可塗殡,故從其便。
補注按:丘氏儀節,蓋棺徹大斂床,又斂于阼者,未忍即離主人位也。
主人奉屍斂于棺,則于西階上賓之,此所謂殡之也。
】設靈床于柩東,【床帳薦席屏枕衣衾之屬,皆如平生時。
】乃設奠,【如小斂之儀。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中門之外擇樸陋之室為丈夫喪次,斬衰寝苫枕塊,不脫绖帶,不與人坐言,非時見乎母也,不及中門。
齊衰寝席。
大功以下異居者,既殡而歸居,宿于外三月而複寝。
婦人次于中門之内别室,或居殡側,去帷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辄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厥明,【死之第四日也。
】成服,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相哭相吊如儀。
【楊氏複曰:「三日大斂,可以成服矣。
必四日而後成服,何也?大斂雖畢,人子不忍死其親,故不忍遽成服禮。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取此義也。
」補注按:丘氏儀節,是日夙興具服,各就位,男位于柩東,西向,女位于柩西,東向,各以服為次序,舉哀相吊,諸子孫就祖父前及諸父前跪哭,皆盡哀,又就祖母及諸母前哭,亦如之。
女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諸父前,如男子之儀。
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