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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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俗節之祭如何?」朱子曰:「韓魏公處得好,謂之節祀殺于正祭。
」】 元按:原本此下有答張南軒楊氏複二條,及此條「七月十五日不用浮屠」之語。
愚以為「不用浮屠」自不用說,俗節當祭隆殺之節,隻朱子三語已足見矣,故删之不錄。
有事則告。
【如正至朔望之儀,但獻茶酒,再拜訖,主婦先降,複位,主人立于香桌之南,祝執版跪于主人之左,讀之畢,興,主人再拜,降,複位。
餘并同。
○主人生嫡長子,則滿月而見,如上儀,但不用祝。
主人立于香桌之前,告曰:「某之婦某氏以某月某日生子名某,敢見。
」告畢,立于香桌東南,西向。
主婦進,立于兩階之間,抱子再拜,主人乃降,複位。
後同。
○冠昏則見。
原本此處有「本篇」二字,不知何謂。
】○祝版用版。
【長一尺,高五寸,以紙書文黏于其上,畢則揭而焚之。
其文曰:「維某年月日孝子某敢昭告于某考妣某某氏某事雲雲,謹告。
」但于高祖考妣自稱孝元孫,于曾祖考妣自稱孝曾孫,于祖考妣自稱孝孫,于考妣自稱孝子。
有官封谥則皆稱之,無則以生時行第稱号加于府君之上,妣曰某氏夫人。
幾自稱,非宗子不言孝。
告事之祝,四代共為一版。
自稱以其最尊者為主,止告正位,不告祔位,茶酒則并設之。
】 元按:原本前有授官、貶官、追贈等祝式,後有焚黃之儀,俱非今日所須,不錄。
但分注兩雲主人立于香案之南,恐皆是跪字之誤。
又疑生凡子皆宜告祠,但其禮殺于嫡長子,或帶于晨谒中、朔望祭拜中口祝告之,亦可。
又生嫡長子,滿月之告曰名某,是已有名矣。
吾鄉一人凡為子孫起名,預為數名,拈為阄,祝于先靈前,而投一器中,取之得者以為名,此見人子不自專之義,其禮甚好。
或于告祠之際行之,亦可。
故備錄于此,以備用。
或有水火盜賊,則先救祠堂,遷神主、遺書,次及祭器,然後及家财。
易世則改題主,而遞遷之。
【改題遞遷禮,見喪禮大祥章。
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藏其主于墓所,而大宗猶主其墓田,以奉其墓祭,歲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
其第二世以下祖親盡,及小宗之家高祖親盡,則遷其主而埋之,其墓田則諸位疊掌,而歲率其子孫一祭之,亦百世不改也。
○或問:「而今士庶亦有始基之祖,莫亦隻祭得四代,四代以上則可不祭否?」朱子曰:「而今祭四代已為僭古者,官師亦隻祭得二代。
若是始基之祖,想亦隻存得墓祭。
」○楊氏複曰:此章雲始祖親盡則藏其主于墓所。
喪禮大祥章亦雲:「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别子也,則祝版雲雲,告畢而遷于墓所,不埋。
」夫藏其主于墓所不埋者,則墓所必有祠堂,以奉墓祭。
補注:改祢為祖而遷于祖之龛,改祖為曾祖而遷于曾祖之龛,改曾祖為高祖而遷于高祖之龛,虛東一龛,以俟新主,奉舊高主埋于墓側,則大宗之家墓有二祭,家有四祭。
繼高小宗墓有一祭,家亦四祭;繼曾小宗家三祭,繼祖小宗家二祭,繼祢小宗家一祭,無墓祭。
○改題遷主如朔日之儀,但先别設一桌于龛東,置凈水、粉盞、刷子、硯、筆、墨于其上,告畢,主人進奉主于桌上,執事者洗去舊字,别塗以粉,俟幹,命善書者改題之,洗水以灑祠堂之四壁,主人奉主遞遷而西,乃降,複位,後同。
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别子也,則祝版雲雲,告畢而遷于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祝版雲雲,告畢,遷于最長之房,使主其祭。
若親皆己盡,則祝版雲雲,告畢,則遷其主于墓所,埋之。
舊謂埋于兩階之間。
】 元按:改遷之儀,原本見于「有事則告」下及大祥章,今集錄于此。
若入新主之儀,自宜在彼。
元按:此處原本有深衣、大帶、幅巾、黑履等制度,今遵制不錄。
司馬氏居家雜儀【此章乃家居平日之事,所以正倫理笃恩愛者,其本皆在于此。
必能行此,然後其儀章度數有可觀焉,不然則節文雖具,而本實無取,君子所不貴也,故亦列于首篇。
】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禦群子弟及家衆,分之以職,【謂使之掌倉庫、庖廚、舍業、田園之類。
】授之以事,【謂朝夕所幹及非常之事。
】而責其成功。
制财用之節,量入以為出,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兇之費,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
裁省冗費,禁止奢華。
常須稍存赢餘,以備不虞。
【○補注:此節言家長禦群子弟及家衆之事【「衆」原誤作「羣」,依正文改。
】。
】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禀于家長。
【易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
」】 元按:原本此下有答張南軒楊氏複二條,及此條「七月十五日不用浮屠」之語。
愚以為「不用浮屠」自不用說,俗節當祭隆殺之節,隻朱子三語已足見矣,故删之不錄。
有事則告。
【如正至朔望之儀,但獻茶酒,再拜訖,主婦先降,複位,主人立于香桌之南,祝執版跪于主人之左,讀之畢,興,主人再拜,降,複位。
餘并同。
○主人生嫡長子,則滿月而見,如上儀,但不用祝。
主人立于香桌之前,告曰:「某之婦某氏以某月某日生子名某,敢見。
」告畢,立于香桌東南,西向。
主婦進,立于兩階之間,抱子再拜,主人乃降,複位。
後同。
○冠昏則見。
原本此處有「本篇」二字,不知何謂。
】○祝版用版。
【長一尺,高五寸,以紙書文黏于其上,畢則揭而焚之。
其文曰:「維某年月日孝子某敢昭告于某考妣某某氏某事雲雲,謹告。
」但于高祖考妣自稱孝元孫,于曾祖考妣自稱孝曾孫,于祖考妣自稱孝孫,于考妣自稱孝子。
有官封谥則皆稱之,無則以生時行第稱号加于府君之上,妣曰某氏夫人。
幾自稱,非宗子不言孝。
告事之祝,四代共為一版。
自稱以其最尊者為主,止告正位,不告祔位,茶酒則并設之。
】 元按:原本前有授官、貶官、追贈等祝式,後有焚黃之儀,俱非今日所須,不錄。
但分注兩雲主人立于香案之南,恐皆是跪字之誤。
又疑生凡子皆宜告祠,但其禮殺于嫡長子,或帶于晨谒中、朔望祭拜中口祝告之,亦可。
又生嫡長子,滿月之告曰名某,是已有名矣。
吾鄉一人凡為子孫起名,預為數名,拈為阄,祝于先靈前,而投一器中,取之得者以為名,此見人子不自專之義,其禮甚好。
或于告祠之際行之,亦可。
故備錄于此,以備用。
或有水火盜賊,則先救祠堂,遷神主、遺書,次及祭器,然後及家财。
易世則改題主,而遞遷之。
【改題遞遷禮,見喪禮大祥章。
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藏其主于墓所,而大宗猶主其墓田,以奉其墓祭,歲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
其第二世以下祖親盡,及小宗之家高祖親盡,則遷其主而埋之,其墓田則諸位疊掌,而歲率其子孫一祭之,亦百世不改也。
○或問:「而今士庶亦有始基之祖,莫亦隻祭得四代,四代以上則可不祭否?」朱子曰:「而今祭四代已為僭古者,官師亦隻祭得二代。
若是始基之祖,想亦隻存得墓祭。
」○楊氏複曰:此章雲始祖親盡則藏其主于墓所。
喪禮大祥章亦雲:「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别子也,則祝版雲雲,告畢而遷于墓所,不埋。
」夫藏其主于墓所不埋者,則墓所必有祠堂,以奉墓祭。
補注:改祢為祖而遷于祖之龛,改祖為曾祖而遷于曾祖之龛,改曾祖為高祖而遷于高祖之龛,虛東一龛,以俟新主,奉舊高主埋于墓側,則大宗之家墓有二祭,家有四祭。
繼高小宗墓有一祭,家亦四祭;繼曾小宗家三祭,繼祖小宗家二祭,繼祢小宗家一祭,無墓祭。
○改題遷主如朔日之儀,但先别設一桌于龛東,置凈水、粉盞、刷子、硯、筆、墨于其上,告畢,主人進奉主于桌上,執事者洗去舊字,别塗以粉,俟幹,命善書者改題之,洗水以灑祠堂之四壁,主人奉主遞遷而西,乃降,複位,後同。
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别子也,則祝版雲雲,告畢而遷于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祝版雲雲,告畢,遷于最長之房,使主其祭。
若親皆己盡,則祝版雲雲,告畢,則遷其主于墓所,埋之。
舊謂埋于兩階之間。
】 元按:改遷之儀,原本見于「有事則告」下及大祥章,今集錄于此。
若入新主之儀,自宜在彼。
元按:此處原本有深衣、大帶、幅巾、黑履等制度,今遵制不錄。
司馬氏居家雜儀【此章乃家居平日之事,所以正倫理笃恩愛者,其本皆在于此。
必能行此,然後其儀章度數有可觀焉,不然則節文雖具,而本實無取,君子所不貴也,故亦列于首篇。
】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禦群子弟及家衆,分之以職,【謂使之掌倉庫、庖廚、舍業、田園之類。
】授之以事,【謂朝夕所幹及非常之事。
】而責其成功。
制财用之節,量入以為出,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兇之費,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
裁省冗費,禁止奢華。
常須稍存赢餘,以備不虞。
【○補注:此節言家長禦群子弟及家衆之事【「衆」原誤作「羣」,依正文改。
】。
】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禀于家長。
【易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