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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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所著,皆所謂有家日用之常禮,不可一日而不修者。
】 祠堂【議就四龛,當以高祖考妣居中,而曾祖考三龛以昭穆分列于側後。
考古禮官師祭二世。
今世王制亦雲士民祭二世,品官方許祭四世。
宋儒所謂雖善不尊,況并列四龛,制亦不善乎?元家祠惟祖龛南向,祢龛側設,二世而已。
】 君子将營宮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東,【祠堂之制三間,外為中門,中門外為兩階,皆三級。
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以屋覆之,令可容家衆叙立。
地狹者止立一間,不立庫廚。
東西壁置兩櫃,藏遺書、衣物、祭器亦可。
】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
【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為四龛,每龛内置一桌。
大宗及繼高祖之小宗,則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繼曾祖之小宗,則虛高龛;繼祖之小宗則虛曾龛;繼祢之小宗則虛三龛。
非嫡長子不敢祭其父。
】旁親之無後者,以其斑祔。
【伯叔祖父母祔于高祖,伯叔父母祔于曾祖,妻若兄弟若兄弟之妻祔于祖,子侄祔于父。
皆西向主椟,并如正位。
侄之婦自立祠堂,則遷而從之。
○程子曰:「無服之殇不祭。
下殇之祭,終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終兄弟之身;長殇之祭,終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無後者,其祭終兄弟之孫之身。
此皆以義起者也。
」○補注按:祔位有一祔祭,有二蓋。
四龛神主,以西為上,四親以次列之。
其祔位皆西向,以北為上,此合男女而言也。
至于祔祭,小小祭祀隻就其處,四龛神主不動,但祔祭神主則以東西分男女。
祭伯叔祖考祔于高祖考,西邊,東向。
祭伯叔祖母祔于高祖妣,東邊,西向。
祭伯叔父祔于曾祖考,西邊,東向。
祭伯叔母祔于曾祖妣,東邊,西向。
祭兄弟祔于祖考,西邊,東向。
祭兄弟嫂妻婦祔于祖妣,東邊,西向。
若大祭祀,則出四龛神主于堂或正寝,惟高祖在西邊,南向,高祖妣在東邊,南向,曾祖考、祖考與考皆西邊,東向,曾祖妣、祖妣與妣皆東邊,西向。
祔祭神主,若伯祖則祔于祖考之上,叔祖則祔于祖考之下,伯祖母則祔于祖妣之上,叔祖母則祔于祖妣之下,伯父則祔于父之上,叔父則祔于父之下,伯母則祔于母之上,叔母則祔于母之下。
正位神主與祔位神主皆分男女而言也。
】 【置祭田法貴多其道。
近世子孫分居者,祖父母、父母有養老地,卒後可因以為祭田。
富而賢願入田為祭田者,或立家法、入學中、入會、出仕,各置祭田若幹。
或族人無後者,當以其産為之立後,如人不願,或無可立,則以為祖祠祭田。
】置祭田。
【初立祠堂,則計見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墓田。
後凡正位、祔位皆放此。
宗子主之,以給祭用。
上世礿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
】具祭器。
【床席椅桌,盥盆火爐,酒食之器,随其合用之數,皆具貯于庫中而封鎖之,不得他用。
無庫貯于櫃中。
不可貯者,列于外門之内。
】 主人晨谒于大門之内。
【主人謂宗子,主此堂之祭者。
晨谒,深衣焚香再拜。
】出入必告。
【主人主婦近出,則入大門瞻禮而行,歸亦如之。
經宿而歸,則焚香再拜。
遠出經旬以上,則再拜焚香,告雲:「某将适某所,敢告。
」又再拜而行。
歸亦如之,但告雲:「某今日歸自某所,敢見。
」經月而歸,則開中門立于階下,再拜,升自阼階,焚香告畢,再拜,降,複位再拜。
餘人亦然,但不開中門。
○凡主婦,謂主人之妻。
○凡升降,惟主人由阼階,主婦人及餘人,雖尊長亦由西階。
○凡拜,男子再拜則婦人四拜,謂之俠拜。
其男女相答拜亦然。
○補注按:本注瞻禮而行,男子唱喏,婦人立拜。
或問:古者婦人以肅拜為正。
何謂肅拜?朱子曰:「兩膝齊跪,手至地,頭不下,為肅拜。
」張子曰:「婦人之拜,古者低首至地,肅拜也。
」用肅,遂屈其膝。
今但屈其膝直其身,失其義也。
】 元按:分注「出入必告」之禮,謂餘人亦然,但有升自阼階、西階之别。
竊謂一家之人,惟主人出入當告廟,餘人則不得告。
蓋宗子為家長,餘人平居出入,惟告家長而已。
餘人亦同告廟,是僭也。
若子及孫、弟及侄将有重事,如親迎、承使、就師、應試、出任之類,自宜主人告:「某之子弟侄孫某,今将以某事往某地,謹率以告。
」其反也,曰:「某自某地歸,敢率以見。
」雖叔祖、叔父、從兄,亦若是,但稍前偏跪,主人之告不曰「率」而已。
若俱在當告之列,是廟有二主也,非所以重宗也。
觀古人,曾祖之小宗即不敢祀高祖,至于次子即不得祀其父,
】 祠堂【議就四龛,當以高祖考妣居中,而曾祖考三龛以昭穆分列于側後。
考古禮官師祭二世。
今世王制亦雲士民祭二世,品官方許祭四世。
宋儒所謂雖善不尊,況并列四龛,制亦不善乎?元家祠惟祖龛南向,祢龛側設,二世而已。
】 君子将營宮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東,【祠堂之制三間,外為中門,中門外為兩階,皆三級。
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以屋覆之,令可容家衆叙立。
地狹者止立一間,不立庫廚。
東西壁置兩櫃,藏遺書、衣物、祭器亦可。
】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
【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為四龛,每龛内置一桌。
大宗及繼高祖之小宗,則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繼曾祖之小宗,則虛高龛;繼祖之小宗則虛曾龛;繼祢之小宗則虛三龛。
非嫡長子不敢祭其父。
】旁親之無後者,以其斑祔。
【伯叔祖父母祔于高祖,伯叔父母祔于曾祖,妻若兄弟若兄弟之妻祔于祖,子侄祔于父。
皆西向主椟,并如正位。
侄之婦自立祠堂,則遷而從之。
○程子曰:「無服之殇不祭。
下殇之祭,終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終兄弟之身;長殇之祭,終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無後者,其祭終兄弟之孫之身。
此皆以義起者也。
」○補注按:祔位有一祔祭,有二蓋。
四龛神主,以西為上,四親以次列之。
其祔位皆西向,以北為上,此合男女而言也。
至于祔祭,小小祭祀隻就其處,四龛神主不動,但祔祭神主則以東西分男女。
祭伯叔祖考祔于高祖考,西邊,東向。
祭伯叔祖母祔于高祖妣,東邊,西向。
祭伯叔父祔于曾祖考,西邊,東向。
祭伯叔母祔于曾祖妣,東邊,西向。
祭兄弟祔于祖考,西邊,東向。
祭兄弟嫂妻婦祔于祖妣,東邊,西向。
若大祭祀,則出四龛神主于堂或正寝,惟高祖在西邊,南向,高祖妣在東邊,南向,曾祖考、祖考與考皆西邊,東向,曾祖妣、祖妣與妣皆東邊,西向。
祔祭神主,若伯祖則祔于祖考之上,叔祖則祔于祖考之下,伯祖母則祔于祖妣之上,叔祖母則祔于祖妣之下,伯父則祔于父之上,叔父則祔于父之下,伯母則祔于母之上,叔母則祔于母之下。
正位神主與祔位神主皆分男女而言也。
】 【置祭田法貴多其道。
近世子孫分居者,祖父母、父母有養老地,卒後可因以為祭田。
富而賢願入田為祭田者,或立家法、入學中、入會、出仕,各置祭田若幹。
或族人無後者,當以其産為之立後,如人不願,或無可立,則以為祖祠祭田。
】置祭田。
【初立祠堂,則計見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墓田。
後凡正位、祔位皆放此。
宗子主之,以給祭用。
上世礿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
】具祭器。
【床席椅桌,盥盆火爐,酒食之器,随其合用之數,皆具貯于庫中而封鎖之,不得他用。
無庫貯于櫃中。
不可貯者,列于外門之内。
】 主人晨谒于大門之内。
【主人謂宗子,主此堂之祭者。
晨谒,深衣焚香再拜。
】出入必告。
【主人主婦近出,則入大門瞻禮而行,歸亦如之。
經宿而歸,則焚香再拜。
遠出經旬以上,則再拜焚香,告雲:「某将适某所,敢告。
」又再拜而行。
歸亦如之,但告雲:「某今日歸自某所,敢見。
」經月而歸,則開中門立于階下,再拜,升自阼階,焚香告畢,再拜,降,複位再拜。
餘人亦然,但不開中門。
○凡主婦,謂主人之妻。
○凡升降,惟主人由阼階,主婦人及餘人,雖尊長亦由西階。
○凡拜,男子再拜則婦人四拜,謂之俠拜。
其男女相答拜亦然。
○補注按:本注瞻禮而行,男子唱喏,婦人立拜。
或問:古者婦人以肅拜為正。
何謂肅拜?朱子曰:「兩膝齊跪,手至地,頭不下,為肅拜。
」張子曰:「婦人之拜,古者低首至地,肅拜也。
」用肅,遂屈其膝。
今但屈其膝直其身,失其義也。
】 元按:分注「出入必告」之禮,謂餘人亦然,但有升自阼階、西階之别。
竊謂一家之人,惟主人出入當告廟,餘人則不得告。
蓋宗子為家長,餘人平居出入,惟告家長而已。
餘人亦同告廟,是僭也。
若子及孫、弟及侄将有重事,如親迎、承使、就師、應試、出任之類,自宜主人告:「某之子弟侄孫某,今将以某事往某地,謹率以告。
」其反也,曰:「某自某地歸,敢率以見。
」雖叔祖、叔父、從兄,亦若是,但稍前偏跪,主人之告不曰「率」而已。
若俱在當告之列,是廟有二主也,非所以重宗也。
觀古人,曾祖之小宗即不敢祀高祖,至于次子即不得祀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