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義疏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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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録,尚可恢復舊觀。

     一、《國語》於分國之中仍有編年之意,每條之末多具斷語,與其後來得失成敗之微驗。

    今《傳》不録,但詳後事,又與《傳》年月不無差迕,或《語》有而《傳》無,或《傳》詳而《語》略,今悉審訂一是。

    又《國語》各國自紀年,今《傳》易爲魯,有改易未盡之條,於《傳》下注明之。

     一、諸經師法大義與典章舊説,其存《國語》中者,今務考證推廣,扶微繼絶,悉引以説各經,於《國語》解中亦詳引各經原文義例,以證明其義。

    至其事蹟、典禮有與《傳》及各經傳小異者,各以參差本末例推求,細心考校,折中一是,如封國、律呂、職官、祭祀之類是也。

     一、二《傳》解經引師説,《左傳》則必託之當時名公巨卿。

    又《左傳》經説多不見本條别出前後,實則《國語》之例因事附見,不專在經本條。

    如二《傳》刻桓公桷典禮文見《晉語》張老對趙文子,諸如此類,舊誤以爲間文,今悉引注本條之下,以相印證。

    總之,《左》、《國》無一條不爲經發也。

     一、兩《戴記》中有《國語》專篇典禮,如《祭法》是也。

    其分條注解説之文尤多。

    今悉互相印證,以收兩美之效。

    又有《國語》紀事之文,如《檀弓》趙文子論隨會事,悉互證之。

     一、《國語》依經立説,而無解經釋例之文,與《傳》有説者異,然與《傳》同爲一家。

    《傳》之凡例,如侵、伐、襲、社、雩之類,原文皆出今本《國語》。

    又《異義》引左氏説董伯爲屍、日祭、月享之類,亦見今《國語》。

    又《國語》多緣經立説之文,今解《傳》用《國語》爲詳,解《國語》亦多取《傳》文爲證。

     一、春秋時事,諸子以外,如《史記》所紀之事,《國語》有,《左傳》無者,爲《傳》失引,當據《語》補《傳》。

    《國語》、《左傳》皆無者,《史》所據全本,當據注《史》補《語》、《傳》。

    《左傳》有、《國語》無者,當爲《國語》今本脫佚。

    《左傳》略、《國語》詳,爲《左傳》摘録《國語》。

    如晉文出奔之類。

    其文小異者,非别本,則兼採二國之文。

    三書必務求貫通,與所以異同之故。

     一、孔門四科,言語居次。

    受命專對,古人所難。

    見在時艱,使才尤切。

    今取使命之文,編爲一冊,分别門目,詳見解説,以爲達辭正宗。

    文有不足,取之於《傳》。

    至於《國策》之文,按注類附入,低一格書之。

     一、舊以《語》屬今學,與《周禮》不同,故從來兩漢舊法,劈分二門。

    今既博通,不立今、古名目,道一風同,無取區分。

    所有《王制》、《周禮》典禮,務須貫通一是。

    至於官制,《國語》最詳,藉以考訂《周禮》官屬次第,故論説尤詳。

     一、國朝治《國語》名家最多,先以校勘爲主,將諸先達校本訂義擇善而從,凡所遵用,略注所從,不録詳文,以歸簡要。

    《國語》有舊説見韋注者爲古書,韋多駁之。

    今以爲正義。

    所有近人義疏,凡涉訓詁者,但録要語,於典禮、事體得失不厭推詳,務求歸之實用,可見施行。

    《國語》《傳》而兼《史》,於通經緻用尤爲捷要。

     案:《國語》凡例,多與《左傳》相關,今不取繁複,參悟可也。

     注 案:《群經凡例》原目作「國語凡例」。

     注 案:序號原無,據前文例加。

     注 傳:原無。

    此與後「外傳」對言,故補。

     注 分條:「條」下原衍一「攸」字,據文意删。

     注 據:原作「報」,據文意改。

     注 按:原作「桉」,據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