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新義疏證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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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下士,得百二十人。
三公三百六十人,則除《乾》、《坤》、《坎》、《離》四卦,即每一官占一爻,其視爻辰、納甲等爲切要也。
九德。
《臯陶謨》九德,即《洪範》三德,由三輔一化爲九也。
三德之文,剛塞,柔立,溫直,亂敬,願恭,簡廉,擾密,寬文,固詳見經傳,當編録爲一類者也。
而九德所包之異文尚多,一德應一錫命,此官人之要道也。
又《繫辭注》言德,九卦即九德專條,所謂和而至、尊而光、小而辨、雜而不厭、先難後易、長而不設、窮而通、居其所而遷、稱而隱雲雲,即《謨》九德之異文。
基本柄三者爲綱,以下爲目。
此乃全經大例,當類輯各條以説之者也。
經文互省。
經互文相起,以《儀禮》爲大宗,《易》亦如此。
如吉、兇、悔,卦爻不皆有其文,有者或重複焉。
總之,對峙之卦義皆相起,既見一端,必有全體,有見有隱,當由所見以推所不見。
如《公羊》上天子,下方伯,則中之二伯可推。
每爻必辭占俱全,但言象不言占,但言占不言象,此均當推例以補之者也。
今於象、變、辭、占四門,每爻必求全義。
卦象六十四以釋例。
六十四卦爲六十四天下,每卦象曰皆有「以」字。
其中一大人,二後,七先王,五十君子。
所言制度典章、道行道藝無不該。
大人古帝,二後堯舜,先王三代,君子則周孔也。
今立爲一表,以《王制》制度,三公六大所掌,及三德、九德,分别條目以釋之。
此爲大綱義例。
貞悔。
内卦爲貞,外卦爲悔,此《洪範》之説,《易》中大例也。
而文與「悔亡」、「利貞」之「貞」、「悔」相混,而「貞」、「悔」二字遂無内外分卦之解。
今别立表細爲考訂,以還古法。
訓詁。
《易》文多古字,不可以俗義解釋,故最重小學。
如「大有」爲祭肉,「同人」會同,「隨」爲卵之類,故尤重小學。
又卦名多一爻一義,不可蒙混解之。
要義不必在本條。
《左傳》解經,要義多不在本條,而見於無經之傳。
《易》亦同此。
卦有對峙,多於一卦兼包别卦。
如《乾·文言》「火就燥」爲釋《乾》五,而「水流濕」則釋《坤》六五。
《坤》下但言「在中」,並不言裳之下義,此類最多。
又《左傳》凡以一二字、一二句解經者,多因别有詳文起伏照應,不待煩言。
而《易》之簡略者文多别見。
諸「象曰」有録經文加一二字者,有但録經文不加字者,有隨文敷衍無實義者。
此類皆爲通例,義見他條,本可不加傳説,因本經一經必加一傳,故其文如此。
當因所不言,知其所言,通貫其義,不可亦以簡略了之也。
分别家法。
三《傳》非一家之言,故不無出入。
《公》、《穀》所存異義,間引先師姓氏以别之。
如所稱「沈子」、「屍子」、「高子」之類是也。
其不著姓氏,有稱一「曰」者,有稱一「傳」者,有稱「或曰」者,可謂分條流示以黑白矣。
而《公羊》之説猶不免有彼此異、前後互異之處,則以師非數家所盡未盡標其同異也。
《易》所稱之「子曰」不盡爲孔子。
先師名氏如左氏,不一詳焉。
今除消息、錯綜、卦氣、爻辰諸法,凡合傳總説、對文反語、引伸假借、逐條細爲分别,不使蒙混,以爲全傳皆出於一人一時所成也。
屏絶術數。
古今藝術莫不祖《易》。
占蔔、鉛汞皆假以爲説。
易道廣大,物理固不能外,然異端邪説,無益人生,徒亂經旨。
彼雖自託,而非種必鋤。
今於《藝文志》除六藝九家外,以下學派則不取之,恐流於淆雜也。
正《周易》名。
《周禮》「三易」之説,乃劉歆攻博士經之僞説。
《詩》之賦、比、興注,《易》之《連山》、《歸藏》,事同一例。
《易》作於中古,孔子得之,翻以爲經。
《大傳》、《禮記》有明文,古文家攻經不全,六十四卦不能加,則創爲「三易」之説,以博士所傳隻三中之一,以本經專歸之周。
考之傳記,全無依據。
《左傳》所稱《周易》,亦爲古文家所加,當以「易象」之名爲正。
删例表。
漢師家法多矣,宋元以後又有所加,詳及微細,大綱反在所略。
今别纂新例,凡舊法過於穿鑿支蔓、無與全經宗旨者,則删之,别爲一表,詳所削删之義。
注 案:《群經凡例》原目作「今文易凡例」。
注 歐陽文忠:原作「歐文忠」。
按,此指歐陽修,謚文忠。
注 繫辭:原作「繫詞」,據《周易》改。
注 興:原作「與」,誤。
《毛詩序》:「故《詩》有六義焉: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
」據改。
三公三百六十人,則除《乾》、《坤》、《坎》、《離》四卦,即每一官占一爻,其視爻辰、納甲等爲切要也。
九德。
《臯陶謨》九德,即《洪範》三德,由三輔一化爲九也。
三德之文,剛塞,柔立,溫直,亂敬,願恭,簡廉,擾密,寬文,固詳見經傳,當編録爲一類者也。
而九德所包之異文尚多,一德應一錫命,此官人之要道也。
又《繫辭注》言德,九卦即九德專條,所謂和而至、尊而光、小而辨、雜而不厭、先難後易、長而不設、窮而通、居其所而遷、稱而隱雲雲,即《謨》九德之異文。
基本柄三者爲綱,以下爲目。
此乃全經大例,當類輯各條以説之者也。
經文互省。
經互文相起,以《儀禮》爲大宗,《易》亦如此。
如吉、兇、悔,卦爻不皆有其文,有者或重複焉。
總之,對峙之卦義皆相起,既見一端,必有全體,有見有隱,當由所見以推所不見。
如《公羊》上天子,下方伯,則中之二伯可推。
每爻必辭占俱全,但言象不言占,但言占不言象,此均當推例以補之者也。
今於象、變、辭、占四門,每爻必求全義。
卦象六十四以釋例。
六十四卦爲六十四天下,每卦象曰皆有「以」字。
其中一大人,二後,七先王,五十君子。
所言制度典章、道行道藝無不該。
大人古帝,二後堯舜,先王三代,君子則周孔也。
今立爲一表,以《王制》制度,三公六大所掌,及三德、九德,分别條目以釋之。
此爲大綱義例。
貞悔。
内卦爲貞,外卦爲悔,此《洪範》之説,《易》中大例也。
而文與「悔亡」、「利貞」之「貞」、「悔」相混,而「貞」、「悔」二字遂無内外分卦之解。
今别立表細爲考訂,以還古法。
訓詁。
《易》文多古字,不可以俗義解釋,故最重小學。
如「大有」爲祭肉,「同人」會同,「隨」爲卵之類,故尤重小學。
又卦名多一爻一義,不可蒙混解之。
要義不必在本條。
《左傳》解經,要義多不在本條,而見於無經之傳。
《易》亦同此。
卦有對峙,多於一卦兼包别卦。
如《乾·文言》「火就燥」爲釋《乾》五,而「水流濕」則釋《坤》六五。
《坤》下但言「在中」,並不言裳之下義,此類最多。
又《左傳》凡以一二字、一二句解經者,多因别有詳文起伏照應,不待煩言。
而《易》之簡略者文多别見。
諸「象曰」有録經文加一二字者,有但録經文不加字者,有隨文敷衍無實義者。
此類皆爲通例,義見他條,本可不加傳説,因本經一經必加一傳,故其文如此。
當因所不言,知其所言,通貫其義,不可亦以簡略了之也。
分别家法。
三《傳》非一家之言,故不無出入。
《公》、《穀》所存異義,間引先師姓氏以别之。
如所稱「沈子」、「屍子」、「高子」之類是也。
其不著姓氏,有稱一「曰」者,有稱一「傳」者,有稱「或曰」者,可謂分條流示以黑白矣。
而《公羊》之説猶不免有彼此異、前後互異之處,則以師非數家所盡未盡標其同異也。
《易》所稱之「子曰」不盡爲孔子。
先師名氏如左氏,不一詳焉。
今除消息、錯綜、卦氣、爻辰諸法,凡合傳總説、對文反語、引伸假借、逐條細爲分别,不使蒙混,以爲全傳皆出於一人一時所成也。
屏絶術數。
古今藝術莫不祖《易》。
占蔔、鉛汞皆假以爲説。
易道廣大,物理固不能外,然異端邪説,無益人生,徒亂經旨。
彼雖自託,而非種必鋤。
今於《藝文志》除六藝九家外,以下學派則不取之,恐流於淆雜也。
正《周易》名。
《周禮》「三易」之説,乃劉歆攻博士經之僞説。
《詩》之賦、比、興注,《易》之《連山》、《歸藏》,事同一例。
《易》作於中古,孔子得之,翻以爲經。
《大傳》、《禮記》有明文,古文家攻經不全,六十四卦不能加,則創爲「三易」之説,以博士所傳隻三中之一,以本經專歸之周。
考之傳記,全無依據。
《左傳》所稱《周易》,亦爲古文家所加,當以「易象」之名爲正。
删例表。
漢師家法多矣,宋元以後又有所加,詳及微細,大綱反在所略。
今别纂新例,凡舊法過於穿鑿支蔓、無與全經宗旨者,則删之,别爲一表,詳所削删之義。
注 案:《群經凡例》原目作「今文易凡例」。
注 歐陽文忠:原作「歐文忠」。
按,此指歐陽修,謚文忠。
注 繫辭:原作「繫詞」,據《周易》改。
注 興:原作「與」,誤。
《毛詩序》:「故《詩》有六義焉: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
」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