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傳漢義補證簡明凡例 二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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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説不附經者。
至敘事之文,有本一事中間以别事、割截兩傷者;有删削本文,殘文未盡者;有猶存本國紀年稱號之語者。
至於前後詳略相反,尤爲易見。
使果左氏一人手定,未必如此。
今以二《傳》之例説之,以爲出於先師,則諸疑可釋矣。
一、三《傳》大故事、大典禮無一不同,後人不能兼通,自生荊棘。
今於舊説所稱異事異禮皆能一貫多,合之兩美,經義乃備,凡《異義》、《膏肓》注諸書皆可不作。
小有異同,皆經無明文及傳寫歧異者,歸入《傳疑表》,不過十餘事,又皆小節,餘則無不同也。
一、舊説以二《傳》不詳事實,非也,弟子不問事,則師不言耳。
故二《傳》所言事實乃多爲傳注所脫佚,及載而不詳者。
今悉取以補證,使知三《傳》皆必先明事實,而後可以説經。
二《傳》不詳事、《左傳》不詳例之説,可以破矣。
一、二《傳》之筆削,《傳》以告赴代之;名字進退,《傳》以儀節代之。
至於内外、尊卑、三世、日月諸例,莫不相同,特二《傳》爲空言,《傳》必以事實代之,恐其衍説失真故耳。
今據此立説,救正杜誤甚多。
將此例摭拾,彙爲一編,曰《左氏不以空言説經長編》。
一、治《公》、《穀》者畏言《左氏》,惎其言事多與師説不合,不知加損筆削,本傳原有明文;惟其事異,經義愈顯,必須鈎鬥,乃見合同。
三《傳》正以不同爲要,使因循苟同,反不足取。
他山攻注錯,兩有所益。
一、昔人不喜二《傳》空言,務以史説《左氏》。
郝氏《非左》動以附會薄之,不知藉事寓言,古書通例,《春秋》爲經,正在撥亂反正,垂訓萬世;《左氏》大功在於發明六藝,皆包九流,兵刑技術,莫不兼綜;使但録淫亂之遭、狂瞽之言,有何可貴?今將《藝文志》所有學問全包於《傳》,六藝以外,九家爲詳,兼採各書,以證明本始支派;文以上詳於經例,昭以下説此事爲詳。
著書明聖,固不以鈔胥爲能事也。
一、《傳》有説事實例,有説經意例。
如經以齊、晉爲二伯,《傳》則於楚、吳、鄭國皆有伯義,鄭爲卿士,以齊、宋朝王,此事實鄭尊於宋、齊。
又雲「齊大非耦」,則就經言之,事爲桓、文,義則孔子。
三《傳》説經異同,多不出此二例。
今於《傳》中意旨務求分别,以各安其意。
一、《傳》文與經同異,杜氏立依經、錯經二例是也。
有爲二例不能包者,如「克段」二《傳》以爲殺,《左》以爲出奔;戎伐凡伯於楚丘,《穀梁》以爲衛,二《傳》以爲戎。
今立事原、經説二例以統之。
事原者,經雖如此書,而事實不如此;經説者,但就經解經,不更探考本事。
有此二例,則不惟本《傳》可通,合之三《傳》皆可通注。
一、經傳義例、名號、事實,有非圖表不明者。
今别爲《圖表》一卷,加於經傳之前。
一、杜氏有《釋例》,今將其本並馬氏《釋例》詳加駁正,别撰《釋例》。
一書合通三《傳》,兼包六藝;除杜氏舊目外,添補要目數十,悉本傳義。
此書一成,巨細皆舉矣。
注 李氏:原作「季氏」,誤。
李氏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作者宋人李心傳,今改。
注 彼:原作「比」,據文意改。
注 肓:原誤作「盲」,今改正。
注 此「傳」字,據文意似當作「經」。
注 攻:原作「攷」,形近而訛,據文意改。
注 可通:二字原缺,據文意擬補。
至敘事之文,有本一事中間以别事、割截兩傷者;有删削本文,殘文未盡者;有猶存本國紀年稱號之語者。
至於前後詳略相反,尤爲易見。
使果左氏一人手定,未必如此。
今以二《傳》之例説之,以爲出於先師,則諸疑可釋矣。
一、三《傳》大故事、大典禮無一不同,後人不能兼通,自生荊棘。
今於舊説所稱異事異禮皆能一貫多,合之兩美,經義乃備,凡《異義》、《膏肓》注諸書皆可不作。
小有異同,皆經無明文及傳寫歧異者,歸入《傳疑表》,不過十餘事,又皆小節,餘則無不同也。
一、舊説以二《傳》不詳事實,非也,弟子不問事,則師不言耳。
故二《傳》所言事實乃多爲傳注所脫佚,及載而不詳者。
今悉取以補證,使知三《傳》皆必先明事實,而後可以説經。
二《傳》不詳事、《左傳》不詳例之説,可以破矣。
一、二《傳》之筆削,《傳》以告赴代之;名字進退,《傳》以儀節代之。
至於内外、尊卑、三世、日月諸例,莫不相同,特二《傳》爲空言,《傳》必以事實代之,恐其衍説失真故耳。
今據此立説,救正杜誤甚多。
將此例摭拾,彙爲一編,曰《左氏不以空言説經長編》。
一、治《公》、《穀》者畏言《左氏》,惎其言事多與師説不合,不知加損筆削,本傳原有明文;惟其事異,經義愈顯,必須鈎鬥,乃見合同。
三《傳》正以不同爲要,使因循苟同,反不足取。
他山攻注錯,兩有所益。
一、昔人不喜二《傳》空言,務以史説《左氏》。
郝氏《非左》動以附會薄之,不知藉事寓言,古書通例,《春秋》爲經,正在撥亂反正,垂訓萬世;《左氏》大功在於發明六藝,皆包九流,兵刑技術,莫不兼綜;使但録淫亂之遭、狂瞽之言,有何可貴?今將《藝文志》所有學問全包於《傳》,六藝以外,九家爲詳,兼採各書,以證明本始支派;文以上詳於經例,昭以下説此事爲詳。
著書明聖,固不以鈔胥爲能事也。
一、《傳》有説事實例,有説經意例。
如經以齊、晉爲二伯,《傳》則於楚、吳、鄭國皆有伯義,鄭爲卿士,以齊、宋朝王,此事實鄭尊於宋、齊。
又雲「齊大非耦」,則就經言之,事爲桓、文,義則孔子。
三《傳》説經異同,多不出此二例。
今於《傳》中意旨務求分别,以各安其意。
一、《傳》文與經同異,杜氏立依經、錯經二例是也。
有爲二例不能包者,如「克段」二《傳》以爲殺,《左》以爲出奔;戎伐凡伯於楚丘,《穀梁》以爲衛,二《傳》以爲戎。
今立事原、經説二例以統之。
事原者,經雖如此書,而事實不如此;經説者,但就經解經,不更探考本事。
有此二例,則不惟本《傳》可通,合之三《傳》皆可通注。
一、經傳義例、名號、事實,有非圖表不明者。
今别爲《圖表》一卷,加於經傳之前。
一、杜氏有《釋例》,今將其本並馬氏《釋例》詳加駁正,别撰《釋例》。
一書合通三《傳》,兼包六藝;除杜氏舊目外,添補要目數十,悉本傳義。
此書一成,巨細皆舉矣。
注 李氏:原作「季氏」,誤。
李氏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作者宋人李心傳,今改。
注 彼:原作「比」,據文意改。
注 肓:原誤作「盲」,今改正。
注 此「傳」字,據文意似當作「經」。
注 攻:原作「攷」,形近而訛,據文意改。
注 可通:二字原缺,據文意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