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補證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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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餘旣分注三《傳》,使門戶不嚴,則三書直如一書,無煩三《傳》同注;今故於本《傳》中自明家法,二《傳》雖有長義,不更取之。

    惟鄙人一隅之見,不免雷同,故三書分撰,年歲不同,意見小異,今亦各存其舊。

    惟大綱抵迕者,則不得不改歸一律。

    三《傳》本同,自學人不能兼通,乃閉關自固,門戶旣異,盾矛肇興,先有自異之心,則所見無不異矣。

    今於三《傳》同異化其畛域,更爲《異同表》、《評》以明其事,疏中於此事頗詳。

     一、《傳》不言事,因其事易明,故弟子不發問。

    今按《經》上下文義可以意起者,於疏中用《左氏》、《史記》説以補之;至於與《左氏》異者,亦於疏中論之。

    又,《傳》説非出一師,文又不無脫誤,其有未安者,皆於疏中立説以明之;其有本《傳》義未安者,則但於疏雲「二《傳》以爲」雲雲,以示其意,不加駁斥。

    其途雖殊,其歸一也。

     一、舊注《穀梁》專守本傳,《公羊》則以博通爲主。

    凡《穀梁》、《左傳》説與《公羊》異者,皆采用之;及《禮記》説《經》大例、《繁露》、《白虎通》引《傳》,亦皆采入,别爲《補傳》、《補例》。

    今改定,以《公羊》爲主,成一家之學,凡《左》、《穀》與《公羊》異義,雖二《傳》義長,仍守本《傳》。

    舊《補傳》及注中所引諸説,精要者悉作中字單行,餘文與所下己意始用雙行書寫,删《補傳》之名;舊本《補例》大字提行,别注雙行,今移《補例》歸入注中,其别注雙行易名爲疏。

     一、自來注不破傳,舊本采用二《傳》,但取義長,多違《傳》意;今改定,正注一以本《傳》爲主。

    若先師異説與本《傳》相違,及移《傳》就《經》,不與本《傳》相次者,别爲《校義》,附於每卷之末;有先師誤説、本《傳》無文者,則仍存注中,正其得失。

    旣非破傳,固不相嫌。

    舊有「誤問」、「誤答」二例,今概歸《校義》中,注中不斥本傳之誤。

     一、事實據《左傳》爲主,參以《國語》、《史記》及哀、平以前經説,彙輯以附本條之下。

    凡《左氏》後師微説,與經例小異之條,及《穀梁》與本《傳》不合之條,皆不敢注用。

     一、凡經有其例而《傳》未詳,及《傳》有其説而文未備者,别爲《補例》一書,今悉分條補入注中,稱爲「補例」,以便省覽。

    昔何、杜作注,皆自引别書,今倣其事,所有解釋例語則入疏中。

    一傳有誤問、隨答二例,别據正傳爲説,其有誤附之條,則移歸本《傳》,如「三世内娶」、「不言晦」之類是也。

    補正之例,附存注疏。

     一、今合注三《傳》,《左傳》别出微説解經之語,凡詳事實之《左氏》原文,爲三家所同用。

     一、今以補何爲主,凡《解詁》未備,務詳之;其所已明,則概從畧。

     一、《公羊》與二《傳》異禮、異例二事,先師多主分説,遂至歧異。

    今立「參差」、「詳畧」二例以統之,悉歸一律。

    至於「異事」一條,則如《釋文》例,附記各傳之下。

     一、《春秋》改制,以文備爲主。

    三統循環本春秋以後法三代而上之事,非周制以文備。

    孔子一意簡陋,爲救時之書。

    先師誤以三統爲春秋以前三代,故主改文從質,如此則須又立一改質從文之《春秋》矣。

    今不取之。

     一、漢師所有遺説采附經、傳之下,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