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文詩古義疏證凡例
關燈
小
中
大
證焉。
一、訂《詩譜》。
鄭氏《詩譜》,揭領提綱,詳著其地,考列其時,多與新義相合。
其有小異者,今細爲審訂,别爲删補,爲《詩譜新編》一卷。
一、序《詩》。
《易》有《序卦》,以編次其上下經,故歷久而篇次不亂。
《詩》無序篇,故次第之説不顯。
今仿《序卦》例,先序《詩》之大綱,次序《詩》之篇目,庶免前後參迕與分裂篇章之弊。
一、《詩比》。
《易》有《説卦》,以明取義。
在《易》多爲占驗之言,不關微旨。
《詩》則名物繁賾,難於統攝,且託比起興,關係尤嚴。
今因《説卦》起例,舉《詩》之三統十五國,凡其所託比之禽獸、草木、魚蟲、山水諸門,仿《説卦》輯爲《詩比》一卷,其在十五國外者附之。
一、編《釋例》。
《詩》門目繁頤,較《易》、《春秋》尤甚。
諸經皆有釋例之書,《詩》獨無之,故緻經義蒙晦。
今作《詩經釋例》一卷,專以發明義例,比類以觀,然後宗旨大顯。
一、編《詩説》。
《詩》中微言大義,巨領宏綱,不爲編録,則宗旨不明。
今纂輯説《詩》萃語,與《釋例》相輔而行。
所有佚聞雅事,亦並附焉。
一、託音。
凡實賦以外,多同音借喻之例。
如薪、楚、蒲之喻申、甫、許,魴、鯉之喻姜、子,鴻雁之喻公旦。
以詩有明證者爲主,推廣引伸,觸類旁通,當列《鳥獸草木山水地名同音借喻表》。
一、同類相連。
如荊棘、榛栗、鴻雁、雞雉之類,當列《鳥獸草木山水地名同類相連表》。
北多言山,南多言水。
北多爲鳥,南多爲魚。
一、綱目賓主。
《詩》引用名物,數章重複,其名雜出,取義不遠。
今立爲綱目賓主之例,如《漢廣》以錯薪爲綱,楚蔞爲目。
《鳲鳩》以桑爲主,梅、棘、榛爲賓。
《東門之池》以麻爲綱,苧菅爲目。
《破斧》以斧爲綱,斨、錡、銶爲目。
《王風·揚之水》以申爲主,甫、許爲賓。
《采葛》以葛爲主,蕭艾爲賓。
舉綱張目,借賓定主,或拈首章,或挈首句。
此例甚多,最宜詳考。
一、本典引識。
全詩所見名物,有本典、引用之分。
全詩自爲首尾,尤宜合讀通考,不可如毛分篇立序。
文同而作非一人,篇連而别爲一事,分篇立説,各不相謀。
如《皇華》、《四牡》「載馳載驅」爲本典,《衛》「載馳載驅」與《齊·載驅》爲引用。
言福祿《天保》爲本典,凡言「天佑」者爲引用。
引用與記識皆同,如今人詩賦中之用事。
故欲説其事,文已别見,摘用一二字句,以引用注之。
如《大雅》之言「莫莫」,《葛藟》「施於條枚」,則以包二《南》是也。
《黍苗》八篇爲八伯,凡言四方者即用其事。
《嵩高》四篇爲四嶽,凡言四國者即用其義。
他如《魯頌》四言牡,《皇華》四言馬,皆爲本典。
而凡言四牡、四馬者皆爲引用。
大約專詠一物者爲本典,摘用字句者多引用。
凡非數十言不能明者,引用隻一二語便已顯。
如詞賦之用故事,又如史書文見他紀傳之例,以一二語引起之,有通貫之妙。
實去注如鳩、雞、雉、狐、風、雨,虛字如綢繆、既見,得其主例,餘則迎刃而解。
一、篇章分併。
詩中多數篇連文見義。
如《關雎》、《鵲巢》、《鹿鳴》、《文王》,皆以三篇合爲一篇是也。
又如《鄭·扶蘇》四篇合一篇,《揚之水》亦四篇合一篇。
《小雅》三小合一篇。
《邶風》合《綠衣》於《柏舟》爲一篇。
至於《周頌》三十餘篇,當合爲十餘篇是也。
而篇有當分者,今於《小弁》「相彼」以下另分一篇,以配東方。
姑發此例,宜再詳審。
一、詳東南,略西北。
《詩》同《春秋》中分,東南夷狄、西北中國,二《南》治南、《豳風》詳東,互文見義。
《孟子》雲:「東征西怨,南征北怨。
」不見西北之文,亦略於西北也。
一、總篇雜引。
《詩》有本篇分詠、總篇雜引之例。
本篇專詠一物一事,不見别辭;總篇則時令、山水、禽獸、草木,高下隨意徵取,如「四月」、「七月」之類是也。
《詩》中本篇數篇中定有一總類,雜引者以間之,説總篇宜與分篇有異。
一、詳略問答。
詳略如《嵩高》、《黍苗》,問答如「豈曰無衣」、「豈無他人」、「無佃甫田」之類,彼此相通,不專一國之事。
一、《風》、《雅》、《頌》同見。
三《頌》之《周》、《魯》、《商》,《大雅》應之。
《風》之《王》,《豳》、《邶》應之,是一國三見矣。
而《魯》則更見《周南》焉。
《周禮》有「豳雅」、「豳頌」、「豳風」之文。
「豳頌」即魯,「豳雅」即《生民》八篇,「豳風」即兼指《周南》。
《周禮》之説,雖不必確然可見,古詩有三統同見於《風》、《雅》、《頌》之説,言周公事者當與《周南》、《豳風》、《生民》八篇、《魯頌》合考之也。
《周南》、《豳風》,周公攝政爲伯生前事。
《生民》八篇,《魯頌》周公薨後事。
四處合三十篇,《周南》十一,以《豳》合《魯頌》亦十一,然則當以《豳》加於《頌》之前。
一、《國風》兼見别國事。
《詩》雖以國分篇立名,然不可過於拘泥。
如《豳》與《魯頌》、《周南》合爲一,《鄘》與《魏》、《唐》合爲一。
《詩》不見吳、楚,而《檜》、《曹》多詳二國事。
又《邶》、《齊》皆兼言四方,此必先破拘墟之説,精心推之,而後其例可大明也。
一、删例表。
《詩》之誤説最多,使不明著條約,則閱者不能割然。
今仿《左傳》删例表之意,將自來諸家舊誤列於表中,以明删削之旨。
如《王》降爲《風》、變風變雅、六義、賦比興、國史《詩序》孔子子夏作、孔子不删詩删篇删章删字之類,一切删汰,以清積霾。
所有新立諸例,則詳於《釋例》中。
注 兔罝:「罝」原作「置」,據《詩經》篇名改。
注 行在:原作「行右」,據文意改。
注 與:原作「輿」,據文義改。
注 碩:原作「顧」,據《詩經》篇名改。
注 幹旄:原作「于旄」,據《詩經》篇名改。
注 秩:原作「秋」,據文意改。
注 四篇:原作「四風」,據文義改。
注 斯幹:原作「斯于」,據《詩經》篇名改。
注 秩:原作「秋」字,據文義改。
注 春秋:原脫「秋」字,據文義補。
注 引用:原作「引周」,據文義改。
注 實去:疑當作「實雲」。
一、訂《詩譜》。
鄭氏《詩譜》,揭領提綱,詳著其地,考列其時,多與新義相合。
其有小異者,今細爲審訂,别爲删補,爲《詩譜新編》一卷。
一、序《詩》。
《易》有《序卦》,以編次其上下經,故歷久而篇次不亂。
《詩》無序篇,故次第之説不顯。
今仿《序卦》例,先序《詩》之大綱,次序《詩》之篇目,庶免前後參迕與分裂篇章之弊。
一、《詩比》。
《易》有《説卦》,以明取義。
在《易》多爲占驗之言,不關微旨。
《詩》則名物繁賾,難於統攝,且託比起興,關係尤嚴。
今因《説卦》起例,舉《詩》之三統十五國,凡其所託比之禽獸、草木、魚蟲、山水諸門,仿《説卦》輯爲《詩比》一卷,其在十五國外者附之。
一、編《釋例》。
《詩》門目繁頤,較《易》、《春秋》尤甚。
諸經皆有釋例之書,《詩》獨無之,故緻經義蒙晦。
今作《詩經釋例》一卷,專以發明義例,比類以觀,然後宗旨大顯。
一、編《詩説》。
《詩》中微言大義,巨領宏綱,不爲編録,則宗旨不明。
今纂輯説《詩》萃語,與《釋例》相輔而行。
所有佚聞雅事,亦並附焉。
一、託音。
凡實賦以外,多同音借喻之例。
如薪、楚、蒲之喻申、甫、許,魴、鯉之喻姜、子,鴻雁之喻公旦。
以詩有明證者爲主,推廣引伸,觸類旁通,當列《鳥獸草木山水地名同音借喻表》。
一、同類相連。
如荊棘、榛栗、鴻雁、雞雉之類,當列《鳥獸草木山水地名同類相連表》。
北多言山,南多言水。
北多爲鳥,南多爲魚。
一、綱目賓主。
《詩》引用名物,數章重複,其名雜出,取義不遠。
今立爲綱目賓主之例,如《漢廣》以錯薪爲綱,楚蔞爲目。
《鳲鳩》以桑爲主,梅、棘、榛爲賓。
《東門之池》以麻爲綱,苧菅爲目。
《破斧》以斧爲綱,斨、錡、銶爲目。
《王風·揚之水》以申爲主,甫、許爲賓。
《采葛》以葛爲主,蕭艾爲賓。
舉綱張目,借賓定主,或拈首章,或挈首句。
此例甚多,最宜詳考。
一、本典引識。
全詩所見名物,有本典、引用之分。
全詩自爲首尾,尤宜合讀通考,不可如毛分篇立序。
文同而作非一人,篇連而别爲一事,分篇立説,各不相謀。
如《皇華》、《四牡》「載馳載驅」爲本典,《衛》「載馳載驅」與《齊·載驅》爲引用。
言福祿《天保》爲本典,凡言「天佑」者爲引用。
引用與記識皆同,如今人詩賦中之用事。
故欲説其事,文已别見,摘用一二字句,以引用注之。
如《大雅》之言「莫莫」,《葛藟》「施於條枚」,則以包二《南》是也。
《黍苗》八篇爲八伯,凡言四方者即用其事。
《嵩高》四篇爲四嶽,凡言四國者即用其義。
他如《魯頌》四言牡,《皇華》四言馬,皆爲本典。
而凡言四牡、四馬者皆爲引用。
大約專詠一物者爲本典,摘用字句者多引用。
凡非數十言不能明者,引用隻一二語便已顯。
如詞賦之用故事,又如史書文見他紀傳之例,以一二語引起之,有通貫之妙。
實去注如鳩、雞、雉、狐、風、雨,虛字如綢繆、既見,得其主例,餘則迎刃而解。
一、篇章分併。
詩中多數篇連文見義。
如《關雎》、《鵲巢》、《鹿鳴》、《文王》,皆以三篇合爲一篇是也。
又如《鄭·扶蘇》四篇合一篇,《揚之水》亦四篇合一篇。
《小雅》三小合一篇。
《邶風》合《綠衣》於《柏舟》爲一篇。
至於《周頌》三十餘篇,當合爲十餘篇是也。
而篇有當分者,今於《小弁》「相彼」以下另分一篇,以配東方。
姑發此例,宜再詳審。
一、詳東南,略西北。
《詩》同《春秋》中分,東南夷狄、西北中國,二《南》治南、《豳風》詳東,互文見義。
《孟子》雲:「東征西怨,南征北怨。
」不見西北之文,亦略於西北也。
一、總篇雜引。
《詩》有本篇分詠、總篇雜引之例。
本篇專詠一物一事,不見别辭;總篇則時令、山水、禽獸、草木,高下隨意徵取,如「四月」、「七月」之類是也。
《詩》中本篇數篇中定有一總類,雜引者以間之,説總篇宜與分篇有異。
一、詳略問答。
詳略如《嵩高》、《黍苗》,問答如「豈曰無衣」、「豈無他人」、「無佃甫田」之類,彼此相通,不專一國之事。
一、《風》、《雅》、《頌》同見。
三《頌》之《周》、《魯》、《商》,《大雅》應之。
《風》之《王》,《豳》、《邶》應之,是一國三見矣。
而《魯》則更見《周南》焉。
《周禮》有「豳雅」、「豳頌」、「豳風」之文。
「豳頌」即魯,「豳雅」即《生民》八篇,「豳風」即兼指《周南》。
《周禮》之説,雖不必確然可見,古詩有三統同見於《風》、《雅》、《頌》之説,言周公事者當與《周南》、《豳風》、《生民》八篇、《魯頌》合考之也。
《周南》、《豳風》,周公攝政爲伯生前事。
《生民》八篇,《魯頌》周公薨後事。
四處合三十篇,《周南》十一,以《豳》合《魯頌》亦十一,然則當以《豳》加於《頌》之前。
一、《國風》兼見别國事。
《詩》雖以國分篇立名,然不可過於拘泥。
如《豳》與《魯頌》、《周南》合爲一,《鄘》與《魏》、《唐》合爲一。
《詩》不見吳、楚,而《檜》、《曹》多詳二國事。
又《邶》、《齊》皆兼言四方,此必先破拘墟之説,精心推之,而後其例可大明也。
一、删例表。
《詩》之誤説最多,使不明著條約,則閱者不能割然。
今仿《左傳》删例表之意,將自來諸家舊誤列於表中,以明删削之旨。
如《王》降爲《風》、變風變雅、六義、賦比興、國史《詩序》孔子子夏作、孔子不删詩删篇删章删字之類,一切删汰,以清積霾。
所有新立諸例,則詳於《釋例》中。
注 兔罝:「罝」原作「置」,據《詩經》篇名改。
注 行在:原作「行右」,據文意改。
注 與:原作「輿」,據文義改。
注 碩:原作「顧」,據《詩經》篇名改。
注 幹旄:原作「于旄」,據《詩經》篇名改。
注 秩:原作「秋」,據文意改。
注 四篇:原作「四風」,據文義改。
注 斯幹:原作「斯于」,據《詩經》篇名改。
注 秩:原作「秋」字,據文義改。
注 春秋:原脫「秋」字,據文義補。
注 引用:原作「引周」,據文義改。
注 實去:疑當作「實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