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唯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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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故生,而确是對迷執法相者予以斥破。
譬如人有不了芭蕉無自體,今欲曉之,乃為彼取蕉葉一一披剝,令其當下悟到芭蕉無自體。
緣生本義亦如是。
或複有問“說緣生故,明心相空,而一一緣相,還複空否”?答曰:此有二谛義,依俗谛故,不妨施設衆緣,成立法相;四緣亦稱衆緣,法相猶雲現象。
依真谛故,衆緣都是假設,析而求之,一一緣相無有獨在,雲胡不空?龍樹菩薩《中論》廣破四緣,可以參證。
然惟衆緣相空而有真實相顯,顯者顯發。
猶如繩相空而有麻相顯,此般若家深密意趣也。
餘嘗言:佛氏說法,有遮诠表诠之分。
表诠者,其言說的方式,對于所欲诠釋的事物或道理作迳直的表示。
譬如暗室有幾而人或不睹,即呼告之曰:某處有幾,此即表诠。
遮诠者,這種言說的方式,對于所欲诠釋的事物或道理無法直表,隻好針對人心迷執處而攻破之,令其自悟。
如有迷人于暗中幾妄計為鬼怪,今從其迷惑處破之曰:暗中影像,汝目不能明見,乃心生疑惑,以為鬼怪,若汝心不惑,怪複何有?如此說法,但破彼惑,未嘗直表暗中是幾而卒令彼人自悟是幾,此即遮诠。
餘惟緣生說雖由小乘紹承釋迦,要至大乘而其含義益宏深,非精通《大般若經》及《中》《智度》等論而得其言外意者,難與論斯趣也。
般若家空法相以識體,蓋莫妙于緣生之說。
觀法相緣生故,無自體,無自體故空,法相空故,方見真實,猶如繩相空而始識其本是麻也。
學者如悟緣生本義,即知緣生是遮诠而不是表诠。
無着學派說緣生,始改遮诠為表诠,此其反對空宗,而實迷執法相,無由透悟法性,熄智炬而塞玄關,其過患可勝窮哉! 附識一:有問“法相,猶雲現象,即通心物兩方面而總目之,識之一名不赅物,其義狹”?答曰:識字有廣狹二義:對境而言識,如言眼識,便與色境對,其他可準知。
此狹義也。
然佛家唯識不許有心外獨存之境,故一言乎識,即攝一切境或一切物,據此則識有廣義。
就識之廣義言,則與法相一詞雖名不同而其為現象界之總稱則無異也。
法性,猶雲宇宙本體,詳餘著《佛家名相通釋》。
附識二:以繩喻法相或現象,以麻喻本體,讀者不可因譬喻而生誤會,喻與所喻之理,固不可求其全肖也。
夫滞于現象者,即不悟真實,猶如有繩相存,即不見為麻。
肇公曰:傷夫人情之蔽也,目對真而莫覺,良由執取現象,故弗睹其真耳。
執取,猶俗雲執着,亦有膠滞義,如膠滞于繩相之上,即不悟其本是麻也。
夫深窮法性、理絕希夷,法性猶雲本體。
老子雲“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此言本體無形,非視聽所及,故以希夷名之。
今謂希夷亦是強為之名,實乃不可得而名,故雲絕。
佛氏為迷者不悟斯理,故從其迷執處遮撥之,冀其解迷而得默會至理,理之至極無上曰至理,謂本體。
此遮诠之妙也。
然惟大乘空宗最善遮诠,有宗則已失其旨矣。
至理無從直揭示人,空宗遮诠固是一種法門,若夫即用顯體,猶不失為善巧。
夫用者體之顯,譬如衆漚是大海水之顯;顯者顯現,大海水以喻體,衆漚以喻用。
體者用之體,譬如大海水即遍與衆漚為體,非超脫于衆漚之外而獨在。
無體即無用,離用元無體,所以從用上解析明白,即可以顯示本體。
申言之,吾人克就大用流行詐現千差萬别的法相上,來作精密解析,便見得大用流行不住,都無實物,其生而不有、化而不留者,正是真實的顯發無窮盡。
真實謂本體。
此謂即體即用、即用即體,此謂體用不二。
由體用不二故,方說即用可以顯體。
舊唯識師總說二種法:一、不生不滅法。
附識:不生略說三義:一者非本無而今生,故雲不生;二者無所從生,故雲不生;三者異彼緣生法,故雲不生。
凡法有生方有滅,不生故無滅。
二、生滅法。
附識:所謂心與物或宇宙萬象,都非實在,隻是才生即滅、才滅即生,如衆漚之突起突滅,幻現漚相而已,宇宙萬象皆如是,故通目為生滅法。
生滅法者,複分現行界及種子界。
附識:舊師本以現行為識之别名,然其立論,不許心外有物,故言心,即含攝物在,知此則現行界一詞,即心與物或宇宙萬象之總名。
種子者,是一切現行之因故,取喻物種有能生勢用,故名種子,以其能生現行故。
不生不滅法者,一真法界,所謂真如。
一真之一,是絕對義,詳舊師所說生滅法,相當本論所雲用;其所說不生滅法,在彼固指目萬法實體。
萬法,猶雲萬物;萬法實體,猶雲本體。
用是生滅,而分種現兩界。
種為現作因,為去聲。
現從種生,與真如無涉,種亦與真如無涉。
詳後《功能章》。
體是不生滅,無為無造。
用《大般若經》語。
既不可說現行由真如現為之,亦不可說種子由真如現為之。
據彼持論,體用條然各别,如隔鴻溝,絕不可通,是則談用隻是顯用,雲何即用而可顯體?許多學者每謂無着、世親諸師之說唯識是即用顯體,我卻不敢苟同。
若如我義,體用不二,用之為言,即于體之流行而說為用,即于體之顯現而說為用,是故即用可以顯體。
難言哉體用也!哲學所窮究者唯此一根本問題,哲學家若于此未了,雖著書極多、能自持一派之論,終與真理無幹。
我在本章因論緣生為遮詞,而推迹梵方空有二宗得失,并略揭本論宗趣唯在即用顯體,以作本章結束。
第二章不許有離心獨在的境,卻不謂境無。
今在本章明妄心無自體,無自體故空,然許心有因緣,是妄心雖空而本心之發用畢竟不空。
夫妄心空而仍非無心,外境遮而仍非無境,遮者駁斥義。
然則心物依何而有,不可以無說,故次之以轉變。
轉變一詞見基師《成唯識論述記》,今用此詞與原義不必同。
轉字有變動與變現等義,今連變字作複詞用,後言轉變者仿此。
譬如人有不了芭蕉無自體,今欲曉之,乃為彼取蕉葉一一披剝,令其當下悟到芭蕉無自體。
緣生本義亦如是。
或複有問“說緣生故,明心相空,而一一緣相,還複空否”?答曰:此有二谛義,依俗谛故,不妨施設衆緣,成立法相;四緣亦稱衆緣,法相猶雲現象。
依真谛故,衆緣都是假設,析而求之,一一緣相無有獨在,雲胡不空?龍樹菩薩《中論》廣破四緣,可以參證。
然惟衆緣相空而有真實相顯,顯者顯發。
猶如繩相空而有麻相顯,此般若家深密意趣也。
餘嘗言:佛氏說法,有遮诠表诠之分。
表诠者,其言說的方式,對于所欲诠釋的事物或道理作迳直的表示。
譬如暗室有幾而人或不睹,即呼告之曰:某處有幾,此即表诠。
遮诠者,這種言說的方式,對于所欲诠釋的事物或道理無法直表,隻好針對人心迷執處而攻破之,令其自悟。
如有迷人于暗中幾妄計為鬼怪,今從其迷惑處破之曰:暗中影像,汝目不能明見,乃心生疑惑,以為鬼怪,若汝心不惑,怪複何有?如此說法,但破彼惑,未嘗直表暗中是幾而卒令彼人自悟是幾,此即遮诠。
餘惟緣生說雖由小乘紹承釋迦,要至大乘而其含義益宏深,非精通《大般若經》及《中》《智度》等論而得其言外意者,難與論斯趣也。
般若家空法相以識體,蓋莫妙于緣生之說。
觀法相緣生故,無自體,無自體故空,法相空故,方見真實,猶如繩相空而始識其本是麻也。
學者如悟緣生本義,即知緣生是遮诠而不是表诠。
無着學派說緣生,始改遮诠為表诠,此其反對空宗,而實迷執法相,無由透悟法性,熄智炬而塞玄關,其過患可勝窮哉! 附識一:有問“法相,猶雲現象,即通心物兩方面而總目之,識之一名不赅物,其義狹”?答曰:識字有廣狹二義:對境而言識,如言眼識,便與色境對,其他可準知。
此狹義也。
然佛家唯識不許有心外獨存之境,故一言乎識,即攝一切境或一切物,據此則識有廣義。
就識之廣義言,則與法相一詞雖名不同而其為現象界之總稱則無異也。
法性,猶雲宇宙本體,詳餘著《佛家名相通釋》。
附識二:以繩喻法相或現象,以麻喻本體,讀者不可因譬喻而生誤會,喻與所喻之理,固不可求其全肖也。
夫滞于現象者,即不悟真實,猶如有繩相存,即不見為麻。
肇公曰:傷夫人情之蔽也,目對真而莫覺,良由執取現象,故弗睹其真耳。
執取,猶俗雲執着,亦有膠滞義,如膠滞于繩相之上,即不悟其本是麻也。
夫深窮法性、理絕希夷,法性猶雲本體。
老子雲“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此言本體無形,非視聽所及,故以希夷名之。
今謂希夷亦是強為之名,實乃不可得而名,故雲絕。
佛氏為迷者不悟斯理,故從其迷執處遮撥之,冀其解迷而得默會至理,理之至極無上曰至理,謂本體。
此遮诠之妙也。
然惟大乘空宗最善遮诠,有宗則已失其旨矣。
至理無從直揭示人,空宗遮诠固是一種法門,若夫即用顯體,猶不失為善巧。
夫用者體之顯,譬如衆漚是大海水之顯;顯者顯現,大海水以喻體,衆漚以喻用。
體者用之體,譬如大海水即遍與衆漚為體,非超脫于衆漚之外而獨在。
無體即無用,離用元無體,所以從用上解析明白,即可以顯示本體。
申言之,吾人克就大用流行詐現千差萬别的法相上,來作精密解析,便見得大用流行不住,都無實物,其生而不有、化而不留者,正是真實的顯發無窮盡。
真實謂本體。
此謂即體即用、即用即體,此謂體用不二。
由體用不二故,方說即用可以顯體。
舊唯識師總說二種法:一、不生不滅法。
附識:不生略說三義:一者非本無而今生,故雲不生;二者無所從生,故雲不生;三者異彼緣生法,故雲不生。
凡法有生方有滅,不生故無滅。
二、生滅法。
附識:所謂心與物或宇宙萬象,都非實在,隻是才生即滅、才滅即生,如衆漚之突起突滅,幻現漚相而已,宇宙萬象皆如是,故通目為生滅法。
生滅法者,複分現行界及種子界。
附識:舊師本以現行為識之别名,然其立論,不許心外有物,故言心,即含攝物在,知此則現行界一詞,即心與物或宇宙萬象之總名。
種子者,是一切現行之因故,取喻物種有能生勢用,故名種子,以其能生現行故。
不生不滅法者,一真法界,所謂真如。
一真之一,是絕對義,詳舊師所說生滅法,相當本論所雲用;其所說不生滅法,在彼固指目萬法實體。
萬法,猶雲萬物;萬法實體,猶雲本體。
用是生滅,而分種現兩界。
種為現作因,為去聲。
現從種生,與真如無涉,種亦與真如無涉。
詳後《功能章》。
體是不生滅,無為無造。
用《大般若經》語。
既不可說現行由真如現為之,亦不可說種子由真如現為之。
據彼持論,體用條然各别,如隔鴻溝,絕不可通,是則談用隻是顯用,雲何即用而可顯體?許多學者每謂無着、世親諸師之說唯識是即用顯體,我卻不敢苟同。
若如我義,體用不二,用之為言,即于體之流行而說為用,即于體之顯現而說為用,是故即用可以顯體。
難言哉體用也!哲學所窮究者唯此一根本問題,哲學家若于此未了,雖著書極多、能自持一派之論,終與真理無幹。
我在本章因論緣生為遮詞,而推迹梵方空有二宗得失,并略揭本論宗趣唯在即用顯體,以作本章結束。
第二章不許有離心獨在的境,卻不謂境無。
今在本章明妄心無自體,無自體故空,然許心有因緣,是妄心雖空而本心之發用畢竟不空。
夫妄心空而仍非無心,外境遮而仍非無境,遮者駁斥義。
然則心物依何而有,不可以無說,故次之以轉變。
轉變一詞見基師《成唯識論述記》,今用此詞與原義不必同。
轉字有變動與變現等義,今連變字作複詞用,後言轉變者仿此。